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之辯內在地聯結著力與命的關係。天的超驗化,便表現為命,事實上,天與命常常合稱為天命。儒家所說的命或天命是一個相當複雜的概念。如果剔除其原始的宗教界定,則其含義大致接近於必然性,不過,在天命的形式下,必然性往往被賦予某種超自然的色彩。與天相對的人,自始便蘊含著主體力量或能動作用等規定。這樣,天人關係的考察,總是邏輯地引向力命之辯。

人能否把握並駕馭必然之命?必然之命是否為主體的選擇提供了可能?主體權能是否有其限度?這些問題便構成了力命之辯的基本內容。對命的把握與支配及主體的選擇往往涉及理性與意誌的關係,從而,力命之辯同時又與誌知之辯相交錯。從更廣的視域看,無論是力命關係的探討,還是誌知(意誌與理智)關係的辨析,最終都指向一個更基本的問題——人的自由。人類從自然中分離出來之後,便開始走向自由的艱難跋涉,而這一過程又始終是在必然性的製約下逐漸實現的。力命之辯在某種意義上,折射了自由與必然的如上糾纏。

如前所述,在天人關係上,孔子以仁道的原則為文明社會的基本價值規範。就其內在意蘊而言,孔子所提出的仁道原則不僅要求把人視為目的,而且意味著確認人具有行仁的能力:“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10]“有能一日用其力於仁矣乎?我未見力不足者。”[11]為仁主要是履行道德規範,在孔子看來,人不僅是被尊重、被愛的對象,而且是給人以仁愛的主體。作為道德之主體,人蘊含著自主的力量:為仁(道德行為)並不僅僅是被決定的,還是主體自身力量的體現(由己)。

由己與由人之分,在某種意義上表現為外在強製與內在自主的對峙,以由己否定由人,意味著將主體從外在強製中解脫出來,而這一過程又與意誌的作用相聯係。孔子很注重意誌的品格:“三軍可奪帥也,匹夫不可奪誌也。”[12]不可奪誌,既體現了主體的尊嚴,又表現為一種非外在強製所能左右的內在力量。作為主體內在力量的具體體現,意誌的功能首先展開為道德選擇:“我欲仁,斯仁至矣。”[13]欲即意向,它與由己相結合,便表現為主體的一種決定。在此,主體的選擇(欲仁)即構成了達到仁這一道德境界的前提。

主體的力量當然不僅僅體現於道德選擇與道德決定。在談到人與道的關係時,孔子指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14]此處之道,泛指一般社會理想或原則。[15]人能製定社會理想,並通過自己的努力,使之化為現實,而社會理想在尚未獲得現實形態時,並不能成為塑造人的實際力量。正是基於以上看法,孔子及其門人強調:“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16]這裏表現的,是一種深沉的使命感。它從寬廣的文化曆史背景上,凸顯了主體的曆史責任:主體所麵臨的,已不僅僅是個人的道德選擇,還有弘乎社會之道(理想);主體不僅要對自我的行為負責,而且擔負著超乎個體的社會曆史重任。不難看出,在突出主體社會責任的背後,蘊含的仍是對主體力量更深刻的確認。事實上,“任重而道遠”的使命感,是以“人能弘道”的曆史自覺為前提的。

正是基於人能弘道的信念,孔子遑遑棲棲,顛簸奔走於列國,為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而不懈努力了幾乎整整一生。盡管其“從周”的政治理想早已落後於時代,從而一開始就注定無法實現,但其“知其不可而為之”[17]的弘毅韌勁,確實不僅身體力行了“任重道遠”的曆史使命,而且以悲劇性的形式,表現了對主體力量的高度自信。即使在屢遭挫折、理想幾乎破滅的情況下,孔子的格言仍然是:“不怨天,不尤人。”[18]質言之,不是外部的力量,而是主體自身的能動作用,構成了孔子關注的重心。

可以看出,在孔子如上的論述及實踐追求中,深深地蘊含著對自由的樂觀態度。如果說,“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等命題主要肯定了人的道德自由,那麽,“人能弘道”的斷論,則從更廣的文化創造的意義上,確認了人的自由力量。作為肯定文明價值的思想家,孔子對人類文化的進步始終抱著歡迎的態度,而這種進步同時又被看作人的自由創造的結果,並相應地被理解為人自身價值的現實確證。曆史地看,人對自然的超越,同時也就表現為人的自由不斷實現的過程;自然的人化與人的自然化,總是伴隨著自由的曆史腳步。從某種意義上說,孔子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對以上的文明進程做自覺反思的哲人;而從道德關係及文化創造上強調人的自由,並由此進而突出人的主體性及內在價值,則表現了孔子的理論睿智。

作為具有自由品格的主體,人的自主能力及創造性究竟根源於什麽?盡管孔子對人的自由本性表現出某種曆史的自覺,但在解決如上問題時,其曆史感卻開始為思辨的趨向所取代。在孔子看來,主體固然具有內在的道德力量,但這種力量本身又來自一種超越的根據。當宋國的桓魋欲加害於孔子時,孔子的態度是:“天生德於予,桓魋其如予何?”[19]在這裏,天命構成了主體道德力量之根源,並使主體能在外在強製(包括暴力)下不為所動。盡管如上觀念是在特殊的境遇下表述的,但它顯然具有普遍的意義。進而言之,文化的創造與存亡,也最終依存於天的力量:“天之將喪斯文也,後死者不得與於斯文也;天之未喪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20]文化的創造與延續通過人而實現,但人創造與延續文化的能動作用,歸根到底又根源於天;一旦以天為最高根據,則任何力量都無法阻止文化的創造與延續。作為道德力量與文化創造的根源,天也就是天命,亦即超驗化的必然性。所謂“天生德於予”,無非是指“我”的行為體現了天命的要求;而“天之未喪斯文”,則表明“我”的創造合乎天命之趨向。在此,孔子實際上為主體的力量規定了一個形而上的依據。作為認真反省文明進程的思想家,孔子有見於人的能動作用,然而他並不理解,人自由創造的源泉,即在人的曆史實踐過程之中。在孔子那裏,人的文化創造,主要是以“弘道”的抽象形式展開的,這樣,當進而追尋人所以能弘道的根源時,孔子便不能不將目光投向超驗的天命。

作為主體力量的形而上根據,天命同時又構成了主體活動的限製:它給人的自由創造規定了一個限度。人固然具有弘道的能力,但道究竟能否實現,則取決於命:“道之將行也歟?命也。道之將廢也歟?命也。”[21]這樣,一方麵,人能自由地進行道德選擇和文化創造;另一方麵,這種選擇與創造又始終不能超出天命的範圍,一旦逆乎天命,則要受到天命的無情製裁:“獲罪於天,無所禱也。”[22]從理論上看,自由並不在於離開必然性的支配而為所欲為,離開必然性的所謂“自由”,隻是黑格爾所說的任性,而非真正的自由。孔子的如上看法,多少在思辨的形式下注意到了人的自由不能無視必然。不過,孔子以為道之興廢最終取決於天命,則似乎又有強化天命作用的傾向:相對於天命而言,主體的力量基本上被置於從屬的地位。對天命的如上強化,內在地蘊含著導向命定論的契機。事實上,當孔子要求“畏天命”,並將其放在君子三畏之首時,確實已向命定論邁出了一步:天命似乎被規定為一種淩駕於人之上的至上力量,對此人們隻能敬畏,無法抗拒。

當然,天命的至上性,並不完全排斥理性的作用。正是根據這一思路,孔子在要求“畏天命”的同時,又強調“知天命”:“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23]所謂“知天命”,也就是在認識天命的力量之後,自覺地加以順從。對天命的自覺順從,從另一側麵看又構成了對主體意誌作用的限製。孔子固然注重意誌的功能,並提出了“為仁由己”等命題,對此做了闡釋,但在其整個觀念體係中,理性無疑居於更重要的地位。在孔子看來,意誌的作用如果離開了理性的製約,則往往將導致逆乎天命,從而趨於盲動。當子路問“子行三軍,則誰與”時,孔子的回答是:“暴虎馮河,死而無悔者,吾不與。必也臨事而懼,好謀而成者也。”[24]徒手搏虎,無舟涉河,勇則勇矣,但卻是近乎意誌的盲目衝動,很難說是知命的明智之舉;唯有清醒的理智思考,才能使行為具有自覺的品格。孔子“不與”前者而傾向於後者,表現的是一種理性主義的態度。不過,孔子把理性的取向與“知命”聯係起來,則使其理性主義原則很難擺脫命定論的糾纏。

可以看出,在人的自由這一問題上,孔子的思維趨向具有二重性:作為崇尚文明、確認主體價值的思想家,孔子對主體在道德選擇、文化創造等方麵的自由能力,表現出樂觀的確信;但作為尚未完全擺脫思辨影響的早期人文主義者,孔子並不了解主體力量的現實根源,而是把這種根源推到了超驗之域,並由此邁向了命定論。力命關係上的如上觀點,又與意誌與理智的關係問題聯係在一起。天命對人力的支配,同時又表現為理性對意誌的製約,從而,以理性(知命)自覺順從天命,多少抑製了意誌的自主選擇。總之,人是一種自由的存在,但人的自由始終又以天命為形而上之根據並受到其限定。孔子的如上看法既表現了人對自身力量的肯定以及對自由的向往,又反映了自由的實現在當時還十分有限這一曆史狀況。就儒家價值體係的演進而言,它又構成了儒家力命之辯分化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