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孔子到孟子,儒家大致已形成了一種注重義的傳統,後者同樣製約著荀子。事實上,在荀子那裏,禮義常常並提。正如禮必須加以遵循一樣,義也不容偏離:“行一不義、殺一無罪而得天下,不為也。”[49]得天下在廣義上帶有功利性質,不以得天下而行不義,意味著確認義的內在價值。就這方麵而言,孔孟荀確實有其前後相承之處。[50]
不過,在對義做進一步界定時,荀子與孔孟表現出不同的思路。如前所述,孔子在強調義以為上的同時,又對義做了某種“淨化”,從而多少使之成為一種遊離於現實基礎的先驗原則。與之相異,荀子對義的外在基礎做了更多的考察。根據荀子的理解,義並不是一種抽象的先天原則,與禮一樣,它在本質上形成於社會發展的曆史需要: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製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51]
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故義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52]
在這裏,義的作用表現為兩個方麵:其一,通過確定度量分界,合理分配物質財富,以消除和避免紛爭,從而保證整個社會的穩定;其二,調節社會等級結構中不同個體的關係,以形成社會群體的凝聚力,從而增強駕馭自然的力量。無論是消除紛爭,還是強而勝物,都表現了廣義的功利要求。荀子以二者為義產生的社會前提,實際上從曆史起源的角度,肯定了道德(義)的社會功利基礎。於是,義不再僅僅根源於人的先天理性或良知,它首先表現為社會發展的曆史產物。正是通過這種曆史的理解,荀子開始在某種程度上揚棄了義的封閉性與抽象性。
循沿如上思路,荀子進而認為,作為道德原則的義不僅在曆史起源上有其廣義的功利基礎,而且其現實形態也並非隔絕於實際的功利:“故知節用裕民,則必有仁義聖良之名,而且有富厚丘山之積矣。”[53]“治萬變,材萬物,養萬民,兼製天下者,為莫若仁人之善也夫。”[54]“循其道,行其義,興天下同利,除天下同害,天下歸之。”[55]如此等等。在此,節用裕民、材萬物、養萬民、兼利天下等功利的結果,實際上構成了義的一種現實確證;換言之,真正的義,最終總是與功利的效應相聯係。相對於孟子之強調“惟義所在”,荀子的視野已開始由義的內在價值轉向了其外在價值,而在這種轉換中,義本身也獲得了更為具體的內容。
對義的曆史起源與現實確證的考察,從不同側麵展示了義的外在基礎(包括功利基礎)。它對孔孟的道義論(義務論)傾向無疑有所糾偏,就儒家義利之辯的演進而言,荀子如上考察的意義,也首先表現於此。盡管道義論在後來的儒學中一直占著主導的地位,但抑製道義論的思想同樣也綿綿不絕,後者的理論淵源之一便可追溯到荀子。
義的外在基礎,表現了廣義的利對義的製約,但這僅僅是義利關係的一個方麵。按荀子之見,義作為當然之則,同時又具有調節利益關係的功能;如果離開義的規範而片麵逐利,那就很容易導致消極的後果。
苟利之為見,若者必害。[56]
上好利則國貧。[57]
利克義者為亂世。[58]
質言之,一旦撇開義而唯利是求,則利往往會走向自己的反麵(害)。正是在此意義上,荀子認為:“保利棄義謂之至賊。”[59]就其要求以義製利而言,荀子顯然並沒有離開儒家的傳統。不過,在荀子那裏,以義製利的著重點並不僅僅在於強調道德原則的至上性。對荀子來說,義本質上代表了一種更為根本、恒久的利。以義製利,意味著通過義的調節,以實現根本、恒久之利。這樣,以義製利與唯利是求之對立,便同時表現為注重根本恒久之利與追逐一時之利的區分,而君子與小人之別,首先也體現於此:“君子道其常,而小人計其功。”[60]
荀子在指出義有其外在功利基礎的同時,又注意到了義對利益關係及功利活動的規範和調節,多少已表現出統一義利的價值取向。較之孔子離開義的社會曆史根源而強調“義以為上”,荀子的義利觀無疑顯得更為融通。然而,如果由此做更深一層的分析,則不難發現,在荀子那裏,當義向利接近時,其內涵已開始發生轉換。為了具體地了解這一點,我們不妨看一下荀子的如下論述:
先義而後利者榮,先利而後義者辱;榮者常通,辱者常窮;通者常製人,窮者常製於人。[61]
仁義德行,常安之術也。[62]
體恭敬而心忠信,術禮義而情愛人,橫行天下,雖困四夷,人莫不貴。[63]
諸如此類,尚可列出不少。作為道德原則的義,在這裏實際上已被賦予一種工具的意義:遵循義並不表現為無條件地服從絕對命令,而是為了求得榮通安貴;換言之,義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獲取名利(榮通)的方式(術)。如前文所論,道德本質上具有二重性:它既有現實的基礎及外在價值(作為手段的善),又有其超越功利的內在價值。相對於孔孟過分強調義的超功利性,荀子注意到義並非抽象的律令,無疑有其不可低估的理論意義,然而由此而將義工具化,則又趨向於另一片麵。從總體上看,荀子固然並不完全否認義的內在價值,但在他那裏,道德的工具性,畢竟似乎壓倒了其超越性;較之孔孟,荀子對道德的超功利性與崇高性,未免有所弱化。讀荀子的文著,我們確實常常可以看到清醒的理智分析和權衡,諸如“見其可利也,則必前後慮其可害也者,而兼權之,熟計之”[64],等等,但卻較少體驗到道德的崇高力量及其內在的感染、震撼作用。荀學沒有能夠成為儒學的正統,恐怕與其如上的價值取向不無關係。
荀子所說的義,也就是理:“義,理也。”[65]利則指向感性需要的滿足,而感性需要(物質需要)首先以感性欲望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樣,義利之辯便內在地涉及理欲之辯。按荀子之見,人之有欲,源於人的本性,因而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現象:“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66],“雖堯舜不能去民之欲利”[67]。作為一種與人的存在相關的現象,人欲本身並不是惡的稟賦,因而不應人為地加以壓抑、禁絕:“棄其天養,逆其天政,背其天情,以喪天功,夫是之謂大凶。”[68]合理的方式是通過適當地滿足人的感性需要,以順乎人的欲望。正是基於這一看法,荀子主張:“養人之欲,給人之求。”[69]這種觀點與孟子的寡欲之說頗有不同,表現了對人的感性需要與欲望較為通達的態度。
養人之欲當然並不意味著對人欲可以不加節製,而對欲的節製,即體現了理的功能;欲之是否向消極方麵轉化,主要即取決於它是不是合乎理:
心之所可中理,則欲雖多,奚傷於治?……心之所可失理,則欲雖寡,奚止於亂?[70]
從廣義上看,理既是普遍的規範,又是這種規範的內化,後者具體表現為理性的要求(與感性欲望相對的精神需要);這樣,理欲之辯同時即展開為兩種需要(感性的物質需要與理性的精神需要)之間的關係。在肯定人欲不可強逆的同時,荀子將人的理性要求提到了相當重要的地位,以為一旦理性精神得到升華,那麽,感性的需要便可以獲得相應的調節:
所謂“心平愉”,是指由精神的充實而達到的心靈寧靜和滿足。在理性的精神境界獲得提升之後,感性的追求便有了其限度:即使粗布蔬食,也可養人之欲。
不難看到,荀子對理欲關係的理解,內在地滲入了崇尚“孔顏之樂”的儒學精神。盡管荀子並沒有像後來的正統儒學那樣,對人的感性欲望和物質需要加以貶抑,而是采取了較為寬容的態度,但理性精神的升華顯然被置於更為主導的地位。如果說,義利之辯上的理智計較(權衡)多少使孔子開創的理性主義傳統有所變形,那麽,理欲之辯上的如上思維趨向,則使荀子又接近於儒家理性主義的本來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