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4世紀末葉道武帝拓跋珪複興北魏以還,至於7世紀初葉隋末喪亂,北朝一係的史官製度及其修撰情況,劉知幾於《史通·史官建置》及《古今正史》兩篇,已有綜合而扼要的論述,是以若非值得再商榷探討之問題,此處從略不贅。劉氏《史官建置》概論北魏雲:
元魏初稱製即有史臣,雜取他官,不恒厥職。故如崔浩、高閭之徒,唯知著述,而未列名號。其後始於秘書置著作局,正郎二人,佐郎四人。其佐三史者(“三史”一作“參史”,下同,未詳)不過一二而已。普泰(531—532年)以來,三史稍替,別置修史局,其職有六人。
又《古今正史》論述北魏早期修史情況雲:
按:知幾《古今正史》之言,蓋綜略魏收《魏書》之崔浩及高允二列傳而成,論其概略則無誤,但有若幹關鍵處則忽略之。至於《史官建置》之言,由於魏收撰《官氏誌》,所本者為孝文之《太和令》,對孝文以前史官語焉未詳,故知幾亦略推之而不甚了了也。
北魏太祖道武帝拓跋珪、太宗明元帝嗣、世祖太武帝燾以降至高祖孝文帝宏,本紀多記其好尚漢儒經史之學,而據崔玄伯、崔浩父子、鄧淵、高允、崔光諸列傳,則知此數帝均曾與此數人論學或受其教育者,而此數人正是北方保守漢代經史圖讖之學的典型人物也。北魏一代學風製度,實奠始於此數位君臣的學識,尤以崔玄伯最為關鍵。
《史官建置篇》曾概述五胡政權史官,謂除少數外,“自餘偽主,多置著作官”,此即餘前文謂五胡多奉漢魏製度,以秘書著作為史官之意。拓跋珪崛起代北,396年平並州,初拓中原,始建台省百官,大量起用文人,而留心慰藉士大夫。398年改定國號稱“魏”,遷都平城,始正式詔尚書吏部郎中鄧淵典官製,立爵品,而令吏部尚書崔玄伯總裁之。玄伯尋奏魏從土德,服色尚黃,數用五,是宣布元魏欲越曹魏而上承炎漢之統,其政治取向可知矣。故於400年,道武帝下詔為漢高祖劉邦之由布衣得統辯護,聲言“革命之主,大運所鍾,不可以非望求也”,遂由推明炎漢而以自況,警告狂狡迷命、逐鹿從亂之徒。[40]當此之時,製度初定,不如孝文帝以後般律令嚴整完備。道武帝對設官分職、格遵律令猶未適應,故曾下詔申論“官無常名,而任有定分”,雖三公台司,“在人主所任耳!用之則重,舍之則輕”,大有輕視魏晉刑名論循名責實之理的意思。[41]此與三十七年後,其孫太武帝拓跋燾明詔劃分君主、公卿、宰民之官間的權分,聲言“各修其分,謂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為治。越職侵局,有紊綱紀;上無定令,民知何從”的律令法治精神,顯已大大不同。[42]是則魏初有史臣而無常職,自非意外之事。
然而,雜取他官充史職,原即為東漢東觀修史的慣例。這種慣例雖或無律令依據,但行之已久,遂得視為製度。元魏初期承襲東漢此製,應無疑議。進而有可論者,元魏創製之初,殆即有秘書省著作省之史官機關建製。其秘書省自始即為墳籍收藏校訂之機關,或稱之為“東觀”;著作郎、佐隸屬秘書省為常製性史官,殆自始即有秘書省下領著作省的建製。此蓋承襲(曹)魏、晉製度而置者也。[43]
元魏早期,由秘書省之著作省修史,當職者為著作郎、佐郎。複因郎、佐編製有限,人才、人力不足則不得不調他官充職,此即“參著作”或“參著作事”職銜之所由生(前引《史通》文之“參史”,即應指此),正是以魏晉建製為本、東漢慣例為輔之運作,與東晉南朝大體相同。例如,鄧淵曾任著作郎,累遷吏部郎,道武帝蓋以其“多識舊事”,遂詔其撰國記,史未言其是否“領著作”或有參佐者。至於崔浩,於道武帝天興(398—403年)中即已轉著作郎,太武帝時以太常卿,奉詔與“弟覽、高讜、鄧穎(潁?)、晁繼、範耳(亨?)、黃輔等,共參著作,敘成國書三十卷”。此為“共參著作”之例,是時崔覽似以征虜將軍“參著作事”,高讜似以遊擊將軍“參著作”,鄧潁以中書侍郎“參著作事”,而由崔浩為召集人也。[44]此與劉珍以謁者仆射召集他官充職者共修《東觀漢記》之例正同。
439年(太武帝太延五年,宋文帝元嘉十六年,是年正式南北二朝對峙)太武帝伐涼,詔崔浩留台,以“司徒、監秘書事”續修國記,此為北魏以宰相監修國史之始,似取法西晉張華之監領國史也。劉知幾不明北魏雖有著作郎、佐而仍有共參著作之製度於前,複對439年以前崔浩以太常卿為召集人,而此年以宰輔監修之差異,似有混淆之嫌於後。是時,“以中書侍郎高允、散騎常侍張偉參著作,續成前紀。至於損益褒貶,折中潤色,浩所總焉”。[45]其實此時或稍後,高允即以本官“領著作郎”,實際負責注疏工作;而正式之著作郎陰仲達、段承根、宗欽亦為參與工作者。[46]同作死者既有一百二十八人,則共參著作而不可考知者尚多也。如此大規模同修國史(並非修前代史),自非一個秘書省所屬之小編製著作省(劉知幾稱著作局,殆誤)所能負擔。再者如此多人同修,又自非委派一人總監裁奪不可。是以此次修史,實下開北朝以至隋唐,必須另外設局建製,以及必須專委宰臣或要官監修之先河。這種發展遂與東晉南朝有所差異也。
上述問題既明,則進一步可究者,厥為崔浩集團修史,到底依據何種指導觀念進行,複又如何釀致史禍,使史官一度停廢也?
太武帝之詔雲:
究其觀念,正與司馬談、遷父子的懼史文斷廢及實述其事之觀念相同,亦即太武帝本於史不可亡意識而了解史必須真實的第一原則,並從而發言指示崔浩也。此即崔浩等修史時之指導觀念。然而,北方自苻堅之敗至此年,始甫告統一;北魏諸臣,多來自原先割據各國,即使參修史臣亦多如此。加上鮮卑與漢化之矛盾、胡人與漢人之差異、高門與寒素之歧別、佛教與道教之衝突,乃至崔浩個人學術、人格及其政治上之糾紛,如此而欲宣揚國家威德,敘事解釋務從實錄也者,實因身在環中而戛戛乎難矣。何況高允於案發後,答太武帝之麵質雲:“夫史籍者,帝王之實錄,將來之炯戒,今之所以觀往,後之所以知今,是以言行舉動,莫不備載,故人君慎焉!”則知崔浩、高允等人,亦頗持“以史經世”及“以史製君”觀點。二人之學術與人生,俱具漢儒性格,崔浩尤有道統儒的強烈傾向,是則極易引起是非之爭。[48]
崔浩案當然可能與道統文化的意識形態衝突有關,但除佛、道及漢化之矛盾外,[49]崔浩表現於獨尊自己的經史,本身即具衝突的作用,《崔浩傳》謂史禍之起伏雲:
著作令史太原閔湛、趙郡郤標素諂事浩,乃請立石銘,刊載國書,並勒所注五經。浩讚成之。……
初,郤標等立石銘刊國記,浩盡述國事,備而不典。而石銘顯在衢路,往來行者,鹹以為言,事遂聞發。有司按驗浩,取秘書郎吏(浩以司徒監秘書事)及長曆生數百人意狀。浩伏受賕。其秘書郎吏已下盡死。
是則崔浩是因刻石宣布其經史而禍發,伏“受賕”以致國事“備而不典”而定讞者也。《高允列傳》頗詳其刻刊經史之意識:
是時,著作令史閔湛、郤檦(標?)性巧佞,為浩信待,見浩所注《詩》《論語》《尚書》《易》,遂上疏言馬、鄭、王、賈雖注述六經,並多疏謬,不如浩之精微。乞收境內諸書,藏之秘府,班浩所注,命天下習業;並求敕浩注禮傳,令後生得觀正義。浩亦表薦湛有著述之才。既而勸浩刊所撰國史於石,用垂不朽,欲以彰浩直筆之跡。
允聞之,謂著作郎宗欽曰:“閔湛所營分寸之間,恐為崔門萬世之禍。吾徒無類矣!”未幾而難作。
此為崔浩罷黜他家、獨尊己術,且自信其史基於直筆、可得定論之意識,不亦明甚?其後遊雅評說,謂“司徒之譴,起於纖微”,[50]其識實不如高允。
綜括而言,崔浩於綜錯之世局中,而自己又是綜錯之關鍵者的情況下修史,原即難跳出象外,修成令當時許多關係人皆滿意的國史。其他致禍因素姑不論,即以就史論史言,崔浩以前曾批評趙逸如揚雄之《劇秦美新》,則其本人當有不虛美、不隱惡之實錄觀念,故他們奉到太武帝實錄原則的指示,則勢必講求實證之風,況論他們兼且帶有“以史經世”“以史製君”,乃至追求定論曆史之精神矣。就此而言,他們確曾努力以求達成,雖死不悔,高允答辯太武帝,抗稱:“至於書朝廷起居之跡,言國家得失之事,此亦為史之大體,未為多違!然臣與浩實同其事,死生榮辱,義無獨殊!”則他們所表現的史官精神與努力,雖無劉知幾之推崇表揚,亦不可輕易議也。[51]不論崔浩是否真在司法上成立“受賕”罪,要之高允答辯也曾批評浩有“私欲”和“愛憎”,此與浩傳所述之學術、人生及政治,大體吻合。是則史禍之觸發,乃是其個人的人格表現累積而成,表麵纖微,其實則甚複雜。明白乎此,則知果於殺戮而常後悔的太武帝,何以後來說“崔司徒可惜”也。
崔浩之死牽涉許多漩渦,談不上可惜不可惜。要之,他樹立了一個創舉——當代國史修成後隨即公開發表的先例。其初意雖是炫耀自誇,但卻也必須先能自信其坦**精確。自馬、班及東漢官修以來,當代國史以身死或國亡,然後始宣布而出為慣例。這是因漢儒相信孔子修其國史——《春秋》——有經世之意,有“貶損大小當世君臣”之旨,故隱約其詞,書而不刊,由是取得教訓而成此慣例。[52]社會若有公開的學術批評風氣,而不流於意氣與暴力,則官修當代史及時發表,將更明幫助於史學的發展,官史遂不易成為“一言堂”,以至篡改失實,喪失經世製君之最大效用。6世紀中期,西魏、北周之際的史家柳虯,似即因於時弊而有感於此,提出其著名的“國史實時發表論”,而被一度實行,《虯傳》雲:
虯以史官密書善惡,未足懲勸,乃上疏曰:“古者人君立史官,非但記事而已,蓋所以監誡也。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彰善癉惡,以樹風聲。故南史抗節,表崔杼之罪;董狐書法,明趙盾之愆,是知直筆於朝,其來久矣。而漢、魏已還,密為記、注,徒聞後世,無益當時,非所謂將順其美,匡救其惡者也。
且著述之人,密書其事,縱能直筆,人莫之知。何止物生橫議,亦自異端互起!故班固致受金之名,陳壽有求米之論;著漢、魏者非一氏,造晉史者至數家。後代紛紜,莫知準的。
……諸史官記事者,請皆當朝顯言其狀,然後付之史閣。庶令是非明著,得失無隱;使聞善者日修,有過者知懼![53]
柳虯理論,顯然是根據孔子以前史官直書宣示於朝的舊慣例,以論漢以來奉孔子模式為先例之不當;而且強調史以製君經世的功用論,以批評密書秘藏的官修形式;進而指出實時發表始能達致製君經世的完全效果,與夫具有促進整齊史學的正麵積極意義。前引唐太宗要求觀史改過,正可印證此理論。惜乎崔浩當年以其聲勢,而不能確立此理論為慣例;柳虯人微言輕,遂隻能行於一時而無法建立經製,唐朝以降,竟至變調。
崔浩史禍負麵的震撼遠大於正麵的影響。自450—460年,北魏竟至為史官停廢期。高允在文成、獻文、孝文三朝被任遇而參大政。文成帝是“好覽史傳”之主,感“此人把筆匡我國家,不過著作郎”而已,遂拜允為“中書令、著作如故”,自後屢遷,但常負責修史,逐漸成為崔浩以後的史壇領袖。不過“雖久典史事,然而不能專勤屬述,時與校書郎劉模有所緝綴,大較續崔浩故事,準《春秋》之體,而時有刊正”罷了。其間遊雅為秘書監,亦“不勤著述,竟無所成”。[54]竊思其因,蓋魏初收自各國之史才大多隨浩案喪命,且高允、遊雅因浩案之餘,誌氣不複當年,大較略有刊修,能續崔浩當年故事者已是萬幸,至於不勤不專者,恐為謹慎塞責之反應也。這種沉寂敷衍之狀況,似需待此一輩人物死去,新人挺起,始可能有轉機。
487年(宋亡後八年,齊武帝永明五年,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沈約被敕修國(齊)史之餘,於是年複奉詔修《宋書》。《南齊書》先由檀超、江淹首次開創國史凡例,而《宋書》之輕蔑“索虜”,均各在史學及政治上給予北魏甚大刺激。是年值高允以九十八高齡卒,老輩凋謝,孝文帝、李彪君臣遂改革修史體製。[55]
5世紀後期至6世紀初期,北朝史官並出,但高佑、崔光先後以秘書監領著作,為史壇領袖,然而實際上縱橫專力史壇者,厥為李彪。另一名家崔鴻(光侄)著力於五胡史,雖亦擅名,卻不及彪之影響。李彪為北朝中期史學思想的領導,一掃前此百年國史之簡陋、史官之因循,而向後創立了魏收能迅速完成《魏書》的基礎。他的思想體係與諸多貢獻姑不備論,值得注意者乃是他和孝文帝之關係,實為導致整個國史觀念及體製改變的基因。487年(太和十一年)與高佑合上的《請改國書為紀傳體疏》,及約在500年(宣武帝景明元年)所上的《求複舊職修史表》,尤為當時大文。[56]
李彪前疏,除了有立即改變北魏國史體例結構及修史方式之功外,尚有在中國史學史上,正式宣揚國史必須以紀傳體為正史的意義,具有澄清汲塚出書以來古、今正史之爭的效果。6世紀中期梁元帝、阮孝緒有“正史”之名,7世紀中期《五代史誌》在史部分類上正式將紀傳國史劃歸“正史”類,不得謂無受其影響。[57]後表其中有一觀念,即提出“國之大籍,成於私家”,乃是末世不得已之弊;蓋無異主張國史必須官修,對當時私修之風誠為挫折。他自己雖不居史職,卻堅求官準以白衣入省修史,下開6世紀末王孝緒及8世紀中吳兢,官準以布衣入史館修史之先例也。
後表另又提出“國史明乎得失之際”,聲稱馬、班二史“懲勸兩書,華實兼載”。其深得史學功用論之經世製君觀念,應可無疑。故同表述當年建議改革書體,孝文帝特頒詔給他雲:“平爾雅誌,正爾筆端;書而不法,後世何觀!”是則當時二十一歲而仍被太後幹政之孝文帝,恐有受其觀念所影響,有感而發者也。三年之後太後崩,孝文始親政,遂“詔定起居注製”。翌年(491年,太和十五年)後,乃正式“分置左、右史官”,且“常從容謂史官曰:‘直書時事,無諱國惡。人君威福自己,史複不書,將何所懼!’”[58]孝文若受李彪史觀影響,則影響可謂深矣。中國帝王,或雖知史學有製君經世之用,無論恐懼與否,自君主本人口出闡揚指示若此者,幾為空前絕後之創舉。
孝文所創立的左、右史官,實北魏前所未有的起居注製度,亦即要求實時書君善惡以收製裁之效的體係。若非出於對史學之了解和自覺,焉能如此?當時南朝修注權與修史權均仍在秘書省之著作郎、佐,官職與天子頗疏遠。而孝文建製,秘書省之著作省掌修史權,集書省之起居省掌修注權。集書省魏、齊皆為侍從供奉機關,官員有密近諷議獻納之責,故修注官最能迅速知曉君惡也。在機關的建製構想及意義上,表示孝文帝製君觀念,已充分落實於製度及技術層次,大不同於南朝。隋文帝《開皇令》無集書省,其屬官皆並入門下省;而門下、中書省據令已是宰相兼供奉機關,構意較孝文帝更進一步矣。及至唐太宗於門下省置起居郎,高宗複於中書省置起居舍人,使兩省皆有修注官,實即承隋製而建為永製也。[59]前引唐太宗與褚遂良談話的內容,正見孝文創建此製的落實表現及對後世之影響。
孝文有律令觀念,而對此又出於自覺上之需要,因而並非口說而已之徒。494年(太和十八年)遷都洛陽後,行之更切,曾責罰宰相廣陵王羽以下失職大臣。其中責守尚書尉羽雲:“卿在集書,殊無憂存左史之事。……”責盧淵雲:“卿在集書……嚐不以左史在意。如此之咎,罪無所歸!……”又責散騎常侍元景雲:“卿等自任集書,合省逋墮,致使王言遺滯,起居不修。如此之咎,責在於卿!……”他也曾與另一宰相任城王澄論革新禮教,深怪澄言不當,竟指示曰:“一言可以喪邦者,斯之謂歟?可命史官書之!”[60]這種實時書惡以達製君經世目的,其實踐意誌可知。起居注為國史最重要的原料,要求修史書惡,若修史時斟酌刪去,則用心枉然矣。孝文曾對著作官韓顯宗和程靈虯有所批評諷嘲,《魏書·韓麒麟列傳》雲:
高祖曾謂顯宗及程靈虯曰:“著作之任,國書是司。卿等之文,朕自委悉。……”又謂顯宗曰:“見卿所撰《燕誌》及在《齊詩詠》,大勝比來之文,然著述之功,我所不見……可居中第。”高祖又曰:“卿為著作(時任佐郎),僅名奉職,未是良史也!”
顯宗曰:“臣仰遭明時,直筆而無懼,又不受金,安眠美食,此臣優於遷、固也!”高祖哂之。[61]
顯宗有文才,其僅名奉職若非懶惰,即為仍震於浩案的影響。要之,孝文帝自覺史須製君經世,而督責史臣實踐之誌甚決,且親閱記、注以作考課者甚明。褚遂良、劉洎答唐太宗,論史官職責及史書功用,實本於此。至於說“不聞帝王躬自觀史”,遂良若非無識於崔浩、高允、孝文帝、李彪、柳虯等北朝此係發展的傳統,則是內心另有所思,懼唐太宗開天子觀史之例而殺害史官之可能也。
大體而言,五胡史學及其製君觀念的因子,上承漢魏,而下啟北朝。4世紀東晉史家的批判風氣所帶來的經世製君思潮,亦隱然有窒於南而傳於北的趨勢。於是崔浩、高允等承風推動於前,孝文、李彪等因勢改創於後。左、右史製度的重建,實為製君觀念的落實化與製度化,且依律令作為運作者也,與“故事”化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而且,將國史前序修撰權透過起居製度劃歸集書省之起居省,將終程修撰權仍置於秘書省之著作省,此離析分行的建製構想,遂為齊、周、隋、唐所本。至於集書省依法令為魏、齊的供奉密近機關,起居省隸屬其下,製君的政治意義和史學意義豈不明甚乎?斯則較南朝起居之純為行政上之建製的意義,相距甚大也。隋唐將修注權移隸宰相機關,即順此而改革奠定者也。
孝文的構想化為創製定令,其後並非毫無改變。自5世紀末至7世紀初,由於世局的變亂,遂成官修的魏體製過渡為唐型體製的時期,其間變化的因素與過程頗為複雜,故特辟下一節目以概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