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階段論”學說下的基層組織形態
中國學者自50年代以來專門討論中國社會基層組織的論著非常稀少,這是因為長期以來,中國史學界基本上是按“五階段論”的標尺來規劃中國史研究的格局的。按照“五階段論”的標準,判斷一個社會曆史階段是否具有發展和變化的要素,在於其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發展的水平,特別是主要以生產關係是否適應生產力的發展為尺度來判斷社會曆史演化階段的性質。因此,任何一種研究對象是否被納入視野或受到重視,往往取決它與“經濟史”和“國家主義”這兩個支配因素的關係,這兩個因素可以簡化為以下兩個標準:土地占有關係的識別;與國家控製的近疏程度。對土地占有方式的識別常常與界定階級身份有關,例如是奴隸主占有狀態還是封建領主占有狀態,成為確定一個社會是處於“奴隸製”階段還是“封建製”階段的一個關鍵。在“土地占有關係”成為曆史主導論題的情況下,討論基層社會組織時,學者們往往隻會注意其與經濟功能相關的控製形式,而有意無意忽略基層社會組織在其他方麵的獨立功能和作用。
經濟史研究得出的結論,也往往會左右政治史和社會史的研究取向,例如經濟史研究一直偏向於認定中國的土地占有關係有一個從奴隸主私人占有土地向封建國家土地國有製的轉變,而秦漢以來土地國有製貫穿著全部封建史。在全國範圍之內皇族地主是最高的主要土地所有者。所謂土地為國家所有,其意就是皇族壟斷。這種皇族土地所有製在曆代有屯田、占田、均田、官田、皇田、官莊和皇莊等不同的具體形式。皇族地主有賜給人土地的權力,農民對於土地隻有使用權,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觀念是比較缺乏的。同時,這種皇族土地所有製的產生,是與大規模水利工程、灌溉事業的組織形式分不開的。由於這種“經濟的公共職務”必然產生對土地的政治支配權,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公社的組織是封建社會的土地國有製的物質條件,最高所有者君主正是全國宗主的大宗主、大家長。[26]換言之,對基層社會組織運作方式的理解,必須依附於對皇權政治支配能力的理解之下,而不具有什麽獨立的認知意義。或者說,基層社會組織之所以具有研究的必要,恰恰反映的是上層皇權官僚製運作在底層的表現,是一種國家行為的延續。
為了更具體地了解以上討論問題的形式,我們可以舉出兩個例子。1956年3月,郭沫若在一篇討論中國古史研究的文章中曾涉及古代基層組織的建構問題。他認為,早期中國社會基層組織——邑最初應是原始社會組織,後來就變成奴隸主控製下的勞動集中營,變成行政機構了。所以一有機會,邑人就會集體地或個別地逃亡,這是奴隸反對奴隸主的一種形式。邑的這種變化出於兩點原因:一方麵經濟發展了,公社內部就會產生貧富分化,耕種方式就會由本族自耕變為奴隸耕作。邑中的組織就蛻變為奴隸製性質。郭沫若認為,基層組織的遺留形態是存在的:
如“同宗共財”之類,就是解放前的祠堂、會館、公產、常平倉之類,也何嚐不是原始社會的孑遺。但把孑遺形態或一時性的逆流誇大成社會製度,就不合乎曆史唯物主義的精神了。即使承認有孑遺形態,那也是變了質的。在奴隸社會裏,它的內部結構是由奴隸製的生產方式決定的,在封建社會裏則取決於封建生產方式。[27]
其意是說,基層社會組織不可能作為獨立的社會製度而存在,它隻不過是生產形態變化的一個附屬指標而已。
楊寬的研究與郭沫若的路徑有所不同,他雖然也是從當時史學界廣泛討論的“井田製度”的構成形式和演變入手討論村社組織,但卻相對細致地描述、刻畫了“村社組織”的內部結構和公共生活狀態。楊寬認為,中國古代村社是有組織的,有長老作為他們的領導,負責組織和監督生產以及其他公務,在成員之間有著相互協作的習慣。公共生活中的庠、序、校是古代村社中的公共建築,是村社成員公共集會和活動的場所,兼有會議室、學校、禮堂、俱樂部的性質。研究中也涉及對祭社和祭臘活動的描述。但是在文章的結尾部分,這種孤立而細小的村莊的性質又被最終定位為“被奴役的小集體”,村社農民也被轉化成“普遍奴隸”。因為當時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除了占有和奴役各種生產奴隸之外,還實際上成為許多村社的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他們利用原來村社組織加以勞動編組,把村社轉化成了被奴役的“小集體”,使再生產在極悲慘條件下進行,於是這種變質的村社組織便被長期保留下來。最為重要的是,這些村社成為隸屬於商朝和西周奴隸製國家的基層組織,村社成員和奴隸同樣受到壓迫和剝削。自從西周後期封建關係萌芽,到春秋時期逐漸形成封建製,村社就隸屬於各級領主,村社成員就成為隸屬於領主的農民。[28]可見,村社組織之所以具有研究價值,是因為它是作為國家控製地方的延伸形式而存在的,同時也能為生產形態的定性提供補充性的說明。
(二)有關“村落共同體”的爭論及其問題意識
所謂“村落共同體”是否存在的爭論,起源於日本學界關於“社會共同體”問題的討論。宇都宮氏首先提出,從中國的秦漢帝國向中世的轉型,麵臨一個重新界定基層社會組織與上層官僚製度間關係的問題。他用“自律性”與“他律性”來區分皇帝與人民之間的製約與自治的關係。他認為如果與皇帝的關係對人民而言是他律性的,那麽家族、宗族、鄉黨對人民而言便是自律性的世界。盡管皇帝把人民隻當作單子的存在來掌握,但是人民的現實生活卻因相互連帶而形成共同體。結果,皇帝控製的原理與人民生活的原理,不僅性質不同,而且是對抗性的。[29]
穀川道雄進一步發展了宇都宮的解釋,他認為:漢代以後從王權與地方社會之間已形成了“自治(律)的世界”與“政治的世界”的區分狀態。因為漢代自律空間的拓展可以以裏的出現為標誌。各個家族互相聯係的日常性的場所是裏,裏是各個家族的聚居形態。裏也是一種地緣的共同體,若幹個裏匯集起來,便形成稱為鄉或亭的城郭都市,更進一步匯集起來就是縣。因此,鄉、亭、裏是郡縣製的下部構造,卻並非是單純的從屬機關,裏是由父老層所領導的自治體,又從各裏的父老層選出“鄉三老”執掌鄉內的教化,進而再從鄉三老中選出“縣三老”,則是與縣令以下的地方官對等的。要而言之,以裏為基礎單位的自治體製,是經由鄉延伸到縣,這顯示其借著宗族關係和鄉黨關係而結合各家族間之日常連帶的空間範圍。不過這種空間邊界隻達到縣一級,實際上鄉就已顯示此種自治世界的界限,而在超越此種界限的那一邊,則有所謂縣、郡、中央,可以說是政治的世界。“政治世界”與“自律世界”反映出的關係是,作為政治世界的國家存在的理由在於鄉裏社會的維持、再生產的功能。穀川認為,漢帝國作為政治的世界把自律的世界納入自身之中的過程,雖是憑借前者之領導權而完成的兩個世界的統一,但在此統一形式之中,可能會蘊藏著自律性世界逐漸完善並形成獨立的空間支配能力。這就是所謂“帝國的終結與古代原理的克服”。這使我們聯想到費孝通所描述的“雙軌製”原則,兩者的思路有一定的相似性。其表現是,自律的世界在空間上發生了重要的變化,由此導致基層社會組織形式的轉變,進而涉及“村落共同體”的出現。自後漢至魏晉,中國村落曾發生重大變化,其中就是“村”的出現。根據唐開元戶令,唐代並無都市與農村的區別,所有的村落皆由裏製統一起來,都市之裏稱為“坊”,田野之裏稱為“村”。三國以後,漢代的鄉裏製發生動搖,逃避戰亂的移民重新組成自衛的村落。在更具體的討論中,穀川把秦漢至六朝的共同體構造劃分成前後兩個階段:即“裏共同體”階段和“豪族共同體”階段。兩者的共同性在於都是自立小農民為主要因素的村落共同體,後者乃是因為前者的內部矛盾衍生出來的,分別代表中國古代和中世的基層構造。[30]
日本學界對“村落共同體”的重視源於對戰後中國學立場的反思。早期的日本中國學界為了克服所謂“停滯論”,力圖把中國史納入世界同質化的發展階段中來,這就是把曆史唯物論的世界史發展法則作為公式,套用在中國史的解釋上,即“世界曆史階段論”的對應規則。此規則認為古代即是奴隸製,中世即是封建製。問題在於,如何證明在中國曾經有過奴隸製、封建農奴製的社會構成階段,因此這種嚐試在戰後逐漸淡出學界。因為學者們發現,這些生產方式在歐洲史上曾表現出明顯的形態,而在中國則無法用劃一的標準揭示出來,中國社會的基本部分是由自立小農所構成的。因此,應該嚐試從中國社會的自立小農本身的存在中,去尋找其促成曆史發展的因素。穀川推測組成中國社會的“村落共同體”本身,正是形成中國曆史的主體因素,而這正是“停滯論”刻意回避的課題。如果假設歐洲社會的特征是以私有財產製的發展構成的曆史,那麽中國曆史的特質就應當從村落共同體本身的自我展開過程加以理解。[31]同時,“村落共同體”的討論應該避免把基層社會組織的權力關係簡單抽象成獨立的階級關係,而是從階級關係與屬於更基本存在的共同體之間的矛盾來把握曆史。階級是由共同體中因其內部矛盾而醞釀出來的產物,所以比起階級來說,共同體屬於更為基本的存在,而階級原理是從“共同體”本身發展的結果。這樣就把抽象的階級關係具象地落實到了社會更為基本的層麵,同時也就為基層空間的研究開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