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憲法曆史淵源和憲法學研究理論

王叔文:《論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憲法是國家的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看起來,這似乎是一個不言自明的問題。其實不然。在我們國家,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長期破壞和踐踏憲法,廣大人民群眾對憲法能否貫徹執行,理所當然地表現了莫大的關心。另外,也有一些人認為憲法可有可無,可遵守可不遵守;有極少數人甚至認為,違反憲法不算違法,不能依法予以製裁。因此,這一問題不僅是一個帶根本性的憲法理論問題,而且有著重大的實際意義。五屆人大三次會議根據黨中央的建議,決定對現行憲法進行全麵的修改,並把它作為當前社會主義民主製度化、法律化的一項最重要的工作。這一事實清楚地表明,憲法在我們國家生活中,具有何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摘自《法學研究》1981年第1期)

許崇德、何華輝:《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三部憲法的幾點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頒布了一個憲法性文件和三部憲法,即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馬克思主義憲法學科認為憲法與綱領有區別:憲法是說明現在,而綱領卻主要是說明將來。憲法是已經爭得的種種成果的總結,而綱領是尚待爭取的奮鬥目標。當政權日益鞏固社會逐漸穩定之後,憲法的宣言性綱領性的成分往往隨即減少,甚至於消失。所以憲法和其他法律一樣,都是規範性的文件。

憲法作為國家的總章程,根本大法,是全國人民的最高行為準則,它應該擁有極大的權威。因此,為了維護這種權威,憲法的規範應該十分明確,否則,既不便於貫徹實行,也不便於監督檢查,憲法的權威性就會受到損害。憲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據,它的權威高於普通法律。在憲法中應盡量采用明確的法律語言,少用政治術語和文學詞匯,應注意憲法規範和普通法律規範之間的配合銜接。

(摘自《武漢大學學報》1980年第6期)

許崇德:《憲法學研究要彰顯中國精神》

憲法學是法學的一門分支學科。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憲法學得到長足發展,專業人員大量湧現,全國和地方的研究機構林立,學術團體活躍,適應中國實際情況的憲法學各類教材、論文車載鬥量。近年來,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憲法學》編寫問世,為憲法學的研究與教學提供了優秀讀物,對社會作出了有益貢獻。總之,我國的憲法學研究呈現出欣欣向榮的景象。

與此同時,憲法學界的辯論和不同觀點的交鋒也時有發生。當然,這些學術交鋒是在平和正常的氛圍內展開的。在雙百方針指引下,這種學術交鋒貫徹百家爭鳴的精神,往往都能充分說理,以理服人。憲法學研究理應遵循自身規律,腳踏實地,符合中國實際,關注重大現實問題。在當前環境下,憲法學研究應當怎樣找到突破口,進行真正學術上的建樹,以繁榮憲法學這塊園地?這是值得深思的。中國精神應是當代中國憲法學的基本特色,它包含一些基本方麵。

首先就是符合中國國情。憲法具有自身規律性,憲法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具體運行途徑不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憲法經驗不可以照搬。中國的憲法在法治觀念、民主實踐、憲法原則、憲法文本、司法適用等方麵與其他國家存在差異,當代中國自身的憲法實踐理應是研究重點。中國憲法研究既要積累憲法學的成熟成果,又要注重中國發展的特殊國情,否則就會在研究上迷失方向。在研究重心上,應以研究自己的法律問題為主,在研究指向上,其起點、重心和歸宿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關注現實是重點。憲法與法律一樣,其生命在於實踐。現在一些年輕學者喜歡在研究中引用外國憲法案例。這種研究對於了解外國憲法的運用是有幫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關注中國現實,則實用價值就不大。憲法學研究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豐富的社會實踐是憲法學研究的源泉。學者應用更多精力去關注中國的社會實踐問題,用憲法學原理去說明、分析、闡釋社會實踐中所發生的各種事件。隻有以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為主要內容,以科學論證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為價值目標,憲法學研究才能真正具有中國特色。

中國特色的憲法學研究還須繼承中國優秀法律文化傳統,用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民族精神確立憲法學自己的民族特色。當然,這仍然離不開活生生的社會實踐。憲法學的理論觀點來源於實踐,又需要回到實踐中接受實踐的進一步檢驗,在實踐中完善和發展。在這個過程中,應充分重視和利用我國自己的法律文化資源,對博大精深的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作出新的發掘整理,對那些有利於法治建設的積極因素進行科學梳理,使之成為憲法學中國精神的要素。

(摘自《人民日報》2013年10月20日)

肖蔚雲:《新中國憲法五十年》

我國1954年憲法是一部好憲法,是我國第一部嶄新的社會主義憲法。它總結了舊中國的曆史,總結了革命根據地建設的寶貴經驗,總結了建國後社會改革、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等方麵的成功經驗。

現行憲法在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又有很大的發展。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現行憲法序言增寫了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根本任務,增寫了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增寫了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鑒於“**”的嚴重教訓,憲法序言規定要健全社會主義法製,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等社會主義法製原則。1999年憲法又增寫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容。

我國現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律基礎,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行為的根本法律準則,是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是黨帶領全國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法律保證。

(摘自《求是》2004年第18期)

蔣碧昆:《從“五四憲法”走過來的法治夢》

9月20日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誕生的紀念日。時光荏苒,歲月飛逝, 1954年憲法的誕生雖已過去一個甲子,但蘊含其中的法治精神一直延續至今。我作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首屆畢業生,有幸參加了“五四憲法”的製定。回顧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經曆的起草過程,民主集中製和群眾路線的原則貫穿憲法製定始終。

1954年我畢業以後,被分配到中南政法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工作。到校不久,中國人民大學辦教師進修班,我回到了母校進修國家法。期間,憲法起草委員會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的師生參加憲法製定的相關工作,通過聯係介紹,我被分配到憲法起草委員會辦公室的秘書組擔任臨時編輯,主要工作是把來自全國各地的意見

匯總整理,大至大政方針,小至標點符號,均要予以記錄。在這次由1.5億人參加的討論中,人民群眾一共提出了118萬條修改、補充意見和問題,幾乎涉及憲法草案的每一個條款。我當時整理了14大本筆記本,分成社會製度、國家製度、國家機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五大類。

工作期間,起草小組辦公室主任田家英同誌時不時會來指導我們的工作,傳達一些會議精神,提出一些工作要求,感覺他既隨和又嚴謹。田家英同誌還給我們轉達了毛主席對於憲法文風的要求:能聽的人聽得懂,能看的人看得懂。讓老百姓都能理解憲法。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中南海懷仁堂舉行,劉少奇同誌在大會上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在報告的第三部分,他就討論憲法草案時提出的各種意見作了專題說明。對於采納了的群眾意見,憲法草案也作了相應改動,既有內容方麵的,也有文字和修辭方麵的;對於一些意見不夠準確和憲法不宜做出規定的,就沒有被采納,但劉少奇同誌都一一說明了未加采納的理由。這樣的做法和態度是負責的、慎重的,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和精神,也使中央的意見和全國人民的意見相結合,使憲法內容臻於完善,深入人心,受到了全國人民的擁護。

1954年9月20日,當周恩來總理在人大會議上宣布憲法通過的消息時,全場掌聲雷動。“五四憲法”是順應時勢與民意製定通過的,十分必要,因為此前的共同綱領隻是一部臨時憲法。“五四憲法”不僅是鞏固政權所需,也是公民基本權利得以保障所係。尤其是關於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更是一大突破,具有劃時代意義。其次,在今天看來,領導與群眾相結合、本國經驗與國際經驗相結合的立憲經驗,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最後,“五四憲法”具有重要且良好的示範作用。現行“八二憲法”就是以“五四憲法”為基礎製定的,這說明其中的相關規定是符合時代要求和群眾需要的,也是其價值的最好體現。

重溫六十年前國家製定的根本大法和立憲精神,回顧新中國憲法發展史走過坎坷不平的道路,欣逢法治春天的來臨,真是感慨萬千。典範猶存,光輝的曆史文獻正激勵著全國各族人民,在黨中央的領導下,開創著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新局麵。期待中國在法治化軌道上越走越寬廣,這正是我的夢想。

(摘自《人民日報》2014年9月19日)

胡錦光:《憲法的精神猶如禪一般》

“憲法的精神猶如禪一般”,也就說,你能悟到什麽就是什麽,你能悟多深就有多深。因為每個人眼裏的憲法,或者說再大一點,由於每一個國家裏麵由於它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曆史背景,它所理解的憲法可能都不相同。在我們之前已經有兩位偉人講過憲法是什麽,一個是馬克思,他說:“憲法是人權保障書。”一個是列寧,他說:“憲法是一張寫滿人民權利的紙。”當然馬克思說憲法是一本書,人權保障書;列寧說它是一張紙,一張寫滿人民權利的紙。列寧比馬克思還精辟,就一張紙而已。

人類產生憲法,它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人權觀念的普遍化。人權觀念普遍化形成之後才產生了人民主權這種理念和原則,如果這個國家的權力不屬於人民,那就不需要去考察國家權力與人權之間的關係。人民主權的原理和觀念形成之後,人民作為一個整體不可能直接去行使這種國家權力,必須要選出他的代表來行使這種國家權力,就有一個怎麽看待這個國家權力的問題。

國家權力對於人權來說,它有一種兩麵性,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能去侵犯人權,又需要它去保障入權。如果沒有國家權力,入權就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為如果沒有國家這種特定的組織,公共秩序、公共事務就難以得到有效處理,那麽公平正常的社會秩序也難以得到維持,人民就不可能在有序的社會共同體中生存、發展。所以離開了國家這種特定的組織、離開了國家權力,人權就得不到保障。同時,國家權力又是侵害人權的一種最大的禍害。我們是把人權的內容用一個法進行例舉更能夠保障人權呢?還是把國家權力控製起來並且讓它有效運行更能夠保障人權呢?我想,後一種方法可能更為簡便,而且更能達到保障人權的這種效果。

可能各個國家由於它特定的曆史背景,有的更為注重對國家權力的控製,有的更為注重保障國家權力運行,可能在製度設計上就有一些差異,可能在思維上也有一些不同,我覺得這個都是可以理解的,關鍵的問題是,你所設計的這部憲法是不是與特定的社會相適應。東方有特定的文化,在它的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可能有其他的一種特定的方法,它隻要達到使國家權力能夠去服務於人權、去保障人權的實現,或者使得人權的實現最大化,我覺得這個憲法就是一個最好的憲法。

(摘自《山東社會科學》2006年第8期)

吳家清:《論憲法價值發生的人性基礎》

憲法價值是一種以根本性為重心的原則性與概括性相結合的法律價值,是一種以基本性為重心的高適應性與廣泛性相結合的法律價值,是一種以集中性為重心的國家性與權威性相結合的法律價值,是一種以民主事實為基礎的配補性與實踐性相結合的法律價值。

人的需要不斷發展,其高級發展形式就是基本權利的需要和憲政、法治的需要。人們按照自己的基本權利、法治、憲政的需要創設憲法規範的過程,即把自己的立憲意誌轉為人民立憲意誌和國家立憲意誌的過程,就是憲法發生過程,也就是憲法價值的發生過程。社會權力是公民權利的集合,集合的方式有經濟性集合、政治性集合、文化性集合,集合的結果就有經濟性社會權力,政治性社會權力,文化性社會權力。國家權力都是有限的,即政府權力必須受到法律控製,這是現代憲政最直接的任務。國家權力有限原則要求嚴格區分和劃定人民主權與政府權力,區分人民主權與代議機構的權力。

人性體現為人的利益、自由、主張的需要,不同的個人有不同的需要,個人需要相互作用的過程中形成公共需要。公共需要必然進一步升為共同意誌,而共同意誌被國家以根本法的形式加以確認便發生憲法價值。人性是憲法價值發生的根源,是憲法價值發生的重要基礎。

(摘自《廣東商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

陳斯喜:《現行憲法的時代化中國化特征》

一部憲法要想得到有效實施,就要既體現時代精神,又符合國情。所謂體現時代精神,就是體現所處時代的核心價值追求,符合所處時代的發展趨勢,也就是解放思想、與時俱進,而不能因循守舊;所謂符合國情,就是符合自己國家的曆史文化傳統,切合自己國家的實際發展狀況,不能照抄照搬別人的東西。就我國現行憲法而言,這意味著時代化和中國化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沒有時代化,中國化就無從談起;沒有中國化,時代化就成了無源之水。我國現行憲法之所以已經走過了30年曆程並順利步入“而立”之年,不僅因為憲法實施的外部條件較好,而且更因為憲法自身比較好地解決了時代化和中國化問題。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是一種超越西方自由主義和傳統社會主義的新理論,是試圖克服兩者之不足、弘揚兩者之長處的一種努力,體現了我國傳統文化取“中”而“用”的“中庸之道”。我國現行憲法就是在中國特色社

會主義理論體係的指導下不斷修改完善的,是這一理論體係在法律上的集中體現。因此,我們要建立中國自己的憲法理論,就要深刻認識我國憲法的政治哲學基礎和經濟、社會、法律哲學基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並按照這一理論體係來深化對憲法的認識,不斷完善各項憲法製度,以形成中國自己的憲法學。

鄧小平同誌解決公平與效率的辦法就是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然後先富帶後富,最終達到共同富裕。鄧小平同誌的這一思想也是我國1982年憲法處理這一問題的重要思想,其許多規定和製度安排都體現了這一精神。因此,片麵強調公平或者片麵強調效率,或者試圖改變解決公平與效率關係的辦法,都是違背憲法的。

我國現行憲法對黨與國家政權、中央與地方、人大與“一府兩院”、人大與人大常委會、政府與企業和社會組織、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許多重大改革,力求既讓民主得到充分發揚,又能形成集中的統一意誌,避免重陷“一盤散沙”的狀況。強調民主但不搞三權分立、強調集中但不否定分權以及權力製約和監督是我國1982年憲法的一個重要精神。

確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但黨不代替國家政權的作用,這是我國憲法的一條重要原則。銜接黨和國家政權兩者關係的橋梁就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這一根本政治製度。

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到90年代中期,我國曾對人治與法治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雖然現在回過頭來看,當時爭論雙方對“人治”“法治”這兩個概念的認識都有失偏頗,但這次關於人治與法治的大討論在客觀上對我國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可以說,沒有這次大討論,就沒有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提出和確立,至少在時間上會延長許多年。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是我國治國方略的曆史性轉變,對我國建設現代化國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依法治國”這一概念是通過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寫入憲法的,但建設法治國家這一思想,可以說在1982年憲法獲得通過時就已經形成,至少當時的多數製憲精英已經具有這種自覺。他們的這種自覺不是建立在理論推理的基礎上,而是通過對“**”沉痛教訓的深刻反思所得到的結論。早在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就明確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製,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鄧小平同誌在《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一文中深刻指出:“製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製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領導製度、組織製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製度問題,關係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根據這些思想,憲法特別強調維護法製統一和尊嚴,強調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彭真同誌明確指出:“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都已經深知,憲法的權威關係到政治的安定和國家的命運,決不容許對憲法根基的任何損害。”而1999年明確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是對法治認識的進一步升華,使我國憲法更加具有時代氣息,更加符合現代政治文明要求。

自20世紀90年代起,我們不再簡單地批判人權概念,而是按照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對人權進行了創造性解釋,形成了我們自己的人權觀。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正式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當時修改憲法時,對這一內容放在什麽地方,曾經有過三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是將其寫入“序言”,認為原來憲法條文關於公民權利的規定已經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在“序言”中重申和肯定一下就可以了;另一種意見是將其寫入第一章“總綱”,認為人權是公民權利的來源,是規定公民權利的依據;還有一種意見是將其寫入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認為人權主要體現為公民權利。最終形成的憲法修正案是將其寫入了第二章,成為我國憲法的一條重要原則,這體現了我國憲法的與時俱進。

我們不得不承認,西方國家在憲法落實方麵是比較重視的,而我國憲法中的許多規定卻未能完全落到實處,所以我國憲法的優越性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因此,我國的當務之急是落實憲法,讓它從條文變成現實。我國1982年憲法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製定的,充分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以及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隻有切實落實憲法,三者有機統一的特點和優勢才能得到充分展示,黨的領導才能得到鞏固,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也才能實現。我國憲法的優勢展示得越充分,就越能得到群眾的支持,群眾就會更加自覺地維護憲法,信仰憲法。也隻有讓憲法在實踐中得到充分實施,其不足才能及時得到發現,從而能夠及時得到修改完善,能夠更加符合時代精神和中國國情。

(摘自《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殷嘯虎:《過渡時期理論與1954年憲法》

1954年憲法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正式憲法,它基本上確立了我國在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以及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憲政體製。它的根本指導思想就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將黨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固定下來,為整個過渡時期的經濟建設和民主政治建設提供根本法上的依據。作為過渡時期總路線的憲法化,在整部憲法的內容上,充分體現了過渡時期的特點和要求。1954年憲法之所以在後來沒有得到切實的貫徹實施,與對過渡時期理論認識發生偏差有很大關係。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提出及其在現行憲法中的確立,從某種意義上是總結了1954年憲法“過渡性”的經驗和教訓。在科學認識並界定社會發展階段、秉承1954年憲法理念的基礎上,實現憲法文本與社會客觀現實的結合,對於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憲法和憲政製度,有著重要的意義。

(摘自《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

任喜榮:《論憲法學研究中的曆史分析方法》

曆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的方法論體係中正日益被邊緣化,與理論上的這一發展方向不同,曆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的主流知識體係中卻是一種正在被過度使用的方法。全麵反思曆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中的運用,對於憲法學的實踐與規範轉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曆史分析方法在憲法學的運用中主要有四種麵相,即語源學的麵相、製度史學的麵相、觀念史學的麵相以及解釋學的麵相,人們對不同研究領域的曆史資料的取舍不同,對憲法學保持獨立的學科地位的意義也不同。曆史分析方法在運用中存在許多缺陷,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人們對其他研究方法的運用,也在客觀上造成了對製度合理性的論證過分地依賴於曆史合理性,從而減低了人們對於製度的內在邏輯和價值目標的關注以及忽視製度建構中的人的理性創造力。曆史分析方法仍然具有其獨特的價值,不僅可以幫助人們在憲法學研究中更好地引入社會分析方法,而且對於合理界定憲法學的研究重心以及為憲法解釋提供資料與素材方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摘自《法學家》2005年第4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