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國家監察體製改革要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

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法律是治國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規矩”。包括反腐敗在內所有的改革創新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進行,都不能違背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

樹立法治觀念,運用法治思維反腐敗,就必須深刻認識我國社會變革的現狀,清醒判斷反腐敗工作的嚴峻複雜形勢,衝破傳統的思想觀念誤區,開啟依法反腐敗的良性循環。在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實踐中,要優化修改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好執政黨、人大、政府的監督關係,促使反腐敗有規可循、有法可依。要使法治充分發揮作用,促使各類公權力和反腐敗行為在法律框架內發揮製衡作用,實現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事實上,反腐敗的深入持久進行本身也需要法律的強有力支撐。綜觀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我們發現,廉潔的國家或地區均重視發揮專門廉政立法的作用。例如,新加坡有《反貪汙法》,瑞士有《反行賄受賄法》,香港地區有《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等。如果三省市監察委員會試點結束後正式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當前就不得不大力推進法律修改,對涉及反腐敗工作的法律法規做一個係統性的集中規劃,區分輕重緩急組織實施。目前,當務之急是盡快製定一部廉政專門法律,即以修改《行政監察法》為基礎製定國家廉政基本法——《國家監察法》。或者,做出更為徹底的創新,即製定一部《反腐敗法》作為統率全國反腐敗工作的法律,對我國反腐敗的概念範圍、基本原則、目標、反腐敗的內容、反腐敗機構及其職權、違反反腐敗法律的責任等一係列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沒有新法催生新的機構,監察體製改革就難免變成半拉子工程。此外,還應製定一係列相關法律,規範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法律法規,即基本適用各黨政機關的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製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保證財產申報製度的實施;製定《公民舉報保護法》,對公民行使舉報權利的範圍、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近幾年黨內有關反腐敗的法規建設較好地體現了精細化、嚴密化、科學化的要求,可以成為統一的反腐敗立法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