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對義利關係與理欲關係的辨析,在總體上表現了注重義的價值取向。作為理性化的當然之則,義本身是否具有絕對性?這種絕對性是不是排斥可能的變通(它是否具有理論伸張度)?如何解決道德原則與具體境遇的衝突?等等。這些問題在儒學中常常展開為經與權的關係。“經”所突出的,是道德原則的絕對性,權變則蘊含著對相對性的容忍。將“經”視為第一原理,往往容易導向獨斷論,後者在價值觀上即表現為權威主義;權變的引入,則常常構成了對權威主義價值觀的某種限製。從另一方麵看,道德原則的絕對性在一定意義上表征著人的普遍本質,其相對性則折射了人在具體境遇中的存在。就此而言,經權關係同時又進一步展示了人本身的價值意義。

與確認義的至上性相應,孔子首先將關注之點指向道德原則的絕對性。以仁道而言,主體必須無條件地時時遵循,不可須臾相違:

君子無終食之間違仁,造次必於是,顛沛必於是。[58]

作為道德的主體,人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應以仁道為準則。孔子以兩個“必”字,點明了道德原則的這種絕對性。

仁道的外化,即表現為禮。仁與禮盡管有內在與外在之別,但作為一般的道德原則,二者在普遍必然這一點上並無二致。當顏淵問如何才算為仁時,孔子便一口氣規定了四項要求:“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59]在此,人的一切言行舉止,幾乎全部被納入了禮的框架之中,換言之,禮作為道德原則而構成了無條件的絕對命令。

道德原則一旦被賦予無條件的、絕對的形式,便同時具有了超越具體利益關係的性質。《論語》中記載:

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60]

子貢以為告朔之時以羊相供未免有些可惜,而在孔子看來,告朔供羊乃是禮所規定的形式,它體現了禮的神聖性,因而盡管此舉於利有所損,但卻斷不可去。在這種近乎固執的態度中,我們可以看到孔子對道德原則合理性的信念,不妨說,它實際上從道德原則與具體利益的關係上,進一步突出了前者的至上性。

孔子強調仁、禮的至上性、絕對性,當然並不僅僅是出於對當然之則本身的偏愛,它有著更為深層的意蘊。道德規範作為一定時期社會關係的反映,總是從一個方麵體現了人的族類本質(社會本質)。因此,對道德原則之態度,往往反映了對作為社會存在的人的看法。從這一角度看,孔子賦予道德原則以絕對的形式,同時即意味著對人的族類本質之強化,而後者在更廣的意義上又蘊含著對作為族類存在的人之尊重。從孔子的如下論述中,我們多少可以看到這一點:“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61]敬體現了對人的尊重,而在孔子看來,這種尊重又與肯定道德原則的普遍製約性(“好禮”)相聯係。

當然,孔子將道德原則視為無條件的絕對命令,同時又有另一重含義。如前所述,道德原則本身是一定時期社會關係的折射,一旦將其理解為不可須臾相離的超曆史的律令,則往往會使其帶上獨斷的性質。事實上,在強調當然之則的至上性時,孔子確實也表現出某種獨斷論的傾向。這一點,在其正名說中,便不難窺見。當子路問他,為政以何者為先時,孔子便明確回答:“必也正名乎。”接著即一番具體解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62]名本來指一般的概念,引申為普遍的原則。正名之本意是以名正實,從價值觀上說,也就是使社會現實合乎既定的價值原則。這種觀點固然注意到了廣義之“名”的規範意義,但同時又似乎使一般的原則變成淩駕於現實之上的教條,從而打上了某種獨斷論的印記。它在爾後的正統儒學中,逐漸衍化為權威主義的價值觀。

不過,盡管孔子由強調仁、禮等道德規範的絕對性而表現出某種獨斷論的傾向,但作為儒學的開創者,孔子的態度還不像後來的正統儒家那麽褊狹。在肯定以原則規範現實的同時,孔子並不完全否認原則本身在運用過程中的理論張力。孔子曾說:“麻冕,禮也;今也純,儉,吾從眾。”[63]按照傳統的禮,冠應以麻製,但當時人們從節省的角度考慮,已開始以絲來製作。對這種現象,孔子並未拘泥於正名的原則,而是采取了“從眾”的靈活態度。這一選擇表明,在孔子看來,禮所規定的一般要求,並非絕對不可修正,而是可以視具體的曆史情景而有所變通。這種靈活性同樣體現在處世原則上。孔子說:

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64]

主體是否兼善天下(履行普遍的社會責任),必須視其具體的社會狀況而定,當社會沒有為理想的實現提供必要的條件時,便不應當拘守兼善天下的原則,而要具有靈活的應變能力。這一點,即便在處理君臣關係上,也並不例外:“所謂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則止。”[65]根據禮的要求,臣事君必須忠,但按孔子之見,忠的原則並非一成不變。是否運用這種原則,要依據所處的特定境況而定,一旦情形不適宜,則不必執著於此(不可則止)。

孔子的如上思想,已開始將道德原則與具體的情景聯係起來。對此,孔子曾做過一個總體上的概述:

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66]

義本來指當然,但當與“無適”“無莫”相聯係時,便同時帶有了適宜、權宜之意。麵對天下各種複雜的對象和關係,主體既不應當專執於某種行為模式(無適),也不應絕對地排斥某種模式(無莫),而應根據具體境遇選擇合適的行為方式。孔子的這些看法已注意到了人作為道德主體,既體現了類的普遍本質,同時又是處於特定關係中的具體存在;道德行為既需要普遍原則的指導,又必須考慮人所處的特定境遇。從理論上看,道德規範作為普遍的律令,總是具有超越具體情景的一麵。這種普遍性既體現了道德的內在價值與尊嚴,又在某種意義上為具體運用帶來了困難。要使道德原則成為具體行為的規範,往往必須將一般的律令與特定的境遇結合起來,使之轉化為具體的道德要求。在西方,從柏拉圖到康德的理念倫理學注重的主要是道德律令的普遍製約性,對具體的道德境遇的分析則有所忽視,直到現代的境遇倫理學,才開始把後者提到了重要的地位。[67]相形之下,孔子在強調仁與禮之絕對性的同時,又主張無適無莫,似乎已開始觸及理念倫理與境遇倫理的關聯。這對倫理原則上的獨斷看法,無疑有所限製。

不過,盡管孔子對道德原則的變通表現出某種容忍,但就總的趨向而言,他的注重之點仍然放在原則的至上性方麵。孔子的學生子夏曾對此做了發揮:

大德不踰閑,小德出入可也。[68]

具體境遇中的權變,乃是以堅持基本的原則為前提。例如,孝是基本的倫理原則,雖然這並不妨礙在某種條件下(如父母有過失)對父母可以有所規諫,而不一定要求無條件的順從;但一旦這種規諫與父母的意誌發生衝突(父母不接受勸告),那就應當唯父母之命是從。《論語》記載了孔子的如上看法:“事父母幾諫。見誌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69]這裏蘊含著一種觀念,即在經(道德原則之絕對性)與權(道德原則在具體境遇中的變通)二者之中,前者是更為根本的方麵。[70]這種價值取向對爾後的儒學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