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關係論與力命之辯主要從主體(人)與外部自然及外部必然的關係上展現了儒家的價值理想與價值追求。作為主體性的存在,人即類,又是個體。它既表現為統一的整體(群體),又以自我(個體)為其存在形式。與主體存在的這一基本結構相聯係,便發生了群(群體)與己(自我)的關係問題。

如前所述,按照孔子的看法,人作為一種文明化的存在,總是內在於社會群體之中:“鳥獸不可與同群,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25]“斯人之徒”即泛指社會群體。這樣,“我”與“斯人之徒”之相與,便表現為群與己的關係。孔子首先將自我提到了相當重要的地位,並提出了為己之說:

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26]

“古”象征著孔子心目中的理想形態,“今”則代表了當時的現實。所謂“為己”是指自我的完善,“為人”則指迎合他人以獲得外在的讚譽。在此,孔子以托古的形式,提出了個體的自我實現問題。當然,孔子所說的為己,主要是德性上的自我完善與自我實現,但這裏畢竟蘊含著一個重要的前提,即自我有其自身的價值:所謂為己,無非是在道德涵養中實現這種價值。同時,以為己否定為人,也意味著將評價的標準從他人轉向自我:個體的行為不再以他人的取向為轉移。就此而言,為己說又包含著按主體自身的理想來塑造自己的要求。[27]

以自我完善與自我實現為目標,決定了道德涵養主要與自我的努力相聯係。孔子對主體的力量抱有樂觀的自信,而主體的力量首先即表現於道德領域。在孔子看來,無論是在道德實踐中,抑或是在德性涵養中,自我都起著主導的作用;主體是否遵循仁道規範,是否按仁道原則來塑造自己,都取決於自主的選擇及自身的努力,而非依存於外部力量。正是在此意義上,孔子強調求諸己而反對求諸人:“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28]如果說,“為己”主要從道德涵養的目標上肯定了自我的價值,那麽,“求諸己”則從道德實踐及德性培養的方式上,確認了自我的能力及價值,二者從不同的方麵表現了對個體(自我)的注重。

當然,作為道德主體,自我不僅僅以個體的方式而存在,它總是同時體現了類的本質,後者要求自我應當具有開放的性質,而不應導向自我中心主義。按孔子之見,自我的完善(為己)並不具有排他的性質,相反,根據仁道的原則,個體在實現自我的同時,也應當尊重他人實現自我的意願。在忠恕之說中,上述原則得到了具體的體現。所謂忠,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29];恕則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30]。一方麵,自我構成了整個行為的出發點,立人、達人,首先以立己、達己為前提,就此而言,忠恕無疑體現了對自我的確認;但另一方麵,主體又不能停留於立己、達己之上,而應推己及人,由立己、達己進而推展到立人、達人。不妨說,立人、達人事實上構成了立己、達己的內容:正是在成就他人過程中,自我的德性得到了進一步的完成。後來《中庸》所謂“成己”而“成物”,體現的是同一原則,它構成了儒家自我實現論極為重要的特征。

把立己與立人聯係起來,同時意味著使個體的自我實現超越一己之域而指向群體的認同。事實上,在孔子那裏,自我的完善內在地關聯著安人。《論語·憲問》中記載:

子路問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

修己即道德上的自我涵養,安人、安百姓則涉及社會整體的穩定和有序,後者顯然已超出了單純的道德關係,而與廣義的社會生活相聯係。這樣,我們便不難看到,道德關係上的自我完善(為己),最終乃是為了實現廣義的社會價值(群體的安定)。孔子的如上看法既不同於無視個體價值的極端的整體主義,也不同於排斥群體的極端的自我中心主義,表現了將個體價值與群體價值,自我實現與社會安定統一起來的思維趨向。

不過,應當指出的是,孔子將安人、安百姓規定為修己的歸宿,同時又內在地蘊含著突出群體的傾向:相對於安人而言,修己(自我實現)多少居於從屬的地位。作為一個從屬於安人的過程,修己的內容主要不是培養獨特的個性,而是使自我合乎社會的普遍規範。這一點,從孔子的克己複禮說中,我們便不難窺見。根據孔子的看法,自我涵養的過程,也就是以仁道原則規範自己的過程;而仁道除了愛人這一基本規定之外,還與複禮相關:“克己複禮為仁。”[31]從廣義上看,禮是一種普遍的社會準則。所謂克己複禮,也就是通過約束自我而使之納入禮所規定的普遍模式之中。一般而論,個體在實現自我的同時,總是要經過一個社會化的過程,而個體的社會化在某種意義上確實與群體認同(社會認同)相聯係,複禮的要求無疑觸及了這一點。但孔子將克己複禮提到了突出地位,以為“一日克己複禮,天下歸仁焉”[32],這就或多或少以群體的認同,抑製了個性的發展。孔子的及門弟子曾參發揮了孔子的如上思想。《論語·學而》中可以看到這樣一段記載: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

在此,反省的主體是自我(吾),反省的內容則是自我是否履行了對其他社會成員所應負的責任,個性的涵養基本上歸屬於對他人的責任之中。

孔門的如上看法注意到了個體的社會認同(個體的社會化)及個體的社會責任,無疑有其積極的意義。事實上,後來儒家“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傳統,便可以溯源於此。然而,在強調自我的群體認同及社會認同的同時,孔子對個體的自我認同未免有所弱化。從孔子的“絕四”說中,我們可以更進一步地看到這種趨向,所謂“絕四”,即“毋意,毋必,毋固,毋我”[33]。這裏固然包含著克服主觀獨斷之意,但“毋我”的價值原則與克己的要求相結合,畢竟過分強化了個體對群體的從屬性。這種趨向如果進一步發展,往往容易導致自我的普遍化(將自我視為某種普遍規範的化身)。在後來正統儒學,特別是宋明新儒學(理學)那裏,我們便不難看到這一點。

當然,孔子所說的“毋我”,還有另一重含義。與注重群體認同相聯係,孔子對社會成員之間的交往予以極自覺的關注。而在交往中,“毋我”的要求即具體化為一種“群而不黨”的原則:“君子矜而不爭,群而不黨。”[34]所謂不黨,強調的是個體間交往的開放性。按孔子之見,主體間的關係不應當導致彼此的否定(相爭)和分離,而應通過交往達到普遍的溝通。在《論語》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這一類的表述:“君子周而不比”[35],“君子尊賢而容眾”[36]。這些近乎律令的命題所含的意義大致相近,其著重之點是在交往中超越私人性和宗派性,建立主體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關係。基於如上的看法,《論語》中對禮的作用做了規定:“禮之用,和為貴。”[37]禮作為一種廣義的交往形式和規範,其原則首先表現為和。所謂“和”,從一方麵看,主要是化解主體間的緊張與衝突,正是在此意義上,孔子把無訟視為一種理想,“必也使無訟乎”[38],無訟即消除人與人之間的相爭;就另一方麵而言,“和”則指通過彼此的理解與溝通,達到同心同德、協力合作。[39]

交往作為人存在的基本形式,首先表現為對自我中心的超越。從某種意義上說,“黨”“比”等,即可以看作自我中心的延伸。孔子以群而不黨、因而不比作為交往的基本要求,實際上在更深的層麵上揚棄了自我中心。但同時,交往又以人與人之間的相互溝通為目標,在相互溝通中,主體間呈現的是一種互為目的、相互尊重的關係,主體的內在價值並未融於他人或“群”之中。所謂“和而不同”,在某種意義上即體現了這一點。換言之,交往的普遍性與公共性,並不意味著排斥個體性原則。就此而言,盡管孔子多少表現出強化群體原則的傾向,但作為儒學的開創者,他對群己關係的看法在總體上仍較為通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