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晚近有關中國“民間社會”性質的爭議中,中國曆史學家又再如瞎子摸象般,作想當然的描述。但這一回卻是一頭十分龐然的大象。據我的理解,論據是這樣的:“公共空間”,也就是士紳階層以大眾的福祉活動於其中的場所,自晚明以來一直在發展,慈善機構的發展便是證明。[2]而且,獨立的誌願組織在明清兩代有悠久傳統,它們的活動形成了一個“民間社會”,組成了“公共空間”。[3]清代末年,報紙的出現和立憲運動的推行,使地方士紳(至少是在上海)涉入了國家事務的爭議,他們的眼界也擴闊到了鄰裏以外。[4]盡管如此,“民間社會”的獨立性也容易被誇大,因為直至民國,即使在上海,也沒有商人或誌願組織有自由管理自身的事務。他們的自由沒有法律的保證,而或明或暗的政府幹預卻相當突出。[5]

我發現有關的討論,至少據我的理解,不盡如人意。第一,我發現討論中所用的詞匯很有限。盡管嚐試把晚清的事件置諸明代的脈絡,但慈善卻是一根十分脆弱的線,難以提挈“公共空間”。第二,有關的討論借來了哈貝馬斯的論見,卻遺漏了其中相當基本的一點。哈貝馬斯相當令人信服地指出,18世紀西歐的公共空間,與社會獨立於政府之外的觀點,同步發展。哈貝馬斯借用了人的總體活動即“民間社會”乃受自然律法而非人為律法規管的傳統立場,斷言“民間社會”讓其倡議者得到一個他們可據之限製國王行為的平台。[6]傳統智慧把“社會”視為給定的,而哈貝馬斯的新意在於他把“民間社會”認定為一種智性建構。很多問題由此而展開,其中少不了的一個,就是“社會”或“民間社會”的理念是一個曾經影響過中國的建構。第三,有關的討論把適用於中國範圍內關於國家─社會的傳統論見,即地方社會整合到中國的國家,拋諸腦後。國家與其組成部分的關係,其實是哈貝馬斯不曾探討的一個領域,這方麵可視為他論見中的一個弱點。如果有人辯稱(無論怎樣沒有說服力),歐洲的國家規模遠小於明清時代的中國,因而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也沒有那麽複雜,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就中國而言,國家的範圍從宋代至清代一直在擴展,任何置整合地方社會於不顧的論見,都不能說是從整體上把握了中國。

我之所以有這樣的看法,主要是因為我一直在研究的中國地區,鮮有用上述“民間社會”的詞匯來談論。曾經有過一個時期,任何根據珠江三角洲的研究成果,反對把中國社會概括為一個整體的看法,都無人理會,理由是珠江三角洲是一個例外。但時移勢易,我認為我們現在對江南地區已有足夠的了解,明白到有關這個地區的研究是如何的貧乏,而對於蘇州或上海的研究能給予我們這兩個地方以外製度變遷的知識又是如何的少。至目前為止,沒有就任何一個江南城鎮作過研究,以顯示其管治事務如何運行,而盡管晚明江南地區的宗族和士人常被提及,但還沒有一個研究把他們與土地持有和商業、廟宇和神龕這些社會環境廣泛聯係起來。我們這些研究珠江三角洲的人與研究莆田的人有著共同的目標,但看到根據散亂的資料對江南地區,而很多的時候是對江南地區以外的整個中國社會,所做的粗略概括,便不免感到沮喪。地方誌特別是鎮誌,基本上無人理會,而很多江南的族譜也無人問津,目前至少已有可能把材料的閱讀與造訪當地結合起來,倘若還隻是把江南地區當作僅存在於紙上來撰述江南社會史,那真可算是一個奇跡。

我的研究同行和我自己仍在嚐試掌握珠江三角洲的社會史,在這篇文章中,我希望在珠江三角洲社會史一種說法的基礎上,顯示有關國家涉入民間社會的討論可以是如何大大的不同,並將歸結到對不同研究取向的一般意涵所做的若幹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