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政府享有某種裁決權在廣東南部地區相當常見,但是,鄉政府負擔起出租鄉裏所有私人土地並收取租金的工作,則可能是潭岡鄉所獨有的。不過,這一點並無新意。從宗族文獻中可以證明,集體管理資源是宗族欲達到的一個願望,盡管難得實現。[21]而就潭岡鄉而言,償還重建借貸的需要可能促進了集體資源管理。
鄉政府掌控土地的一般原則寫在1916年為重建而製定的興族積聚會規章之中。規章列明,鄉政府的收入和重建借貸的還款取自工資、貿易以及租金的征稅。那個時候,已經確立了鄉政府對所有公家財產應該有永久控製權,而對私人財產則應該有期限管理權的原則。鄉政府負擔起把所有潭岡鄉阮氏所擁有的土地出租的工作;在償還積聚會的借貸後,鄉政府保管族產所得的所有租金,而私人產業租金的一個固定份額——按1916年的規劃為30%,規章付諸實行時則是20%——則歸還給所有者。實際上,取自工資或商業稅項的收入很少,鄉政府的大部分收入來自租金。
有人會以為,鄉政府的措施誘使私人地主向鄉府隱瞞其財產,而他們也可能以非阮氏族人的名義掩飾正式的所有權,而間接控製自己的產業。會議記錄顯示了這樣的做法,不過並不常見。鄉政府在意的,基本上是鼓勵阮氏族人使用自己的土地,而不是外姓的土地,以便維護潭岡鄉的領地完整。
有一個原則看來是早已確立了的,那就是出租已發展的農地不同於出租其他的地權,例如養鴨權,或在河上某些地點安裝樁柱網的捕魚權。盡管有明文規定,所有這些都應該是價高者得,但是當準備分配農地的時候,司理報告說由於投標價太高,所以遭到不少鄉民反對,而他未事先征詢鄉會董事局,便接受了解決辦法,族人每人可分得兩畝良田,固定租金四元。[22]分配方法沒有受到質疑,也從未重訂過。會議記錄提到私人買賣,有的沒有向鄉政府報告,但是,一直在使用的農地,沒有一塊拿出來招標過。
農地以外其他土地的使用權,除了禾耕征收權外,的確經常出租給價高者。以這種方式出租的土地包括鴨埠、樁柱網點,以及魚塘。可能包括在內的還有擺渡經營權,這本身盡管不是一種土地權,卻也與土地權密切相關,因為在競投中顯而易見,中標者有權獨家使用宗族的各個渡頭,包括阮氏擁有巨大利益的鄰近墟市的那個碼頭。除了擺渡權外,中標者不一定要是阮氏族人,而有些例子表明中標者並非阮氏族人。
鄉政府在管理土地時看來須維持收入不至脫離實際,但同時又須為本鄉謀福祉。土地優先出租給自己的族人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如果佃戶是族人,那麽辦事所便可以行使較大的司法權。不過,鄉裏土地經營的特性是有大量鄰鄉的鄉民去去來來,因此,土地管理不可能與鄉村政治劃清界限,尤其是在多個社群的共同土地權互相重疊,例如實施禾耕收費的情況之下。
因此,應如所料,鄉政府最在意的是開源。這有時是增加生產,但通常是找機會擴大征稅權。會議記錄中偶然可以找到一些反對,而我們可以從鄉政府的反應中看出它始終依恃其立法能力。例如,早於1922年,潭岡鄉便已確認其有權招標承辦豬糞收集——糞肥的一個恒常來源,一種常見的鄉村權利——然而卻沒有人投標。辦事所並不退讓,反而向鄉會建議設定未經許可收集豬糞的罰則。[23]在三次會議上提出過這個罰則,其後就再也沒有提起過,而盡管決定已下,但在鄉村環境中,卻不大能夠執行,徒然顯示鄉政府的權力是如何不濟。
一個鄉的政府在征收租稅方麵所享有的優勢,當然就是占盡了地利與人和。[24]就潭岡鄉而言,這種優勢以外,還有記錄保存的功夫、立法的能力、民團的建立,以及保證租稅收入的種種措施,加以配合。鄉政府的政策清楚說明這些措施可能是些什麽:
收割稻穀的憑證發出十天之後,為了收取租穀,村辦事所的經理和職員,和保衛隊成員,就會造訪宗族內欠租未交者的家……如果要動用船隻到村中收取租穀[運往市場],村辦事所會派職員一人、鄉董事會七名代表中的一、二人,保衛隊成員一、二人,到該船隻旁,登記誰運送稻穀、數量幾何。[25]
也有類似的條例針對魚塘的租戶,隻是少了售賣糧食的管製。[26]此外,倘若遇到欠債的租戶是個外鄉人時,司理應該怎麽辦,說得還是含糊不清,那麽以下事件應該可以表明,同樣的原則基本上也是適用的:
一年前,本族某個成員開列的田產中,有一塊當地稱為“豬鹿橋”的一畝六分田,原來是沒有被登記的。原因是當該成員上報田產時,他沒有聲明佃農是誰。不久,該成員過世,而他弟弟同樣也不知道“豬鹿橋”這一畝六分田的佃農是誰。直到現在,我們才發現“豬鹿橋”緊挨著梁姓的田產,“豬鹿橋”之前就是租給梁家村某人。“豬鹿橋”的梁姓佃農欠租已經很久了。我們村的某位長老說知道“豬鹿橋”的梁姓佃農是誰,我們就請這位長老和另一位長老一同到梁家村找“豬鹿橋”的梁姓佃農,索取租穀。可是,“豬鹿橋”的梁姓佃農拒絕見他們,梁家村的人甚至不把“豬鹿橋”的梁姓佃農的地址告訴他們。這位長老說,他知道“豬鹿橋”這塊田地在哪裏,日後他會帶同保衛隊到田裏收割租穀。但他擔心收割租穀期間會有糾紛,所以他寫了個狀子,請求開會表決。[27]
司理在下一次會議上報告說:“有關這塊田(“豬鹿橋”),我昨天派人收割租穀,並派保衛隊沿途保護。佃農不敢吭聲。”[28]在鄉村的環境中,收租也總得有武力和手腕的配合。
鄉政府的收租能力至少對於那些在非由潭岡主導的地區擁有土地的祖嚐司理來說是一種誘因,吸引他們交租給辦事所。至少有兩個例子,是祖嚐與辦事所訂立協議,為辦事所提供產業的資料,以交換部分所收的租金。[29]從這些例子可見,製定鄉會規章的鄉民,尤其是大地主,看來不會在沒有若幹把握的情況下這樣做。
但是,大多數潭岡鄉鄉民都不是大地主。潭岡鄉的田產記錄顯示,1919年,222個登記地主當中,124個(56%)有田少於四畝,而隻有40個(18%)有田多於八畝,最大的地主有田也僅38畝。[30]顯而易見,小地主把他的產業置諸集體管理之下並無好處,尤其是收費高達60%。此外,由於大多數農地都是以固定租金租出,所以,20世紀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初期的價格上升便形成了壓力,讓地主把產業轉移到集體管理之外。因此,會議記錄中沒有提到其他反對租務安排的聲音,也許是異乎尋常的。
由重建工作開始直至20世紀30年代後期分別擔任興族積聚會主席和鄉會主席的業英和績基退休之後,一些跡象顯示一股不滿的潛流在1939年和1940年浮上表麵。1939年,一些較大的祖嚐推動召開了一個公開會議,會上反對把私人土地留給辦事所管理。問題相當嚴重以至縣政府派代表出席,而結果是鄉會同意把管理權交還給所有地主,自願交出管理權者除外。取消租金提成,代之以收費,私人產業三成,祖產四成。鄉會的地位在會上也受到質疑,但仍通過了保留鄉會的動議。[31]
可是,反對鄉會的聲音並沒有就此而止。1940年,一班鄉民向難得蒞臨潭岡鄉演講的縣長激烈抗議鄉會和辦事所。鄉民的不滿從業英的管治開始。他們指控潭岡鄉的賬目年結並未如原先承諾那樣公布,董事局也未按規章所定選出。更有甚者,新的司理上任後,索取額外收費,但收入卻沒有確當的記錄。敢於出聲的鄉民都給抓去禁錮起來。私人農地歸鄉管理已經二十年,而鄉政府還要繼續多管七年。很可能是基於前一年所做的決定,縣長可以公開表示鄉會並無越權,然而,這番公然的挑戰看來顯示鄉會以強硬手段管治的時期已經一去不返了。[32]
辦事所失去管理權後,恢複了其維持法紀、仲裁,和提供福利的傳統角色。1940年之時,現實的狀況可能相當嚴酷,以至需要租金收入的三至四成來維持這些服務,但現在已經不是那回事。如果辦事所不再是土地管理人,那麽,它還可能向鄉民索取這樣高的收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