6世紀20年代,鮮卑六鎮反,北朝世局自此動**。六鎮反叛之意義,具有胡、漢種族問題及漢化、反漢化問題的內涵,陳寅恪先生言之已審,不贅。反叛過程中,爾朱榮、元天穆集團首先取得了朝政專製權,30年代以後則為高歡集團繼起。他雖然起用北魏原有的漢人官員,或置之宰輔大臣,但也常因他們輕視文化較低的胡人及主張排胡用漢,故常殺之而不悔,高德政、杜弼即為顯例。[62]

叛亂集團既敢叛亂,當然不會將政治或法律上的懲罰放在心中。他們無法無天之餘,似乎僅對曆史記載頗為不放心而已,殆即孝文提倡“以史製君”,於此時由隱而顯,自漢及胡,漸見效果。

最初,他們對北魏史官捶毆淩辱,如元天穆欲捶撻“大才士”修注官溫子升,魏收則被高歡嫌疑捶楚,[63]此殆為對國史及史官之敵視也。然而注修、修史二權,俱在漢人史官之手,淩辱捶撻,不能阻其書事記言。於是山偉、綦儁等代北胡,遂主張“國書正應代人修緝,不宜委之餘人”,由是將修史權由漢人手中沒收過來。高歡以山偉為衛大將軍、中書令、監起居注,尋又命其以本官複領著作。山偉與綦儁主持大籍,起用粗涉文史之代人如劉仁之、宇文忠之等,實際進行撰述工作,此誠種族、文化之相互歧視意識,以及害怕“以史製君”的恐懼意識,三者之間混淆交熾的反應也。其結果造成《魏書》所雲:

二十許載,時事**然,萬不記一。後人執筆,無所憑據。史之遺闕,偉之由也。[64]

這種情勢,在高氏專政局麵稍定後,始有改變。此改變最先之原因,當為親附高氏的漢人,在成為心腹,取得信任後,頗以史學以及其功用論啟示高氏父子。茲以魏收事情為例。司馬子如乃高歡權寵之一,魏收因其推薦及美言,始漸為高歡所優禮。收投靠高歡,據李百藥《北齊書》本傳雲:

收本以文才,必望潁(穎)脫見知。位既不遂,求修國史。崔暹為言於文襄(歡子高澄)曰:“國史事重,公家父子霸王功業,皆須具載,非收不可!”文襄啟收兼散騎常侍、修國史。

子如及崔暹乃高氏父子寵臣,他們推薦魏收當在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期之間,高歡未死之前也(死於547年),此時仍為東、西魏對峙之局,魏祚名義上猶未亡,高氏即以其父子在魏“功業”為念矣。然而魏收《魏書·序傳》自述雲(《北齊書》本傳略同):

(高歡謂司馬子如曰):“魏收為史官,書吾善惡。聞北伐時,諸貴常餉史官飲食。司馬仆射(子如)頗曾餉不!?”因共大笑,仍謂收曰:“卿勿見(陳)元康等在吾目下趨走,謂吾以為勤勞。我後世身名在卿手,勿謂我不知!”

《序傳》又雲:

初,帝(高洋)令群臣各言誌。收曰:“臣願得直筆東觀,早出《魏書》!”故帝使收專其任。……帝敕收曰:“好直筆,我終不作魏太武帝誅史官!”

按:高洋時已篡東魏,故於551年詔收專在史閣修魏史也。由此三段談話,可知司馬子如、崔暹、陳元康(元康曾於534年修起居注)等高氏權寵,正是啟導高氏父子曆史意識者。及至高洋篡位,魏收此時已成為高齊心腹文人,故也成為啟導高洋者之一。

高氏父子曆史意識之增強,是改變胡人控製修史局麵的主因。事關他們的“霸王功業”及“後世身名”,自不願山偉等遺闕**然之局麵持續下去,因而將修史權及修注權,交還托附漢人之手也。

改變局麵的原因,除上述曆史意識增強外,似尚與南朝天子修史的啟示有關。前期桓玄修注,早已騰笑北朝,後期梁元帝修史,亦見笑於北方。梁亡之時,正是高洋在帝位時代,梁簡文帝綱之子蕭大圜北走,後為北周滕王逌友。史載其某次對話雲:

逌嚐問大圜曰:“吾聞湘東王(梁元帝)作梁史,有之乎?餘傳乃可抑揚,帝紀奚若?隱則非實,記則攘羊!”

對曰:“言者之妄也,如使有之,亦不足怪。昔漢明(帝)為《世祖(光武)紀》,章帝為《顯宗(明帝)紀》,殷鑒不遠,足為成例。且君子之過,如日月之蝕,彰於四海,安得而隱?蓋子為父隱,直在其中,諱國之惡,抑又禮也!”

逌乃大笑。[65]

北人似乎認為桓玄、梁元帝之修記注,乃是隱國惡、諱君非的心虛表現。當宇文逌以此相質,大圜竟以為當然無足怪者,且誇誇然以為得直合禮雲雲。這種傷害史學可信性之根本者,北朝前有孝文帝之矯正,當時北周亦有柳虯之理論在也。滕王安得不大笑。

然而,西魏北周之人或許騰笑於此,但東魏北齊情況則不然。高歡將修史權由胡人交還漢人之手,是因知道史之為用,可以文過飾非,博取不朽也。他命令魏收修史,前提當然在錄其“霸王功業”、彰其“後世身名”也,否則胡人修史或史之殘闕,隻有對其父子篡跡有利,無須交由漢人修撰。梁朝天子修史,殆盡為北方所悉;但上述對話的含義,正足以啟示統治者之生心。蓋高父子文采拙劣,自無可能親撰國史,若得才足以撰史的親附文人為之,即可解決此問題。高氏篡逆若得解釋為“霸王功業”,即是可比美齊桓、晉文也。前有梁武帝“作賊”,而《梁書》寫成起義革命;後有唐太宗逼君弑儲、弑兄屠弟,而實錄得解釋為“周公誅管、蔡”。異車同途,如出一轍。高氏前有曆史意識若彼,後殆得梁史啟示如此,修史權交還漢人正其宜也。高氏父子據上引史料,顯然故意不提“以史製君”的功用,而集中焦點於以史揚名,以史飾奸之功用上。當高洋聲明“好直筆,我終不作魏太武帝誅史官”,無異提醒魏收以崔浩直筆被誅之例。後來唐太宗讀實錄,指示“史官執筆,何須有隱,且即改削浮詞,直書其事”,可謂善學高洋者也。蓋一為桓文霸業,一為周公征誅,當然不須有隱,須好好直筆而書者。

6世紀中期,高氏這種轉變顯然沒有為官修史著帶來正麵的刺激,相反的卻有不良的影響。

首先,高氏目的在驅使史官稱述其功業、頌揚其身名。此目的之外,他們並不理會太多餘事,例如,史官受賕失實,高氏父子雖知之而不過問,抑且引此作為談笑之資。北齊史風之劣,此為重要因素。其中以魏收之大文豪,主持修《魏書》後又監齊史,實際為魏齊史壇祭酒,故其行為影響尤大。

《魏書》於554年完成,隨即為世人稱為“穢史”,訟其失實者百餘人,高洋為降敕,令《魏書》暫勿施行,令百官博議,聽訟者投牒。投牒之多,收無以抗之,且群臣多言其書不實,遂複敕更審。事實上,高洋一度重懲部分投訴者,但無以遏止此投訴情勢也。至齊亡之歲(577年),收塚竟被發,棄骨於外;且以後約一個世紀間,《魏書》一再為官方或民間所重修,名史家李百藥、李延壽等亦公然於史書指其不實。是則魏收及其《魏書》之所以得惡評追怨,誠國史上空前絕後之例,未易翻案也。[69]

高氏因前述目的而將國史修撰權由胡人控製交還由漢人主持,選定魏收專任其事;並隻要魏收達成此任務,其餘則縱其所肆。事實上,魏收評爾朱榮為篡逆,是則高氏父子亦然,但閱《魏書》所述高氏事跡,則知收已達成任務,且收又於高氏與宇文氏、蕭氏爭正統之時,頗偏袒於高氏,此對高氏政權的解釋極有利。是以高齊君主,始終支持魏收的《魏書》,且不惜重懲投訴者以遏止訟風。由前述意識目的,至此之心態表現,無異樹立了一個榜樣,此即:國史應以諱國惡、揚君美為主要原則,如此官修的國史應禁止他人議論也。

國史隻宜官修,不能成於私家,此義李彪早在6世紀初提出。50年代高齊如此支持魏收之《魏書》,至不惜重懲訟議者,無異樹立官史之權威性與不可議性。是則四十年後——隋開皇十三年(公元593年)——楊堅下詔,命令“人間有撰集國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絕”,[70]應為篡逆之君,前後心同,而至以法令完成此趨勢也。國史修撰權及議論權的禁絕,實兼反“以史製君”及統一曆史雙重性質之舉,是危害史學的空前決策。高氏對史學的影響可雲大矣。

高氏的另一影響,厥為形成後世參修國史及監修國史的製度。

5世紀後期孝文帝改革,采修注、修史分離原則,其職掌在建製上分屬起居省及著作省,北齊承之,前麵已述。至於北周宇文氏未改製前,大抵無改於此。及556年建六官,秘書省易名外史,下領著作;而著作郎易名著作上士,佐郎易名著作中士。是則建製係統不改,而改其官稱罷了。《史通·史官建置》稱其“名諡雖易,而班秩不殊”,甚是。不過,值得留意的是:魏齊在建製上由集書省下領起居省,由秘書省下領著作省,分為兩個不同的行政統率係統。北周則不然,改製後的修注權似劃歸外史,由外史下大夫(秘書監)掌領;亦即相當於由秘書監監本部掌領修注,而另由所屬之著作係統掌領修史,修注、修史同隸屬於一個係統也。至於外史下大夫,則為春官府(相當於唐之禮部)所統轄。[71]是則北周建製與魏齊不盡相同也。即:修史、修注分離運作是相同的,但魏、齊為二元統率二元運作,而北周則為一元統率二元運作也。隋朝大體循北齊,隻因廢集書省,故修注直隸宰相,由起居舍人掌領。唐朝模仿周、隋,將史館由著作係統移隸宰相(姑先不論其省別)直接監領修注、修史二係統,是即一元統率兩元運作形式也,第政治層麵提升如隋製而已。

“監國史”職殆奠基於高齊,為北周所效法者也。北朝國史之有監司,自崔浩始。當時除著作官參預修國記外,另大量調他官“參著作事”,故崔浩以“司徒、監秘書事”為職稱。西魏於537年(大統三年),趙善“轉右仆射兼侍中、監著作”,似即因此而來。西魏當時著作雖隸秘書省,但隻為其長官所統領,卻不受其監督。西魏秘書監丞統領並監督著作,殆自6世紀中期之柳虯始。因而北周改革,官修出現一元化監領,應為很自然的發展。[73]宇文氏在西魏時代,由於修史官往往以“某官領(或兼)著作、修國史”為名義,斯則循舊例以他官“監著作”,乃至徑由秘書監、丞監領,應為正常之舉。

高齊監修始於551年(天保二年)以前。魏收之奉敕修魏史也,稍後文宣帝高洋任命他為魏尹,但“優以祿力,專在史閣,不知郡事”。554年書成時則以梁州都督、前著作郎掛銜,參預諸臣皆非著作官,直以本官係“修史”職稱,共同上表獻書。是則魏收奉敕修史時當為著作郎,又由於已入北齊而修魏史,故不稱“修國史”也。[74]高隆之在北齊建國時,即以“太保、錄尚書事、領大宗正卿、監國史、平原王”身份監修國史(時收仍修史)。及至魏收專史局,《序傳》稱:“又詔平原王高隆之總監之。隆之署名而已。”[75]是則高隆之以宗室宰相總監魏史及齊史也。其才力、精力能否勝任竊可疑。所謂“署名而已”,當謂隆之甚少過問魏史事。北齊開始即以宰輔監修國史,以後監修國史的魏收(曾以太子少傅、監國史,中書監兼侍中、監史)、趙彥深(左仆射、監國史,尋遷尚書令)、崔季舒(侍中、監國史)、祖珽(左仆射、監國史)、崔劼(五兵尚書、監國史)、陽休之(光祿卿、監國史)等,皆以宰輔大臣監修,且皆為齊君的親近之人。

監修的意義可能有二:一為監督史臣有效地進行工作;一為以官方意識幹預修史。7世紀末劉知幾批評監修製度,即以後者為焦點,而旁及前者。[76]假若高隆之“署名而已”,則表示實際監督工作者少,或僅偶作原則性與政治性之提示而已。讀《魏書·序傳》及《北齊書·收傳》,知魏收被委以史任,已漸成為供奉侍臣;但修成《魏書》以前,猶未即為高洋之心腹寵臣也。是則高洋雖委以修史,而卻另委高隆之總監,應為未盡放心之意也。高歡、澄、洋三父子長期委魏收修魏史,動機在利用魏收稱功頌美、取後世身名,茲事體大,宜其不放心,故另令宗室宰臣監之。修前代史而令宰臣監之,乃是北齊創舉。或許魏收完全本著高氏父子的上述意思而行,高隆之自然落得輕鬆而不幹預也。所論若是,則高氏父子影響於中國史學又可知也。

6世紀鮮卑六鎮反叛,不但斷喪了北魏國祚,而史學觀念、風氣、製度,皆受其影響而變動。當統治者愈來愈重視史學的稱功頌美、諱惡飾非,而朝反以史製君方向發展之時,官史遂日益權威化,乃至有絕對化的傾向,新的參史及監修製度亦漸形成,整個史學體係政治氣味日濃,而馴至有國史變成政治工具的趨勢。這些變化甚為複雜,本文所論不過是其大略而已。這些變化對史學成立的第一原則——曆史必須真實,與史學獨立自主的要件——讓撰史者獨立研究以成一家之言,無疑是傷害很大的。隋楊素一再奏請重修《魏書》,除了認為其書是“穢史”外,應尚包含了爭正統——反對魏收偏黨東魏、北齊——的政治意義。楊素又奏與陸從典等修通史,蓋效法梁武帝欲統一中國曆史,以罷廢眾史之深旨也。即使7世紀20年代,令狐德棻奏請唐高祖大舉修六代史(北魏、北齊、北周、隋、梁、陳),說服李淵的理由之一,即為“陛下既受禪於隋,複承周氏曆數,國家二祖,功業並在周時,如文史不存,何以貽鑒今古”?[77]是亦同於崔暹說高澄所謂“國史事重,公家父子霸王功業,皆須具載”的心態意識而已。646年唐太宗李世民在五代史完成後,下詔修《晉書》,用意之一亦為了涼武昭王李氏——唐室先人也。

唐代修史如何實際發揮其政教效用,容後另文撰述。要之,六、七世紀之間,君主控製曆史已嚴,國史修撰權、議論權皆在禁止之列,抑且官修之史亦特置監司矣。在此情勢之下,史家撰史或為時君立說頌德,或為君主以史製臣民,不一而足,大違以前孝文帝、柳虯等倡揚史學之旨。例如,名家大文豪李德林,先後任齊、周史官,仕隋文帝為宰相,曾撰齊史(未成。故其子百藥續成之)。但讀其《天命論》——頌揚隋之聖德真命,痛斥陳之盜竊迷命,則其原著之觀點立場可疑也。德林之論取法於班彪《王命論》及班固《典引》,以頌揚本朝為主,入主出奴大於真知灼見。[78]又如魏收從弟魏澹,與德林在北齊俱修國史,入隋為著作郎,奉詔重撰《魏書》(今佚)。史載其義例,對司馬遷、班固、陳壽,範曄及收大加貶堿,聲言特重“直書”及“勸戒”,發揚“尊君卑臣”之義,痛抑“逆臣賊子”之行雲雲。文帝甚善此書,表示澹能承其意旨而書耶?未知澹對楊堅等“逆臣賊子”又有何意見?宜乎其書不傳也。[79]又如許亨、許善心父子,乃南朝梁、陳之名史官。亨修梁、陳二史未成,善心仕隋,續成父誌修梁史。自述製作之意,其中之一即為“國惡雖諱,君舉必書,故賊臣亂子,天下大懼”。是以其書分具臣、孝德、誠臣、逸民、止足、權幸、羯賊、逆臣叛臣諸匯傳,以名教繩賊臣亂子之意甚濃。然而國惡已諱,則賊亂之源不能澄清;君非既隱,則所書除頌德之外尚有何事?若賊臣亂子一旦成為君主,則必須為之隱諱,是於“以史製君”之義,顯然南轅北轍也。無怪其子許敬宗(唐高宗宰相)極盡逢君之惡的能事,並一再為太宗、高宗、武後曲筆修史也。《新唐書》將之列為《奸臣列傳》的第一人,難道是家學所致,蓋有由耶?[80]

李德林、魏澹、許善心隻是當時許多史官、史家之一,但他們的名氣甚大,其撰述有足夠的影響力。或許他們也有“以史經世”、撥亂反正的意識,故倡揭誅奸貶賊的春秋精神。但不可不知的是,他們道德批判的基點,大抵是建在時君——現行統治者——好惡的觀點之上的。除北魏外,自曹操父子以降至唐高祖父子,開國之君皆是野心人物,是篡逆之人。曆史不能正其篡逆之行為,且反而為其稱頌德命,是則徒為以亂濟亂也,附從或效法之臣民焉能不逆亂?魏晉南北朝數百年政局,不是與史書傳播之成王敗寇、入主出奴思想有關耶?從魏收以降至隋唐史臣,若真有知於此,必會格遵“以史製君”之旨,以收正本清源之效;若無知於此,而仍因循誅奸貶賊的經世傳統,則其批判標準將是虛偽的、雙重的。假若知製君之旨,但勇氣不足以抗衡時君及現製,此即中國史學常見之大不幸,齊周隋唐出現的觀念、風氣及修史製度,誠值得重視再檢討也。至於許敬宗流,則誠史學之罪人,本身即應為史家所當率先批判者也。

史不可亡,而史有經世製君之大功能,除經學闡揚之外,自《史記》初創國史即倡斯旨。經世則必論政與教,政教之權源又操諸君主,故史學講經世致用者,其極致必指向以史製君。前文麵謂製君為經世思想中最尖銳的觀念,其故在此。然而君主能自覺應受直書所製,如北魏孝文帝者甚少,此則行使權影響所及,必令君主、史臣兩皆恐懼而互相不安。

漢、魏、(西)晉在君主有形無形監視之下,此史權行使並不彰顯。國史若非飾君闕如班固,則往往闕而不書如陳壽。“不書之義”雖是對人君控製國史,所能表現之最沉重抗議,但史權此兩極性發展,終非史學及國家社會之福。東晉史官史家似有見乎此,始重興製君經世之思,然亦僅止於委婉隱約為之,或借前代國史以影射。及至劉宋以降,君主權威逐漸重建,且人主亦競相率撰史,則此風遂衰,並有史學為人君所利用之趨勢。

五胡原承漢儒經史之學,乘胡主亂國之餘,頗有秉直書記之例,但屢致史禍,崔浩案為其尤烈者。及至孝文、李彪出,經世製君之旨始得公然倡行,史權行使創為製度。時值魏、梁之世,斯時史風史製,北朝勝於南朝,下開李唐之局麵。然於魏末北齊之際,一度敗壞,史書為君主權臣虛美隱惡。修史因能上下其手而圖利,其至人君透過宰臣心腹之監修以加強控製,敗壞之風,此時又逾於南朝之梁陳也。監修之風雖亦下開李唐之局,但幸孝文、柳虯、劉知幾一係倡揚製君經世的觀念,隋唐史壇風製,遂未至大壞,而尚有可足觀者。

大體言之,4世紀東晉史官史家重振製君經世之風,至5世紀竟由北朝君臣所承襲而落實,其後一度中敗,仍能下開隋唐之局。中國近代官修製度淵源於唐。李唐承受於北朝者多,南朝者少,其製度落實形成之背後思想觀念,脈絡仍可得以清楚考知,如上述者也。

[1] 參見本書第十章四、五兩節。

[2] 溫言行參見《晉書》本傳,卷九十八,頁265D~267B。

[3] 桓玄於403—404年建楚國,引文見《晉書》本傳,卷九十九,頁269B。

[4] 參見《魏書·島夷桓玄列傳》,卷九十七,頁216A。

[5] 詳見《貞觀政要》(台北,“中華書局”明校本,1979年7月台三版),卷七,頁7B~8A。按:該條對話《資治通鑒》係於十六年四月壬子,殆誤。

[6] 兩《唐書》官誌之中書、門下、秘書三省項,及《唐會要》同上述三機關項均有載述,不贅引。但《唐會要·秘書省》項謂貞觀二十三年閏十月置史館於門下省,而罷著作史任者(見卷六十五,台北,世界書局,1968年11月三版,頁1123),應為三年之誤。唐朝官修製度容於第十章再論。

[7] 《南齊書·魏虜列傳》,卷五十七,頁92C,開明書局鑄版。

[8] 劉穆之乃劉裕第一謀主,諡文宣公。這裏所謂建武、永平之風,指東漢光武及明帝以法繩公卿之風也。太元、隆安之俗,指東晉末代孝武帝及安帝君弱國危之況也。文見《宋書》,卷四十二,頁136B,開明書局鑄版。

[9] 參見《韓昌黎集·外集》(台北,河洛圖書出版社,1975年3月台景印初版),卷上,頁387~389。

[10] 詳見《宋書·王韶之列傳》,卷六十,頁165A~165B。

[11] 參見《宋書·自序》所錄《上宋書表》,卷一〇〇,頁247A~247B。

[12] 引文見《齊書》該傳,卷五十二,頁84C。

[13] 詳參見《梁書·沈約列傳》,卷十三,頁24B~25C,開明書局鑄版。

[14] 關於吳均及其修史工作,請參見本書第十一章第一節。

[15] 曹叡父魏文帝丕也曾撰《列異傳》,下開魏晉以降以紀傳史學搜神誌怪,開創唐宋傳奇一係。但曹叡則是較符合史學正統的方式,用以表彰人物。父子二人著作見《五代史誌·經籍二·史·雜傳》類(收入《隋書》,卷三十三,台北,宏業書局,1974年7月1日版)。以紀傳史學表彰人物,自司馬遷《史記》以來即如此,劉向《列女傳》《高士傳》即承此而創單行傳記之風,遂為光武以下所聞風繼起。由於東漢國史修撰權中央化,故此類紀傳體的人物誌著作遂大興,本書第八章二、三節已論之。

[16] 詳見《宋書·江夏文獻王義恭列傳》,卷六十一,頁166C~168A。修史時義恭猶未死。

[17] 裴鬆之死於451年,宋孝武修史當在457—464年。鬆之此論,蓋評備、權合力拒操之事也,詳見《三國誌·魯肅傳》,卷五十四,頁1269。

[18] 五、六世紀學術分類目錄名家王儉(死於489年,齊武帝永明七年)、阮孝緒(死於536年,梁武帝大同二年)皆已將史部獨立。但遲至孝緒之《七錄》,紀傳類——史部——分為十二部,首部“國史部”猶未如《五代史誌》般正名為“正史”;然其自撰《正史刪繁》,一書,則又以“正史”命名。(參見釋道宣撰,《廣弘明集》,卷三《七錄序》,頁7~20;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年10月初版)。蕭繹為湘東王時撰《金樓子》(書已佚,今據台北,世界書局影《永樂大典》輯本,1975年7月再版),其中《戒子篇》即倡議讀“正史”(卷二,頁12B~13A)。

[19] 參見本書第十一章第一節。

[20] 姚思廉撰梁書吳均本傳,謂帝“以其書不實”,均又“支離無對”於劉之遴的數條質詢,故焚書免職雲(參見《梁書》,卷四十九,頁69B),似為據官方所修之史者。劉知幾謂“帝惡其實”,恐得真情(參見《史通通釋·古今正史》,卷十二,頁355)。《齊春秋》恐非“不實”而是真實,故為梁武所惡也。否則以此等史才,免職之後,又何須召見而委以更重大的修史之任?

[21] 政府一麵修前序性的注記,待其陸續完成,即同時陸續修終程性的國史(紀傳體),這是東漢以來即已形成的製度。例如,漢明帝一麵詔班固、馬嚴等雜定《建武注記》——光武帝之起居注,一麵又命班固與陳宗等共成《世祖本紀》——光武帝的國史本記,及其他東漢開國諸載記、列傳二十八篇。118年(安帝元初五年)劉毅請為臨朝鄧太後修《長樂宮注》。兩年之後,鄧太後隨即詔劉珍、劉毅等入東觀修中興以下名臣列士傳。顯示前序與終程修撰時間或略有先後之分,但幾可同時進行,不必中間加入一中介性之修實錄工作也。東漢此段修史事實,請詳拙著《漢書撰者質疑與試釋》(分刊於《華學月刊》一二二、一二三期,1982年2月、3月)。

[22] 按:二實錄上於貞觀十七年。引文據《貞觀政要》卷七,頁7B~8A。

[23] 周興嗣生平見《梁書》本傳,卷四十九,頁69A~69B。其所撰《皇帝實錄》及《起居注》,皆記梁武帝事,為《五代史誌》、兩《唐書》經籍藝文誌之首部實錄,今已不存,內容難詳。

[24] 《貞觀政要·文史篇》載唐太宗於貞觀十四年指示房玄齡錄進《國史》,俾以為“自修”及“鑒誡”之用。玄齡遂將《高祖實錄》及《太宗實錄》各十二卷表上之(詳見卷七,頁8A~9A)。《唐會要·史館·史館雜錄上》對《文史篇》所載語褚遂良及房玄齡二事,亦有記載(參見卷六十三,頁1102~1103)。然在同書《史館·修國史》部分,則載明上述二實錄表上於貞觀十七年七月十六日,由玄齡和許敬宗等署銜奏上。許敬宗正是篡改國史的重要人物,李樹桐師在其《唐史考辨》(台北,“中華書局”,1965年4月初版)所錄諸文中,多已就修改各事一一指出。又,此《太宗實錄》下限止貞觀十四年,太宗生前即修撰及閱讀其本人的實錄,其內心對史官的微文褒貶之恐懼,是非常明顯的。《太宗實錄》之續編,由長孫無忌等於高宗永徽元年修成,斷限自貞觀十五年至二十三年,亦分為二十卷。前、續二編之修成,均見《修國史》類,卷六十三,頁1092~1093。

[25] 五胡最早起事者應為巴氐李氏,李氏先稱“成”,後稱“漢”,有紹續蜀漢之誌,此在常璩《華陽國誌》述之已審。這是比較上有詳細史料可供研述者,稍後劉淵稱帝,亦以紹漢自居,其父子皆曾留學東京,深諳漢學者也。即使如張昌,雖為義陽蠻,亦識利用東漢官方讖緯之學,據地劫縣吏丘沈為聖人,改丘沈姓名為劉尼,稱漢後,造符瑞、服飾如漢故事,此皆《晉書》劉淵父子等人之載記,及昌傳均有載述者也。又劉淵複漢事,拙文《從漢匈關係的演變略論劉淵屠各集團複國的問題》頗論之,詳見《東吳文史學報》第八號,台北,東吳大學,1990年3月,頁47~91。

[26] 前趙立國規模參《晉書·劉曜載記》(卷一〇三,頁278A~278B),劉聰殺史劉曜續修之事參《史通通釋·古今正史》(卷十二,頁358),上注所引拙文亦論之。

[27] 參見《晉書·石勒載記上》,卷一〇四,頁281C~283B。

[28] 石勒興製度置南都,論三國正統而恐其非正,詳見《晉書·石勒載記下》,卷一〇五,頁285B、285D。

[29] 石勒創立“史學”及諸記、注等事,詳見《晉書·石勒載記下》,頁283D、284B、285C。

[30] 石勒死於333年,內亂,從子石虎稱兵崛起,其行事詳見《晉書·石季龍(避唐諱而稱其字)載記》上及下,苻洪時為其部將,諫語詳見《載記上》,卷一〇六,頁288B。

[31] 按:苻堅乃苻洪之孫,苻雄之子,原姓蒲氏,因讖改姓以應之。其家族興亡改革,《晉書》載記大體頗詳,不贅述;引文見卷一一三,頁301B。當時苻堅以文教漸盛、國威遠播,大約即因此閱史,而不欲留穢史於後代也。

[32] 苻堅於370年滅燕,即收慕容衝姊弟並專寵後宮,長安為此流傳其龍陽之謠,詳見其《載記下》,《晉書》,卷一一四,頁303。

[33] 崔鴻《十六國春秋》之遲遲完成表上之,是因等待搜閱諸國史書,“因其舊記,時有增損褒貶”而成。《北魏書·鴻傳》及所錄《上十六國春秋表》(鴻附見於其伯父《崔光列傳》,卷六十七,頁154C、154D),以及《史通通釋·古今正史篇》(卷十二,頁36C)已述之。

[34] 蕭方等乃湘東王(梁元帝)世子,梁武帝蕭衍之孫也,生卒時間約在528—549年,曾注範曄《後漢書》,撰《三十國春秋》,著述時間當與崔鴻約同時,而一在北,一居南也。其事見《梁書·忠壯世子方等列傳》,卷四十四,頁61C。

[35] 王允殺蔡邕是懼其能“正”國史,故自我解釋其理由雲:“昔武帝不殺司馬遷,使作謗書,流於後世。方今國祚中衰,神器不固,不可令佞臣執筆,在幼主左右,既無益聖德,複使吾黨蒙其訕議!”(詳見《後漢書·蔡邕傳》,卷六十下,頁2006;及《三國誌·董卓傳》注引謝承《後漢書》,卷六,頁179~180)此為假借危害國家統治權及聲譽,誣史訕謗而殺之者。韋昭不苟同及順應孫皓要求——要求記苻瑞以明其真命及其父作本紀——而獲罪,尋而又因於獄中上《洞紀》一書而益觸君怒,終被殺(詳見《三國誌·韋曜(即昭)傳》,卷六十五,頁1462~1464),此則為據實直書不肯虛美時君而見殺者也。公師彧原有為劉淵改造曆史之嫌,詳見拙文《從漢匈關係的演變略論劉淵屠各集團複國的問題》。

[36] 事詳見《史通通釋·古今正史》,卷十二,頁358。按:劉知幾敘此事於苻堅焚史之前,蓋因燕國本有前、後之分,故合而敘之。前燕本已撰有《起居注》及《燕記》,為苻堅所亡;慕容垂複後燕,再創國史也。其後申秀、範亨各取二燕史合為一史。

[37] 趙逸即《史通·古今正史篇》所述之趙思群,本仕後秦姚興,後為赫連所虜,而仕夏為著作郎,奉命修國史。引文見《魏書》本傳,卷五十二,頁117C。

[38] 赫連勃勃事詳見《晉書》本載記,卷一三〇,頁331B~332D。

[39] 桓溫以《晉陽秋》書枋頭之敗不當,實另有其解釋立陽與理由,所謂“枋頭誠為失利,何至乃如尊公(指孫盛)所說”是也。他並非焚禁《晉陽秋》之行世,而是謂若不刪改,“此史遂行,自是關君門戶事”耳。即施加政治壓力或暴力要其修改也。至於枋頭之敗到底應如何解釋始合理,此不贅論之。詳見《晉書·孫盛列傳》,卷八十二,頁222C。

[40] 分別見《魏書》,卷二《太祖紀》皇始元年、天興元年、天興三年諸條。

[41] 該詔詳同上紀天興三年十二月丙申條,是繼乙未詔為漢高祖辯護後翌日而頒下者,卷二,頁9B。

[42] 該詔詳見《魏書·世祖紀上》太延元年十二月甲申條,卷四上,頁13C。

[43] 魏、晉秘書省下領著作省的常製性建製,至292年(晉惠帝元康二年)奠定(詳見《晉書·職官誌》中書監令、秘書監、著作郎諸條,卷二十四,頁73A~75D)。《魏書·官氏誌》隻載官品職稱,未詳其建製與編製,但北“齊製官,多循後魏”,《五代史誌·百官誌·秘書省》條即記該省省本部及領著作省之關係,與夫著作郎、佐等編製,是則北魏建製應亦如此,最多編製上有出入而已(詳見《隋書》,卷二十七,頁751)。北魏初有著作郎之常製,鄧淵即為其例,《鄧淵傳》稱“太祖定中原,擢為著作郎”,後來始遷吏部郎(《魏書》本傳,卷二十四,頁66C),可能是北魏首任著作郎也。至於秘書省始終為典籍機關,而有“東觀”之稱,則可詳見《魏書·高謐(附父湖)列傳》(卷三十二,頁77D),及《孫惠蔚列傳》(卷八十四,頁189C、189D)。

[45] 見浩本傳(《魏書》,卷三十五,頁85A)。崔浩案發後,高允之供詞亦稱“浩綜務處多,總裁而已”(見《允傳》,卷四十八,頁110A)。

[46] 三著作郎均載《魏書》,卷五十二,段承根自吐穀渾來歸,崔浩奇其才,奏請為著作郎,引為同事。宗欽及陰仲達皆太武帝平涼所得之史才,故崔浩奏請二人“同修國史,除秘書著作郎”,三人皆與浩案同被殺。

[47] 詳見《崔浩傳》,《魏書》,卷三十五,頁85A。

[48] 引語詳見《高允列傳》,卷四十八,頁110A。二人的漢儒性格,可將二人本傳與漢劉向、歆、揚雄、班彪等傳比較,或可有得。高允謂“今之所以觀注,後之所以知今”,正是班彪之名言。高允答辯全文若與班彪《史記後傳略論》全文比較,思想上頗有相似者(彪論見《後漢書》本傳,卷四十上,頁1324~1327),其不畏因史而死之心情,誠深得班彪“殺史見極,平易正直”之旨。而班彪正是以聖道自任的經史學者。崔浩、高允二人於道術的表現,崔浩則強烈而明顯,蓋秉權居勢故也;高允則較衝退,蓋懲於浩禍故也。

[49] 就此角度探究崔浩案,請參見牟潤孫之《崔浩與其政敵》,收入其所著《注史齋叢稿》(香港,新亞研究所,1959年8月),頁81~93。該文忽略了餘文所述之刊石意識諸問題。

[50] 遊雅與高允、張偉皆友善知名,俱為太武帝征用,後至秘書監負責修史,但以“不勤著述,竟無所成”。卒於461年。蓋其對國史竟無貢獻者,或即懲於浩禍。他曾對崔浩、高允作比較批評,引語見於此,詳見《高允列傳》(卷四十八,頁110D)。其生平則詳本傳,《魏書》,卷五十四,頁122B、122C。

[51] 高允語見《魏書·高允列傳》,卷四十八,頁110A。劉知幾於《史通·直書篇》推崇其直筆無阿,至與南史、董狐、韋昭並列,稱“遺芳餘烈,人到於今稱之”雲雲,參見卷七,頁192~194。

[52] 對此說法,最佳之綜合可參見《漢書·藝文誌·春秋序》,卷三十,頁1715。

[53] 詳見《北周書》,卷三十八,頁56D~57A。

[54] 詳見《高允列傳》,卷四十八,頁110D;《遊雅列傳》,卷五十四,頁122B、122C。

[55] 檀、江二人開創修史凡例,雜采班固、蔡邕、司馬彪、範曄諸家之長,詳見《齊書·檀超列傳》(卷五十二,頁84A)。李彪推崇馬、班史學,以二彪(班彪、司馬彪)自況,其改變《國書》為紀傳體之議,頗有受檀、江之議立凡例所影響者。至於政治與史學受沈約之刺激,本書第十二章第一節,頗論之。

[56] 李彪的史學成就與地位,除《魏書》卷六十二本傳外,猶需與卷五十七《高佑列傳》、卷六十七《崔光列傳》合讀,始有所得。李彪之名,為孝文帝所賜,冀其遠擬班彪、近準司馬彪也。李彪自舉孝廉入京,即“深宗附高祖(孝文帝)”,故君臣關係密切,後雖被論以大辟罪,孝文猶特赦之。前疏見於高佑傳,後表見於本傳。

[57] 漢魏晉南朝一係,原即以紀傳體為國史正體。但3世紀末因《竹書紀年》出土,引起古今正史之爭,許多史家及史官,紛紛以編年體修國史,北魏在李彪改革之前的國紀,即承此編年潮流。故李彪此疏,對古、今正史之爭與國史正體之體認,有澄清奠定之功,請參見本書第十二章第四節。

[58] 參見《魏書》,卷七下《高祖紀下》,太和十四年二月及十五年正月條。語史官則載於卷末之綜述,見頁23C。

[59] 機關建製及官員編製,各據其官稱見於《五代史誌·百官誌》《舊唐書·職官誌》《唐會要》卷五十六《起居郎、起居舍人》項。

[60] 事分別見《魏書·廣陵王列傳》(卷二十一上,頁58A),及《任城王列傳》(卷十九中,頁50A)。

[61] 顯宗乃麒麟次子,其長兄興宗亦曾以秘書郎參著作事,引文見《魏書·韓麒麟列傳》卷六十,頁137D。靈虯從父駿,自文成帝時屢任佐郎及郎,485年卒前,啟孝文擢其從子為佐郎,後亦遷著作郎(見同卷《程駿傳》)。

[63] 溫子升、魏收皆北朝文豪,溫事見《魏書·文苑列傳》本傳(卷八十五,頁192A),魏事見《北齊書》本傳(卷三十七,頁45A~45B)。《魏書·序傳》當然不會述其早年被捶辱之事也。

[64] 偉、儁、仁之、忠之皆代北胡人,事詳見《魏書》,卷八十一各傳。

[65] 梁氏君主及子弟多有文才,能撰史,簡文帝撰史已見前述,大圜亦在北周撰《梁舊事》三十卷,顯然也為史家。滕王之問與笑,實有意義也。事詳見《北周書·蕭大圜列傳》,卷四十二,頁63C。

[66] 德林與收等關係,詳見《隋書·德林傳》,卷四十二,頁1193~1209。

[67] 《北齊書·魏收列傳》,卷三十七,頁45C。

[69] 近人周一良曾撰《魏收之史學》一文(收入杜維運等編《中國史學史論文選集(一)》)為收辯訟,頗見同情之思。但其論證尚有待商榷者,如魏收受爾朱文暢金而為其父爾朱榮作佳傳一例,周氏舉《榮傳》之論,謂其詞是褒是貶昭然明白,指後人厚誣(參見頁342)。單就此論言,即可見魏收似別有筆意。他先批評爾朱榮篡逆殘殺,得罪人神,然而末雲:“向使榮無奸忍之失,修德義之風,則韓、彭、伊、霍何足數!”表示承認爾朱榮實有韓彭伊霍才幹,或者過之也,隻是德義不及為可惜而已。是則史謂魏收受金擬榮於伊霍,顯未完全非實。類此可待商榷之例尚有,不贅。且除《北史》之外,《魏書》所本史料及後來改修之魏史多已佚,無從精確比較魏收是否有失。是則周氏之言,僅可備存一說。

[70] 見《隋書·高祖紀下》該年五月癸亥條,卷二,頁38。

[71] 北周改製後,自《唐六典》《通典》以降,諸書對外史及著作之建製、職權多未厘清,甚至謂“著作不預史事”雲雲,致生誤解。對於二官建製、職權,王仲犖《北周六典》(台北,華世出版社,1982年9月台一版)頗有整理,參見頁189~192。

[72] 分別見《魏書》,卷五十四延儁、卷八十二瑩,《北齊書》,卷十八隆之、卷四十二陽休之各傳。

[73] 趙善事詳見《北周書》本傳(卷三十四,頁49A)。大統十四年(548年)柳虯“除秘書丞。秘書雖領著作,不參史。自虯為丞,始令監掌焉。”(同卷,頁56D~57A)。

[74] 詳見《魏書》開始之《前上十誌啟》,卷一〇四《序傳》,《北齊書》,卷三十七本傳。

[75] 語見《魏書·序傳》,頁235C。又隆之死於書成之年的八月。

[76] 詳見《史通》,卷十《辨職》《自述》,卷二十《忤時》諸篇。

[77] 參見《舊唐書·棻傳》,卷七十三,頁3325D。

[79] 魏澹乃魏季景之子。季景乃收從叔,雖有才學,曆官著作,但收常輕忽之(參見《北齊書·收傳》,卷三十七,頁45B;及《魏蘭根傳》,卷二十三,頁32A~32C)。是則魏澹一者格於君命,逢君之旨,一者或與收有父怨,故批評魏收,並改寫其書也。其義例參見《隋書》本傳(卷五十八,頁1416~1420)。

[80] 許敬宗曲意篡改唐史,逢君之惡,今人多已知之,兩《唐書》有傳,另本書第十三章第五節亦詳論之;許亨《梁書》有傳。善心之論述其梁史,見《隋書》本傳,卷五十八,頁1428~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