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中的天人之辯包含多重意蘊:它既涉及天道觀,同時又關聯著價值觀。從後一意義看,天即廣義的自然及本然,人則首先指主體的創造活動(自然的人化過程)及其成果(表現為不同的文明形態)。對象世界及人本身是否應超越自然狀態?人文世界應當以什麽為基本原則?自然的人化與人的自然化如何定位?這些問題更多地指向價值領域。當孔子對天人關係的價值內涵做自覺反思時,人類早已由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自然(天)與社會(人)的分野也已經曆了一個漫長的曆史進程。對文明的曆史進步,孔子無疑有著深刻的感受。他曾從人與人之間的社會聯係這一側麵,指出了這一點:“鳥獸不可與同群,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1]“斯人之徒”即超越了自然狀態而文明化的人。作為文明時代的主體,人不能倒退到自然狀態,而隻能在人化的基礎上,彼此結成一種社會的聯係。在此,孔子以不容置疑的語氣,肯定了人文的價值。
文明的成果,當然並不僅僅體現在人化的社會關係中,它有著更為廣泛的曆史內涵。在某種意義上,殷周的禮製便可視為文明進步的表征,而孔子對禮的考察,多少也著眼於這一意義。他曾頗為動情地說:“鬱鬱乎文哉!吾從周。”[2]這裏固然表現出某種緬懷舊製的保守心態,但在其背後,卻蘊含著一種更為深沉的價值取向:周禮在此不僅僅是一種往古的陳跡,它同時也是一種廣義的文明象征,從而,“從周”也相應地意味著確認人類文化創造的曆史意義。孔子之注重“夷夏之辨”,表現的也是一種類似的價值趨向:夏之高於夷,主要便在於其文明程度優於後者。也正是從相同的前提出發,孔子對管仲讚譽有加:“微管仲,吾其被發左衽矣。”[3]在此,管仲的功績首先即表現在避免了文明的倒退(“被發左衽”)。
作為一種高於自然的人文存在,文明社會應當建立在什麽基礎之上?孔子提出了仁道的原則。孔子思想以仁為核心,這已是一種普遍的看法。早在先秦,便已有孔子“貴仁”之說。當然,“仁”這一範疇的提出,並非始於孔子。在《詩經·齊風·盧令》中即已見“仁”字:“盧令令,其人美且仁。”《尚書·金縢》中亦開始提到仁:“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藝,能事鬼神。”不過,以上文獻所說的仁,似乎隻是儀文美備的意思,而並不表現為價值領域中一以貫之的理想或觀念。在孔子那裏,“仁”則第一次被提升為一種普遍的價值原則。
《論語·顏淵》記載了孔子對仁的界說:“樊遲問仁。子曰:‘愛人’。”這可以看作對仁的內涵的最一般規定。以愛人界定仁,體現的乃是一種樸素的人文觀念,它首先意味著確認人在天地萬物中的至上地位。在《論語·鄉黨》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段耐人尋味的記載。一次,馬廄失火被毀,孔子退朝歸來,聽說此事,馬上急切地詢問:“傷人乎?”而並不打聽火災是否傷及馬(“不問馬”)。這裏所表現的,是一種人文的關切。它意味著相對於牛馬而言,人更為可貴,因此,關注之點應當放在人之上。當然,這並不是說牛馬是無用之物,而是表明牛馬作為與人相對的自然存在,隻具有外在價值(表現為工具或手段);唯有人,才有其內在的價值(本身即目的)。在問人而“不問馬”的背後,已多少蘊含著如上觀念。
把人視為關切的對象,基本的要求便是尊重人。孔子說:
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4]
敬是人格上的敬重。如果隻有生活上的關心(能養),而無人格上的尊重,那就意味著將人降低為物(犬馬)。人作為不同於物的對象,並不僅僅是一種感性的生命存在。它具有超乎自然的社會本質(人化本質),而這種本質首先是在人與人的相互尊重中表現出來的。對人的敬重,便是對人的內在價值的確認,或者說對人超乎自然的本質特征之肯定。孔子要求通過敬,把對人的關係與對物的關係區別開來,無疑有見於此。盡管他在這裏主要涉及親子關係,但以人格的尊重來凸顯人不同於工具的人文本質,其意義顯然已遠遠超出了親子之域。
表現為愛人、尊重人的仁道原則,以孝悌為基礎:“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5]孝主要體現於親子關係之中,弟(悌)則展開於兄弟關係。一般而論,親子關係及兄弟關係首先以血緣為紐帶,因而帶有自然的性質。然而,這種關係一旦以孝悌的形式展現,便開始突破自然之域而帶有人文的意義:孝悌本質上已是一種社會的倫常關係。孔子以孝悌為仁之本,其內在的含義便是要求將自然的關係人文化,它同時又從一個側麵強調了仁道原則超越自然的性質。按孔子之見,一旦人能從最初的自然關係(以血緣為紐帶的親子兄弟關係)中得到提升(使之進入人文的層麵),那麽,人之為人的族類本質便可以確立,而仁道的實現也相應地有了內在的保證。
有一種常見的看法,即以為孔子主張“愛有差等”,而愛有差等又構成了對仁道原則的限製。這種觀點並非毫無根據,因為當孔子以孝悌為仁之本時,確實有突出親子手足之愛的一麵。然而,由此而否定孔子仁道原則的普遍性,則似乎缺乏根據。如前所述,孔子強調孝悌為仁之本,其真正的旨趣並不是以狹隘的血緣關係來限製仁道原則,而在於將原始的(最初的)自然關係加以人化。就其本質而言,人的文化總是意味著普遍化,它體現的乃是人的普遍的族類本質。事實上,在孔子那裏,以孝悌為本與肯定仁道原則的普遍性,並不存在內在的緊張,毋寧說,前者乃是後者的邏輯前提。從孔子的如下論述中,我們便不難看到這一點:
弟子入則孝,出則弟,謹而信,泛愛眾。[6]
在此,孝悌作為原始自然關係的人化形式,構成了人類普遍交往的出發點;從親子手足之愛到群體之愛(泛愛眾),表現為一種合乎邏輯的進展,而仁道原則本身則在這一過程中進一步升華為一種普遍的規範。後來孟子所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7],體現的大致是同一思路。
就其要求超越自然而言,仁道原則無疑表現出天(自然)人(人文)相分的趨向。然而,天人相分並不意味著天人隔絕。在孔子那裏,以泛愛眾為內容的人道原則盡管突破了自然之域,但始終沒有割斷與自然的聯係。這一點,從孔子對三年之喪的闡釋中,即可窺見:
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8]
父母去世後,子女往往飲食而不覺味美、聞樂而不覺悅耳等,這是思念父母之情感的自然流露,而三年之喪便是基於這種自然的心理情感。孔子以為三年之喪是天經地義的,這當然不免有些陳迂,但他把服喪與人的自然情感聯係起來,則有其值得注意之點。按孔子之見,服喪作為孝的形式,本身即仁道的表現,既然三年之喪以人的自然情感為內在根據,那麽,以孝悌為本的仁道原則,也就相應地合乎人的心理情感的自然要求,而並不表現為一種人為的強製。在此,孔子事實上從心理情感的層麵上,對仁道原則與自然原則做了溝通。以“食旨不甘,聞樂不樂”等形式表現出來的心理情感固然並不能完全與自然的本性等而同之,因為它在一定意義上已或多或少被“人化”了,然而,不能否認,其中確實包含著某種出乎天性(自然)的成分。事實上,即使是情感中的人化因素,也常常以一種自然(第二自然)的方式表現出來。
與上述看法相聯係,孔子在強調超越自然的同時,又提出了“則天”的主張:“唯天為大,唯堯則之。”[9]所謂則天,也就是順乎自然。當然,這並不是要求從文明的社會回到自然狀態,而是指不應當把人文的規範,變成壓抑人的律令。在孔子看來,超越自然絕不能被理解為反自然,自然的人化同時應當看作對自然的順導與升華。《論語·先進》中有如下記載:
子路、曾晳、冉有、公西華侍坐。子曰:“以吾一日長乎爾,毋吾以也。居則曰:‘不吾知也!’如或知爾,則何以哉?”子路率爾而對曰:“千乘之國,攝乎大國之間,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由也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夫子哂之。“求!爾何如?”對曰:“方六七十,如五六十,求也為之,比及三年,可使足民。如其禮樂,以俟君子。”“赤!爾何如?”對曰:“非曰能之,願學焉。宗廟之事,如會同,端章甫,願為小相焉。”“點!爾何如?”鼓瑟希,鏗爾,舍瑟而作。對曰:“異乎三子者之撰。”子曰:“何傷乎?亦各言其誌也。”曰:“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風乎舞雩,詠而歸。”夫子喟然歎曰:“吾與點也!”
相對於子路、冉有、公西華的社會抱負而言,曾點所向往的,是一種自然的境界。這種境界當然不是與鳥獸同群,但通過“浴乎沂,風乎舞雩”而陶冶、渲暢情感,畢竟更多地體現了人與自然的聯係。它意味著,在人化自然的同時,人本身也應當自然化(則天);文明社會的原則,不應隔絕於自然。“吾與點”的感歎所蘊含的,正是如上含義。
從價值觀的角度看,孔子對自然原則的肯定,有其不可忽視的意義。作為價值的主體,人總是首先要經曆一個從自然到人化(社會化)的過程,唯有超越了自然,人才能獲得內在價值(使自身成為目的);但另一方麵,作為人化結果的社會準則,特別是其中的倫理原則,也不應當敵視自然,相反,它需要逐漸內化於主體,成為主體的第二天性(第二自然),這也就是所謂人的自然化過程。社會的規範(包括仁道原則)如果脫離了自然的原則,那就容易衍化為一種虛偽的矯飾,或者蛻變為外在的強製。孔子在提出仁道原則的同時又肯定自然的原則,無疑已注意到自然的人化與人的自然化不應當彼此排斥。
當然,就總體而言,在天人之辯上,孔子基本的價值取向是突出人文(仁道原則):對孔子來說,自然原則的最終意義,便在於更完滿地實現仁道的原則(使之避免蛻變為人為的強製)。可以說,正是仁道原則,從總的趨向上定下了儒家價值體係的基調,並賦予儒家以不同於其他學派的特點。相對於儒家之注重仁道原則而言,後起的道家所突出的,主要是自然的原則。他們以人的自然狀態為理想境界,主張“無以人滅天”,要求由文明(人化狀態)返歸自然。這種看法注意到了文明進步所帶來的某些消極麵,並有見於文明社會的規範與準則不應當違背自然,但同時卻未免忽視了自然的人化及人的尊嚴問題。與道家強化自然原則不同,法家將暴力原則提到了至上的地位,強調“當今爭於氣力”(韓非子),並把刑法等暴力手段作為調節人際關係的唯一準則。如果說,道家的自然原則表現出非人道的特點,那麽,法家的暴力原則則具有反人道的性質。相形之下,由孔子奠基的仁道原則,盡管仍帶有抽象的形式,但畢竟更多地體現了原始人文主義的人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