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以不失其義為獨善其身與兼善天下的統一基礎,內在地蘊含著對義的注重。義作為一般的當然之則,其內化形式表現為主體的道德意識。就後一含義而言,不失其義也就是確立並保持穩定的道德意識,這種道德意識,孟子稱之為“恒心”。恒心的形成以什麽為前提?孟子對此做了探討:

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是故明君製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43]

製民之產,是孟子仁政說的基本內容之一,作為仁道的引申與展開,它同時又被賦予了道德的意義:正是恒產,構成了恒心的必要條件。在此,孟子已開始注意到了道德意識與經濟境況之間的關係:恒心總是建立在恒產之上。相對於孔子“義以為上”的命題,孟子的如上看法無疑已觸及道德的外在基礎。

就其深層內涵而言,恒產與恒心所涉及的,乃是人的需要與道德要求之間的關係。所謂製民之產,無非是使人們能夠獲得一定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從而得以滿足基本的物質需要(“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隻有在達到這一點之後,才可能產生道德的要求(使之從善)。關於這一點,孟子在另一處做了更明確的闡述:“聖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44]水與火在日常生活中總是多而易得,如果滿足基本需要的生活資料(菽粟)能像水火那樣充足,那麽,要求人們去遵循道德規範便變得比較容易了。在這裏,孟子實際上對人的感性需要采取了比較寬容的態度,並把這類需要的滿足視為一種合理的要求。尤為值得注意的是,孟子以基本感性需要的滿足為“仁”的前提,這就肯定了,不能把道德理解為遠離基本需要的抽象規範。

不過,以恒產為恒心之前提,並不意味著可以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完全歸結為利益關係。如果僅僅考慮利益得失,那就很難避免社會成員之間的緊張與衝突:

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45]

人的存在固然離不開利,恒心的形成也不能完全撇開感性需要的滿足,但利總是首先與特殊的集團或個體相聯係,而不同的集團、個體的利益關係往往並不一致,這樣,以利為行為的唯一原則(上下交征利),便無法保持社會的穩定:社會最終將在衝突中走向危亡。在此,孟子已清晰地看到了,把人際關係僅僅納入利益框架必然會導致消極的社會後果,換言之,應當將人從單純的利益計較中提升出來。

事實上,在孟子的無恒產則無恒心說中,已經蘊含著超越功利關係的要求:恒產固然是恒心的前提,但恒產本身並不是目的,製民之產的目的是使民形成恒心。作為道德意識,恒心無非是義(當然之則)的內化,而義作為普遍的規範,總是體現了一般的公利,因而能夠對特殊的利益關係加以調節。當梁惠王問孟子:“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的回答便是:“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46]所謂亦有仁義,即以仁義為調節利益的準則。在孟子看來,義對利的這種規範作用,主要便是通過恒心而實現的,一旦普遍地確立了恒心,則“上下交征利”的社會衝突即可得到緩和。

作為一種價值原則,“亦有仁義”的要求與法家的主張顯然不同。孟子的時代,法家已經崛起。在義利關係上,法家的基本傾向是重利輕義,商鞅便認為:“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47]此處之禮既是指政治製度,又包括一般的道德規範。法家以為變法不應當受舊製度的束縛,這固然有其曆史的合理性,但由此將功利與道德對立起來,以功利排斥禮義,則又走向了另一極端。在有利則不必循禮的原則下,功利成為唯一的追求目標,由此構成的社會,必然將充滿衝突與對立。事實上,在法家價值原則影響下的秦國,便明顯地表現出如上特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甚至緊張到彼此監視、互相告發的程度。[48]相形之下,孟子要求以義製利,亦即運用當然之則對利益關係做出合理的調節,似乎更多地注意到了道德在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中的作用。從另一側麵看,利益關係帶有一種手段的性質:在利益計較之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僅僅是一種互為手段的關係,而義則超越了單純的手段,就此而言,以義製利同時意味著揚棄人際關係的工具性(手段性)。

不過,在糾重利輕義之弊的同時,孟子對義的功能又做了不適當的強化,以為隻要合乎義,則不必考慮行為的後果:

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49]

這裏包含兩重含義:其一,道德原則(義)具有至上的性質,它並不以道德領域之外的經驗事實為基礎;其二,對主體言行的價值判斷,不必以行為的結果為依據,而隻需看其動機是否合乎義(惟義所在)。這樣,義本身似乎便成了目的,而主體的行為則相應地表現為為義而行義。從這方麵看,孟子不僅沒有超越發端於孔子的義務論傾向,而且使之進一步趨於明朗化。

義本質上體現了理性的要求,與“惟義所在”的主張相應,孟子將養其大體提到了重要的地位:

體有貴賤,有大小,無以小害大,無以賤害貴。養其小者為小人,養其大者為大人。[50]

所謂小體,亦即人的感官,與之相聯係的是人的感性需要;大體則是心之官,與之相聯係者為理性的需要。養其小體,主要表現為感性需要的滿足;養其大體,則以理性需要的滿足為內容,孟子以小體為賤,以大體為貴,並要求無以小害大,無以賤害貴,顯然將理性的需要置於感性需要之上。一般而論,感性的需要往往帶有自然的性質,而理性的需要則更多地體現了人之為人的族類本質,就此而言,孟子對養其大體的注重,無疑具有使人超越自然的存在並更完美地實現族類本質的意義,但由此而貶抑小體(以之為賤),則似乎又未能對感性需要做出合理的定位。後一偏向在孟子的恒產與恒心之說中,已以潛在的形式存在:一方麵,恒心(道德意識)的形成固然要以基本需要的滿足為前提,但另一方麵,基本需要的滿足又以恒心的確立為目標。就後者而言,製民之產與基本需要的滿足事實上隻具有手段的意義,對這種看法做進一步的推論,便可以很自然地引出“無以賤害貴”的結論。總之,盡管孟子對人的感性需要並未采取簡單排斥的態度,但他以貴賤區分大體與小體,畢竟又蘊含了重理輕欲的價值取向,而這種取向同時又可以看作惟義所在之義利觀的邏輯引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