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這次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對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含義、設立、職責、撤銷等重大問題第一次作了明確規定,是《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的一大創新點和亮點,對於規範國家工作部門黨委工作,發揮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含義、性質和作用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係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於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定義與性質

定義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係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性質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不同於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按照《黨章》的規定,國家工作部門一般應成立黨組,但是,有些國家工作部門的情況比較特殊,需要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實行統一指揮或協調行動,要根據本

部門的實際,製定具體工作方針、原則,這些部門,經黨中央批準,可以成立黨委。這些經中央批準成立的部門黨委,不能各行其是,其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隻能由中央規定。由中央規定的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職權和工作任務,各級黨組織應當保證其行使和積極配合完成。目前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國家行政學院等9個中央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以及15個中管金融企業設立了黨委,這些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均由黨中央直接批準設立。由於缺乏相應具體規定,國家工作部門黨委設立、職權職責、議事程序等不夠規範、不夠統一。據此,條例專設第七章對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性質、地位、設立、職責等作出具體規定,健全了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有關要求,有力促進了國家工作部門黨委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從性質上看,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不同於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不是一級黨組織,不是由選舉產生的,而是由其上級黨組織直接批準設立的,黨委的成員、書記、副書記都是由批準其成立的上級黨組織指定,是黨加強對非黨組織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不能直接接收或批準接收黨員,一般不能直接決定或批準對黨員的紀律處分,不能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出席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國家工作部門黨委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上級黨組織領導,這是由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決定的。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中央直接批準設立的部門領導機構,由部門黨政領導成員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組成的相對穩定的領導集體,在本部門和本

係統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習近平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處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地位。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這是曆史和時代賦予黨的職責使命。對於各級黨委來說,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就是要凡事站得更高一點,看得更遠一點,想得更深一點,集中精力把好方向、定好政策、抓好大事、管好幹部,從政治、思想、組織上加強領導,把握方向和大局。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是我們立國建國的根本原則之一。為了加強黨對各方麵工作的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各方麵工作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協調進行,因此,要在國家工作部門設立黨委。

發揮好國家工作部門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要做好幾個方麵。一要加強對本部門和本係統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不斷創新領導方式和健全各項製度,把係統和部門各項工作納入黨委總體工作布局,統一謀劃、統一部署、統一推進。二要大力加強民主集中製建設,把民主集中製作為黨委班子的基礎課、必修課,抓好經常性學習培訓、經常性黨內生活鍛煉、經常性指導幫帶,層層抓、反複抓、長期抓,使班子成員成為貫徹民主集中製的明白人。三要在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上下功夫,確保各項決策不出現重大失誤。四要嚴格按程序按規矩辦事,凡事不違規、不逾矩。五要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抵製歪風邪氣,做到不為私心所擾,不為人情所困,不為關係所累,不為利益所惑。六要不斷提高議事決策的執行力,把議事決策與抓好落實統一起來,把檢查監督與糾錯問責統一起來,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