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確把握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基本內涵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麵,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四種形態”為紀律尺子準確標出了刻度,清晰地劃出了四道防線。

第一種形態,即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第一種形態旨在通過恢複正常的黨內關係,經常性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來教育和監督全體黨員尤其是黨員幹部。一旦黨員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黨組織要及時咬耳扯袖、提醒,指出問題,進行教育,將可能出現的問題遏製在萌芽狀態。同時,要經常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讓廣大黨員尤其是黨員幹部紅臉出汗,及早意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並在組織的督促下積極整改。第一種形態就是要通過努力推動黨內關係正常化、批評與自我批評經常化,開展真誠坦蕩的咬耳扯袖,實現心悅誠服的紅臉出汗,從而管住大多數黨員。

第二種形態,即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第二種形態旨在通過抓早抓小、動輒則咎,對問題性質不太嚴重、輕微違紀的黨員給予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及時解決輕微問題,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對於大多數黨員,要做到有病就馬上治,發現問題就及時處理,不能養癰遺患。同時,要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在給予相應懲治的同時,要引導黨員認識到錯誤的危害性和產生的原因,並及時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第三種形態,即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第三種形態旨在通過對問題性質嚴重的黨員給予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做到有病快治,避免黨員滑向階下囚的深淵。對於少數嚴重違紀的黨員,要把紀律挺在前麵,做到誰違反紀律,誰就會受到紀律的懲戒,不留情麵、不搞例外。同時,又要立足於關心和愛護黨員,強化警示教育、監督管理,及時將踩到紀律紅線的黨員拉回正軌。要嚴明黨的紀律,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通過懲戒有問題的黨員,努力實現受到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的黨員成為少數,警示、教育和挽救大批黨員。

第四種形態,即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第四種形態旨在通過對嚴重違紀涉嫌違

法的黨員依紀進行嚴厲懲處,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及時清除黨內毒瘤,保持黨的肌體健康。對於“關鍵少數”,要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不變、猛藥去屙的決心不減、嚴厲懲處的尺度不鬆,做到重病嚴治、刮骨療毒。要堅決查處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依法依紀嚴懲腐敗分子,既維護黨紀國法的權威,又警示、遏製、震懾大多數,最終實現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黨員成為極少數。同時,對於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的人,要想得到從寬處理,必須自己主動爭取,向組織講清問題,及時糾錯整改,重建對黨的忠誠。

“四種形態”就是四道防線,各形態之間環環相扣、層層遞進,形成嚴密的監督執紀體係。常態、大多數、少數、極少數是相對比例關係,不是機械的絕對數字概念。依紀監督是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的日常工作,具體違紀行為應該按哪種形態處理,必須依據黨規黨紀,綜合考慮違紀性質和情節、造成的後果和影響、認錯悔錯態度以及配合組織審查等情況,確保錯責相當、寬嚴相濟。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辯證的有機體,存在著量變與質變、整體與部分、當前與長遠的關係。

一是“四種形態”中量變與質變關係的體現。無數案例表明,黨員“破法”都是從“破紀”開始的,大問題都是從小毛病發端,進而發展成質的變化,演變成破壞紀律甚至破壞法律的行為。“四種形態”中,從第一種形態到第四種形態,其違紀程度是逐漸加深的。從第一種形態所對應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到第二種形態的輕微違紀問題,再到第三種形態的嚴重違紀問題,直至第四種形態的嚴重違紀涉嫌違法問題,反映了量變逐漸引起質變的過程。可以說,從好同誌到階下囚是有一段演變過程的,體現了量變到一定程度會引起質變的規律。因此,在把握運用“四種形態”時,可以依據質量互變規律,注重落實第一種形態,關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對黨員開展批評教育、提醒談話,對其咬耳扯袖,讓其紅臉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不斷減少量的積累,阻止量變(即違紀)發展到一定程度引起質變(即違法)。

二是“四種形態”中整體與部分關係的體現。“四種形態”的劃分體現了對黨的整體與部分辯證關係的把握。“四種形態”中的整體與部分關係,主要表現為“四種形態”從全局著眼,對全體黨員這片“森林”進行整體地認識和評價,通過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等方式,實現“森林”整體上的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

革新和自我提高;同時,對少數黨員等“樹木”進行深入了解、準確分析和科學判斷,通過黨紀輕處分、重處分或者移交司法等形式,對少數“樹木”進行及時處理,真正做到紀在法前、違紀必究。“四種形態”體現了對大多數黨員的愛護,要求以紀律為尺子衡量“樹木”和“森林”,決不能隻見“樹木”不見“森林”,決不能用處理“少數”問題黨員來代替對“多數”黨員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監督管理;同時,又重點關注“關鍵少數”,通過正“歪樹”、治“病樹”、拔“爛根”,達到護住“森林”這一整體的目的。

三是“四種形態”中當前與長遠關係的體現。“四種形態”之間體現的當前與長遠的關係,主要表現在“四種形態”立足於當前,準確把握新形勢下違紀問題發生的規律,以紀律作為管黨治黨的尺子,緊扣當前監督執紀問責的主要任務,把握重點嚴肅查處各種頂風違紀問題,努力落實遏製腐敗蔓延勢頭的當前任務要求,著力減少腐敗存量;同時,又著眼於長遠,要求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經常性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決不放過輕微違紀行為,發現違紀行為就要嚴肅處理,把紀律建設放在管黨治黨大局中進行思考和謀劃、放到事關黨的建設的長遠大計上來,力求實現構建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的長遠目標,遏製腐敗增量,取得正風反腐的最好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可以說,“四種形態”體現了階段性任務與戰略性目標的有機統一。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既是工作原則,也是應當掌握的政策和具體操作的方法。“四種形態”立足於常態、大多數,而不僅僅是少數,更不僅僅是懲治嚴重違紀違法的極少數,實現對全體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監督全覆蓋,體現全麵從嚴治黨的本質要求,是從嚴的具體和深化。“四種形態”對黨員幹部的違紀違規行為,無論是苗頭性問題還是輕微違紀乃至重大違紀違法,都提出相應處理紀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嚴明的紀律管住全體黨員,助推全麵從嚴治黨嚴到實裏、嚴到細處。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把紀律挺在前麵的具體化。紀律審查要從以往的法律思維轉到紀律思維上。轉變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不適應,在處理具體情況時會麵臨如何運用好、把握好、操作好的問題。要加強學習、深入研究、勤於思考、善於總結。隻有事事出以公心,才能確保“四種形態”用好、出效果,避免出現以紀代法的情況,更不能做選擇、搞變通,存私心、謀私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