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理論應用於近代中國研究,是由西方學者根據西方經驗的框架來解釋中國曆史發展進程的一次嚐試。對這類努力作總體性判斷為時尚早,需有待於更多研究成果的問世。不過許多運用“市民社會”理論研究中國問題的學者都已經意識到,更為謹慎地辨析中西語境的差異是把研究導向深入的關鍵。比如馬德森(Richard Madsen)就指出,“市民社會”的西方語境反映出公議的決定並非服從於社會地位和傳統權威,而是服從於理性之上的,這一係列製度構成了政治秩序的道德基礎並使之合法化。所以中國及亞洲國家應該在“公共領域”方麵尋求一種亞洲文化模式(asian cultural style),而不是僅作曆史現象的簡單比附。他舉例說,哈貝馬斯告訴我們,咖啡屋在18世紀英國的市民階級公共領域發展中起著關鍵作用,但並不能證明中國茶館也起著同樣作用。[55]美國社會哲學家卡爾霍恩(Criag Calhoun)則認為首先應該分辨清楚“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這兩個相連而不等同的觀念。[56]
令人欣慰的是,不少研究者已相當慎重地力圖回避兩種傾向的影響:一是避免如老一輩漢學家那樣出於熱愛中國文化的感情而按西方語式有意無意拔高中國曆史的固有特質,如狄百瑞認定中國明代的新儒學傳統中就孕育有自由主義要素這種說法。與之相反,這些學者明確地否認任何把清帝國看作擁有“潛在自生的”西式民主資源的超前式比較研究的可行性。二是防止出於政治話語的製約而采取非曆史的態度,使研究變為意識形態目的論的產物。然而,中國史研究者似乎仍麵臨著無法解決的兩難困境:一方麵他們期望運用一套合理的“市民社會”概念所綜合演繹出來的態度、價值和製度去解析中國社會的本土結構;另一方麵,他們又不希望使西方的地方經驗普適為一條全球性的常規道路,或使中國曆史變為西方形態的機械投影。所以他們在極力辨析諸如“個人主義”“公民法”“財產所有權”“公共管理”等論域中的中西異同時,結論常常是矛盾的。比如“個人主義”與社會契約、自然權利的出現與“私域”自主權的穩固是“市民社會”產生的必要條件。但是研究已證明,即使一些有關人性的清代用法有點接近於人對自身內在條件的尊崇,而不完全受控於國家或其他因素,這仍然與西方傳統揭示出來的、不可分割的權利觀念風馬牛不相及。如果中國本土不具備這些淵源於西方的文化觀念的品性,那麽我們怎樣才能證明晚清與民國初年的自治組織不隻是擁有表麵的傳統“公共”形式,而更具有西方“公共領域”的實質性特征呢?
與西方中國學研究相比較,中國史學界把“市民社會”或“公共領域”概念引入曆史分析的論著十分稀見,從中文著作中觀察,僅有王笛、朱英和梁治平的著作建立在具體研究的基礎之上。王笛在《晚清長江上遊地區公共領域的發展》一文中通過研究長江上遊即四川地區“公共領域”出現和發展的情況,來試圖說明區域性社會變遷的獨特性與差異性。[57]他認為,“公共領域”並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模式。不同地區,甚至同一地區的不同城市在公共領域發展過程中,由於各自發展的環境不同,因而展示出了相異的特點。王笛把成都與漢口這兩個城市作了比較。羅威廉的漢口研究強調官方權力的下降和公共領域的擴張是漢口穩步發展的主導因素,而公共領域的擴張幾乎完全基於傳統社會內部的動力。但在成都,公共領域的劇烈擴展卻與國家同地方士紳的合作聯係在一起,並成為20世紀初公共領域擴張的基礎。甚至在整個上遊地區,從商會的建立到城會的出現,我們都可以看到國家在公共領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影響。造成這種不同的根本原因在於,漢口在“新政”前就已相對充分地發展了地方士紳起主導作用的公共領域。在“新政”時期,地方政府卻力圖加強對公共領域的控製。在成都情況則相反,新政前公共領域沒有得到充分發展,甚至被地方官視為國家機構強化的障礙。到20世紀初,地方士紳利用官方的支持擴張公共領域和自己的權利,因而在短短的時間內,充分發展的非官方公共領域便在成都形成。換句話說,“新政”顯然是成都公共領域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至少在立憲運動以前,在一定程度上,成都以及整個長江上遊地區,國家機構的強化和公共領域的發展並沒有形成根本的衝突。
同是研究城市史,王笛使用“公共領域”概念區別於羅威廉等美國學者的地方在於,他始終沒有把“公共領域”看作與國家控製相分離的空間場所,而是視其為近代國家建設的一個步驟或組成部分,兩者之間是互動而非對抗的關係。這在文章中有相當具體的表現。例如王笛認為,20世紀初期,長江上遊地區公共領域的發展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麵:一是傳統領域的演變;一是新領域的產生。大多數商會和公立學堂屬於前者,但是幾乎全部公共協會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都屬於後者。[58]因此,這個時期的公共領域均經過了舊功能的轉化和新功能的創造過程。更具體地說,20世紀以前,公共領域主要局限在救濟和慈善事務;但在20世紀初,公共領域已擴展到社會經濟管理、社會教育和社會文化等方麵,不僅公共機構和社會財富逐漸擴張,而且人們的政治、社會觀念也發生了變化,並形成了“公論”。[59]
王笛對“公域”前後時期的劃分,很有助於使這個概念的使用擺脫西方語境中界定的特殊內涵,而把它放在一種相當變通的具體的情境下進行觀察。比如說他的看法是,20世紀以前發現的一些自治組織其實與西方毫無關係,我們隻不過仍可以“公共領域”的名目視之,卻已無哈貝馬斯筆下的純西方社會曆史的含義。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共領域”的特指色彩已經消失,“公域”內涵更像是一個可以自由隨意使用的“公共空間”的意思,這顯然與羅威廉根據歐洲曆史地理結構中的“早期現代”概念來描述晚清帝國社會的嚐試完全不同。羅威廉是想證明不受國家現代化導向的製約,地方社會也能自覺產生類似現代化的因素。他的目的是盡量從要素分析而非理論挪用的角度擊破中國“停滯論”的壁壘。可是王笛證明的卻是一個相反的過程,即地方現代新型空間的開創,仍是一種國家行為塑造的結果,因為它恰恰是“新政”直接幹預的產物。這裏麵實際蘊含著一個悖論:關注晚清以來的“公共空間”與國家控製不可分割的聯係,一方麵自然可以防止照搬“市民社會”理論預設社會和國家由分離到對抗的框架,但同時也很難擺脫如下假設:中國社會在近代發生的變化似乎完全是由西方因素輸入後經由國家行為導向造成的結果。如果僅僅從後一個意義上看,“公共領域”中所包含的理論分析內涵是否具有解釋力就顯得無關緊要了,因為這種理論的最簡潔表述是:社會關係的存在狀態不取決於國家或官方政策的影響力。[60]
“市民社會”研究的引入為解釋中國近代史的某些現象提供了一種分析框架,比如大陸學者在80年代初就已開展了對清末商會的研究,但由於缺少合適的分析框架,解釋視野比較狹窄,主要是就商會研究商會,側重於考察商會的性質、作用及其局限。有的學者如朱英已經認識到,在商會研究中完全可以擺脫原來僵化死板的套路,可以嚐試探討清末民初的中國,是否出現了脫離於國家直接控製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及公眾領域。他認為,近代中國社會在許多方麵確有其不同於西方的發展特點,因而在近代中國尋求與西方完全相同的市民社會,不啻削足適履,難免失之機械或片麵。可是這並不排除在近代中國有可能出現合乎市民社會本質特征的社會組織和公共領域。同時還應看到,近代西方國家市民社會產生的道路,也不是凝固不變的單一模式,其他國家的社會條件雖然在許多方麵不同於西方國家,但也完全可能以其獨特的方式,萌生出具有市民社會特征的社會組織和領域。對近代中國商會的新探討,可幫助我們對上述問題得出初步的答案。[61]朱英試圖用“市民社會”的理論框架來支撐其以往對中國商會的史料研究,但並沒有深入研究商會在城市總體功能中的作用,及其與傳統地方基層組織運作的區別,同時在商會形成的背景下,仍較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采用了“扶植”“倡導”“保護”等字眼進行描述。因此,這種商會研究給人的印象仍是一種商會組織的“內部研究”或曰“商會結構研究”,而不是一種以商會作為切入點的廣義社區史或城市史研究,人們從中無法看出商會作為一個日常生活空間的組成部分對人們行為的影響,而隻是把一種商會內部研究套上了一頂“公共領域”的理論帽子,多少仍給人以搬用之嫌。
應該注意的是,中國大陸“市民社會”研究的背景與西方理論取向有所不同,它更加切入一種針對現實的理論話語的關懷。這種研究既不像部分西方學者那樣,出於目的論的用心去刻意描述國家控製之外的共同體以及民間組織製衡和反對政府的力量,也不像一些中國學者那樣,極力回避抽象的哲學討論和政治語境的頻繁關注。90年代有關“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的研究往往基於中國改革進程麵臨的實際問題,力求構設出中國現代化發展獨特道路的理論。針對1992年以後改革建立市場經濟的新階段所導致的資源流動、社會分化、國家職能轉換等變化,國內的相關研究著眼於探索“國家與社會間疆界的確立”或“國家與社會間關係的建構”等新問題,針對80年代末期“新權威主義”和“民主先導論”等流行觀念也作了認真的剖析和批判,表征了以國家本位為基礎的總體性理論的危機。[62]中國“市民社會”理論認為,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架構不應如西方原義那樣表征著相當激烈的對抗關係,而應該呈現出一種良性的互動狀態,這種狀態的達致必須以政治民主化與政治穩定的雙重實現為指歸。威權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轉化也取決於不同社團、群體和組織共同建立具有對彼此都具權威約束力的民主政治製度的共識。[63]這種共識之建立並不是以重建新權威為必需手段,也非以暴力對抗的極端形式拓展“公域”的運行空間,而是在國家威權與社會組織之間尋求協調共存的可能性。從理論上講,中國市民社會研究注重探尋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關係,比較吻合於中國近代發展結構中國家與社會時常處於同構互融狀態的曆史情況。因為在國家的社會化與社會的國家化的雙重曆史背景下,中國近代“公域”的產生很難真正具有對抗國家的性質。盡管如此,中國“市民社會”理論的建構仍需從曆史個案的研究中尋求驗證和資源,研究的對象領域也不應局限於框架的構設與問題的提出上,而應在具體事例的考察中完善其總體命題的論證。
[1] 參見柯文:《在中國發現曆史——中國中心觀在美國的興起·前言》,林同奇譯,北京,中華書局,1989。
[2] 魏丕信:《近代中國與漢學》,見《法國漢學》(三),7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8。
[3] 參見魏丕信:《近代中國與漢學》,見《法國漢學》(三),8頁。
[4] 參見張靜主編:《國家與社會·編者的話》,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5] J.哈貝馬斯最近在回答中國學者的提問時也強調了“資產階級公共領域”概念使用的西方背景和應用於中國的具體困難。參見哈貝馬斯:《關於公共領域問題的答問》,載《社會學研究》1999年第3期。
[6] 最早關於士紳階層的研究起步於瞿同祖、張仲禮與何炳棣等人。他們強調士紳與官僚機構具有緊密的聯係,特別是士紳往往通過科舉考試納入行政體係,在地方管理中作為官僚與民間的中介角色為國家利益服務。這一時期的研究已注意士紳精英的等級與分層,但仍受費孝通等早期中國社會學家的影響,基本上認為精英在文化上屬於同質性階層。而地方史研究中所開辟的精英分析則強調地方士紳與國家此消彼長的對抗關係,如孔飛力對太平天國時期湖南地方社會的研究。這一取向的形成打破了精英同質性的分析格局,直接為國家—社會框架內精英能動作用的分析提供了理論前提。參見Joseph W.Eshenck and Mary Backus Rankin(ed),Chinese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Unive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日本的鄉紳研究起步於酒井忠夫,到重田德時漸成規模,重田德“鄉紳論”的特點是:把鄉紳統治理解為國家通過其組織功能控製農民的一種形式,以此來理解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參見檀上寬:《明清鄉紳論》,見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461~462頁,北京,中華書局,1993。
[7] 參見羅威廉(William T.Rowe):《晚清帝國的“市民社會”問題》,鄧正來、楊念群譯,見鄧正來、亞曆山大編:《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413頁,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
[8] 參見汪暉:《“科學主義”與社會理論的幾個問題》,載《天涯》1998年第6期,14頁。
[9] 參見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曹衛東等譯,84頁,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
[10] 參見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202頁。
[11] 參見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204頁。
[12] 參見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234頁。
[13] 參見汪暉:《“科學主義”與社會理論的幾個問題》,載《天涯》1998年第6期,16頁。
[14] 參見喬治·E·馬爾庫斯等:《作為文化批評的人類學:一個人文學科的實驗時代》,王銘銘等譯,113頁,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
[15] 參見汪暉:《“科學主義”與社會理論的幾個問題》,載《天涯》1998年第6期,48頁。
[16] 參見梁啟超:《新民說·論國家思想》,見李華興等編:《梁啟超選集》,217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17] 參見劉師培:《無政府主義之平等觀》,見《國粹與西化——劉師培文選》,179頁,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
[18] 參見楊念群:《從“五四”到“後五四”——知識群體中心話語的變遷與地方意識的興起》,見《楊念群自選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
[19] 參見哈貝馬斯:《交往行動理論——論功能主義理性批判》第2卷,洪佩鬱等譯,229頁,重慶,重慶出版社,1994。
[20] 參見哈貝馬斯:《交往行動理論——論功能主義理性批判》第2卷,230頁。
[21] 哈貝馬斯:《合法性危機》,陳學明譯,8頁,台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4。
[22] 參見《98’社會學:研究進展狀況與熱點難點問題》,載《社會學研究》1999年第1期。
[23] 參見《曆史學與人類學:相互影響的趨勢》,載《史學理論》1987年2月號,187頁。
[24] 參見Paul A.Cohen,Between Tradition and Modernity:Wang T'ao and Reform in Late Ching Chin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
[25] 參見William T.Rowe,“The Public Sphere in Modern China”,in Modern China,Vol.16,No.3 (July 1990).
[26] 參見R.Keith Schoppa,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Zhejiang Province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p.6.
[27] 參見R.Keith Schoppa,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Zhejiang Province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p.6.
[28] 參見R.Keith Schoppa,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Zhejiang Province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p.6.
[29] 參見William T.Rowe,“The Public Sphere in Modern China”,in Modern China,Vol.16,No.3 (July 1990).
[30] 參見Mary Backus Rankin,“Some Obsertvations on a Chinese Public Sphere”,in Modern China,Vol.19,No.2(April 1993).羅威廉曾指出,英美對“公共”含義的理解本身就有很大分歧。如英國“公共學校”(Public School)之用法,特別針對私人而非政府操縱下的教育係統;美國流行的用法則顯示,“公共”更穩定地傳達著政府行為的含義,與英國用法有別。
[31] 參見Mary Backus Rankin,“Some Obsertvations on a Chinese Public Sphere”,in Modern China,Vol.19,No.2(April 1993).
[32] 參見Mary Backus Rankin,“Some Obsertvations on a Chinese Public Sphere”,in Modern China,Vol.19,No.2(April 1993).
[33] 參見Philip C.C.Huang,“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in Modern China,Vol.19,No.2 (April 1993).
[34] 參見Philip C.C.Huang,“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in Modern China,Vol.19,No.2 (April 1993).
[35] 參見William T.Rowe,“The Problem of Civi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in Modern China,Vol.19,No.2 (April 1993).
[36] 參見William T.Rowe,HANKOW,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89,Stanford Universtiy Press 1984,pp.7-8.
[37] 參見Arif Dirlik,“Civil Society/Public Sphere in Modern China:As Critical Concepts Versus Heralds of Bourgeois Modernity”,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3年冬季卷(總第4期)。
[38] 參見William T.Rowe,HANKOW,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9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p.131-132.
[39] 參見William T.Rowe,HANKOW,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9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131.
[40] 參見William T.Rowe,HANKOW,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9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348.
[41] 參見Frederic Wakeman,Jr.,“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Western Reflections i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in Modern China,Vol.19,No.2(April 1993).
[42] 參見Frederic Wakeman,Jr.,“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Western Reflections i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in Modern China,Vol.19,No.2(April 1993).
[43] 參見Frederic Wakeman,Jr.,“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Western Reflections i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in Modern China,Vol.19,No.2(April 1993).
[44] 參見Arif Dirlik,“Civil Society/Public Sphere in Modern China:As Critical Concepts Versus Heralds of Bourgeois Modernity”,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3年冬季卷(總第4期)。
[45] 參見Philip C.C.Huang,“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in Modern China,Vol.19,No.2 (April 1993).
[46] 參見Philip C.C.Huang,“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in Modern China,Vol.19,No.2 (April 1993).
[47] 參見杜讚奇著:《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王福明譯,5頁,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4。
[48] 參見Mary Backus Rankin,“Some Obsertvations on a Chinese Public Sphere”,in Modern China,Vol.19,No.2(April 1993).
[49] 溝口雄三:《中國與日本“公私”觀念之比較》,載《二十一世紀》(香港)1994年2月號。
[50] 溝口雄三:《中國與日本“公私”觀念之比較》,載《二十一世紀》(香港)1994年2月號。
[51] 參見金耀基:《中國人的“公”“私“觀念》,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4年春季卷。
[52] 費孝通:《鄉土中國》,21~28頁,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5。
[53] 參見金耀基:《中國人的“公”“私“觀念》,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4年春季卷。
[54] Jurgen Habermas,“On the Relation Internal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4年秋季卷。
[55] 參見Richard Madsen,“The 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and Moral Community:A Research Agenda for Contemporary China Studies”,in Modern China,Vol.19,No.2(April 1993).
[56] 參見梁元生:《史學的終結與最後的“中國通”——從現代美國思潮談到近來的中近史研究》,見《學人》第5輯,424~427頁,南京,江蘇文藝出版社,1994。
[57] 參見王笛:《晚清長江上遊地區公共領域的發展》,載《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58] 參見王笛:《晚清長江上遊地區公共領域的發展》,載《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59] 參見王笛:《晚清長江上遊地區公共領域的發展》,載《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60] 參見王笛:《晚清長江上遊地區公共領域的發展》,載《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61] 參見朱英:《轉型時期的社會與國家——以近代中國商會為主體的曆史透視·緒論》,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
[62] 參見鄧正來:《台灣民間社會語式的研究》,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3年冬季卷。
[63] 參見鄧正來:《台灣民間社會語式的研究》,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3年冬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