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學家源自真實案例的懸疑佳作血之罪

……

第3次訊問記錄:

問:你叫什麽名?

:鄭建國。

?你因為什麽被帶到公安局的?

:因為強奸殺人。

?你在什麽地方強奸殺人了?

:在濱北農場家屬區李紅梅的家中。

?你怎麽強奸殺人的?

:我記不清了。

?4月17日晚上你去了李紅梅家?

:去了。

?你和她發生了性關係?

:是的。

?她有沒有反抗?

:她開始不同意。

?你有沒有用枕頭捂她的嘴?

:記不清了。

……

洪鈞有些興奮,也有些困惑。他沒想到案卷中會存在如此明顯的疏漏。首先,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審訊就承認自己強奸殺人的事實,這審訊容易得令人難以置信!其次,從第2次審訊的記錄來看,犯罪嫌疑人應該還沒有認罪,這顯然與第1次訊問筆錄的內容相矛盾。最後,第1次訊問筆錄的內容和第3次訊問筆錄的內容完全一樣,幾乎一字不差,顯然其中有一份是複製的。於是,洪鈞又察看了這三份訊問筆錄上記載的審訊時間:第1次訊問記錄的時間是1984年4月22日10時20分至11時50分;第2次訊問記錄的時間是1984年4月21日14時30分至16時50分;第3次訊問記錄的時間是1984年4月22日10時20分至11時50分。第1次和第3次審訊的時間竟然完全重合!很顯然,製作案卷材料的人拿走了原來第1次審訊的記錄,又複製了一份鄭建國認罪的第3次審訊的記錄,放在第1次訊問筆錄的位置。但是,這個人太懶惰也太粗心,甚至審訊時間都原封不動地抄了過來。也許,這是因為他需要被審訊人的簽名?也許,這是因為他根本就沒想到還會有人來認真閱讀他的“傑作”?洪鈞無意尋求這個問題的答案,因為他在訊問筆錄中還發現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這三次審訊的訊問人都是穀春山、吳鴻飛和另外兩名偵查人員。

洪鈞把這些問題記錄下來之後,又翻到法院的開庭筆錄部分,仔細閱讀。根據這份筆錄,審判長在核實了被告人的姓名、身份並告知了合議庭組成人員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回避等權利之後,開始法庭調查。他首先讓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然後讓被告人針對起訴書中的指控進行陳述。鄭建國表示自己沒有什麽可說的。審判長便對他進行了如下問話——

?你是否承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

:我有罪。

?你是怎麽強奸殺害李紅梅的?

:我記不清了。

?你在公安機關交代的是不是事實?

:有的是,也不全是。

?哪些是事實?

:我也說不清楚。

?這些是不是你在公安機關交代的?

:是。

?偵查人員有沒有打你?

:沒有。

……

在宣讀訊問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和鑒定結論並出示相關物證之後,審判長允許公訴人和辯護律師對被告人進行問話。由於鄭建國的回答很簡單,所以這些問話也都很簡短。然後,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階段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簡要重複了起訴書中的內容;辯護律師做了有罪答辯,隻是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而且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從輕處罰。最後,審判長讓被告人做最後陳述。鄭建國隻說了一句話——我相信政府。

開庭記錄的審判時間是1984年9月18日,審判長是韓文慶。

三天之後,法院判決被告人鄭建國犯有強奸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法院的宣判筆錄上,鄭建國開始在“當事人對判決的意見”一欄中寫下了“不服,上訴”,但是後來又把 “服”字劃掉了,變成了“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