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根據清儒的看法,人的價值首先表現在化“天之天”(自然)為“人之天”,而後者又具體展開於造命、相天的過程。

命是儒家價值體係中早就出現的範疇,它與力相對,表現為一種必然趨勢;而這種趨勢又往往被賦予某種神秘的形式。盡管荀子已剔除了命的神秘形式;但在正統儒學中,命仍然主要被界定為一種超驗的力量。相形之下,清儒似乎更多地上承了荀子的思路。按清儒之見,命並不體現任何神秘的意誌,而完全表現為一種自在的力量:“天之命,有理而無心者也,有人於此而壽矣,有人於此而夭矣,天何所須其人之久存而壽之?何所患其人之妨已而夭之?其或壽或夭不可知者,所謂命也。”[79]天與命是同一序列的範疇,天的自在性,使命也呈現為一種自然(無心)的趨勢。在此,清儒主要做了還原的工作(命由神秘的必然被還原為自然的力量)。那麽,從正麵看,命的具體內涵究竟是什麽?清儒對此做了如下的解說:

天者,理也;其命,理之流行者也。[80]

質言之,命即理在自然過程中的體現,對命的如上界定既肯定了命(必然趨勢)的自在性,又展示了其作為事物穩定的內在聯係的特性。

命作為自在的必然趨勢,首先存在於主體之外並製約著主體的實踐。然而,對明清之際諸儒來說,主體並不僅僅是被決定者,在化天之天為人之天的過程中,人同時表現出一種造命的能力。與黃宗羲齊名的清初大儒孫奇逢已指出:“有誌之士,不聽命於數,我由命造,命亦由我造。”[81]這是當時相當普遍的觀念。如陳子龍亦認為“誌士仁人莫不窮其力之所至而不言命之所有”[82]。質言之,主體不應當被動地受命。王夫之對此做了進一步的發揮:

唯造命者而後可以俟命;能受命者而後可以造命,推致其極,又豈徒君相為然哉?[83]

他肯定了君相可以造命之說,但又做了重要的補充,即強調不僅君相可以造命,而且每一主體都具有作用於命的能力:“一介之士,莫不有造焉。”[84]這樣,人可造命便被提升為一個普遍的命題。

所謂造命,即在實踐過程中支配和利用必然之理,並由此實現主體的目的。命作為理之流行,本是對象之間的自在聯係,唯有通過主體的作用,才能為人服務。在這一意義上,王夫之認為道之用依乎人:“道行於乾坤之全,而其用必以人為依。”[85]主體支配必然之理(道)並使為人所用的造命過程,展開於天人關係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就對象而言,它表現為對自在之物的改造:“金得火而成器,木受鑽而生火,惟於天下之物知之明,而合之,離之,消之,長之,乃成吾用。不然,物各自物,而非我所得用。”[86]金屬加熱後可以鍛打成器,這是必然之勢,而人在支配了這一必然之勢後,便可以通過具體的實踐活動,將其改造成合乎人需要的存在,這一過程即構成了前文所謂的化“天之天”為“人之天”的具體內容。總之,唯有以造命為中介,才能揚棄對象的自在性質。正是在這一意義上,王夫之認為:“自然者天地,主持者人。”[87]

主體的作用同樣體現於自我本身。人降生到世,總是包含著各種自然的潛能或稟賦,如目有視的功能,耳有聽的功能,等等,但這種自然潛能唯有經過後天的努力過程,才能成為“人”的現實能力:“夫天與之目力,必竭而後明焉;天與之耳力,必竭而後聰焉;天與之心思,必竭而後睿焉;天與之正氣,必竭而後強以貞焉。”[88]在此,造命便表現為通過盡人力以實現自然的潛能,並使之取得人化的形式。

化自然的稟賦為人的現實能力,當然隻是主體造命於自身的一個方麵;在更深層的意義上,這種作用還展現於人的德性及本質的形成之上。王夫之對此做出了較多考察。在他看來,人與動物不同:“禽獸終其身以用其初命,人則有日新之命矣。”[89]動物(禽獸)的本性是命定的,其自然的稟賦即構成了它一生的本質,換言之,它隻能被動地接受天之所賦。人的本性則並非由自然的稟賦所決定,從而完全不同於即成的規定。從根本上說,人的本性乃是形成於主體自身的創造過程,而並不是一種先天的命運。所謂人有日新之命,便是指人性處於不斷創造過程中,也正是在同一意義上,王夫之強調人性“日生而日成”[90]。在成性(人的德性與本質之形成)的過程中,人固然要以自然的稟賦為根據,並受到其影響,但同時又“自取自用”[91],亦即積極地進行權衡取舍。這種看法確認了人在塑造自我中的能動作用,並相應地揚棄了對人性的宿命理解。

也正是從成性(人的德性與本質形成於主體自我塑造過程)的觀點出發,王夫之對宋明理學,特別是程朱的人性理論提出了批評。朱熹對天地之性與氣質之性做了區分,以為氣質有清有濁,人的愚賢即取決於氣質的清濁:“稟氣之清者為聖為賢,如寶珠在清冷水中;稟氣之濁者為愚為不肖,如珠在濁水中。”[92]這種看法實際上賦予人性以命定的性質:人的德性(賢或不肖)完全決定於天之所賦,主體的後天努力無法改變這種命定的天性。這種人性問題上的命定論受到王夫之的責難:“且其以所稟之厚薄清濁為命,而成乎五德之有至有不至,則天既予之以必薄、必濁之命,而人亦何從得命外之性以自據為厚且清焉!”[93]朱熹以命之清濁厚薄解釋性,其結果即限製乃至勾銷主體自我選擇、自我塑造的能力,從而使人成為天命的被動接受者。對這種人性命定論的否定,從另一個側麵突出了主體自身在成性(從自在的我走向自為的我)過程中的作用。

從主體認知能力的形成到性日生日成,可以視為命由我造在自我實現中的體現,但造命過程並不限於此,它同時展現於外在的社會關係。在考察親子君臣之倫時,清儒指出:

天下之物與我同源,而待我以應而成。故盡孝而後父為吾父,盡忠而後君為吾君,無一物之不自我成也。[94]

親子、君臣關係是廣義的社會倫常關係,主體在世,總是與父、君共處於一個社會統一體中。然而,在清儒看來,社會的倫常關係(不是血緣的自然關係)並不僅僅是一種外在的強加,也不是絕對的命定,它同時又是通過主體自身的自覺活動而建構起來的。所謂盡孝而後父為吾父,盡忠而後君為吾君,便是指唯有通過主體的具體實踐(盡孝、盡忠),才能真正形成社會倫常意義上的親子、君臣關係,而無一物不自我成,則強調這一過程的普遍性。

清儒的如上看法與宋儒顯然有所不同。與人性問題上宿命觀點相應,宋儒常常突出社會倫常關係的強製性,他們一再宣稱:“君臣、父子、天下之定理,無所逃於天地之間。”[95]依照這種理解,則君臣、父子便成為天命在社會倫常關係上的具體化,主體對此隻能消極接受,而無法抗拒。清儒以主體的實踐過程(盡孝盡忠等踐履)為社會倫常關係建立的前提,無疑揚棄了對社會關係的這種宿命規定。它在更廣的曆史視野上展示了主體的“造命”能力。

從邏輯上看,力(主體力量)命(外在必然性)關係可以視為天人關係的進一步展開,化“天之天”為“人之天”的人文原則如果貫徹到底,便應當引向對主體力量的確認。然而,在宋明新儒學那裏,人文的原則卻總是與宿命的觀念糾纏在一起,一方麵,他們在天人關係上將側重之點更多地放在自然(天)的人化,而自然的人化首先以肯定主體的作用為前提;另一方麵,他們又一再地強化天命的統攝性,從主體的品格到廣義的社會倫常關係,都或多或少被賦予某種命定的性質。不難看出,在天人關係上的人文原則與力命關係上的宿命傾向之間,存在著某種緊張。這種理論上的緊張,顯然削弱了儒家價值體係的內在力量。相形之下,明末與清代諸儒在要求從“天之天”走向“人之天”的同時,又提出了造命的觀念,並將其展開於對象、自我、社會各個領域,從而空前地突出了主體的力量。對力命關係的如上理解,既抑製了儒家價值體係中的宿命論潛流,又化解了宋明儒學所包含的內在緊張,儒家價值體係由此多少獲得了新的生機。

明清之際諸儒肯定一介之士均可造命,使人自然聯想起泰州學派造命卻由我之說,在以力抗命(否定宿命論)這一點上,二者確實有相通之處。不過,泰州學派由強調造命,又忽視了普遍之道對主體行為的規定:“此身才立,而天下之道即現,此身才動,而天下之道即運。”[96]在此,自我對道的宰製,完全壓倒了道對自我的製約。這種看法帶有明顯的意誌主義傾向。相對於此,清儒表現出不同的思路。王夫之在這方麵更具有代表性。按王氏之見,主體固然有造命的能力,但造命不能離開循理:“唯循理以畏天,則命在己矣。”[97]所謂循理畏天,便是自覺地遵循必然之理,換言之,造命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意違背自然規律。

清儒肯定循理與造命的統一,可以看作天人之辯的進一步展開。事實上,循理即在更深的層麵上表現了對天(自然)的認同,而這種認同又構成了命由我立的前提。王夫之指出:

己無不誠,則循物無違而與天同化,以人治人,以物治物,各順其受命之正,雖不能知者皆可使由,萬物之命自我立矣。[98]

在此,合乎必然之理(循物無違)與天人合一(與天同化)表現為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麵。正是在這種統一中,人進而支配外部對象並使之由“天之天”轉化為“人之天”。可以看出,通過力命之辯與天人之辯的溝通,清儒既揚棄了宿命論,又拒斥了意誌主義,從而表現了更為健全的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