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嚴格責任追究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責任追究”部分,明確了黨組成員在八類情形中會被追責:“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這是《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一大亮點和創新點。過去由於缺乏相關製度規定,即使黨組出現重大決策失誤,也難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的正式發布,特別是其中的責任追究製度,明確了黨組書記及成員一旦違法亂紀,將受到何種處分。這對於約束黨組書記及成員的權力,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意義重大。而普通黨員群眾也可以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對黨組成員積極進行監督,使其不敢恣意妄為。另外,《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實行“終身責任追究”製度,這對於一些幹部具有極強的震懾作用,意在告誡黨組書記及其成員,任何決策都不能打馬虎眼,要始終“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才會安然無恙。

第一,《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三十條規定了應當追究責任的八種情形:

一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指出,在指導思想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關係全局的重大原則問題上,全黨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和全局意識,正確處理保證中央政令暢通和立足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的關係,任何具有地方特點的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中央精神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本位主義,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在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遵守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把嚴明政治紀律放在首位,決不允許各自為政、陽奉陰違,保證中央各項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黨組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不折不扣地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切實防止精神懈怠危險、能力不足危險、脫離群眾危險、消極腐敗危險,雷厲風行地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和部署。

八種情形黨組成員會被追究責任

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幹部選拔任用方麵出現重大問題的;

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對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知識點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讚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二是“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決策是一個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為了防止和克服決策中的隨意性及其造成的失誤,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必須完善決策的調研、論證和票決程序。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出台,要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要在建立、完善落實重大項目、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製上取得實質性進展,使我們的各項工作真正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當前一些黨組在決策方麵由於違反程序或決策失誤,往往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比如在決策中黨組書記不堅持民主集中製,搞“家長製”“一言堂”的問題;黨組書記在幹部人事工作中臨時動議,不按有關程序任命幹部的問題;黨組不認真調研,不廣泛征求意見,拍腦袋決策的問題;黨組決策違反了群眾的意願和要求,造成了重大浪費或環境安全重大事件的問題等,都要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追究相關黨組成員責任。

三是“幹部選拔任用方麵出現重大問題的。”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黨組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1)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2)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3)不按照規定召開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4)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5)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6)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7)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製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8)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9)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查處不力的;(10)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四是“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有的黨組及其成員沒有很好地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沒有認真履行抓黨建的主體責任,甚至把業務工作當成主業,不同程度地輕視忽視黨建工作,造成管黨不嚴、黨建疲軟等問題,黨建工作“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導致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紀律鬆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良作風積習甚深,“四風”問題還比較突出,等等,必須追究黨組及其成員的責任。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的講話中語重心長地強調指出,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必須樹立正確政績觀,堅持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大局看問題,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責任,更是政績。各級各地黨委(黨組)、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牢牢將黨的建設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中之要。

五是“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行政)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製度。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正職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上強調,反腐敗體製機製改革,一個很重要的方麵是厘清責任、落實責任。黨風廉政建設是黨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狠抓主體責任和責任主體,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糾正“四風”,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堅持有錯必究、有腐必懲、有貪必肅、有責必問,使廣大黨員幹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

當前,一些地方和部門黨組沒有很好地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導致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仍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有的黨組特別是第一責任人主體責任不明確、不細化,粗線條、簡單化;有的存在領導幹部權錢交易、以權謀私、貪汙賄賂、腐化墮落等違紀違法問題,特別在礦產資源、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項目、惠民資金和專項經費管理等方麵問題突出;有的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有的存在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問題;有的存在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特別是買官賣官、帶病提拔、超編製配備幹部和“裸官”等問題。各級黨組要嚴格教育,加強組織管理,堅決糾正無組織無紀律、自由主義、好人主義等現象。各級黨組必須切實落實好主體責任,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發揮統攬全局、協調各方作用,堅持和完善反腐敗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保證各級紀委監督權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定期聽取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建立責任傳導機製,暢通下達上傳渠道,嚴格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決不允許有責任不落實、有製度不執行、有問題不追究,確保工作有人抓、問題有人管、責任有人擔。

六是“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中共第十八屆中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上講話指出,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要把維護政治紀律放在首位,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行為,決不允許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長期以來,一些黨員幹部習慣了躺在體製內的搖籃裏“睡大覺”,熟悉了在組織的溫棚中當“盆景”,放鬆了敵對勢力的思想文化入侵,忽略了思想領域的暗流湧動;在消極墮落的思想言行麵前,不但不據理力爭、以正視聽,反而隨波逐流,聽之任之,更有甚者淪為消極墮落思想的“說客”,把傳播“小道消息、負麵信息”作為酒場上的“談資”,茶餘飯後的“消遣”,不知不覺中就站到了黨的對立麵,甚至不負責任地公開發表講話、出版文章著作,同中央精神不一致,與黨組決定不符合;有的對新興的互聯網媒體敏感性不夠,警惕性不高,在互聯網上自由散漫地發表不當言論等,這些都要按照黨章黨規要求追究其相應責任。

在思想言論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每一名共產黨員的諍諍誓言,需要用生命去履諾,用行動去捍衛,用意誌去堅守。入了黨的門,就是黨的人,黨內“容不得”兩麵三刀、朝秦暮楚的投機分子,更“放不下”表裏不一、口蜜腹劍的害群之馬。在思想言論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還需加強行動上的嚴格約束,既抓言論更重言行,嚴明黨內規矩,嚴肅黨紀國法。隻有如此,才能有效減少穿著黨員的外衣且堂而皇之地團團夥夥、結黨營私的黨內“蛀蟲”;才能有效清除披著幹部的身份卻明目張膽地禍政殃民、魚肉百姓的黨內“毒瘤”;才能拍掉吃著財政工資卻可以為所欲為地一手遮天、欺壓忠良的黨內“蒼蠅”,重塑黨內清風正氣。

七是“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黨的保密紀律,指黨的組織和黨員必須嚴格遵守的黨和國家各項保密製度的規定。黨和國家的機密是指關係黨和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一定時限內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如果在保密時限內擅自公開或擅自擴大接觸範圍,就是泄密。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就能或可能對黨和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各種損害。因此,每一個黨員必須把遵守保密紀律,嚴格按保密製度辦事,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作為自己的神聖職責。

保密紀律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組及其成員必須時刻繃緊保密紀律這根弦,堅決按照黨的保密紀律辦事,決不允許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在改革開放的新的曆史條件下,黨的保密紀律隻能加強,不能放鬆。一方麵要針對部分黨員保密觀念淡薄的狀況,經常不斷地進行保密教育,增強保密觀念;另一方麵,對失密行為必須嚴格執行紀律。對泄露或遺失黨和國家秘密的黨員,要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或黨紀處分。其中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者,應開除黨籍,直至由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是“對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除了上述七種情形外,黨組及其成員由於自己的不當言行,或違反有關法規製度,或在作風建設上出現明顯問題,或沒有很好管教好家人和身邊工作人員,或因不作為、亂作為造成本單位工作延誤寶貴發展時機、出現重大損失的,對嚴重後果或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負有直接間接責任的,也應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三十條還對追究責任作出了特別規定:“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讚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該條規定的目的,就是防範有些領導把集體決策當成免責的擋箭牌。如果發現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重大問題上有失職等領導責任問題,就要采取倒查的辦法予以追究,絕不能以集體名義敷衍了事。誠然,集體決策本是好經,如果成了集體卸責,或者領導避責,就曲解了集體決策製的初衷。《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各級黨組書記是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的“第一責任人”,必須牢固樹立“不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是失職、落實不好《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是瀆職”的理念,堅守責任擔當,堅持親自抓、負總責,做到“抓領導、領導抓,抓具體、具體抓”,種好自己的“責任田”,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切實解決“不想抓、不會抓、不敢抓”問題,把落實《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工作記在心裏、扛在肩頭、抓在手中,擺在突出位置,納入議事日程。對黨組發生集體違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的行為,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黨組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以集體決策的名義掩蓋個人責任,對黨組書記抓班子、帶隊伍,認真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提出了明確要求,傳導更大壓力,有利於《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實到位。

實施責任追究應該終身追究。無論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有什麽樣的變動,該追究責任的都要追究。過去,有些黨組特別是黨組書記隨意決策、違法決策的事例時有發生,拍腦袋決策、拍胸脯保證、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幹部造成重大損失,極大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深刻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強化了對決策負責人的責任追查,倒逼責任人必須履職擔責,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同時,對腐敗也起到很好的遏製作用。

黨組應堅持民主集中製,每位黨組成員都要負責任地發表自己的看法和觀點,並承擔相應責任,不能看風頭、隨大流,不能人雲亦雲、隨聲附和,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對重大決策失誤明確持不讚成態度的黨組成員,可免除其相應責任;對重大決策失誤持保留意見的,可減輕其相應責任,通過這樣的權責對應機製,促使黨組成員增強決策的責任感,減少黨組決策失誤。

第三,追究責任的具體規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領導不力、不抓不管而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或者屢屢出現重大腐敗問題而不製止、不查處、不報告的,或者不堅持科學的議事決策程序導致重大決策失誤等問題的,都必須追究黨組成員責任。違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規定的黨組成員,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的處理;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程序和紀律選拔任用幹部的,要嚴肅查處,問題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