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中國學界比較普遍地采用“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概念作為分析中國近代社會的工具,這大致受兩大因素的影響:其一是1989年波及全球的社會主義危機所導致的理論話語的變遷。西方學者的核心論域聚焦於國家—社會二元結構的對抗性互動方麵。他們以波蘭團結工會為個案,認為東歐政權的崩潰速率首先取決於市民社會的孕育成形,直至它足以達成與國家權威相抗衡的社會力量。“市民社會”理論作為西方資產階級形成的曆史性闡釋,在此有可能成為當代全球化意識形態政治話語的潛在背景資源。這種政治學式的分析路徑顯然與中國曆史研究沒有直接的關係。其二是具體落實到近代中國的研究領域,一些敏銳的學者受哈貝馬斯的影響,比較注重對晚清與民國初年精英與民眾政治化過程的研討。這預示著西方中國學界的學術話語正經曆著又一次深刻的轉型。早在70年代末,美國中國學界在經曆了由“西方衝擊—中國回應說”“傳統—近代”二分模式向“中國中心觀”的轉換過程,已開始關注對中國近代曆史發展之本土要素分化組合的再認識,但是尚沒有尋求到一個足以和以往理論相抗衡、用以描述中國本土情境中的“內部取向”的可靠範式。即使是“中國中心觀”的係統闡述者如柯文教授,在自己的著作中,也隻是通過構築一個“沿海—內地”的簡略框架來驗證“內部取向”的合理性。[24]與此同時,不少學者已模糊地認識到,一個更為規範性的社會學理論——“市民社會”範疇似可作為研究變化著的社會空間狀況、精英與世俗文化之關係等問題的有力工具,特別是對於深化“中國中心觀”的本土認知取向有極為特殊的意義。然而在80年代末以前,大多數西方曆史學家尚隻是受到介紹哈貝馬斯“市民社會”理論第二手材料的影響。直到1989年,伯格(Thomas Burger)把哈貝馬斯的名著《公共領域的結構性轉換》譯成英文,才標誌著“市民社會”概念正式進入英語世界的中國近代史研究視野。[25]

美國中國學界第一本運用“市民社會”理論研究近代中國的專著,是蕭邦齊(R.Keith Sehoppa)撰寫的《中國精英與政治變遷——20世紀早期的浙江省》(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Zhejiang Province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一書。蕭邦齊認為,20世紀初期地方精英對國家政權的滲透反映在對一些公共事務的廣泛參與上。伴隨此過程,存在一個從官方向私人責任轉移的世俗趨向。蕭邦齊以“政治發展”一詞概述這種變遷。所謂“政治發展”產生於社會係統中,這個係統是作為一個如個人、團體、製度、地方政治單位的組合方式被限定的,發展的水平可歸結為一個係統各個部分的相互依存和複雜關係。最簡單地說,政治發展的過程就是從初級的政治結構現象向組合複雜的政治結構現象轉化的過程,圍繞著最初的血緣門第、委托人與經紀人關係產生了不同的製度化結構。最關鍵的問題是,政治發展在20世紀最初十年中並沒有在時空上呈現出高度的一致性,它並不在一個省區界劃內的同一資源中產生,這種發展的異質特征隻有在基於經濟格局的基礎上把省區進一步劃分為生態區域時才能進行有效分析,因為不同精英團體的發展標誌著形塑地方和省區政治的差異性。[26]蕭邦齊根據人口密度、區域位置、郵遞繁榮程度與財產製度標準,把浙江劃分為有內核、外緣之別的四大區域。內部核心(the inner core)是最高度發展的區域。以下逐次遞減類推,由此構成了所謂“等級製式的漸增特性”(hierarchically cumulative nature),這種特性對精英流動與政治發展的幅度與規模影響極大。[27]區域政治生態學揭示出,精英行為和政治發展通過從內核向外緣的空間布局而發生著係列變化。在中心地區,最初由私人負責的事務逐漸轉向擴大的公共製度領域,晚清內核地區對政治組織的發展有強大的整合作用。有證據表明,自治組織和利益團體能夠在新的語境中闡明政治、社會和經濟的目標及其意義,這使“公共領域”的產生成為可能。[28]

蕭邦齊的區域政治生態學研究,首次用“市民社會”理論審視知識分子群體的流動格局與走向對晚清政治變遷的影響,特別是在國家—社會的二元框架內,知識分子身份角色變遷與基層組織的互動關係,這基本上是一個本土化的視角。但由於其把政治發展的變量置於內核—外緣的區域政治生態網絡中,並以“內部核心的魅力”為題專辟一節探析內核的輻射作用,認為外緣知識精英在內核受教育後,會自覺流回家鄉發展現代化事業,故而內核—外緣之分基本上成為激進—保守對立的地理指示物。我們似乎總能從他的分析中感覺到傳統—近代模式的影子。

在蕭邦齊之後,“市民社會”概念作為解釋工具逐漸被更為明確地引進了近代中國史的研究,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層麵:一是美國中國學界比較重視政治詞匯的類比作用。比如他們頗關注“公論”“公務”等詞匯的出現頻度,認為中國政治語匯中包含著一個術語“公”(ɡōnɡ),其含義與它的西方對應詞“公共”(public)十分相似,意味著進化了的地方自治傳統實際上在侵蝕著國家權力,而像“公共”“國有”“私”等觀念的出現和轉換,在司法訴訟領域內會各自為自己的支配地位展開競爭。官方與非官方精英都在尋求政治合法性。“公共”“官”“私”這些過去用過的詞匯,在新的生活中被確立了合法的意義,在回答社會和政治問題時,成為新的參量。[29]二是一些學者往往通過描述國家向社會的權利讓渡來標示出公域的範圍。其實,有關晚清基層社會對國家權力滲透的考察,從孔飛力(Philip Kuhn)等人對地方主義興起進行研究時就已經開始了,後來在蘭欽(Mary Backus Rankin)、羅威廉(William T.Rowe)的著作中被重新加以係統化。蘭欽把晚清政治語匯劃分為三重概念,即官、公和私。公共處在國家和私人之間的位置上。公共空間拓展的程度取決於如下一些標準:如私人團體和財產權的發達、構成和自由表達公共意見的交往方式和場所、法律對這些權利製度和行為的保障,以及對國家權利的結構性製約等。一些普遍性的假設,如政府和個人利益之間存在衝突,並促成了限製國家權威正式邊界的信念等因素也起著重要作用。[30]

與此標準相對照,蘭欽認為東林黨人和複社活躍於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早期,已經顯示出“公共領域”的跡象,而且與西方“公共領域”的崛起十分相似。在清代,公共領域形成與國家權威相對峙的規模主要有三大表現:一是晚明隨著中央集權的鬆弛和強迫式輪流服務於收稅的裏甲製的崩潰,精英處理地方事務將受到新的評價,並可以增強其在地方上的地位。二是識字率的提高拓寬了科舉外的就業渠道。三是紳商精英的出現。蘭欽還嚴格限定了在使用“公共領域”概念時與西方的不同途徑。她認為,中國式公共領域在晚明的出現,其核心特征是“管理”(management),這與西方公共領域出現時比較強調“開放式的公共輿論”有相當大的區別。西方更強調“公共輿論”的出現麵對國家所形成的對抗關係。而中國曆史上在處理地方事務時,官方與精英活動之間的關係通常是在雙方的意願下建立的,而不是相互對抗,精英們不打算捍衛與國家對立的權利,或給國家權利劃定一條正式的界限。出於管理的需要,大約在18世紀中期或晚期的時候,精英管理的聯合會和活動的數量增加並多樣化了。這些管理型組織(managerial institutions)可能發展起非正式或正式的聯合,此類相互聯合主要是通過地方社會網絡穩步形成的,而不是通過官方的協調。此種增長的勢頭穩步增加,到18世紀末,足以使公共領域普及化,特別是在長江中下遊以及中國南海沿岸核心地帶的城市行會鄉鎮。在19世紀上半期,隨著王朝更迭的低迷趨勢的延長,這些領域逐步更加自治化。當然,蘭欽在這裏強調的是管理型組織將公共事務與個人利益區分開來的功能。這種自治功能不是保護私人利益,而是更廣義的集體利益的庇護者。這與西方公共領域主要通過公共輿論昭示私人領域和利益的重要性顯然不是一種思路。[31]

比較而言,蘭欽相對較強調國家在塑造地方公共領域中的作用。她指出,國家明確地限製並引導著公共領域,這種影響更多是通過組織和政治手段來實現,而不是來自特別普遍深入的專製。清政府禁止多種公共活動,帝王的專製權力和地位,使其經常能夠使用不可預見的幹涉行為,這就造成地方精英進行政治表態和對抗時顯得過於危險。中國不存在與英國相對應的獨立的貴族階層,後者的力量足以禁閉君主。中國官僚體製的卓有成效,也使得其中無法存在類似於法國體製中反抗專製國家權力的推動力。國家在稅收、軍事、刑事司法等統治的領域形成至關重要的控製能力,尤其是在18世紀,在諸如大型水利工程和主要的饑荒賑濟等大規模的活動中,國家的動力支配地位就顯得更加重要。不過也正因如此,當公共活動被引導到地方水平時,精英們在那裏發現了無數未被國家占有的小範圍的機會。公共管理的繁榮,部分是由於清政府堅持基本的最低綱領主義和互不幹涉政策,當國家的官僚製度和國庫收入無法跟上經濟發展的規模和人口增長的速率時,就會形成一種動力,使得官僚機構之外的更為正式的組織得以創造出更多的公共空間。各種公共討論與公共管理得以結合,推動了更高的組織化程度。公眾參與出現在管理形態之中,比國家政策更為合理也更加安全。值得強調的是,地方興起的公共管理與國家權利並無矛盾,相反,地方官員經常積極鼓勵公眾的主動性,或支持地方精英經營由官方組建的機構。兩者構成談判的均衡關係,地方水平上的官員和精英共同協調,不讓任何一方完全處於支配地位。官員和地方士紳之間的親和力是在雙方意願基礎上的聯合。在基層一級,除了鄉紳作為官員和地方社會團體之間經紀人的非正式作用之外,不存在其他的管理行為。然而與以正規機構為基礎所不同的是,它們往往有自己的資金,為更加開放和更具特色的公共生活奠定了基礎。通過這些活動,地方精英還要求擁有在組織、資金以及公共事務的指揮形象方麵的經驗。地方官僚機構與公共領域的衝突當然是存在的,但多集中於對政治潛在危險的基本估計和控製方麵,通常不會導致曠日持久的衝突。作為一種平衡,清政府鼓勵超官僚體製的活動,同時拒絕其政治目的。但無論是比起地方官員還是衙門,公共事務中的精英都具有更大的優越性。地方官員不久就要調任離開,衙門缺乏社會聲望。如果麵對的是一名毫無同情心的地方官員,社團可能退而尋求“軟戰略”(soft strategies),在官員離任後再重提主張。[32]

與蕭邦齊、蘭欽執著於在近代中國結構內部尋求政治語匯的類同與國家讓渡權利的痕跡有所不同,黃宗智認定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是早期現代的西方經曆中抽象出來的理想概念,並不適用於中國,因為哈貝馬斯也承認,所謂“市民階級公共領域”是一個極為抽象的理論模式。哈貝馬斯對“公共領域”一詞的使用,其實具有特定和寬泛兩種含義:從特定的含義上講,“公共領域”特指17世紀後期的英國和18世紀法國開始出現的“資產者公共領域”的簡稱;從寬泛的含義上說,它指涉的是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現代社會裏日益擴張的公共生活領域,它可以呈現為不同的形式,並涉及國家與社會之間各種不同的權力關係。具有濃厚西方曆史範疇色彩的“資產者公共領域”隻是被界定為其中一種類型。黃宗智正是在這種類型學的意義上使用“公共領域”這個概念的,因為他認為不應該把哈貝馬斯理解為僅僅為了闡釋西方資產階級的興起而發明了“公共領域”概念,即把“公共領域”與西方具有特定含義的“市民社會”的興起直接等同起來,而應把“公共領域”理解為國家與社會之間不斷進行互動談判,從而發生相互滲透的獨立空間。同時,也不應把“公共領域”看作國家控製與社會反控製的二元對立場所,而應關注國家與社會如何在居間區域裏一起發揮作用,或者是國家變遷與社會變遷可能怎樣得以相互結合,以影響公共領域的特質。[33]這裏強調應同時從國家變遷與社會變遷的角度切入對中國問題的觀察,而不是隻關注其中的一個方麵,也就是既強調國家的社會化,也不應忽視社會的國家化過程。

有鑒於此,黃宗智認為必須用一種三分法而非兩分法來透視晚清社會。[34]

首先,國家—社會的關係應從兩方麵的變化來理解,由此黃宗智試圖構設了一個價值中立的範疇——“第三領域”來描述市民社會存在的可能性,它有與國家和社會領域相區別的獨特品格和自身運行的邏輯。打個比喻,正如孩子與父母的關係,如果強調父母的影響,就會忽略孩子自身的成長和變化的重要性。“第三領域”的設想實際上源於黃宗智對中國法的研究。他把清代司法係統分為三大部分:正規的法律係統——這套係統擁有成文法和官方法庭;非正式的司法係統——這套係統擁有依靠血緣與社區調解爭端的習慣法;介於上述兩者之間的“第三領域”。縣以下管理機構人員的位置在國家與社區之間,並對兩者發生影響。隨著變化的加劇,“第三領域”越來越製度化了,這些製度一部分趨向完全的官僚化,成為現代國家政權建設過程的參與者,另一部分則趨向完全的社會化。這些分化現象都可被視為現代社會一體化過程的表征。

“第三領域”的構想,其基本目的是想避免套用西方曆史經驗,而促成社會理論概念解釋能力本土化。這個概念的提出,也是基於以下的判斷,在中國曆史上,雖然縣一級以下的事務基本上是由地方士紳協調辦理和加以支配的,然而另一方麵,這種支配的形式與邊界又很難在與國家交涉互動的狀態中予以確定,因為西方“資產者公共領域”的產生恰恰是與城市中獨立性的輿論支配空間的發生相適應的,同時也是以其支配邊界與傳統空間構成巨大反差為前提的。而中國傳統地方與國家的同構關係使其功能與理念的結構區分互為滲透,特別是對“公”“私”關係的理解,與西方“私域”產生的背景具有實質性的差異。因此,使用“國家”與“社會”這樣的清晰二元界分的概念描述中國社會和曆史,顯然有搬用之嫌。但是,問題同樣存在於“第三領域”的設問當中,即“第三領域”的界定是想打破國家—社會二元論清晰可辨的界限,可“第三領域”的設計同樣是以界限劃分為依托的,可在分別處理其與國家—社會的關係時仍很難確立自身內容,因為他所舉出的司法及其他方麵的規則一時可能屬於國家範圍,另一時又可能屬於社會領域,很難在一種空間內加以認識,隻可能在一種關係的維度中加以把握。

綜上所述,“市民社會”範疇被具體運用於近代中國研究,主要集中於社會如何從傳統國家手中分享一部分權利,以及國家讓渡自身權利所能達致的限度和範圍。但是,仔細檢視以上學者的觀點、他們所引用的證據與資料,以及構設的國家—社會互動框架的真正含義,均與哈貝馬斯所定義的“公共是作為恰巧與政府對峙的公共輿論的一部分而出現的”這個“公共領域”的一般特征相距甚遠。[35]也許,這種與原初理論的相異性可以作為解釋中國曆史個案的變通途徑,但也同時蘊藏著摧毀預設之理論合理性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