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國家看來滲進了鄉村政治之中,但其權威卻並非來自直接的權力行使,而是來自較為隱晦的文化轉變,與民國時期國家結構的演變,及其對鄉領導層法理地位的影響有關。到了1940年,國家對於潭岡鄉周遭鄉村的權力構成,影響已經不大,然而政治語言的確改變了,國家的角色也可能有了新的意義。

潭岡鄉可能從來都不是一個很強大的鄉,又或者是一個由士紳主導的鄉。[45]政治在潭岡鄉1919年重建時起已經有了新的意義,潭岡在周遭地區的影響力可能因而擴大。宗族原則當然是維持了,但鄉會並沒有把自己建立成另一宗族祖嚐。反之,鄉會一麵禁賭禁煙,[46]一麵則與其視為墮落的傳統風俗撇清關係。在最初的規章中,“鄉中建築,除孔廟外,不能設立什式廟宇”。[47]規章並未排斥祠堂,但有一條則說明“回鄉後,隻準起太祖祠一間,私夥祖祠不起”。[48]鄉會董事局至少在其後十年循此以往,1929年下令廢除某些與鄉村結婚儀式中“玩新娘”有關的習俗。[49]

這些決定可能沒有一個有效。20世紀30年代鄉裏有廟宇,鄉裏並不舉行醮會,但鄉民以睦鄰為由,要求董事局批準從鄰近的醮會巡遊中把神明迎接過來。[50]到了1938年,司理攻擊利用土地神維持地域聯係的做法。他向鄉會董事局報告說:

查鄉間陋習,如甲裏之人,到乙裏居住者,必要其入社,否則來居住者不得在其裏中生產或死亡。然入社矣,其要求納費,又無定律,隨其裏中之愛憎以為衡。此種流弊,既不便於人民,而於本鄉公有屋地,將來亦受影響,不能流通銷售。故入社這種惡習,非嚴加取締不可。是否有當,謹請裁奪示遵。[51]

潭岡鄉的文化轉變並不在於鄉政府能廢除什麽,而在於能施行什麽。

鄉政府屬意於舉行年度慶典而不是宗教儀式,以紀念1919年的重建。1935年年度慶典的程序表詳細列明,到會者於下午四時五十分集合,五時十五分祝酒,五時二十分起立齊唱《我鄉吾所愛》,同時燃放鞭炮。[52]鄉會的會議記錄提到,慶典是在農曆三月廿一日舉行;其中包括早上拜祭祖墳,並且分豬肉;而在唱完了鄉歌後,鄉會董事局、鄉政府人員、學校校長和學生、民團、居於潭岡鄉和僑居外地的鄉民代表,依次向祖先靈位行禮。[53]慶典當日,現代文明、民國格式,與祭祖禮儀一爐共冶。

在鄉歌和慶典的表麵團結底下,是所有政治環境都少不了的爭權奪位和人事紛爭。興族積聚會的主席在鄉會曆史早期已被剔除出去,他試圖在1921年退休,並出版了一個小冊子詳細列明他為積聚會所籌得的借貸,以及他把錢存放在什麽地方,這顯示他基於某些原因希望留下清楚的記錄,而鄉會董事局在他離開後馬上召開會議討論,也證實了雙方關係已經破裂。[54]業英出任積聚會主席,帶來了穩定的局麵,但鄉政府與鄉裏各界之間的裂痕也開始出現。

第一次爆發是在1926年,其時潭岡鄉組織農會。司理先是寫信報告了情況。他說:“近來各鄉農會紛紛成立,一經成立,即與同鄉之民團起糾紛。”[55]他在董事局下一個會議上所呈遞的信中報告說,沙塘縣農會在潭岡墟市上貼出了通告,叫所有沙塘姓葉的租戶直接把租交給農會。他在這封信中也猜測,牽涉在這些農會之中的是代表一個阮氏祖嚐寫信要求鄉會把祖嚐管理權歸還給個別族人的那些人。[56]

另一次爆發是在1927年,司理報告說鄉政府試圖在鄉裏建立一個國民黨支部,但遭到族人阻撓。這次破壞行動卷入了相當大量的鄉民,司理所列出的“反動派”同夥達156人。他在報告中說,在鄉裏成立黨支部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組織另一農會,而領頭人被捕後,首先便被送往縣級農會的“聯合辦事處”受審。[57]這種權力鬥爭看來就是現在所說的農會在廣東的發展,以及清除農會的極端分子。鄉政府能夠輕易平定騷亂,證明了它在鄉裏的實力。[58]

1928年之時,縣政府顯然能夠整頓鄉一級政府。[59]盡管公布了一些措施如廢除私塾,但工作的著力點放在重整跨鄉組織和把保安隊轉換成為民團之上。[60]新式教育迅速被接受;其實,潭岡可以說這可以追溯至重建開始的時候。不過,縣一級的要求並未絲毫改變潭岡鄉一級的權力組成。

1930年,縣要求潭岡與稱為盧苞的六個鄉結合成為新會的第六個區。潭岡憑其龐大的麵積,在自治會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便試圖以其影響力馬上處理與水邊的糾紛。但潭岡鄉不久——1931年即發現,盡管可以在自治會內向水邊施壓,區隻是個仲裁者,並沒有力量來執行自己的決定,潭岡鄉可能仍然感到參與自治會之便,因為辦事所不斷就嶺背的糾紛與縣政府聯係。而鄉自治會臨時委員會的主席就是鄉會董事局的董事。[61]

然而,自治會內的團結沒能維持一年,因為到了1932年,盧苞某鄉就委派自治會官員事宜與縣政府聯係的某人,分明自己坐上了主席之位,這令潭岡鄉的司理大感愕然。但情況要比這更為複雜,潭岡鄉司理丟失了位子所引起的憤怒,正中鄉會下懷,鄉會根本不想看見司理與縣政府關係過密。結果,潭岡鄉司理拒絕出任自治會副主席,而鄉會則向縣申請完全退出盧苞。申請獲批,而這又再一次表明,潭岡不會與任何其他的鄉共享主權,而且最終的裁決權並不在司理,而在鄉會董事局之手。[62]

如果縣不能憑其合法政府的地位滲進鄉的政治,那麽依靠其微量的資源就更別指望做得到了。首先,自治會的財政有賴鄉民捐獻,而自治會負擔起全部一半的費用,也許正是潭岡鄉實力的表現。因此,司理能夠向鄉會董事局提出退出蘆苞自治會,理由就是削減成本。縣看來不能提供財政援助。事實上,自治會的財政問題曾在1936年與縣政府的一次溝通中提出過,但縣的回應隻是要求鄉長遵照預算辦事,並在鄉民大會上尋求開源的辦法。[63]

1932—1936年間的一些發展對潭岡鄉有深遠的影響。其中一項就是電話的出現,開始了縣政府與鄉之間的訊息聯係。[64]另一項則是興建新會台山公路,這項發展讓潭岡鄉政府有權向鄉民征收人頭稅。[65]

然而,這個時期也是嚴重的經濟困難和貨幣混亂的時期,潭岡鄉的會議記錄顯示,鄉政府最後不得不向財政困難低頭。多項報告都提到租戶放棄土地,並且有需要籌集更多資金,不隻是為了鄉政府本身,也是為了應付縣政府以防衛為名的需索。[66]潭岡鄉一直保存著賦稅記錄,因此,盡管縣裏曾就協調鄉一級的行政舉行過多次會議,而鄉的民團又是共同作業,但潭岡鄉始終不曾真正讓過步。積聚會主席業英1937年退休,他大概是出於自願,而且是光榮引退。翌年,他在慶典期間在祠堂給他父親立了塑像。[67]業英在任期間,鄉政府威望沒有稍減。

揆諸會議記錄,難以判斷究竟單純從人事方麵,是否足以解釋鄉政府1937年以後的命運,或說明縣長在鄉政府把土地管理權交還給個別地主時扮演怎樣的角色。然而在這些會議記錄中有一點非常清楚明白的,就是政治論述的語言在民國時期盡管有所演變,但鄉與國在鄉村裏的權力關係又重新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