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黨組的議事決策

議事決策是黨組的重要領導職能,是黨組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體現。黨組能否進行科學決策,關係黨的事業興衰,關係科學發展,關係民生福祉。因此,《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對黨組如何做好議事決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具體的程序,各級黨組必須認真學習貫徹,並在日常工作中遵照執行。

一、議事決策的要求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黨組議事決策範圍

1 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

2 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一,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黨章第十條明確規定:“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這是民主集中製基本原則之一,是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的基本製度,是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具體體現。“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民主集中”是集體領導的具體實踐過程和根本保證;“個別醞釀”是科學決策的必要環節和重要方法;“會議決定”是集體領導的實現形式和必經程序。這四個方麵互相聯係、緊密結合,構成了科學決策的嚴密體係,既有思想理論方麵的原則要求,又有基本程序和具體方式的規範,揭示了黨組領導工作的基本規律,是對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理論和實踐的新發展。

把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寫進《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1)有利於提高黨組的領導水平和決策水平。在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遇到的問題越來越多,也越來越複雜,要保證各種問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的解決,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事業健康而順利地發展,要求黨組更要加強集體領導,實行民主決策,最大程度地集中“一班人”的智慧,充分發揮大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把“十六字”原則作為黨組內部議事和決策的基本製度確定下來,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作風建設,不斷改進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特別是對那些新擔任黨組領導職務的同誌養成民主作風、提高領導水平,具有重要意義。(2)有利於推進黨組內部議事和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可以說,這“十六字”原則既有原則和紀律,又有方法和程序,既重視民主的形式,又重視民主的內容,把協商民主同程序民主統一起來,把個別和一般統一起來,構成了科學決策的嚴密體係,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隻要堅持按照這“十六字”原則去做,就可以從決策層麵保證黨的各項工作的成功。(3)有利於貫徹落實民主集中製原則。黨組應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大局出發,努力做好各種具體的利益關係和人民內部矛盾的協調和整合工作,在對各種重要問題進行決策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嚴格按規則決策,按程序決策,努力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製,並不斷提高決策的透明度。黨組堅持嚴格按照“十六字”原則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民主集中製就會得到更好的貫徹落實,從而為順利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製度保證。

黨組議事決策原則

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要從四方麵著力。

一是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組領導集體決定。一個地區、部門或單位的重大工作決策,影響著工作的全局和長遠的發展,決定著主要矛盾和主要問題的解決,決定著群眾利益的實現,也反映著領導幹部和領導機關對黨和人民事業的責任感、使命感。因此,進行重大的工作決策,務必慎之又慎,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決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拍板決定,黨組書記的意見也不能完全等同於黨組集體的意見。

二是要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原則。在實際工作中,黨組確定的大事議題,應防止盲目性和隨意性,重點要把握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在充分聽取黨員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抓住本單位的大事,定好議題,提交黨組集體研究,並切實把好方向和全局,防止陷入事務主義。

三是充分進行個別醞釀。個別醞釀是黨組形成決議之前交流思想、交換意見的必要過程,是黨委實施科學決策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是議事、決策的重要方法。做好個別醞釀工作,要堅持“三不搞”,即不搞臨時動議、不搞私下授意、不搞形式主義。為此,要做到:黨組成員之間要經常通氣,對會議討論的問題坦誠交換意見,求得初步共識;醞釀要充分,堅持全體黨組成員的醞釀,必要時要組織有關領導、機關幹部乃至基層的同誌搞好相關工作的醞釀,廣泛聽取各方麵的意見,使決策有紮實的群眾基礎;個別醞釀要堅持組織原則,不能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對保密性強的問題,醞釀中還要嚴守秘密。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應提前3至5天發給黨組成員,以便預先熟悉情況準備意見。

四是召開黨組會議進行決策。會議決策是黨組集體領導的實現形式和必經程序,是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和規範化的關鍵環節。通過會議決策,一方麵有利於吸收各方麵意見,集中多數人的智慧,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另一方麵有利於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順利執行黨組各項決策,保證政令暢通。

第二,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十八大報告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製度”,並強調“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增強民主協商實效性。”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提出,“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人民內部各方麵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開展廣泛協商,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

黨組要充分認識對重大決策進行充分協商的重大意義。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麵對改革開放進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的新形勢,麵對社會新舊矛盾相互交織的新變化,麵對市場經濟條件下思想觀念多元多樣的新情況,麵對世界範圍內不同政治發展道路競爭博弈的新挑戰,對重大決策進行充分協商,有利於擴大黨員群眾的有序政治參與、更好發展黨內民主,有利於促進科學民主決策、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化解矛盾衝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係、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有利於發揮我國政治製度的優越性,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目前有些黨組領導對協商決策重視不夠,對一些重大問題想得起協商就協商、想不起協商就不協商,有的以決策後的通報替代決策前的協商,沒有把協商列入決策日程。

重大決策即通常所指的“三重一大”決策,包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使用(簡稱“三重一大”)。具體包括: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重要法規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及上級組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2)涉及全局性的機製、體製、製度改革方麵的重大事項;(3)經濟社會發展方麵的中長期規劃編製、年度計劃製定等重大事項以及有關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4)土地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製和調整;(5)機構編製設置和調整;(6)涉及全局性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理、重大信訪矛盾化解、重大事故處理等方麵的重大事項;(7)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8)本

級黨組管理幹部的推薦、提名、錄用、任免、獎懲和確定後備幹部人選,政府重要人事調動;(9)職責範圍內國有資產產權重大變更和重點國有企業改組改製的重要政策、下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等;(10)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和實施項目、舊城區改造以及征地拆遷項目等;(11)重大投資項目安排,包括以財政性資金或融資投資的重大項目和國有資產參與國內外合資、合作的重點項目等;(12)重大活動項目安排,包括文化、體育、旅遊等重大活動和節慶活動;(13)職責範圍內財政(財務)預算的編製原則及年度財政(財務)預算的編製、調整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原則;(14)單項支出數額較大的公共性資金安排;(15)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下屬單位較大額度的投融資安排及擔保;(16)大宗國有資產的采購和處置方案;(17)重大國有資產監管與收益支出;(18)職責範圍內的其他重大問題。黨組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決策事項範圍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界定職責範圍內“三重一大”事項的具體內容,並在貫徹本意見的實施辦法中作出明確規定。

黨組重大決策應充分協商,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麵工作: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加強重大決策的協商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握正確方向,形成強大合力,確保有序高效開展。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堅持依法有序、積極穩妥,確保協商決策有製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堅持廣泛參與、多元多層,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堅持求同存異、理性包容,切實提高協商質量和效率。

二是把充分協商納入重大決策全過程。黨組要做到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根據各方麵的意見和建議來決定和調整決策和工作,從製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使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要自覺把協商貫穿於決策各領域,堅持有事多協商,遇事多協商,做事多協商。首先,要強化黨組主導角色,真正將協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決策程序,暢通建言獻策和民主監督渠道。其次,黨組成員要有包容協商的雅量,有從善如流、聞過則喜的坦蕩胸懷,堅持民主協商、平等議事、求同存異、體諒包容的原則,讓大家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再次,黨組領導同誌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掌握協商工作理論,熟悉協商工作方法,把握協商工作規律,努力成為加強協商決策建設的積極組織者、有力促進者、自覺實踐者,通過推進協商決策改善黨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三是暢通重大決策的協商渠道。重點加強政黨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積極開展人大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逐步探索社會組織協商。發揮各協商渠道自身優勢,做好銜接配合,不斷健全和完善重大決策的協商製度。建立健全提案、會議、座談、論證、聽證、公示、評估、谘詢、網絡、民意調查等多種協商方式。尊重群眾首創精神,注重實踐經驗提煉總結,並適時上升為製度規範。加強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谘詢製度。

四是明確重大決策的協商程序。從實際出發,按照科學合理、規範有序、簡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製定協商計劃、明確協商議題和內容、確定協商人員、開展協商活動、注重協商成果運用反饋,確保協商活動有序務實高效。重大決策要協商在黨組決策之前,部門實施之前,製訂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要先協商後決策,對重大人事安排和關於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先協商後決定。

五是建立健全黨組領導協商決策的工作製度。建立黨組統一領導、各方分工負責、公眾積極參與的決策協商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黨組要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統一,確保協商依法開展、有序進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加強統籌協調,認真研究製定協商計劃,解決協商決策的重大問題,支持人大、政府、政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協商,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協商活動。當前要加強三個方麵的製度設計。一是明確協商內容。探索建立協商事項清單製度,明確哪些重大事項必須把協商作為前置條件,不經協商不能作出決策。二是規範協商程序。明確協商議題的提出程序和具體執行程序,報送協商成果的程序、意見建議處理和答複的反饋程序,同時對於參加協商的人員構成、人數規模、組織方式等等都要作出嚴格規定,避免協商活動的隨意性和零散化。

第三,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美國著名管理學家赫伯特·西蒙認為:“決策是管理的心髒,管理是由一係列決策組成的,管理就是決策。”黨組的決策關係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關係部門各項工作的推進和事業的發展,其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國家治理的效能,影響相關事業的興衰成敗。決策是領導幹部工作的核心和基礎,正確進行決策是黨組的職責所在。胡錦濤曾指出:“決策水平是各級黨委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能力的集中體現。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決策工作,樹立現代決策理念,掌握和運用現代決策方法,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水平,保證重大決策的正確性。”

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是做好黨組各項工作的前提。隻有做到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才能充分發揮各方麵的智慧,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群策群力,有效解決前進中遇到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否則,僅靠經驗,靠少數人的智慧,不深入調查研究、從實際出發;僅了解本國,不了解世界;僅了解局部,不了解全局;僅知道今天,不知道昨天,不前瞻明天,是很難作出正確決策的。正確的決策必須符合實際情況,遵循客觀規律,核心是維護和實現群眾利益。脫離實際情況,違背客觀規律,這樣的決策,必然損害群眾利益。在涉及改革的決策中,要考慮群眾的利益和心理承受能力,要妥善協調好各種利益關係,注意避免改革決策中留下“隱患”。要作出正確的決策,必須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科學決策是指在科學理論指導下,采取科學方法、按照科學程序、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對複雜的決策對象進行係統、全麵的考察和分析,並對各種因素之間的相互聯係和影響進行綜合研究,在此基礎上選出優化方案。實行科學決策的意義主要在於降低決策的風險和成本,提高決策的質量。實現科學發展,離不開科學決策,決策科學與否,或關係一項工作的成敗或關係一個地方發展的好壞。科學決策是科學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實行科學決策,確保決策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重點要抓好四個環節:要抓好發展戰略的製定;要依據發展變化適時作出重大決策;要抓好重大政策措施的調整完善;要抓好深入調研。

黨組實行科學決策,首先,準確理解和把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依據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精神作決策。其次,深入調查了解實際情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既要反複學習領會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方針政策和部署要求,吃透其精神實質,又要認真研究分析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努力在主觀和客觀結合的過程中形成正確的決策思路,提出有效的辦法措施,為正確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再次,必須充分尊重客觀規律,善於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把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結合起來,使決策建立在科學分析與精選優化的基礎上,避免盲目性和隨意性。要善於總結經驗,加強對實際問題的理論思考,不斷加深對部門工作和分管領域各種事務客觀規律的認識,自覺地按規律辦事。另外,必須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要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審時度勢,弘揚創新精神,用改革的辦法解決工作和發展中的難題,必須要用全局的眼光和發展的觀點觀察、分析事物,積極適應形勢和任務的

發展變化,進一步增強決策的預見性、前瞻性和針對性,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動權。

民主決策是我們黨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本質是實現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的有機統一,基本要求是在決策過程中嚴格按照民主的程序、規則和方式,廣泛吸取各種意見,充分集中各方智慧,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願望。

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黨內民主決策機製。這是新形勢下加強黨內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對於促進民主決策、提升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具有重要意義。黨組必須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原則,以科學製度保障黨內民主發展,主要在健全聽證谘詢製度上下功夫,充分地聽取黨員和專家的意見和建議,扭轉決策前個別領導幹部習慣於拍腦袋決策的現象;在健全黨組票決製上下功夫,充分發揮黨組的決策作用,改變表決中一些部門的黨組決策程序不健全現象。要樹立群眾意識,堅持以人為本;要建立健全決策公開、公示製度;要逐步完善社會利益訴求表達機製,確保決策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要由傳統的依靠個人智慧和經驗作決策轉變為依靠集體智慧和經驗作決策,並充分利用專家學者的智慧和經驗;要尊重黨員群眾的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自覺問計於基層、求教於群眾,實行開門決策。

依法決策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保證,是克服決策隨意性,避免決策失誤的製度基礎。鄧小平同誌曾指出:“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這是對我們黨執政幾十年正反兩方麵經驗的總結,是對馬克思主義政黨學說的重大貢獻。總體上,黨的各級組織是比較好地遵守黨規黨法、依法辦事的,但也確實存在不少人治大於法治、政策大於法律、紅頭文件違法的現象,因此強調黨組實行依法決策仍然十分必要。

依法決策的基本要求是決策的整個過程都必須嚴格地遵循法律的製約和規範,確保各種決策以及決策的各個環節都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進行。堅持依法決策,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就是依法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依法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尊嚴、權威。堅持依法決策,要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貫穿決策的全部過程,涵蓋決策的各個方麵。具體地說,一是決策程序要依法。如製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要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程序作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聽證,堅決製止和糾正違反法定規則與程序的決策行為。二是決策內容要依法。如重大決策在作出前要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三是決策主體要依法。要堅決製止和糾正超越法定權限的決策行為。四是決策實施要依法。重大決策實施後,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五是決策監督要依法。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重大決策失誤要實行責任追究,決不允許以決策難免失誤為借口推卸責任。

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相統一,貫徹民主集中製原則,健全黨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製,完善決策清單和程序,著力提高決策水平和效率。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黨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凡議事規則中明確的重大事項,必須進入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程序,並從進一步健全議事決策機製、政治協商機製、群眾參與機製、調查研究機製、谘詢論證機製、風險評估機製、監督反饋機製、問責追究機製等方麵作具體要求。作出重大決策後,要雷厲風行貫徹落實,一抓到底。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重要部署、重大項目,必須進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評估,特別是要對長遠發展、生態環境影響、社會可承受程度等方麵進行充分論證。要分領域建立決策谘詢專家庫,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認真組織專家論證。對探索性的重要改革事項,可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和共識後再全麵推開。落實規範性文件審查、備案製度,健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製。凡作出直接關係群眾切身利益且牽涉麵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的,要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前置程序和剛性門檻。按規定應當進行評估而未評估的,相關部門不得予以立項、審批或作出決策。

第四,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的要求。《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黨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麵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初步建議向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後,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組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2)進行個別談話推薦;(3)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4)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個別提拔任職的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組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範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2)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3)進行表決,以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需要報上級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幹部,必須呈報黨組請示並附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必須做到堅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錯。凡沒有經過規定程序的,黨組一律不考察、不研究、不呈報、不上會,使程序成為不正之風不可逾越的屏障。要嚴格遵守紀律。黨組書記必須帶頭遵守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保持一身正氣,敢於抵製各種違規違紀行為,真正以鐵的紀律確保選人用人風清氣正。

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