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家監察體製改革要實現職能協調優化

目前我國有多個機構擔負著反腐倡廉職能,主要包括黨的監督機構即紀委、政府係統的行政監察機構、隸屬檢察院的反貪部門,相關部門還包括審計部門和2007年設立的國家預防腐敗部門。這些部門形成了一個多元化的反腐倡廉專門構架,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反腐敗工作,取得巨大成就。但這種構架也存在較大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各機構之間缺少核心樞紐地位的機構,幾家機構很難恰如其分地擺好位置。二是在監督對象上,監督對象存在“交叉帶”和“空白帶”,相關部門要求涉案的非公領域人員配合工作於法無據,比如目前紀委要求一些私企老板配合辦案,時常受到詬病。三是導致有的工作出現多方重複勞動的現象,比如廉政教育、紀檢監察、預防腐敗及反貪等部門都有相應的內設機構負責此項工作。四是幾個機構客觀上各自存在一定的不足。隨著反腐敗的不斷深入,通過一定方式協調好紀檢、監察、反貪、審計等幾部門關係,克服現有弊端,構建一個享有獨立和權威法律地位的廉政專門機構,已是時之所趨。在試點過程中,應當注意一種傾向,就是把構建專門廉政工作機構作為一種多部門聯合辦公的物理反應,也就是把相關的紀委、監察、反貪、審計等多個部門的人員召集到一起辦公,需要什麽權力就由誰出麵。這種方式雖然見效快,能解一時燃眉之急,但無法解決法律授權衝突問題,也無法解決來自不同機構人員的身份認同問題,尤其是出現國家賠償時,將陷入訴訟混亂狀態。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必須按照化學反應的思路進行,也就是依托現有幾個單位,依法構建一個全新的工作機構,其辦案等工作人員依法可行使現有幾個機構的全部權能。因此,反腐敗機構和資源的整合不是簡單的“1+1”,不是物理反應,而是要深度融合、發生化學變化。這就需要在具體實踐中擺脫過去以職能為中心的工作模式,而轉向以任務和使命為中心的工作模式,最終實現效能的大幅提高。

監察機構的化學反應應該體現權力配置理念和權力組合方式的變化。國家監察機構經過職能整合後,應該享有預防腐敗的調查權、警示權、建議權,對腐敗行為的調查權、處分權,對腐敗犯罪的偵查權、預審權。這樣的權力配置與腐敗犯罪的關聯性特征高度契合,是非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並用的腐敗治理模式的創新。例如,在預防腐敗方麵,可結合查辦案件開展個案預防、行業預防、社會預防和技術預防,極大地增強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前置性,違法違規調查與刑事犯罪偵查同體則實現了反腐執法的一體化,彰顯了罪(錯)責相適的處罰公正原則和刑事法律的行為規製功能。腐敗案件的刑事追究,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不服監察機關非刑事處罰決定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訴。同時,整合之後的監察委員會要與審計、公安、工商、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腐敗違法和犯罪的線索移送機製,建立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的協調銜接機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