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述,已可見出潭岡鄉在潭岡及其周遭範圍可以說是一個實在的政治單位。因此,潭岡鄉鄉會董事局會議記錄相當大的一部分,讀來就像外交史,記錄了公職人員代表潭岡鄉與其他鄉簽署協議。例如,械鬥所引致的1913年潭岡鄉燒村;地方市集或新近開墾土地(沙田)的爭奪;解決與鄰鄉的捕魚、養鴨和禾耕糾紛;或替鄉民收租,都給人這樣的印象。還有就是,潭岡鄉加入了一個鄉村聯盟的網絡之中,形成一個地域權力構成,也使人產出這樣的印象。

以下董事局會議記錄的一個片斷描述了1913年所發生的事情,可以作為例證:

民國二年4月30日,由於羅坑林氏之前侵害沙塘葉氏,雙方爆發械鬥。沈姓縣長與紳耆等下鄉調解。當時,嶺背林氏和潭岡阮氏也有仇怨,因此沈縣長也召集兩鄉紳耆,請他們約束各自子弟,不要訴諸暴力。[沈縣長說,]哪個鄉首先動武,就唯哪個鄉是問。[於是]兩鄉紳耆就締結和約,其中一份寄存縣政府備案。雖然這和約是五月七日所立,但下月日,嶺背林氏就放火燒毀阮氏所在的潭岡的北部的一個裏,還綁架和殺害了一些人。這是鄰人所共知的。[33]

我們從另一個記載中得知,嶺背林氏與羅坑林氏聯手,而潭岡卷入其中,則被人看成是羅坑與另一個鄰鄉深仇大恨的延伸。[34]

然而,這種鄉鄰關係之中看不見例如從地權或婚姻建立起來的人際關係。以下是鄉會董事局須仲裁的一個案例,顯示了其中的複雜性:

具訴詞人阮業培,謹訴事。為前數月間,因前清時,培曆數十年領耕嶺背鄉林統宗子孫林相裘之田,坐落土名龍坑口雙造田一坵,該稅約八分餘。至光緒初年,林相裘經手將此田典與潭岡鄉承典,後再將田按揭銀弍拾餘兩,皆由前時有瓜葛親戚來往之故也。是以該田曆年俱是阮姓收租。而林姓之人,見有統宗祖糧稅柱頭納糧,並不見有田租收益。其林相裘親屬林好,特意查問該鄉林紹遐:“伯曆年為糧長,可以知此事詳細否?”乃林紹遐遂將此田始末緣由說與林好知悉,欲追查原田發賣、贖回典數、割除糧稅起見。偶因培現年小兒等置買本鄉人田產數畝,所以林紹遐查究此田曆年批與培等承耕,必要我將原田說明坐落某處。我為佃人,對他言明亦實情實理,並無奸尻之情。豈料林紹遐、林好等再勸我承買此田,是為兩便。我話須要依正規條,出帖招報數月清楚,才敢承買,正為患於未然。故首先出帖,越十餘天,未見有典數來報,不敢交易。再次出帖,冀其當眾聲明妥協,方敢立契交易。至再標帖,本鄉辦事處執事人等話買受林姓此田。我當時回話此田並無交定銀……[35]

他被控的罪名是提出從林氏那裏買入這塊土地,而盡管他有這番申訴,鄉會董事局仍堅持判他有罪。

司理在對被告的指控中,稱用作證據的按揭契是偽造的。問題的關鍵看來在於買方業培在原來的按揭占一席位。但是,理據似是而非。一個姓林的把地按給了阮氏的祖嚐以取得土地租給一個與阮氏祖嚐無關的阮氏中人。抵押雙方是姻親關係,而土地擁有者與耕種者之間則是地主與佃戶的關係。但是,土地既已抵押出去,繳稅的責任盡管仍在地主,他也已失去了土地的掌控權。在這樣的情況下,司理設法把受抵押人剔除出去,也就可以理解。一方麵,他可能想保護受抵押人,另一方麵,他可能想把稅項轉移給一個潭岡鄉鄉民。

鄉領地經過鄉民的買賣,或擴展或縮減,必定是一個常見的現象。這可能就是鄉會規定鄉民不得賣地給外鄉人,而鼓勵他們從外鄉人那裏買入土地的理由。[36]我們也可以看到,某人與鄉民合謀,可以把外鄉地主擁有的土地剔除出去。有一個例子,一個姓阮的鄉民試圖占有潭岡鄉的一塊已經由司理確認為沙塘葉氏所有的土地,這個鄉民稱這塊地是他從陳氏租來的。[37]在這個例子中,司理的主要考慮似乎是維護第一租戶的權益,而不是服務於地主的利益。顯而易見,鄉政府之間的親善友好關係在所有權的爭訟案中攸關重要。

縣政府怎樣介入鄉村關係,正是如何界定國家權力的一個關鍵問題,而在評估這種介入之時,必須把縣政府使用財力或武力的能力,與其在認受各鄉的行事上所起的作用,清楚地區分開來。20世紀二三十年代是中國大部分地區,也是潭岡鄉及其周遭的多事之秋。這期間,潭岡鄉遇到多宗綁架案,而在1924年,鄉村之間傳言即將發生械鬥,這使嶺背的鄉民遷離本鄉。[38]早於1919年,縣已派兵維持治安,並且準許鄉民複村。[39]

由於縣所出兵並非無償的,潭岡鄉鄉政府也意識到縣的介入必須減至最低。例如,賦稅應由鄉收取和上繳——如有需要,將由辦事所墊付,因為縣部隊下鄉執勤,要向鄉收費,例如,1924年是每天60元。[40]但是,1937年潭岡鄉與新會豪族三江趙氏就某些沙田發生爭執,便要求縣政府在收割時派兵援助。縣的資源有限:隻派出了十個士兵,這一次炫耀武力馬上消除了趙氏的威脅,但卻無法防止阮氏後來的領地損失。[41]

縣政府派兵下鄉直接介入,不是常有的事。縣方麵根本就沒有資源。在潭岡鄉的會議記錄中所見的,是晚清權力鬥爭的延伸,縣成為爭訟的中心,在緊張時期,則成為動員的核心。會議記錄中有三個例子,顯示出縣怎樣處理爭訟:阮氏與嶺背林氏爭奪雙方交疊地區內的禾耕、與緊鄰的水邊黃氏爭奪養鴨權,以及與三江趙氏爭奪沙田。[42]阮氏在頭兩件案中得直,在最後一件案中接受縣長的勸諭妥協。在幾個案子訴訟期間,潭岡鄉鄉政府在縣城設置了辦事處,並且獲得法律服務。[43]

法律的裁決也許並不如阮氏所強調的那樣。水邊黃氏勢較弱,在訴訟中唯有啞忍。林氏在裁決之後幾乎馬上就拿起武器收取禾耕,直至1937年換了頭人,而且阮氏提出了一個正式的禾耕協議,事情才現轉機。[44]趙氏沒有從阮氏手上買入沙田,卻試圖在阮氏的領地內耕種,而結果阮氏要向縣裏要求派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