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演變到宋明,理欲之辯逐漸成為價值觀的中心問題之一。理作為理性規範的內化,從一個側麵體現了人的本質力量;欲作為感性的要求,則更多地滲入了人的自然天性。這樣,按其內在的邏輯關係,理欲之辯即可以視為天人之辯的進一步展開。在明清之際諸儒那裏,天人關係的辨析同樣與理欲關係的討論聯係在一起:

故終不離人而別有天,終不離欲而別有理也。[99]

在此,天人的統一即構成了理欲統一的理論前提。關於理欲統一的價值意蘊,我們將在後文具體論述。

與理學家強調滅人欲不同,明末及清代諸儒首先將欲視為主體的普遍要求:“飲食男女之欲,人之大共也。”[100]即使聖人,亦不能免欲:“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眾人如是也,賢哲亦未嚐不如是也。”[101]作為聖凡共有的趨向,欲不同於道德上的惡:

欲生於情,在性之內,不能言性內無欲。欲不是善惡之惡。天既生人以血氣心知,則不能無欲。[102]

這裏的血氣心知泛指人所具有的自然的屬性及能力(如目能視、心能覺之類);欲即與此相聯係的感性要求,正如人的感性存在不能歸結為道德上的惡一樣,感性的欲望也並非天生的惡。欲與惡的如上劃界,為理欲關係的價值定位提供了理論的依據。

感性欲望與感性存在的同源,決定了二者在人的整個發展過程中的內在關聯。與宋儒對人的生命存在的漠視不同,清儒一再肯定生命存在的價值,並以抑製人的生命力量為人生大病:“人之生也,莫病於無以遂其生。”[103]儒家以仁道為基本的價值原則,在清儒看來,仁的具體體現即在於實現主體的生命潛能:“得乎生生者謂之仁。”[104]而要真正實現人的生命潛能,便不能無視感性的要求,因為生命的完成首先以感性需要的滿足為條件:“聲色臭味之欲,資以養其生。”[105]如果僅僅強調察天理,一味抑製乃至禁絕人欲,則將斷滅人的生意:“使不於人欲之與天理同行者,即以察夫天理,則雖若有理之可為依據,而總於吾視聽言動之感通而有其貞者,不相交涉。乃斷棄生人之大用,芟薙無餘,日中一食而後不與貨為緣,樹下一宿而後不與色相取,絕天地之大德,蔑聖人之大寶。”[106]質言之,根絕人欲則意味著扼殺人的一切生機。

於是,人欲不再是自我實現的道德障礙,而是人的生命力量的確證。感性要求與生生之德由對立而走向了統一,這是一種價值觀念的轉換。正是通過如上轉換,儒家傳統的人本主義開始獲得了新的內涵:它已不僅僅表現為尊重主體的類的本質,而且以關懷主體的生命存在為內容。也正是在這種廣義的人文關懷中,個體的內在價值得到了進一步的確認。當清儒以生生為仁,並將感性要求與生生之仁聯係起來時,我們確實可以看到人本主義趨向的轉型。

人欲不僅僅體現了對生命力量的確證,在更深層的意義上,它同時構成了主體自我發展及實踐活動的內在動力。戴震指出:

天下必無舍生養之道而得存者,凡事為皆有於欲,無欲則無為矣;有欲而後有為,有為而歸於至當不可易之謂理;無欲無為又焉有理![107]

人的一切活動最終都以人的感性存在為前提,反過來,作為感性存在之確證的感性要求(人欲),總是直接或間接地製約著人的活動。在某種意義上,正是實現生命潛能的要求,為人的實踐活動提供了原始的推動力。理學家蔑視事為,追求靜寂,故主張無欲(周敦頤即嚐雲:“無欲故靜”)。相形之下,清儒體現的顯然是另一種價值取向。這裏既有從內斂主靜到積極有為的演化,又蘊含著對人欲作用的不同理解:在“有欲而後有為”的信念中,感性的要求(人欲)已被視為主體創造的內在源泉;它從社會實踐的角度,確認了人欲的正當性及其積極意義。

清儒的如上觀念,明顯地折射了明清之際的市民意識。如前所述,自晚明以來,隨著商品經濟的滋長,市民階層及其社會作用越來越為人所注意。黃宗羲已指出:“世儒不察,以工商為末,妄議抑之。夫工固聖王之所欲來,商又使其願出於途者,蓋皆本也。”[108]從邏輯上說,既然工商皆本,則市民階層要求促進工商業發展的願望,也應當是合理的。這種看法已不同於鄙視利欲的儒家傳統觀念。清中期,工商業雖然受到了某種抑製,但在東南沿海等地,它的發展並未停止,如戴震生長的休寧,便是商人(徽商)活躍的地區之一。戴震本人年輕時亦曾往來閩贛,從事商業活動。作為敏銳的思想家,明清之際及清代的諸儒,或多或少都感受到了新時代趨向,而在他們的價值觀念中,確實也可以看到市民意識的滲入。

當然,確認欲不可免,並不意味著以欲排斥理。在清儒看來,理與欲並不是彼此對峙的兩極,二者存在內在的關聯:

天理充周,原不與人欲相為對壘。[109]

學者隻時從人欲中體驗天理,則人欲即天理矣,不必將天理人欲判然分作兩件也。[110]

理與欲的統一,首先表現在理不能離開欲,所謂從人欲中體驗天理,已蘊含了此意。具體闡述理欲關係時,清儒便明白地指出了這一點:“人心本無天理,天理正從人欲中見,人欲恰好處,即天理也。向無人欲,則亦並無天理之可言矣。”[111]在此,欲已被視為理發生和存在的基礎。

如前所述,與欲相對的理,主要以普遍規範為內容,其具體的形式則是理性的要求。和人欲主要與個體的感性存在及生命力量相聯係不同,理性的要求更多展示了類的普遍本質。然而,正如認識論意義上的理性必須建構於感性之上一樣,價值觀上的理性要求也難以遊離感性的需要,後者決定於如下的基本事實:類的普遍本質總是存在於個體之中。一旦抽去了感性的基礎,理性的要求便將成為無生命的抽象教條,從而變得幹燥、貧乏,並失去其本來的存在價值。當清儒指出“薄於欲者之亦薄於理”[112]時,顯然已注意到了這一點。

理作為普遍規範的泛化,總是關聯著道德原則,欲則在其本源的層麵上表現為物質需要,從而,理與欲之辯在更廣的意義上同時涉及道德原則與物質需要的關係。在清儒看來,道德原則的完美體現,並不在於淨化人欲,相反,真正的道德境界總是表現為遂欲達情:“道德之盛,使人之欲無不遂,人之情無不達,斯已矣。”[113]理學家以抑製乃至泯滅人欲為達到道德之境的前提,則表現了不同的思維趨向:它的實際內蘊在於道德與人欲的對立,如此對立的結果並不是維護道德而是廢棄人倫。在這方麵,宋儒實質上已開始向釋氏靠攏:“離欲而別為理,其唯釋氏為然。蓋厭棄物則,而廢人之大倫矣。”[114]如前所述,道德總是具有二重性,它既超越於感性要求及物質利益,又並非完全與之隔絕:就其起源與作用而言,道德的功能在於協調社會的利益關係,並最終使物質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離開了這一目標,道德原則及倫常的現實意義便容易被架空。從孔孟開始,儒家較多地突出了道德超越感性這一麵,並相應地強調了對主體利欲的抑製。這種價值取向固然突出了道德的內在價值及其崇高性,但同時也多少使之趨於抽象化,後者在宋儒那裏表現得更為明顯。相形之下,清儒指出理不能遊離欲,無疑更多地賦予道德以現實性品格,它同時也使正當的物質需求獲得了較為合理的價值定位。

從另一方麵看,感性的要求確認著人的生命力量,漠視感性的要求而片麵張揚理性的原則,往往將導致生命意義的失落。因此,清儒一再反對信理太過:“儒者不患不信理,患在信之過,而用法過嚴者,亦是一病。”[115]宋儒強調以理滅欲,即有此弊。理與欲的隔絕,不僅使自身變得抽象化與貧乏化,而且不免流於冷酷的理性專製。戴震曾尖銳地指出了這一點:

理欲之分,人人能言之……尊者以理責卑,長者以理責幼,貴者以理責賤,雖失,謂之順。[116]

六經、孔、孟之書,豈嚐以理為如有物焉?外乎人之性之發為情欲者,而強製也哉![117]

原始儒學固然注重人的理性本質,但並不完全無視人的感性存在,而在宋儒那裏,理性的要求越來越成為超驗的規定。在理性至上的價值結構中,個體的意願、需要變得無足輕重,而在上者則以理性的名義壓製在下者,總之,作為外在於人欲的超驗趨向,理性失去其應有的精神感召力,而開始蛻變為內在的強製工具。理性專製推向極端,便不可避免地引導到以理殺人:“其所謂理者,同於酷吏之所謂法。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理殺人,浸浸乎舍法而論理死矣,更無可救矣!”[118]所謂以理殺人,首先表現了對生命價值的漠視。它表明,理性一旦脫離了感性,便容易在價值觀上走向人道原則的反麵。

當然,理與欲的統一不僅僅在於理不應當摒棄欲。作為感性要求的體現,欲往往滲入了自然的本能,帶有某種自發的性質。如果任其自流,同樣容易導致消極後果。正是基於此,清儒在肯定欲不可滅的同時,又一再反對縱欲:“縱欲趨利,則天下求無其人而不得,是人類之狼蠆也。”[119]正因為人欲一開始便與人的自然存在相聯係,故一味縱欲便不免將人降低到動物的水平。要避免這一歸宿,便不能離開理的製約:“天理者,節其欲而不窮人欲也。”[120]正是以理製欲,構成了理欲統一的另一重要內涵。對理性規範作用的如上確認,既滲入了從自在走向自為的要求,又表現了對人的本質力量的注重。在這方麵,清儒並沒有離開儒家的價值傳統。

不過,與容忍正當的人欲相應,清儒所謂以利製欲,並未導向寡欲或滅欲。按清儒之見,理性的作用不僅僅表現為自我約束,而且同時展開為一個推己及人的過程,對人欲的合理調節在於由遂己之欲到遂人之欲:“遂己之欲,亦思遂人之欲,而仁不可勝用矣。”[121]“以己之情通乎人之情,以己之欲通乎人之欲,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122]一旦每一主體的正當人欲得到實現,理性的要求也就同時得到了具體的體現:

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123]

推己及人本是儒家的為仁之方,其形式主要表現為理性的推論,但在清儒那裏,這種理性的形式之下又蘊含了對人欲的普遍尊重。這裏無疑體現了理與欲的統一,但其重心已由理對欲的抑製,轉向了欲的普遍實現:當清儒以人欲各得界定天理時,即明顯地蘊含了這一趨向。可以看出,在如上理解中,人欲已不僅僅意味著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它可以通過推己及人而達到彼此協調與溝通,而理性的作用首先即體現於這一過程之中,這種價值取向既揚棄了理性的專製,又避免了感性的僭越。

從先秦開始,理欲關係便與義利關係交織在一起,成為儒家價值體係的基本問題。前文曾一再提及,作為普遍規範的內化,理更多地表現了人的類的本質,欲則首先植根於個體的生命存在。與強調自然的人化相應,儒家對理性本質的關懷往往超過了生命存在。事實上,從自在的人走向自為的人(自然的人化),常常被理解為個體的社會化,而這一過程同時又是通過確立理性的主導地位而實現的。在宋明理學中,以天理壓倒人欲為特征,強化理性本質的趨向又得到了片麵的發展。對理欲的如上定位顯然帶有某種本質主義的特質,它不僅難以擺脫感性與理性的內在緊張,而且容易走向本質與存在的分離。相對於這一傳統,清儒注重生命存在的意義,並在主張以理製欲的同時又肯定“正德非以傷生”[124],“理者存乎欲”[125],無疑多少化解了感性與理性的緊張,而它的更深層的價值意義則表現為個體存在與普通本質的雙重確認。這一價值趨向,從另一側麵展示了儒家價值體係的自我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