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禁會把佛山的霍氏、冼氏和陳氏當作是中國的市民。但這樣的類比不一定合理。與早期的歐洲不同,廣東不是從貴族統治中擺脫出來,而其下的鎮也沒有豁免權,可以置身於王法之外,不受封建羈絆。佛山發展起來的製度,是當時在鄉間發展起來的製度,而宗族的曆史除了須當作是一個城市現象,也須當作一個農村現象來看待。

需要強調的一點就是宗族製度的彈性,而沒有什麽比土地和人口登記的手法更能清楚顯示出這一點。例如,明朝政府要求某些戶口服兵役,而那些以先人名義登記的宗族,把一些人吸納到宗族裏,這些人給分配了兵役,而其子孫則利落地從族譜中消失。[52]同樣常見的做法就是把土地撥作宗族財產,讓宗族貸款生息,並且讓宗族以其收入或接受族人的附息捐獻,購買或開墾土地。[53]此外,宗族也可以為了讓子弟參加科舉考試,獨立向縣政府登記而建立起來。[54]晚近的研究發現,很多登記戶口應正名為宗族。[55]

宗族要發揮這樣的作用,隻需指認出共同的世係。但是,共同世係的證明不是必要條件。我接觸過一部非常有趣的族譜,是在以下一份1763年的合約的基礎上編修而成的:

合約

立合同:麟、鳳、龍、虎各房長子,奕好、天長、雅榮、揚星等,為議立附葬以蓄嚐業事體,得崇真祖原葬於古博都土名那程地麵,鼇魚擺尾形,坐艮向坤。綠山場廣闊,恐有恃強陰謀,山前左右欲創村莊,並誕冒垔,是以集祠酌議,就將祖山左右兩脅垔開吉地一十三穴各房子孫鬮投附葬,以免後患,至其所得之銀,買賣田收租。待蓄積既厚,湏創建崇真祖祠,或在罔州,庶可上報先人之德、下盡來嗣之誠。四房一脈愈久而靡懈矣。特立合同四本,各執一本存焰。[56]

合約後麵是簡明的喪葬和公祭規條,以及13筆款項的記錄。

這部族譜有趣的地方在於,宗族記錄至18世紀合約之時而止。族譜分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言;一份道光七年(1827)的文件,列出自宋至清有官銜的先人;以及祖嚐中持股的20房的名單,附錄文件之後。文件之後是一個僅上溯至元朝的世係表,以及表上人名的行述。第二部分包括以上所引的合約;明朝一位有名的先人所撰的宗族規條;以及珠璣巷的故事。第三部分是與宗族中某一房有關的幾個文件,其中包括一份遺囑,是合約中所見龍氏第一代先人的其中一個兒子留下來的;祭祖規條;以及合約所定的崇真祖嚐的持股人名單。族譜漏掉的正是18世紀在生的族人與他們所祭祀的先人之間的世係。對於此書的編修者來說,能證明某房先人(在這個例子中是龍氏的第一代先人)擁有一個之前的直係先人名下的權利,便已足夠。

我花了一些篇幅描述這部族譜,是因為此書看來與其說是一個世係的記錄,毋寧說是用來指示一個地域群體的資格,而這個群體則屬一個為喪葬而設的協同組織。因此,這是一份記錄,記錄了一個細小卻不一定貧窮的宗族與其他同姓群體建立合作協議的嚐試。換言之,這裏的宗族聯盟是一種夥伴關係,形成的方式與商業夥伴關係十分相似。

隻要看看珠江三角洲的大宗族,也就是豪族,便可知宗族可以被利用來抬高社會地位、逃稅,以及締結聯盟。從現存的成文族譜中,可以知道很多大宗族,也可略陳其曆史的梗概。沙頭崔氏宗族擁有佛山附近的沙頭墟。崔氏認為自己是由兩個房組成的,其中一房遠溯至宋朝宰相崔與之,他們的祠堂是1561年的《廣東通誌》南海縣部分所記載的三間當地廟宇之一。[57]孔邊鄉方氏離沙頭不遠,他們的先人方獻夫,與霍韜所處的時代相若,社會地位也差不多。他們於1534年興建祠堂,1539年編修族譜。祠堂是一個祭祀核心,讓分散在廣州市、新會縣和孔邊的族人匯聚起來。[58]

這些定居於佛山附近的宗族盡管有那樣的地位,他們的田產與那些豪族在珠江口一帶新開墾的沙田相比,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番禺沙灣為何留耕堂何氏所有,[59]小欖為何、李、麥三姓所有(建置小欖墟之功歸於何氏)而順德縣政府所在地大良則為羅氏和龍氏所有。[60]這是其中一些互相爭奪開墾權的宗族,這些競爭引起了大量地方糾紛、訴訟,以及村鬥和族鬥。[61]例如,新會縣三江鄉趙氏把大片濕地開拓為農地。趙氏在明朝以前已經在那裏定居,而很早已經聲稱是宋室之後。由於其為皇親國戚,而無疑也由於財雄勢大,趙氏於1500年獲賜士大夫地位,徭役得免,縣學裏也有他們的一席之地。同時,宗族的財富和影響力大概也在開墾土地的過程中發展起來。開墾土地的人力,可能來自“仆”,族譜宣稱,這些作為趙氏的“仆”的宗族,是跟隨開基祖從福建來到新會的。趙氏族人給女兒做嫁妝的田產,可能反映出宗族聯盟的建立,不是以規整的農地為基礎,而是把開墾權授予趙氏的姻親。我們也可以窺見,在明末民變期間地主豪族與屈從其下的宗族之間的社會分化。當代一位趙氏族人所寫的一篇文章,記述了其中一些事件,認為解決的方法乃是少育奴仆,並采取措施防止他們富裕起來,這顯示一些宗族已經繁榮昌盛,但卻不一定脫離了屈處人下的地位。[62]

盡管宗族常常在村鬥或族鬥中為了共同利益而團結起來,然而,積累起來的土地卻不是宗族整體所擁有。相反,眾所周知,宗族裏的個人或群體建立起土地莊園,而宗族裏的產權爭執並不少見。[63]一方麵,宗族的意識形態和禮儀使宗族看來團結一致,而另一方麵,很多族譜清楚顯示,宗族裏的個人或群體都在追求他們的經濟利益。順德縣逢簡鄉劉氏的族譜便可以作為一個例子。

逢簡劉氏在15世紀後期或16世紀初期編修他們的成文族譜,並且在差不多同一時期為整個宗族興建了祠堂。[64]祠堂的興建人在1524年立下遺囑,把他的小部分田產撥作祭祖和繳稅之用,而總數達1500畝田地則分給他的七個兒子。另一個族人在1675年立下遺囑,把財產分給他的遺孀和四個兒子,而他的遺孀則把小部分撥作祭祖、繳稅和她自己的生活費。換言之,盡管劉氏集體管理祠堂,奉祀開基祖,但宗族內的大多數祖產仍為私有,也就是說,利益並非全體族人均沾。這些財產表麵看來是宗族整體的一部分,那是因為通過禮儀,很多同根同源的族人(即使不是全部)互相聯結在一起,而祠堂的存在,則給予這種特殊關係一個客觀的標準。宗族關係涉及財產,便必然引起族裏個人和群體的衝突。逢簡劉氏的族譜記載了一樁自1721年延續至1748年的官司,案中的土地本由一位先人撥作獎勵學風之用,而與訟雙方在土地控製權上互不相讓。其中一方在未取得土地租賃權之前,試圖奪取收成的作物,可能引發了暴力事件。[65]

一般而言,積累的土地越多,形成的宗族財產可能也越多。這與弗裏德曼向來的觀點大有關係,他認為宗族的發展與財產擁有權相聯係。在這個意義上,不少宗族規條均體現出企業精神。上述逢簡劉氏族譜中那份1524年的遺囑,告誡子孫投資堤圍附近的沙田時務須謹慎,因為這些土地易受泛濫影響,而且也要當心官兵的苛索[66]。霍韜和佛山附近另一位進士兼高官龐尚鵬(1524—約1581)的家訓均提出投資和土地管理的意見。[67]陶瓷之鄉石灣的霍氏,其族譜中的規條告誡族人,收藏佛山鐵皮和石灣陶瓷比積蓄現金更有利可圖:“凡人家積錢,不如積貨,所積亦有其方……如佛山鐵版無壞、石灣之缸瓦無壞之類者,可積也。”[68]

明清時期的企業精神,也表現在附息股份在財產管理中日益盛行。19世紀之時,祖嚐之間有時訂立契約,列明每個祖嚐所占集體財產的份額。這些股份——不是這些股份所持有的土地可以買賣。[69]宗族分支所持的股份,一般認為衍生自繼承權,附息股份是對這種股份的補充。正如祖產不分割,仍可劃分股份,群體不一定是子孫的組合,也可創造股份。在這個意義上,財產未必隻是土地,也可以是土地財產的股份。

企業精神加上共有財產的製度、可接受的賦稅登記方式,以及宗族在形式上從屬於功名士子的關係,使宗族成為利便協同發展土地的一種工具。明朝中葉以降廣東經濟的急速發展,造就了宗族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