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利之辯是儒家價值體係一再涉及的問題。孔子而下,不同時代的儒家思想家對義利關係做了種種辨析。作為儒學的傳人,理學家同樣將義利之辯視為價值觀的一個重要方麵。程顥曾說:“天下之事,惟義利而已。”[131]由此不難看出宋明新儒學(理學)對義利關係的注重。當然,在理學家那裏,義利之辯又被引申為理欲之辯,從而使其價值體係亦呈現出更為複雜的形態。
義具有內在的價值,這是儒家的基本理論設定,這一預設同樣為宋明新儒學所接受。不過,新儒學並沒有停留於以上信念,而是試圖通過引入理,對此做出進一步的論證。朱熹曾對義做了如下界說:
義者,天理之所宜。[132]
理總是超越了特殊的時空,因而具有普遍必然性。作為當然之則的義,之所以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即在於它體現了理的要求。新儒學的這一看法注意到了當然之則與普遍(必然)之理的聯係,其視野無疑較前人更為開闊。義作為行為的規範,不能僅僅建立在個人的利益追求之上,因為各人之利總有特殊的一麵。不同個體之間的利益往往彼此衝突,在此基礎上很難形成普遍的準則。理則體現了社會人倫普遍的本質的聯係,唯有以此為根據,才能使義(規範)超越特殊的功利計較,成為普遍的行為準則。朱熹溝通義與理,顯然多少有見於此。當然,新儒學之以理規定義,更多地著重於為義的至上性提供本體論的論證。如前所述,在新儒學中,理不僅具有普遍的品格,而且被賦予超驗的、形而上的性質,與之相聯係,以理釋義,同時亦意味著義的超驗化與形而上化。
這種超驗化首先表現為義與功利的脫鉤。在新儒學看來,義既然體現了天理的要求,則不應包含任何功利的內容。換言之,合乎義(當然之則)便不必考慮利:
為所當為而不計其功,則德日積而不自知矣。[133]
誼必正,非是有意要正,道必明,非是有意要明;功利自是所不論。[134]
這些看法,與董仲舒“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之說大致一脈相承,它實質上由強化義的超功利性而完全抽去了道德的功利基礎,其道義論傾向是相當明顯的。對義的如上淨化,無疑使道德原則由超驗化而趨於抽象化,但其中又包含著突出道德的內在價值這一麵,後者在培養崇高的道德節操等方麵,顯然有其不可忽視的意義。宋明時期,士林特別重視節氣,而在民族的危難之秋,也確實出現了不少像文天祥、於謙這樣舍生取義的誌士仁人;唯義所在的道德追求,在這裏已具體化為富貴不能**、威武不能屈的凜然正氣,從而形成了一種正麵的價值導向。
當然,作為一種抽象的倫理原則,唯義所在的道義論又有其理論上的負麵意義。為了對此有一個具體的了解,我們不妨看一下理學家的如下議論:
人皆知趨利而避害,聖人則更不論利害,惟看義當為與不當為,便是命在其中也。[135]
在這裏,義(道德原則)被規定為一種無條件的絕對命令:主體隻能別無選擇地服從義的規範,而不能做任何的功利計較。這種看法實際上已使道義論帶上某種宿命論的色彩。如前所述,在強調天命(天理)製約時,宋明新儒學曾把當然等同於必然,從而使履行當然成為主體的定命。義屬於廣義的當然,新儒學將惟義所在與命在其中聯係起來,可以視為以當然為必然的邏輯引申,而通過這種引申,道義論與宿命論便開始融合為一。因此,正是在新儒學那裏,義務論取得了某種強製性的形式。
義作為無條件的絕對命令,總是超越了個體而具有公共的品格,而利則首先與特殊的個體相聯係。因此,在宋明新儒學看來,義利關係也就是公私關係:
義與利,隻是個公與私也。[136]
此處之公與私,實質上也就是整體與個體。這樣,宋明新儒學即在溝通道義論與宿命論的同時,又將義利關係與群己關係聯係起來。義在某種意義上是群體之利的體現,用張載的話來說,即“義公天下之利”[137]。與義相對的利則指個體之利,就此而言,義利關係確實可以視為群己關係的具體展開。與群己關係上對個體原則一定程度的容忍相應,新儒學主張為所當為而不計其功,並不意味著絕對地排斥利,而更多的是強調利的考慮應當合乎義:“聖人於利,不能全不較論,但不至妨義耳。”[138]“利為不善,不可一概論……夫利和義者善也,其害義者不善也。”[139]質言之,義作為絕對命令,其絕對性並非僅僅表現在義自身的淨化,而且同時在於要求利無條件地服從義。
宋明新儒學以天理為義(當然之則)的唯一根據,並由此完全否定了當然之則的功利基礎,無疑表現了對義的抽象理解。不過,他們把義利關係與群己關係前後打通,並要求以普遍之義製約個體之利,則並非毫無所見。前文曾一再提到,利首先與特定個體或集團的需要相聯係,而個體及特殊集團之間的需要常常並不一致,從而,利益關係也往往呈現出緊張與對立的趨向。如果僅僅以利為行為的調節原則,則不可避免地將導致社會的衝突。與之相對,義則超越了特定的個體之利,體現了一定層麵的“公利”,因而唯有以義製約利,才能使個體通過自我約束而適當協調彼此的利益關係,從而以非暴力(刑罰)的方式來緩衝社會的對立。事實上,宋明新儒家之強調以義製利,利不妨義,其著眼之點亦首先在於通過公其心以避免社會的衝突:
苟公其心,不失其正理,則與眾同利,無侵於人,人亦欲與之。若切於好利,蔽於自私,求自益以損於人,則人亦與之力爭,故莫肯益之,而有擊奪之者矣。[140]
曆史地看,社會的穩定固然離不開法製的保障,但同樣需要道德的調節。理學家突出義的普遍製約作用,反對唯利是求,這對於維係人際的和諧,避免社會的無序化,確實有其不可忽視的意義。
然而,理學家要求淡化功利意識,固然有其正麵的範導作用,但這種要求常常引向了對功利意識的過度壓抑。理學以公私劃分義利,誠然接通了群己關係與義利關係,但以利為私,同時亦表現了對利的某種貶抑。事實上,從以理界定義到利不妨義,抑製功利意識構成了理學一以貫之的主導原則。在王陽明的如下議論中,我們可以進一步看到這一點:“仁人者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一有謀計之心,則雖正誼明道亦功利耳。”[141]這樣,合乎義的利雖然得到某種容忍,但功利意識(謀計之心)卻完全處於摒棄之列,換言之,功利的追求不容許進入動機的層麵。一般而論,功利的原則可以看作一把雙刃劍,它既可能對行為做消極的範導,從而導致個體之間的利益衝突,也能夠在一定條件下成為推動社會前進的動因。曆史地看,技藝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政治結構的調整等,往往最初都與功利的追求相聯係。黑格爾曾認為,惡常常成為曆史運動的杠杆,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同樣可以說,功利的追求往往成為曆史演進的杠杆,而功利意識的普遍缺乏,則容易減弱社會的激活力量,從而使之趨於停滯。事實上,宋明新儒學對功利意識的過分壓抑,對宋以後至近代以前的科技、經濟等的發展,確實產生了難以否認的滯緩作用。
理學家之嚴於辨析義利,並非僅僅出於思辨的興趣,它同時也是對曆史的曲折折射。北宋時期,曾出現過兩次重要的政治變革,這就是著名的慶曆新政和熙寧變法。慶曆新政的發起者是北宋政治家範仲淹。為改革當時的弊政,他向仁宗提出了十項建議,其內容是:“一曰明黜涉;二曰抑僥幸;三曰精貢舉;四曰擇官長;五曰均公田;六曰厚農桑;七曰修武備;八曰減徭役;九曰覃恩信;十曰重命令。”[142]這些改革措施涉及經濟、政治、軍事、教育等各個領域,而滲入其中的基本指導思想則是功利的原則。範仲淹的新政綱領明顯地受到李覯的影響,李覯曾致信範仲淹,勸範“立天下之功”[143],範則稱李“實無愧於天下之士”,並將其推薦給仁宗。可以說,李覯實際上為慶曆新政做了思想上的準備並提供了理論的根據,後者具體便表現為對功利原則的闡發。在李覯看來,治國之本即在財用:“治國之實,必本於財用。”[144]而財用則是功利追求的結果,因此,功利的原則是天然合理的:
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為不可言?[145]
範仲淹的新政十事,即可視為這種功利原則在變法綱領上的具體展開。
慶曆新政之後的另一次變革,即熙寧變法,其主持人是著名政治家及思想家王安石。王安石倡導變法,旨在達到富邦強兵,其中均輸法、農田水利法、青苗法、市易法等,便以“富邦國”為目標;將兵法、保甲法等,則是為強兵服務。新法的理論基礎是所謂“新學”(荊公新學),新學的特點之一則是注重事功及確認功利原則。按王安石之見,“聚天下之人,不可以無財”[146]。因此,功利的追求完全是正當的:“理財乃所謂義也。”[147]這已是以利釋義了。新學的這些看法曾引起同時代一些人的不滿,如司馬光便將王安石視為“言利”小人,並批評他“聚文章之士及曉財利之人,使之講利”[148]。這些批評從一個側麵表明,熙寧變法的基本指導思想乃是功利的原則。
慶曆新政與熙寧變法都沒有達到預期的結果,可以說是夭折了。兩次變革失敗的根源當然是多方麵的,但過分地急功近利無疑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如前所述,範仲淹新政與王安石變法基本的指導思想是功利的原則,而在強調功利追求合理性的同時,範、王對社會利益關係的道德製衡等似乎未能予以足夠的重視,這就使變法一開始便潛下了一種危險的趨向。當時保守派對新政的批評,也正是抓住了這一點。簡言之,新政的推行及失敗,確實從一個方麵顯露了單純強化功利原則的弱點,而理學家則在一定意義上比較敏銳地注意到了這一點,如程顥在給神宗的上疏中,便憂心忡忡地說:“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浸衰,尤非朝廷之福。”[149]程顥是王安石同時代的人,曾親身經曆了熙寧變法。這種擔憂,顯然是目睹了當時的狀況之後而發。朱熹則認為新法的根本弊病即“獨於財利兵刑為汲汲”[150],亦即僅僅突出功利的追求。正是有見於功利原則過分強化所帶來的負麵效應,宋明新儒學再次將義利之辯提到了重要的地位。但在注意功利原則內在弱點的同時,理學家們又似乎忽視了功利原則的杠杆作用,並片麵地抑製與弱化了功利意識,從而導向了另一極端。
如前所述,利總是指向人的感性需要:利的實現最終表現為人的感性需要的滿足;義則更直接地體現了理性的要求,從而義利關係邏輯地關聯著理欲的關係。在先秦儒學及董仲舒那裏,我們已經可以看到二者的聯係。宋明新儒學則從更一般的理論層麵,將義利之辯展開為理欲之辯:
仁義根於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於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151]
理學家所說的理,常常既指形而上的規範(當然)及超驗的本體(必然),又兼指主體的先驗理性,在後一意義上,理與性相通(所謂“性既理”亦暗示了這一點)。朱熹將義規定為人心固有之天理,便是強調義植根於普遍的理性要求。欲則有廣、狹二義,廣義的欲兼指感性的需要與感性的要求,狹義的欲則僅指人的感性要求。如果說,義利關係主要通過外在的社會群己結構而展現出來;那麽,理欲關係則更多地取得了內在的形式。
從理論上看,感性需要與感性要求是兩個不同層麵的範疇,需要表示存在的狀態,要求則反映了主體的發展取向。對人的感性需要,理學家並不否定,朱熹曾說:
飲食者,天理也。[152]
若是饑而欲食,渴而欲飲,則此欲亦豈能無![153]
飲食代表了主體基本的物質需要(感性需要),而在朱熹看來,這種需要的滿足完全是正當合理的,並無任何惡的意味。也正是在相同的意義上,朱熹認為:“日用之間莫非天理。”[154]理學家的這些看法注意到了感性需要本身並不是道德領域的問題,它既無善的屬性,又無惡的屬性。對感性需要的如上理解,使理學家的理欲之辯保持了一定的理論伸張度,從而不同於泯滅感性需要的虛無主義。
然而,理學家所說的欲,同時又指人的感性要求。盡管理學家並不完全無視人的感性需要,但對感性要求則采取了不同的態度。朱熹說:“飲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155]這裏明確地將感性需要與感性要求做了區分:飲食滿足的是人的基本感性需要,要求美味則代表了人的感性欲求。在理學家看來,後者表現了一種私的趨向:
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則其心私而且邪。[156]
私與邪是道德領域的問題,大致代表了道德上的惡。正由於人欲具有道德上的負麵意義,因而理學家一再強調“克治”私欲。
感性的欲求與功利的要求在某種意義上有相近之處,正如過分地追求個體之利難免導致社會衝突一樣,感性欲求的過度膨脹也會引發社會的緊張。因為感性的需要一旦轉化為感性的要求,便取得了個體的形式(成為自我的欲求)。在社會滿足這些要求的條件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個體的欲求往往很難如願以償,如果對這種欲求不加節製,則容易使之轉化為一種破壞性的力量。同時,感性的欲求主要體現了人的感性存在,僅僅追求感性欲望的實現,往往使人很難超越感性的層麵。而人如果僅僅是感性意義上的存在,顯然不能視為健全的主體,就此而言,理學家要求克製人欲,確實不無所見。
然而,感性要求的過度膨脹固然容易導致消極的社會後果,但它本身並不具有惡的屬性。理學家將人欲等同於道德上的惡(私且邪),意味著在理論上走向另一極端。按理學家之見,作為感性欲求的人欲,與天理不可並存,二者呈現為截然對立的關係:
天理人欲相為消長,克得人欲,乃能複禮。[157]
主於道則欲消。[158]
天理人欲不並立。[159]
既然感性的欲求與體現形而上之規範的理性要求無法相容,結論便隻能是滅人欲。事實上,理學的先驅周敦頤已提出了無欲的主張。他不同意孟子的寡欲之說,認為人欲不能僅僅限於寡,而應進而達到無:“予謂養心不止於寡焉而存耳,蓋寡焉以至於無。無則誠立明通。”[160]對人欲(感性要求)的這種態度,大致定下了理學的基調。在理學家的論著中,我們可以一再地看到這一類的議論:
至若論其本然之妙,則惟有天理而無人欲。是以聖人之教,必欲其盡去人欲而複全天理。[161]
必欲此心純乎天理而無一毫人欲之私,此作聖之功也。[162]
這種主張與原始儒學顯然有所不同,它在某些方麵似乎更接近於佛學的看法。佛家認為,要由迷而悟,便必須斷滅情欲,理學的無欲之說與之顯然頗有相通之處。不過,佛家在無欲之外又主張無念,後者意味著放棄理性的思慮,對感性欲求與理性思慮的雙重否定,使佛學避免了理與欲的衝突。與此相異,理學的無人欲則與強化理性功能相聯係。因此,正是在理學那裏,無欲之說開始展開為理與欲的緊張與對立。
理與欲的緊張,首先表現為理性對感性的排斥。如前文一再提到的,宋明新儒學所謂天理,主要展示為理性的要求。張載早已點明了天理的如上內涵:“所謂天理也者,能悅諸心,能通天下之誌之理也。”[163]悅諸心,亦即合乎理性的趨向,欲則關聯著感性的生命存在。與理欲的如上內涵相聯係,所謂存天理、滅人欲,意味著以理性精神的發展,抑製感性的生命力量的展現。理學家津津樂道的所謂“孔顏樂處”,實質上即一種缺乏感性生命基礎的精神境界。一般而論,人固然應當超越感性的層麵而達到理性的升華,但如果僅僅注重理性精神的發展而完全無視感性生命的充實,則理性的精神境界不免趨向於抽象化與玄虛化,而人本身則相應地容易成為片麵的存在。事實上,理學家所向往的那種“惟有天理而無人欲”的人格境界,確實帶有單向度的性質。
從另一方麵看,感性欲求的過度膨脹固然容易導致社會的不穩定,但在適當的範圍內,它也可以成為主體創造的內在動力。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完善感性生命的願望等,常常成為精神創造的直接推動力;離開了感性之源,理性精神不僅會變得貧乏,而且將失去創造的活力。[164]理學家強調革去人欲,確實可能使理性精神漸趨於枯萎。在純乎天理的精神世界中,主體所麵對的,不外是由形而上的規範所構成的道德王國,精神的豐富內涵往往為抽象的道德律令所取代,而主體的原創性則相應地受製於存天理的過程。
理性從一個方麵體現了人的普遍本質,感性則更多地關聯著人的個體存在。在宋明儒學看來,人之所以為人,即在於有天理:“人之所以為人者,以有天理也。”[165]從而,理性的專製同時意味著強化人的本質(人之所以為人的類的規定性),而這種強化總是與漠視個體存在相聯係。正是從存天理、滅人欲的前提出發,理學家得出了餓死事極小的結論:
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166]
守節是對天理(形而上的類本質)的維護,生死則涉及個體的存在。相對於天理的要求,個體的存在似乎完全微不足道:極小與極大之分背後所蘊含的,絕非僅僅是男尊女卑的觀念,毋寧說,它的真正內涵乃是對個體存在價值忽視。[167]可以看出,在宋明新儒學那裏,理與欲的對立,最終導致了本質與存在的分離。從天理的優先到本質壓倒存在,儒家的價值體係進一步被賦予某種本質主義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