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南戰役”打響之後,王守仁很快遇到了第一大難題——兵馬未動,糧草先行。既然履任即為平定盜亂,軍費開支就是擺在王守仁麵前的第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王守仁平南贛盜的軍隊有三種,一是衛所屯軍,一是贛鎮營兵,還有就是他自己募集的民兵。其中,衛所軍隊的軍費開支,按明王朝的製度,應該由軍屯解決。不過,實際上並沒有辦法做到。營兵和新募民兵的軍餉開支,則由贖金、儲穀和鹽稅解決。贖金即如上表所列,軍餉不夠時,可以偶爾為之,但並非可靠收入。儲穀本可以來自衛所屯田,但於誌嘉上述研究已證明這種來源幾乎不可能,那就隻能通過地方田賦,不過田賦是需要歸還的。
所以,歸根結底,王守仁的最可靠軍費來源就是鹽稅和商稅。而二者之關係,王守仁則有“商稅所入,諸貨雖有,而取足於鹽利獨多”的說法,甚至,他還直接指出:“南、贛地方兩次用兵,中間商稅實為軍餉少助;然而商稅之中,鹽稅實有三分之二”。鹽稅已成為王守仁南贛巡撫任上最為重要的軍費來源。
自唐末劉晏改革鹽法,鹽法之主流即已形成為“劃地行鹽”之製,即某地所產食鹽,必須在某一固定地區銷售。到宋代,南安、贛州(時稱虔州)一帶按製度規定,應該行銷淮鹽。然而,實際情況卻大不相同,史稱:
初,江、湖漕鹽既雜惡,又官估高,故百姓利食私鹽,而並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得利厚,由是盜販者眾。又販者皆不逞無賴,捕之急則起為盜賊。而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於厚利,或以販鹽為事。江西則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鹽既弗善,汀故不產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每歲秋冬,田事既畢,往往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穀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鬥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歲月浸淫滋多。
當地推行淮鹽是一件很艱難的事情,而粵鹽則因地近虔汀等地,在當地廣為銷售,這是兩地食鹽在當地的比較優勢所造成的結果。此事還引起了相當複雜的社會問題,一是當地人民冬季往廣東興販私鹽成為日常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是導致當地大量鹽寇興起。
麵對這樣的問題,北宋王朝的一些有識之士開始籌劃改當地為粵鹽銷售區。經過宋代處理行政問題時的習慣性的長時間討論,並派出三、四名京官赴虔州會商之後,元豐四年(1081),經蹇周輔努力,正式罷運淮鹽,並將原來虔州、南安軍運銷的淮鹽六百一十六萬餘斤改為銷往江南西路洪州等其它八州軍。維持原來這八州軍地方財政可以獲取的鹽利,同時改運廣東鹽七百萬斤至虔州,一百二十萬斤至南安軍,使廣東鹽第一次突破原有的食鹽運銷區,就近進入虔州和南安軍,也就是明代的南安和贛州兩府。不過,由於黨爭失敗,元祐元年(1086),蹇周輔被黜責之後,其搬運廣鹽之虔州鹽法終於被完全革除。南安、贛州等地重新行銷淮鹽。
明初,為籌備邊儲,仿宋代鹽製,實行開中鹽法。洪武三年(1370),依山西行省建議,明王朝開始推行開中製,用官府控製的“官鹽”(或稱“引鹽”)將內地所產之糧餉與邊軍所需之軍餉連結起來,“招商輸糧而與之鹽”,也就是讓商人把糧餉運到邊境,然後根據商人所運糧食的多少給與相應數量的鹽引,商人憑此鹽引赴指定的鹽場支鹽,並運到指定的地區銷售,由此達致專賣之目的。
開中法之下,江西南部的南安、贛州等府繼續行銷淮鹽。不過,洪武三十年(1397),監察禦史嚴震直的一紙奏文,暫時改變了這一狀況。其奏雲:
召募商人於廣西乏糧衛所照例納米,自赴廣東支鹽,於江西南安、贛州、吉安、臨江四府發賣為便,從之。
部四部在開中製之下,行銷過一段時間粵鹽。不過,相信此製後來曾經中斷。《明史•食貨誌》稱:
廣東之鹽,例不出境,……。巡撫葉盛以為任之則廢法,禁之則病商,請令入米餉邊,乃許出境,公私交利焉。
葉盛之所以讓粵鹽越境行銷,是因為它需要大量軍費。他“請令入米餉邊”事發生在天順四年(1460)。天順二年(1458),葉盛被召為右都禦史,巡撫兩廣。其時,黃蕭養之亂未平,“兩廣盜蜂起,所至破城殺將。諸將怯不敢戰,殺平民冒功,民相率從賊”,瀧水(今羅定)瑤鳳光山(鳳弟吉)等聲勢日盛,及於廉州、雷州、化州等地,並攻破瀧水、陽江等縣。葉盛就任以後,為了剿平動亂,需大筆軍餉,便設法將廣東鹽銷往外省,並從其銷售過程中獲得軍餉。葉盛題稱:
查照廣東地方多事,邊倉急缺糧餉,……令見在支鹽客商人等,今後支出官鹽有願裝往江西南安、贛州並廣西梧州等府地方發賣者,先將鹽數備開狀赴布政司報名,每引定於沿河缺糧倉分納米若幹,取獲實收,至日,布政司給與印信文憑付照聽其過境發賣,候地方稍寧,邊糧充足,各照舊例,地方遵守。或公同選委司府廉幹官員就於南雄梧州專一管理,庶得商民兩便。
次年,在此基礎上葉盛題準:
願裝往梧州等府發賣者,每引定於梧州府倉加納米二鬥,裝往江西南贛二府發賣者,每引於南雄府倉加納米一鬥,以助軍餉。
至此,粵鹽正式合法地銷往南安和贛州,並基本成為定製。當然,這仍是在開中製體製之下的一種變通,其變通在於過境時“加納米一鬥”作為軍餉。不過,此軍餉為兩廣巡撫葉盛所收,並不為南安、贛州所得益。並且,粵鹽的賣售範圍也隻是南安和贛州兩府。
正德六年南贛巡撫重新設立,為了軍費的需要,改變了粵鹽銷往江西,隻有廣東方麵獲利的狀況。是年,江西仿照廣東的辦法,在贛州設“抽分廠”,對過關粵鹽抽取鹽稅,然後令粵鹽銷往袁州、吉安和臨江三府。據王守仁疏雲:
正德六年,奉總製江西等處地方軍務左都禦史陳金批:“據江西布政司呈,準本司右布政使任漢谘稱,查得江西十三府俱係兩淮行鹽地方,湖西、嶺北二道灘石險惡,淮鹽因而不到。商人往往越境私販廣鹽,射利肥己。先蒙總督衙門奏準廣鹽許行南、贛二府發賣,仰令南雄照引追米納價,類解梧州軍門,官商兩便,軍餉充足。當時止是奏行南、贛,不曾開載袁、臨、吉三府。分無遵照敕諭,便宜處置,暫許廣鹽得下袁、鹽、吉三府地方發賣,立廠盤製,以助軍餉。”不過,戶部僅僅有保留地同意了這一鹽法。到正德九年十月,戶部要求停止粵鹽北進袁、臨、吉三府,稱:
廣東鹽課,仍照正德三年題奉欽依事理。有引官鹽,許於南、贛二府發賣,不許再行抽稅。袁、臨、吉不係舊例行鹽地方,不許到彼。如有犯者,不分有引無引,俱照律例問罪沒官。
禁粵鹽北上,南贛巡撫經費自然受到很大打擊,鹽商亦同樣受累。於是,據江西巡撫孫燧稱,鹽商們當即上訴,稱粵鹽北進實行四年,屬於商民兩便,而禁粵鹽北上,則妨礙袁、臨、吉等地民眾的生計。其文雲:
據吉安、臨江、袁州等府,萬安、泰和、清江、宜春等縣商民彭拱、劉常、郭閏、彭秀連名狀告:“正德六年,蒙上司明文行令贛州府起立抽分鹽廠,告示商民,但有販到閩、廣鹽課,由南雄府曾經折梅亭納過勸借銀兩,止在贛州府發賣者,免其抽稅;願裝至袁、臨、吉三府賣者,每十引抽一引。閩鹽自汀州過會昌羊角水,廣鹽自黃田江、九渡水來者,未經折梅亭,在贛州府發賣,每十引抽一引;願裝至袁、臨、吉三府發賣,每十引又抽一引。疏通四年,官商兩便。正德九年十月內,又蒙贛州府告示,該奉勘合開稱,廣鹽止許南、贛二府發賣,其袁、臨、吉不係舊例行鹽地方,不許越境。以致數年廣鹽禁絕,淮鹽因怯河道逆流,灘石險阻,止於省城三府。居民受其高價之苦,客商阻塞買賣之源。乞賜俯念吉、臨等府與贛州地裏相連,自昔至今惟食廣鹽,一向未經禁革。況廣鹽許於南、贛二府發賣,原亦不係洪武舊製,乃是正統年間為建言民情事,奉總督兩廣衙門奏行新例。如蒙將廣鹽查照南、贛事例,照舊疏通下流發賣,萬民幸甚。
此文稱正統年間奉總督兩廣衙門奏行新例,許粵鹽於南贛二府發賣,似有疑竇。正德六年距正統年間至少也在六十年以上,商人們止憑記憶,出錯的可能性非常大。而更為令人生疑的是,《明史•職官誌》雲:“景泰三年,苗寇起,以兩廣宜協濟應援,乃設總督。”那麽,正統年間則尚未設兩廣總督。有學者專門研究明清督撫製度,亦認為兩廣總督始設於景泰三年(1452)。所以,彭拱等人的狀詞極可能有誤。當然,彭拱等人也可能誤“兩廣巡撫”為兩廣總督,但兩廣巡撫之設則更晚,據《明實錄》記載,兩廣巡撫始設於天順二年(1458),是年,“命都察院右僉都禦史葉盛巡撫兩廣”。有可能正是葉盛題準廣東鹽行銷南安、贛州,而讓彭拱等人誤以為是正統年間的事。事實上,葉盛題定江西南贛等府縣運銷粵鹽後,淮鹽在當地的額數即行取消。“江西一省所行淮鹽,原額三十九萬引,後因兩廣用兵,議將南贛吉三府撥行廣鹽,抽稅給餉,遂減去淮額九萬九千三百九十餘引。”不過,這一小小的錯誤並未引起當時任事者之質疑。
更重要的是,南贛等地的地方官的利益與這批鹽商的利益是相通的。因此,贛州府抽分廠委官照磨汪德亦認為禁止粵鹽北上,有許多困難,進呈文雲:
近奉勘合禁止廣鹽、止許南、贛發賣,不許下流。但贛州、吉安地理相連,水路不過一日之程。今年夏驟雨泛漲,雖有橋船阻隔,水勢洶惡,衝斷橋索,以致奸商計乘水勢,聚積百船,執持凶器,用強越過。後雖拿獲數起,問罪不過十之一二。又有投托勢要官豪,夾帶下流發賣者;又有挑擔馱載,從興國、贛縣、南康等處小路越過發賣者。其弊多端,不禁則違事例,禁止則勢所難行,呈乞議處。
汪德聲稱禁粵鹽北上,會引起奸商用強和貧民興販,是件非常困難的事情,要求議處。而都禦史周南則列明了正德六年至正德九年贛州抽分廠的收支情況,說明粵鹽北進,對於南贛經費之重要。他說:
查得正德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設立抽分廠起,至正德九年五月終止,共抽過稅銀四萬八百四十餘兩。陸續奉撫鎮衙門,明文支發三省夾攻大帽山等處賞功軍餉,並犒勞過狼兵官軍士兵口糧,並取赴饒州征剿姚源軍前應用,及起造抽分廠廳浮橋,修理城池,買穀上倉,預備賑濟,及遵巡撫軍門批申,借支贛州衛官軍月糧等項,支過稅銀三萬八千二百九十餘兩。由此觀之,則地方糧餉之用,歲費不貲而仰給於商稅獨重。前項商稅所入,諸貨雖有,而取足於鹽利獨多。
按照周南的意見,則南贛的軍費開支,以及建造浮橋、修理城池、買穀上倉等地方開支,均仰賴於此筆收入。自正德六年十一月設抽分廠起,至正德九年五月止,當地軍費等開支共花去白銀38290餘兩,全賴這期間贛州所設抽分廠自北進袁、臨、吉三府的鹽商等商人中抽收白銀40840餘兩。顯然,如果沒有這筆收入,南贛巡撫當難以維持。
在贛南鹽法發生如此變化以及爭論之後,正德十二年(1517)六月十五日,王守仁第一次上《疏通鹽法疏》。正德十二年正月,王守仁接替文森抵達贛州,即調江西、福建、廣東三省部分兵力,進擊漳南盜,二月底進屯上杭,直搗象湖,破長富村寨。三月攻打信豐、龍南盜,四月回師福建,再駐上杭。六月,上《疏通鹽法疏》。是時,王守仁已經征戰近半年,軍餉等開支頗大,《疏通鹽法疏》是其解決軍費問題的第一次行動,疏稱:
贛、南二府,閩、廣喉襟,盜賊淵藪。即今具題夾攻,不日且將命下;糧餉之費,委果缺乏;計無所措,必須仰給他省。但聞廣東以府江之師,庫藏漸竭;湖廣以偏橋之討,稱貸既多;亦皆自給不贍,恐無羨餘可推。若不請發內帑,未免重科貧民。然內帑以營建方新,力或不逮;貧民則窮困已極,勢難複征。及照前項鹽稅,商人既已心服,公私又皆兩便,庶亦所謂不加賦而財足,不擾民而事辦。臣除遵照敕諭,徑自區畫事理,批行該道,暫且照議施行。候地方平定之日,將抽過稅銀、支用過數目,另行具奏。抽分事宜,照例仍舊停止外,緣係地方事理,為此具本題知。
王守仁此時屢戰屢勝,聲望上升。故一方麵聲稱,隻須再次集三省之兵力進攻,賊巢可破,另一方麵,則強調軍餉之缺。並指出廣東、湖廣皆內顧不暇、無力支援。因此,軍餉之籌措,要不就是請皇帝發內帑銀,或者就隻有重科貧民。顯然,這都不是朝廷願意做的事情。當然,這也不是王守仁真正要朝廷或內廷做的事。鋪墊足夠之後,他話鋒一轉,指出隻須“照前項鹽稅”,即可達到“公私兩便”,“不加賦而財足,不擾民而事辦”的效果,還提出這也隻是權宜之計,待地方平定,即“照舊停止”,不改變現行製度。如此行文,疏準的可能性當然很大。果然,很快其疏請就得到了批準。王守仁有記載稱:
具題去後,隨準戶部覆議:“將廣東官鹽暫於袁、臨、吉三府發賣,至正德十三年終止。行該道官照前抽分,將稅課供給軍餉,不許多取妄用,至期照舊停止”等因,具題:“奉聖旨:是。欽此。”
王守仁獲準在正德十二年疏準之日起,至正德十三年止,按照此前的鹽稅抽收辦法,繼續獲取軍餉。
正德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戶部批準的王守仁設抽分廠的大限將至,為了維持南贛巡撫的軍費開支,王守仁再上奏疏,要求順延粵鹽北進袁、臨、吉等府的期限。疏雲:
袁、吉等地方,溪流湍悍,灘石峻險。淮鹽逆水而上,動經旬月之久;廣鹽順流而下,不過信宿之程。故民苦淮鹽之難,而惟以廣鹽為便。自頃奉例停止,官府但有禁革之名,其實私鹽無日不行。……廣鹽行則商稅集,而用資於軍餉,賦省於貧民;……今南、贛盜賊,雖已仰仗天威,克平巢穴,然漏殄殘黨,難保必無。且地連三省,千數百裏之內,連峰參天,深林蔽日;其間已招之新民,尚懷反覆:……今府庫空虛,民窮財盡,若鹽稅一革,軍餉之費,苟非科取於貧民,必須仰給於內帑。……臣切以為宜開複廣鹽,著為定例;籍其稅課,以預備軍餉不時之急;積其羨餘,以少助內府缺乏之需;實夾公私兩便,內外兼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