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黨組的設立

黨組設立是黨組工作的前提和基礎。依法設立是黨組工作的重要要求。《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二章,依據黨章專門規定了黨組設立的條件和要求、黨組設立的審批、黨組書記和黨組成員問題,把黨組設立納入了科學化規範化的軌道。

一、黨組設立的條件

中國共產黨是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組織起來的,由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構成的有機整體。為了保證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和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每級組織都有嚴格的要求和條件。如《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機關黨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等等。

黨組在所在單位居於核心地位、發揮著領導核心作用,其設立理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對此,《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五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這是成立黨組的基本條件。

第一,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從性質來看,這些領導機關大致分為五類

:一是國家機關;二是人民團體;三是經濟組織;四是文化組織;五是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從層級來看,一是中央層麵的領導機關,如國家機關、國務院直屬機構等領導機關;二是省、市、區、直轄市層麵的領導機關,如省人大、政協、廳等領導機關;三是省轄市層麵的領導機關,如市委、辦、局等領導機關;四是州、縣(市)層麵的領導機關,如縣人大、政府、政協等領導機關。

第二,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這是成立黨組的黨員領導的數量要求。在黨的曆史上,關於成立黨的組織的黨員人數,1921年《中國共產黨綱領》的規定是:“每個地方,凡是有黨員五人以上時,必須成立委員會。”1922年《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是:“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如各級所在地尚無地方支部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指定隸屬鄰近之支部或直隸區執行委員會。”1923年《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的規定是:“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不滿五人之處,亦當有組織,公推書記一人,屬於附近之區或直接屬於中央。”1925年《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修正章程》的規定是:“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

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書記一人或推三人組織幹事會,隸屬地方執行委員會,不滿三人之處,設一通信員,屬於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屬於中央。”此後, 3人以上就成為成立黨的組織的最小數量要求。成立黨組的黨員3人以上要求,主要是沿用了這種黨組織成立的條件和做法。當然,這裏也有3人的文化基因和3人做事情的科學元素。

第三,經有關黨委批準。這是成立黨組的合法性要求。這樣可以保證這個黨的係統的完整統一,增強黨的工作的嚴肅性,增強黨的戰鬥力。

除了這些基本條件,《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還針對我國各類組織的情況和特點,分門別類地對設立黨組問題提出了如下具體要求:

一是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二是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三是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四是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五是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