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黨組設立的審批

審批是我們黨組織建設的一項製度安排。1921年《中國共產黨綱領》對接受新黨員提出了批準規定:“接收新黨員的手續如下,被介紹人必須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員會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為兩個月。考察期滿後,經大多數黨員同意,始得成為黨員,如果該地區有執行委員會,必須經執行委員會批準。”1927年《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明確了成立黨組織的審批:“區委員會之下的黨部須得區委員會之批準與市或縣委員會的追認;市或縣委員會之下的黨部須得市或縣委員會之批準;省委員會之下的黨部須得省委員會之批準;省委員會之組織須得中央委員會的批準。各級黨部之執行機關(自省委至支分部幹事會或書記)之選定及撤換須得上級機關之批準。”此後,我們黨一直堅持這些製度。黨的十八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也規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審批部門

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

注 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知識點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

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有關組織:

可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

也可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 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有關組織:

由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審批是黨的組織建設統籌發展,保證黨組織的先進性純潔性,增強組織的合法性以及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的要求。審批設立的一般程序是:提出書麵申請—黨組織提出批複意見—設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明確提出了成立黨組的審批要求。

第一,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的領導。”這是審批的法理依據。黨委領導黨組,黨委任命黨組成員,自然黨委具有審批黨組的權限。黨組與黨組之間沒有隸屬關係,所以黨組不能審批設立黨組。

第二,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係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第三,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第四,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