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中國近代“地方自治”的提倡者黃遵憲及其同道梁啟超等人,則主張把湖南地方自治的推行視為具有地方議會立法職能的實體而並不是簡單的具有地方政府的行政職能。這種設計實際上是想把西方具有現代民族—國家性格的中央核心政治體製,濃縮到地方社會之中,使其影響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同時使之成為國家憲政的基層政治細胞。也就是說,從表麵上看,黃遵憲由日本輸入“地方自治”思想及其在湖南所進行的實驗,似乎提倡的是紳民“自主”“自立”,由“自治其身”到“自治其鄉”,完全配合了太平天國後晚清帝國被迫向地方分權的總趨勢。但細究其意,黃遵憲所追求的顯然並非權力的分散,而是如何在現代民族—國家的憲政框架內重新安置“地方”的位置,使它成為全國統一憲政的基層運行單位。所謂新的“地方主義”及其在近代表現出的能動特征,與強大的統一國家不應該也並非處於談判的對立狀態,而是協調包容的同構關係。
按孔飛力的觀點,在中國社會中,控製和自治的原則(the principles of control and autonomy)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麵都是不可分離的。在這種情況下,“地方自治”很容易轉化為一種國家行為,隻不過這種國家行為被反映在“地方自治”中的時候,從古代到近代的時間流程中會發生明顯的變化。比如早期“封建論”的倡導者如顧炎武,其目的並不是要強化地方管理的自主能力,而是要維係專製集權結構的穩定。而康有為雖然也聲稱現代地方自治製度和古代封建分封製度在原則上的一致性,但卻強調了社會秩序相對於政治秩序的自主性,同時承認個人自我宰治、自發合群並自我管理的自然傾向是內生於社會秩序之中的。[65]這似乎有點接近於西方“市民社會”理論中所揭示的“公共領域”產生的自發性和自主性原則。然而當我們理解近代以來關於“地方自治”的話語時,似乎應該注意到國家與地方知識精英在民族主義和富強目標導向下的合謀過程。因為改革者的政治規劃恰恰可能仍是通過新型的控製程序把地方精英的行為納入國家要求之中,從而在現代性的意義上改變控製與自治的關係結構。“地方自治”的各種設計由此變成現代國家指令的詮釋者和貫徹者。在控製—自治的平衡機製下,現代國家的要求已不僅僅限於維持穩定的社會和經濟係統,而且要促進經濟增長和國家權力。國家實現現代化對政治社會體製改造所必須進行的前所未有的高投入,使得國家對地方的控製甚至盤剝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從而破壞了控製—自治的雙軌製平衡狀態,而向國家控製的一方急劇傾斜。這種把“地方自治”詮釋為“準國家行為”的始作俑者,正是19世紀末期崛起的新一代知識分子,他們對地方國家關係的設計雖然一度無法進入官方主流視野,卻通過運動的方式最終影響了國家的決策。戊戌變法失敗之後不久,清廷的“新政”即全麵實施其變革原則,即是明證。
由此我們就不難理解,民國初年“地方自治”的推行在民間社會中不僅得不到想象中的支持,而且還遭遇到了相當嚴重的抵抗。因為民初“地方自治”的表述和製度追求,往往成為國家向民間自治延伸的渠道和中介,其結果是,“自治”的古義不但無法發揮轉化,反而可能日益喪失了其題中應有之義。因此,如果我們把“地方自治”的研究視為“中層理論”建構中應予重視的領域,就必須不僅隻關注其傳統意義上的“自治”內涵及其在古代近代知識群體中的表述軌跡,而且要特別注意“自治”之義的現代性內涵已不僅僅具有其原有的地方與中央之間的協調談判的關係問題,而且與世界體係範圍內的民族與國家的認同及國民精神的塑造均有不可分割的聯係。康有為所闡釋的“公羊三世說”,其遞次演進的態勢實際上就是嚐試把“地方自治”從一種由中央與地方相互支撐的傳統文化認同關係,放置在世界視野裏的民族國家認同關係網絡之中加以重新考察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知識分子發起的各種“話語運動”,有可能會在製度層麵轉化成國家威權所支配的控製力量。由於這種力量對基層社會的有效幹預作用,自然會引起相應的反應。但與此同時,地方精英也可能利用這種國家行為轉而為地方利益服務,從而重新確立了自己在基層的支配地位。
黃東蘭曾對此進行了研究,她注意到,1909年以後,地方自治進入具體實施階段時,各地紛紛爆發“自治風潮”。對民眾以暴動形式拒斥地方自治的推行,一般有兩種解釋:一種觀點認為,地方上具體從事地方自治的人以“自治”為名中飽私囊,因而招致民眾的不滿和反擊。第二種觀點認為,圍繞地方自治,地方社會存在兩種相互敵對的勢力,一種是僧侶、官僚、地痞等舊勢力,一種是倡導自治的新勢力。舊勢力煽動民眾反對新勢力,從而導致了“自治風潮”。而黃東蘭通過對江蘇川沙縣自治風潮的個案研究,卻給我們描繪出了另外一幅圖景。她更加重視的是地方自治在空間建構方麵的實際作用。這幅圖像顯示,從地方自治在縣以下基層社會的實際運作來看,地方自治製度的導入並沒有給傳統的君民關係和國家—社會關係帶來本質性的變化。以往關於清末地方自治的研究如蕭邦齊和孔飛力的觀點,主要強調清政府試圖借助地方自治,把地方精英吸收進國家機構,從而將國家的行政控製進一步推向底層社會。但是,清末川沙縣地方自治的個案分析卻揭示了與此相反的一麵:清末實施地方自治後,官吏與民眾仍然處於相互隔膜的狀態,參與地方自治的地方精英,則扮演著類似於以往介乎官吏與民眾之間的士紳十分相似的非官非民的角色。在川沙縣境內,同治和自治紳董的關係絕不是近代行政體係中的上下垂直關係。[66]
黃東蘭的“自治風潮”研究對以往理論所構成的最重要挑戰在於:她試圖證明,國家不但沒有利用地方自治限製地方精英的行動和有效地控製基層社會的生活節奏,相反,地方精英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地方自治所賦予的合法地位,獲得了較前更大的活動空間。特別值得強調的是,地方精英們的活動並不僅僅停留在承襲以往由士紳,或以士紳為中心的傳統慈善活動的組織方麵,而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賦予自治公所的活動空間,甚至把觸角延伸到本應由國家實行的地方行政的合理化、效率化的領域之中。這種由地方精英自發進行的自下而上的改革,與近代民族國家自上而下的官僚化、組織化的近代化過程背道而馳。黃東蘭強調地方社會資源對作為一種國家行為的自治製度設計的利用,很容易讓我們想起杜讚奇分析華北農村社區組織對國家權力既應付又對抗的關係時的基本方法。杜讚奇就是試圖用“權力的文化網絡”這個中層概念來描述近代國家威權重壓下的基層社會如何通過再生產其資源,以消解轉化來自上方的幹預力量。當然,黃東蘭並沒有像杜讚奇那樣把國家政權的力量估計得如此強大,而是更加強調民間抵抗力量對國家策略的巧妙修正,並且把這種修正的力量估計得遠比國家幹預對地方事務的運作更為有效。
為了進一步消解那種過度注重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形象擁有決定性塑造力量的傳統觀點,李懷印致力於一種建立於不成文的慣例(established practice)之上的村社隱性話語與顯性權力之間互動關係的分析,研究其在塑造村社結構方麵所起的作用。李懷印批評杜讚奇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這個中層概念含混不清、無所不包,算不上一個空間概念。他認為要探究鄉村權力日常運作的真相,必須回到村社這一具體而真實的空間。而對一個農民的日常生活領域而言,真正對他有意義的,是其所置身的一個特定的“社群”(community)。社群由一係列調節關係構成,它們規定了社群成員對資源應有的分享權,要求其成員在享有其應得的一份權利和要求時,承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20世紀早期的華北農村,類似的調節關係呈現為各式各樣的慣例和村規,它們規定著村民的具體權利和義務,調節著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社群的範圍跟自然村的疆界是吻合的,即一個村莊隻有一套村規。李懷印稱這類村莊為具有特定含義的村社(village community)。村社成立的理由,不僅因為它自有一套調節其成員之間相互權利與義務的慣例或村規,更重要的是,它還有一個維持此一村規日常運作的“村社話語”(community discourse)。[67]李懷印是想通過研究村社之內外不同權力要素對村規話語的爭奪來界定空間控製的框架和各種關係的位置,顯然比杜讚奇的“權力的文化網絡”要更具體、更明確,相對而言,也更接近“中層理論”的品性。但問題在於,對於獲鹿縣村社中的民眾具有如此重要性的村規話語,是否能在相應的其他地區起著類似的權力聚焦爭奪的功用,包括以村社界定空間是否具有普遍的示範意義,仍是需要加以證明的課題。換言之,“村社話語”的中層支配能力還需要以更多的經驗研究加以檢驗。
不過,李懷印也注意到,村民對村規的有效利用也有時間的限製,上述的情況基本反映的是20世紀一二十年代的情況。因為這個時期,民國政府主要依靠地方精英調動各種鄉村資源,以實現國家的現代化,結果地方精英也往往利用這種機會加強自身的權力,形成鄉村民眾反抗政府滲透的支持力量。縣裏活躍的精英組織利用新建立的自治政府來擴大自己在地方政治上的影響,保護本人和所在社區的利益。在鄉村的最底層,內生的組織機構(endogenous institutions)如鄉規運作得十分有效。而30年代以後,國民黨政府加強了對基層政權的控製力度,地方精英的代表機構逐漸被剝奪,傳統地方精英被迫退出政治舞台。但並非像杜讚奇所估計的那樣,精英的位置完全被村棍和地痞所取代,而是內生的鄉村機構與慣例的作用仍十分牢固,舊式村規雖然在一些地方有所調整,卻仍支配著鄉辦的選舉與運轉。村中精英們雖不在村辦任職,卻也繼續在社區中發揮作用。通過對河北獲鹿縣30年代糧銀推收製度的研究,我們會發現盡管政府不斷侵入社區領地,但村社仍是個牢固的統一體,還未走向分裂,更談不上解體。這意味著30年代鄉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既有繼承也有變化。[68]
黃東蘭和李懷印的研究顯然修正和發展了從孔飛力到杜讚奇以來美國中國學界對國家與地方關係的設定,並盡量使研究趨於精細化。其意義在於,這些研究進一步縮小了探討半徑,從某一個事件或一個更加具體的支配規則如村規的控製場景入手,仔細體味地方權力在更小單位的空間中所發生的錯綜複雜的運作關係。這些嚐試對“過密化”(內卷化)、“權力的文化網絡”等中層概念的質疑和批評,有可能為中國史學界對基層社會“中層理論”研究對象和範圍的重新界定提供參考。盡管他們的研究目前尚缺乏規範化的解釋能力,但明顯已具備了與以往中層解釋進行對話的能力。
過去的研究還表明,中國近代推行的所謂“地方自治”基本上都帶有官方的背景。盡管如此,在城市與鄉村呈現出的自治形態仍是有相當差異的。這主要表現在政府對城市空間監控的有效性可能會相對高於農村地區,所以地方自治表現出的形態更像是變相的國家控製行為。比如有的學者從醫療社會史的角度證明,20世紀初的北京自從引進了西方醫療製度以後,傳染病的區域監控往往和北京市展開的地方自治程序有相當緊密的聯係,實際上就是對城市傳統空間重新進行分割和重組,以便使之更加符合城市現代化的功能運轉需要。其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力圖打破舊有城市社區分布的自然格局,把分散的自然區域的生活狀態整合進符合現代城市社會動員的節奏中來,這種現代性城市框架包括公安、衛生、救濟、教育、實業等內容。[69]景軍對定縣的研究也證明,現代醫療保健體係的確立,可以看作“地方自治”實施的一個重要後果,但最終卻轉化為一種相當純粹的國家行為。[70]可是另有一些學者則試圖證明,盡管城市空間較之鄉村空間似乎更容易為政府所控製,但民間社會仍可能在此控製中尋找到自我表現的縫隙。王笛就對學者普遍認為中國城市被國家所緊密控製,因而毫無自由可言的觀點提出質疑。他認為如果我們深入到中國城市的內部世界,具體考察社會共同體,就會發現其真實麵貌與我們的常識性理解相去甚遠。[71]王笛以成都為對象,考察中國城市中最基本的單位街頭和鄰裏以及在這個層次的社會生活,並探索社會共同體內的自發組織及與社會自治的關係。在一個沒有市政機構的城市裏,居民們自由地使用城市的公共空間,自己管理鄰裏事務,實際上享受著相當程度的自由,或者更準確地說是“社區自治”。城市居民,特別是下層民眾把街頭用作商業空間、日常生活空間和節日慶典空間,而很少受到官方的控製。[72]很明顯,以上的研究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切入空間問題的研究,得出的結論也似乎各有道理,但在如何界定空間的邊界和功能方麵缺乏同時可照應雙方觀點的解釋概念,因此仍很難調和兩者的分歧。
鑒於以上的情況,有的學者則想另辟蹊徑,不是從空間而是從關係的角度理解“地方自治”和國家控製之間形成複雜張力的意義,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視角。張廣生在研究清末義和團運動期間的梨園屯訴訟案的論文中即使用了這種言說策略。他認為在梨園屯訴訟案反複交涉的過程中,不同的勢力和群體以不同的姿態介入了事件。而圍繞這個事件形成的錯綜複雜的糾葛關係,是很難用空間的移動加以解釋的。也就是說,城垣之內的秩序和地方鄉野的秩序之間如何連接,很難用普遍主義式的上層製度理性,或者用特殊主義的鄉土“草根慣例”兩者中的任何一種所界定的空間加以描述。在梨園屯訴訟案中,國家控製和地方自治並非是截然分開的兩極,因為“控製—自治”不是什麽正式製度的結構,而是在各方交往溝通中不斷建構著的“關係”。[73]
所謂“關係—事件”的視角還有另一種頗為近似的社會學表述方式,社會學家稱之為“過程—事件分析”。一些學者在從事農村調查時發現,與城市中的社會生活相比,農村中社會生活程式化和模式化程度是很低的,實際上缺少一成不變的正式程序和正式規則。在許多情況下,即使存在這樣的程序和規則,有時也不會真正起作用。相反,一些重要而敏感問題的解決,往往要采取非正式的方式或相機處置的彈性手段。[74]比如收稅的幹部與普通民眾之間的關係,就很難用規範性的程序加以認識,而更多地需要隨機性的理解。特別是中國農村社會正處在一個高度轉型的時期,農村社會生活所表現出的不確定性就會更加明顯,所以根本無法用某種套路式的認知方法去框限它。比較可靠的方法是觀察人們的社會行動,特別是由他們的行動所形成的事件與過程。甚至可以說,農村生活中的微妙性也正是隱藏在人們的社會行動,特別是事件性過程之中。這是在正式的結構中,在有關的文件上,甚至在籠統的村莊和鄉鎮社區中很難見到的東西。這比較符合社會學解釋邏輯實現“三個轉變”的要求,即從單元到情境,從性質到聯係,從因果到事件。這樣的轉變也賦予社會現象以能動的特性,從而克服靜態結構分析的死板和僵硬。而在具體的互動過程分析中,也都非常強調“情境”(situation)和“場景”(setting)的因素。[75]“過程—事件分析”給曆史研究,特別是社會史研究的啟發是,促使研究者更加關注人的具體活動方式,而不要僅僅關注類似發展趨勢、演變框架這樣的龐大命題。目前的社會史研究缺乏的恰恰是對人的具體行為之隱秘性的把握能力。不過我們也應該看到,“過程—事件分析”仍停留在一種對曆史或現實的描述性階段。就曆史研究而言,對現實生活隱秘性的洞悉,雖然有可能豐富研究者對曆史現場的感悟能力,但由於這種感悟具有相當強烈的即時性和隨機性特征,所以很難把它轉化為某種中層分析的概念,以便進行可重複性的操作和驗證。這樣所造成的結果往往是,人們再現了許多曆史的細節,但卻無法認知這些細節之間的關聯性,也即缺乏整合這種細節的基本手段,因為曆史研究畢竟不能僅僅依靠再現來達到自己的認知目的。
[1] 參見吳晗、費孝通等著:《皇權與紳權》,16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2] 參見吳晗、費孝通等著:《皇權與紳權》,21頁。
[3] 參見吳晗、費孝通等著:《皇權與紳權》,49頁。
[4] 吳晗、費孝通等著:《皇權與紳權》,52頁。
[5] 參見吳晗、費孝通等著:《皇權與紳權》,66頁。
[6] 費孝通:《基層政權的僵化》,見《費孝通選集》第4卷,336頁,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
[7] 費孝通:《基層政權的僵化》,見《費孝通選集》第4卷,339頁。
[8] 費孝通:《基層政權的僵化》,見《費孝通選集》第4卷,342頁。
[9] 費孝通:《基層政權的僵化》,見《費孝通選集》第4卷,347頁。
[10] 參見胡慶鈞:《論紳權》,見吳晗、費孝通等著:《皇權與紳權》,118、129頁。
[11] 參見史靖:《紳權的本質》,見吳晗、費孝通等著:《皇權與紳權》,128頁。
[12] 參見史靖:《紳權的本質》,見吳晗、費孝通等著:《皇權與紳權》,129頁。
[13] 參見檀上寬:《明清士紳論》,見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457頁,北京,中華書局,1993。
[14] 參見檀上寬:《明清士紳論》,見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458頁,北京,中華書局,1993。
[15] 參見重田德:《鄉紳支配的成立與結構》,見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202頁。
[16] 參見重田德:《鄉紳支配的成立與結構》,見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202頁。
[17] 參見重田德:《鄉紳支配的成立與結構》,見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202頁。
[18] 比如張仲禮就認為:“在晚期幾個朝代中,紳士的地位和條件都變得固定化了。政府掌握的科舉和功名製度使紳士階層的成員人數確定下來。這樣,紳士集團也就更容易辨別和區分。”參見張仲禮:《中國紳士——關於其在19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李榮昌譯,1頁,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
[19] 參見Joseph W.Esherick and Maey Baekus Rankin edited,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3-24.
[20] 參見Joseph W.Esherick and Maey Baekus Rankin edited,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3-24.
[21] 參見Joseph W.Esherick and Maey Baekus Rankin edited,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3-24.
[22] 參見Joseph W.Esherick and Maey Baekus Rankin edited,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3-24.
[23] 參見賀躍夫:《晚清士紳與近代社會變遷——兼與日本士族比較》,114頁,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4。
[24] 參見賀躍夫:《晚清士紳與近代社會變遷——兼與日本士族比較》,157頁。
[25] 參見王先明:《近代紳士——一個封建階層的曆史命運》,1~3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26] 參見杜文凱、馬汝珩:《關於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製形式問題的討論》,見南開大學曆史係中國古代史教研室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製形式問題討論集》(下),713~714頁,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2。
[27] 郭沫若:《關於中國古史研究中的兩個問題》,見南開大學曆史係中國古代教研室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製形式問題討論集》(下),340頁。
[28] 參見楊寬:《試論中國古代的井田製度和村社組織》,見南開大學曆史係中國古代教研室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製形式問題討論集》(下),362~366頁。
[29] 參見穀川道雄:《中國的中世》,見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111頁。
[30] 參見穀川道雄:《中國的中世》,見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131頁。
[31] 參見穀川道雄:《中國社會構造的特質與士大夫問題》,見《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181~182頁。又參見足立啟二:《曆史發展的諸種類型與中國專製國家》,見武漢大學曆史係編:《中國前近代史理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
[32] 吉爾伯特·羅茲曼:《中國的現代化》,4頁,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88。
[33] 吉爾伯特·羅茲曼:《中國的現代化》,4頁。
[34] 參見A.R.德賽:《現代化概念有重新評價的必要》,見西裏爾·E·布萊克編:《比較現代化》,135~138頁,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6。
[35] 在另一篇文章中,曾任美國亞洲研究會主席的奈特·畢乃德在《現代化與近代初期的中國》中,曾以在日本箱根舉行的一次研討會中所定義的八項現代化指標為根據衡量近代中國的發展狀況。參見奈特·畢乃德:《現代化與近代初期的中國》,見西裏爾·E·布萊克編:《比較現代化》,212~232頁。
[36] 參見吉爾伯特·羅茲曼:《中國的現代化》,4頁。
[37] 參見喬誌強主編:《近代華北農村社會變遷》,1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8] 參見喬誌強主編:《近代華北農村社會變遷》,14~15頁。
[39] 參見D.P.約翰遜著:《社會學理論》,525~526頁,北京,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88。
[40] 參見喬誌強主編:《近代華北農村社會變遷》,13頁。
[41] 參見汪暉:《汪暉自選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
[42] 參見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43] 王斯福(Stephar Feuchtwang):《社區的曆程——溪村漢人家族的個案研究·序》,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44] 參見王銘銘:《社區的曆程》,11頁。
[45] 喬誌強主編:《近代華北農村社會變遷》,15頁。
[46] 參見王銘銘:《社區的曆程》,84頁。
[47] 參見王銘銘:《社區的曆程》,89頁。
[48] 參見王銘銘:《社區的曆程》,102頁。
[49] 參見朱秋霞:《家族、網絡家族和家族網絡在村莊行政權力分配中的作用》,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
[50] 參見JunJing,The Temple of Memories:History,Power,and Morality in a Chinese Villag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51] 如陳支平就認為,家族複興是落後東西的死灰複燃。參見陳支平:《近五百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264~265頁,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1。
[52] 參見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9頁,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
[53] 參見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257頁。
[54] 載《曆史研究》2000年第3期。
[55] 參見劉誌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裏甲賦役製度研究》,4頁,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56] 參見劉誌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裏甲賦役製度研究》,12頁。
[57] 參見劉誌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裏甲賦役製度研究》,13頁。
[58] 參見劉誌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裏甲賦役製度研究》,259頁。
[59] 參見王銘銘:《社會人類學與中國研究》第5章,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
[60] 參見《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
[61] 參見《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
[62] 參見黃東蘭:《近代中國地方自治話語的形成與演變》(未刊稿)。
[63] 參見Philip A.Kuhn,“Local Self-Government under the Republic:Problems of Control,Autonomy,and Mobilization”,in Wakeman Frederic,Jr and Grand,Carloyn eds,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0,p.271.
[64] 參見Philip A.Kuhn,“Local Self-Government under the Republic:Problems of Control,Autonomy,and Mobilization”,in Wakeman Frederic,Jr and Grand,Carloyn eds,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0,p.272.
[65] 參見張廣生:《從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視角看康有為地方自治思想的現代品格》(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4頁。
[66] 參見黃東蘭:《清末地方自治製度的推行與地域社會的反應——川沙“自治風潮”的個案研究》(末刊稿)。
[67] 參見李懷印:《20世紀早期華北鄉村的話語與權力》,載《二十一世紀》(香港)1999年10月號。
[68] 參見李懷印:《20世紀30年代河北獲鹿縣鄉長製研究》(未刊稿)。
[69] 參見楊念群:《北京“衛生示範區”的建立與城市空間功能的轉換》,載《北京檔案史料》2000年第1期。
[70] 參見景軍:《定縣實驗——西醫與華北農村,1927—1937》(未刊稿)。
[71] 參見王笛:《街頭、鄰裏和社區自治——清末民初的城市公共空間與下層民眾》(未刊稿)。
[72] 參見王笛:《街頭、鄰裏和社區自治——清末民初的城市公共空間與下層民眾》(未刊稿)。
[73] 參見張廣生:《從帝國到民族國家:一個晚清村莊的衝突、控製與自治——梨園屯訟爭的一種曆史敘事》(未刊稿)。
[74] 參見孫立平:《“過程—事件分析”與當代中國國家—農民關係的實踐形態》,載《清華社會學評論》(特輯),5頁,廈門,鷺江出版社,2000。
[75] 參見孫立平:《“過程—事件分析”與當代中國國家—農民關係的實踐形態》,載《清華社會學評論》(特輯),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