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堅持集體領導製度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黨組實行集體領導製度。凡屬黨組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製,不得淩駕於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第二十二條規定:“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這兩條規定,貫穿著一個基本要求,就是黨組是一個領導集體,要實行集體領導製度,黨組成員包括書記要服從集體領導,個人不能違背集體領導製度。

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之一,是民主集中製原則在黨的領導製度中的體現。毛澤東在《關於健全黨委製》中,規定了集體領導的基本原則。他指出:“黨委製是保證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製度。”中共八大後,強調第一書記掛帥,集體領導原則受到破壞,“文革”中又受到嚴重破壞。鄧小平說:“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於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於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於第一書記,什麽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一方麵強調黨政分開,黨要管黨,一方麵強調堅持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專斷。鄧小平說:“在黨內生活和國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實行民主集中製和集體領導,一言堂,個人說了算,集體做了決定少數人不執行等毛病,都要堅決糾正。”“重大問題一定要由集體討論和決定。決定時,要嚴格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一人一票,每個書記隻有一票的權利,不能由第一書記說了算。”《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規定:“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之一。從中央到基層的各級黨的委員會,都要按照這一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是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幹部的重要任免、調動和處理,群眾利益方麵的重要問題,以及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問題,應該根據情況分別提交黨的委員會、常委會或書記處、黨組集體討論決定,而不得由個人專斷。”

實行集體領導製度,有利於發揮黨委一班人的集體智慧和核心力量,是防止個人專斷,保證黨的決策民主化、科學化,避免黨犯重大錯誤的有效措施。從中央國家機關到基層的各級黨組,都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黨組作為黨委性質的一級黨組織,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黨組嚴格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許用其他形式的組織取代黨委會及其常委會的領導。

黨組堅持集體領導,主要有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凡屬重大問題,必須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凡是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重要幹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有關群眾利益方麵的重要問題,以及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的問題,都必須經過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並嚴格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任何個人都無權決定重大問題。二是黨組集體作出的決定,每個領導成員都必須堅決執行。對集體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上級組織直至向中央報告。當自己意見被否決後,必須維護多數人通過的決議,除必要時可在下一次會議再提出外,不得在行為上有任何反對的表示。三是集體領導必須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集體領導,並不是降低和否定個人的作用,每個領導成員都要以積極主動和負責的精神,大膽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切實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四是必須正確處理領導成員之間的關係。黨組書記及成員都是平等的同誌關係,隻能平等地發表意見,討論問題,不能把自己的意見擺在其他委員之上,不是上下級關係,黨組書記不能淩駕於黨組之上。在表決問題時,書記和每個黨組成員都是“一人一票”。任何個人都沒有最後決定問題或否定多數人通過的決議的權利。

堅持集體領導,還要同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是黨組實行領導的根本製度。在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中,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定會使決策更加規範,也更加科學。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可有效保證黨組決策正確和決策的正確執行,實現黨的正確領導,防止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和個人分工不負責現象的重要製度,是黨的群眾路線在黨的領導方法上的運用。1948年毛澤東同誌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於健全黨委製》的決定中指出

,“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二者不可偏廢”。集體領導,就是在黨組的領導工作中,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更不允許個人專斷;個人分工負責,就是黨組成員在黨組集體領導下,根據集體決定和個人分工,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認真負責地承擔起自己分管的工作。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是個人分工負責的前提,個人分工負責是實現集體領導的保證,二者是辨證的統一,相互製約、相輔相成,不可偏廢。黨的曆史經驗教訓充分證明:什麽時候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堅持和執行得好,我們黨和黨所領導的事業就充滿生機,蓬勃發展,即使出現了偏差,也能夠及時糾正;什麽時候這一製度受到削弱和破壞,黨就會犯錯誤,黨的事業就會遭到嚴重挫折。

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既能使黨組的集體領導建立在黨組成員個人分工負責的基礎之上,又能使每個黨組成員所分管的各項工作在黨組統一領導下有效地進行。實行這一製度,就是凡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重要幹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黨組集體討論的問題,應提交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然後由黨組成員分工負責貫徹執行。要明確黨組成員中每個人對一定事情所承擔的具體責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凡已有明確規定和職權範圍的事情,應由分管的同誌獨立負責地去處理,充分發揮黨組成員應有的作用。要提倡領導幹部敢於負責的精神,反對遇事推諉、互相扯皮和無人負責。黨組成員既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又要關心全局的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協助,充分發揮黨組的整體效能。

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要做到以下幾方麵:一要建立和完善有關議事原則、表決製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組集體研究決定,黨組成員都要積極參與集體領導,自覺服從集體決定,而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黨組決定重大問題,必須召開正式會議充分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效表決,不得以文件圈閱、個別征求意見、現場辦公會等形式來代替,不能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不能隨意簡化或者變通決策程序。二要實行個人分工負責的原則和製度。在集體作出決定後,要做好具體分工,明確任務和職責,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