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查法國輪船截擄「平安」輪所載中國弁兵七百餘名,前經因中、法和約已定,照會法國巴公使全數釋回;旋準照覆允辦,並請將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一律釋回暨將江蘇因案牽涉之人釋放等因。當經本大臣奏奉諭旨:『著李鴻章迅派委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約定日期,將擄去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七百餘人妥為收回。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必須與之理論。並著將約定之期,電知李秉衡將前獲法弁兵九人屆期派員送交越境,交法兵官收回。至因案牽涉之張誌瀛及前獲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等,準其寬免追究。一俟「平安」輪船弁勇送回時,即行釋放;著曾國荃、衛榮光遵照辦理』等因,欽此。欽遵在案。

五月初七日,準法國巴公使來函:『接本國水師提督電稱:「吳淞、寧波兵船,有前獲華人四十餘名,內二十二名係在「威佛利」輪船截獲者,準即釋放;在鎮海登岸,交該口地方官收回。另有拿獲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送回馬公安置;俟派員到澎湖後,與「平安」輪船弁兵一並交還。請將江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立即釋放;雲南俘獲法國兵士數人,查明即護送北圻交法兵官收回』。初八日,又準巴公使函稱;『接水師提督李士比電:「法兵準於初九日退出基隆,前截獲「平安」輪船弁兵在基隆百名,已就近釋放;其在澎湖四百餘名及運往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回澎),俟中國委員到,即交還」。請速致廣西將前獲法弁兵九名,送交北圻法兵官查收』。同日,又準巴公使函稱:『適接本國水師提督李電稱:「馬公地方,現有前獲中國兵士四百餘名;俟中國委員到澎湖時,即交收回。另有前送至西貢者二百五十名,業經電致南圻總督迅速送回澎湖,不日即能全到。再,基隆前獲中國兵丁約計一百人,俟法兵撤後,立即釋放」』各等因到本大臣。準此,除電致廣西撫院將前獲法弁兵九人送交北圻法兵官查收,又電致南洋大臣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釋放,又電致雲貴督部堂查明拿獲法兵準備交還,又電致浙撫部院、提督飭即收回華人二十二名外,所有收取「平安」輪船弁兵事宜,應派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司馬士即乘「利運」輪船先赴廈門,並谘請彭提督遴派熟識幹軍妥幹員弁會同羅中書、馬副稅司前往澎湖與法兵官約定日期,將前擄「平安」輪船弁兵四百餘名並由西貢送到弁兵二百五十名、又法國兵船另獲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人,按名收回;即一麵將日期人數情形由電稟聞,一麵仍由「利運」輪船載赴廈門交彭提督點驗清楚,再由彭提督分別運送安插。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務須遵旨與法兵官理論,勿任稍有短少。該員等俟按名收回交與彭提督後,即乘原船回津銷差。

除劄飭該中書等遵照前往妥辦並電奏暨分谘外,相應谘會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八三(三○二四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谘呈覆法國巴使允釋回法俘並寬免因案牽涉紳民函稿

五月初十日(六、二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初七、初八等日連接法國巴公使來函,以各處所獲中國弁兵允即分別交回,並請將雲南、廣西軍營俘獲法國兵士立即護送北圻交法兵官收回及蘇省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即行釋放,以昭公允等情;均經谘報在案。現由本大臣函覆巴公使。相應將函稿抄送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抄折

照錄覆法國巴大臣函

敬覆者:連奉五月初七、八日來函,以駐泊上海、寧波各兵艦內前有拿獲中國人四十餘名,內「威弗利」輪船二十二名,準即鎮海登岸放回。又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已送回媽宮安置;俟派員到澎湖後,與「平安」輪船之弁兵一並交收。又水師提督李電稱:媽宮地方有前獲中國兵士四百餘名,另有送至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全到;又基隆中國兵丁約計一百人,俟法兵撤後立即釋放。至基隆撤兵,於五月初九日即可撤盡。惟聞雲南有俘獲法兵數人,請轉飭確查;若有其人,應護送至北圻交法兵官收回。並請將江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立即釋放,其廣西拿獲法國弁兵即送至北圻交就近之法國兵官收回各等情。準此,具見貴國實心敦睦,悉照公法辦理;貴大臣與水師提督李、劉厚待中國兵民,允即如數交還,感謝曷已!本大臣立即電報總理衙門轉奏大皇帝,欽奉諭旨電飭雲貴督部堂岑查明,如有拿獲法國兵士,準備送還;並令江蘇省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即行釋放。本大臣並已電致護理廣西撫院李,將前此所有拿獲法國弁兵護送至北圻交邊界就近之法國兵官收回,庶昭公允。至澎湖現有中國弁兵四百餘名及西貢送回二百五十名,又寧波各兵艦內有拿獲台灣、澎湖人二十二名,亟應派員前往收取;本大臣已派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即日乘「利運」輪船馳赴澎湖麵商水師提督李,請其全數點交收回。尚希貴大臣諄囑李提督照約妥辦,以全睦誼為荷。

專此布置,順頌台祺。名另具。正月初九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八四(三○二六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谘報基隆法兵已撤釋回俘虜並允勿壞法兵墳墓暨催華兵迅離越境

五月十二日(六、二四),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光緒十一年五月十一日,準法國巴公使照會內開:『頃接準本國水師提督李電,以基隆駐兵已於公曆六月二十一日--即中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並會晤該國統領時,即將前獲之中國兵士一百一十二名(均係伊等先行稟請在台北釋放者)麵交點收,一麵由統領麵允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勿致損壤。惟此事本大臣希由貴國嚴飭該地方官弁等,日後均應恪遵辦理。且我國家於尚未期滿之時,即先將基隆軍兵如此迅速撤退,實係存心照約、意篤衷和之明據。所深願者,乃貴國亦能同心照辦,迅催劉永福即速退出北圻。倘或萬一尚有中國官軍不按照兩國前議而仍留駐北圻者,理應一體速行撤回,以昭大信。為此照會,希即見覆』等因到本大臣。準此,除已電奏並分別飛谘外,相應谘會貴衙門,請煩查照轉飭照約辦理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九一(三○三八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谘呈覆法國巴使允保護基隆法兵墳墓並速撤越地華兵照會稿

五月十四日(六、二六),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昨準法國巴公使照會內開:『基隆駐兵一律撤盡,前獲中國兵士一百一十二名麵交基隆統領點收。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應飭勿致損壞;並迅催中國官軍及劉永福即速退出北圻,以昭大信』等因。業經電奏並分谘轉飭辦理在案。現由本大臣照覆巴公使,相應抄錄照覆稿谘送貴衙門,請煩查照轉飭辦理施行。

照錄抄折

照錄給法國巴使照覆

為照覆事。昨準貴大臣照會:『基隆駐兵已於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並將前獲中國兵士一百十二名麵交基隆統領;麵允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勿致損壞。惟此事希由貴國嚴飭該地方官弁等,日後均應恪遵辦理。且我國家先將基隆軍兵迅速撤退,所深願者貴國亦能同心照辦,迅催劉永福即速退出北圻。倘萬一尚有中國官軍不按照兩國前議仍留駐北圻者,理應一體速行撤回,以昭大信』等因。準此,查基隆駐兵既於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足征貴國實心和好之明據。並蒙將前獲中國兵士一百十二名,由水師提督李麵交該處統領點收。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自應飭該地方官弁等日後代為保護,勿致損壞;本大臣已谘行閩浙總督部堂楊、福建巡撫部院劉轉飭遵辦。至雲南官軍及劉永福等亟應退出北圻,迭奉我大皇帝諭旨嚴飭雲貴總督部堂岑一律撤回邊界,不準托詞遷延等因;均經本大臣欽遵轉電廣西龍州速遞前去,亦可謂中國朝廷同心照約辦理之明據。惟越境西北一帶道遠多梗,文報阻滯;前次稅務司吳得祿送信,無路可通,係貴大臣及北圻統兵大員所共知。今改由龍州轉至雲南開化、蒙自而達保勝,既無電報、又皆山僻之徑,文書實不易速達。然稍遲,亦必遞到。岑督部堂接奉諭旨後,亦必將所部雲軍及劉永福各營克期一體速行撤回,以符和約而昭大信;貴國家與貴大臣可無疑慮也。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法國欽差全權大臣巴。

五月十三日發。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九六(三○四二頁)。

福州將軍穆圖善谘呈光緒十年七月至十二月曆次電旨及電奏清折

五月十五日(六、二七),福州將軍穆圖善文稱:

本將軍於本年四月初八日,附片馳奏「曆次欽奉電旨及電奏月日案由」一片。相應抄錄原片,備造清折谘送。為此谘呈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清折

謹將本將軍長門行營迭次電奏各日期事由開列清折,谘呈察核施行。須至折者。計開:

光緒十年七月初九日,複總理衙門密電:『謹奉總署電,欽遵皇太後懿旨發內帑銀三千兩賞給劉銘傳營勇;已遵旨就由廈門關稅,於戶部款內如數撥解台北劉營。俟接收到,另具公牘。善肅』。

七月二十日電寄:『總理衙門鑒:密。善遵旨於二十日赴長門督軍備戰,如法再來,當與綸力扼前敵;如省防有警,即互商調派策應。善營務乏人,查三品銜雲南候補道楊正儀為前陝甘總督楊嶽斌之子,熟習戎機;擬調營助理。請代奏。善肅』。

八月二十四日電寄:『總署鑒:密。已遵旨懸賞設法派員督撈沉溺船炮,先炮後船;一切情形,續即折陳。請先代奏。善肅』

九月初二日電寄:『總署鑒:密。奉朔電悉。查長門外敵船,昨日忽來一白,換去一黑;仍係二艘並二水雷。合電複。善肅』。

九月初六日電寄:總署鑒:『密。奉江字電旨:「察看長、金炮弁。欽此」。遵查康長慶現病,勇難心服。有隊目盧國英勤奮,炮勇歸心,堪充管帶金牌炮弁;張佩綸先派張成、繼派副將蔡國喜幫帶。查蔡國喜才尚可用,善當嚴行督飭訓練。請代奏。善肅』。

九月初八日電寄:『總署鑒:密。初七日戌,在長門奉初六午電旨:「急設籌援濟台事。欽此」。遵即飛商督、撫趕速籌撥,設法繞渡會複;並擬會銜電請廣東速濟兵械趕台南陸進,再飛催吳鴻源速往。請代奏。善肅』。

九月二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號。奉二十五、二十八三次電旨,欽承壹是。洋將式百齡到閩,謹將加意看待。停泊地方,未可預定;非將馬祖澳法船逐出,難入閩口。一入閩口,長門以內隨地可停。蒙賞滬尾出力將士銀項,已經善兌廈轉寄;自法封口,匯餉為難,恐到彼需時。前月二十日有自台來,雲法據基隆如故,無戰事。請代奏聞。穆圓善、楊昌浚同叩』。

十月初五日電寄:『總署鑒:密。口外敵船無動靜。善遵旨旋省,與浚會商調度修台一切;隨當回長門。善等謹肅』。

十月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善十一日出省至馬尾,督催各員撈船炮;十二日回駐長門。善叩』。

十月二十五日電寄:『總署鑒:密。左侯相到省;善回省,俟會商後當旋長門。口外敵船來往換泊媽祖澳,現仍二白、一黑,無動作。善肅』。

十月二十九日電寄:『總署鑒:善本日回駐長門,並督起牆備禦。善肅』。

十一月初五日電寄:『總署鑒:密。閩口外向泊敵船二、三號,昨初四日盡南去;探聞往台北,未知是否。刻下閩省外無敵船矣。初五日自長門。善肅』。

十二月十八日電寄:『總署鑒:密。口外無敵船。善返省會商一切,準封印日旋長門。善肅』。

十二月二十一日電寄:『總署鑒:密。二十一日申刻,善已旋抵長門。查口外仍無法船。善肅』。

十二月二十四日電寄:『總署鑒:密。據探:二十三晚,口外來法船七隻,現泊馬祖澳;已嚴督各台營戒備。善肅』。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福州稅務司漢南勤正可靠,擬留複任福州,可助防務;請知照總稅務司轉飭遵照為要。棠、浚、善謹肅。漾』。

謹將本將軍長門行營曆次欽奉電旨各日期事由開列清折,谘呈察核施行。須至折者。計開:

光緒十年七月初四日,總署來電:『福州將軍:密。昨晚發諭旨:欽奉皇太後懿旨,發內帑銀三千兩賞給劉銘傳營出力兵勇。希於閩海關應解戶部款內如數劃出庫平銀三千兩,迅解劉營;一麵密複本署轉谘戶部劃抵。肴』。

七月十四日,總署來電:『閩將軍穆:密。奉旨:「據穆圖善等電稱金牌、長門炮台被法轟毀,法船全出口;現趕修炮台,不能急就等語。金牌、長門為入閩門戶,地方險要;該處炮台,亟須趕緊修築,以防敵船再犯。穆圖善仍嚴守長門,力杜要隘,毋得稍退。何璟等修備省垣,內外防務力求周備。前令堵塞長門,尤應趕速力辦;應否酌留口門,亦由總署電知矣。欽此」』。

七月二十三日,總署來電:『將軍等:密號。奉旨:「閩防應迅築炮台,如用土堆築,易於集事;泥不同磚石易摧。著穆圖善等設法趕辦並整備戰守,勿致臨事倉皇。曾國荃現密約英、德商包辦槍炮;既濟急需,且聯絡與國。閩少精械,該省即速照行,勿乞乞遠煩朝廷計慮。道員楊正儀準其調往;即由穆圖善谘行迅飭赴閩。欽此」。養』。

八月十一日,總署來電:『閩密。英領事署被搶一節,張會辦電複謂難憑信,事後亦難查核。惟英使借此為日後索償計,若不早查明,將來更難辯駁。且據稱房屋驗無炮彈痕,其毀失物件器皿係被人所搶;諉之法船,難以折服。希即確查實在情形,不可掩飾,免滋口實。遵旨電達,希轉達督、撫。盤』。

八月二十三日,總署來電:『將軍穆:閩密。奉旨:「有人奏,請飭閩省疆吏速將沉溺炮械、船隻,懸賞設法悉數撈起等語。所有炮械等項可用之物,棄之可惜;著穆圖善酌度情形,勿惜小費,迅速辦理。欽此」。養』。

九月初一日,總署來電:『將軍穆:閩密。長門外敵船有無增減?確複。朔』。

九月初四日,總署來電:『閩將軍穆:密。本日奉旨:「長門、金牌炮台關係極重,該處炮弁康長慶、張成才皆可用,能否始終勤奮?著穆圖善隨時察看訓飭。欽此」。江』。

九月二十日,總署來電:『閩將軍、督、撫等:密。本日奉懿旨,發內帑銀一萬兩賞滬尾打仗出力將弁。希貴將軍、總督由閩海關應解京餉內劃撥,迅解台營。效』。

九月二十五日,總署來電:『本日奉旨:「據張佩綸奏撈取沉水船炮等情;馬尾沉溺炮械甚多,除已起獲外,仍須設法打撈。著穆圖善、楊昌浚、張佩綸多雇知水人夫,竭力撈獲。「琛航」、「飛雲」兩船既有出水痕跡,亦應趕緊起出,不準畏難遲延。欽此」。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八(三○六五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谘會法使聞華兵複到諒山照請設法速退

五月十七日(六、二九),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十六日,準法國巴公使照會內開:『照得本國駐劄北圻大元帥顧電稱:頃聞諒山一帶,現有複到中國官軍三隊等語。本大臣準此,查貴大臣於麵見時,迭次述明廣西軍兵業已全行退至界內,無一人留駐北圻等語;是以今接此信,實屬難解,諒必係該軍誤會所至。是否「應請轉知總理衙門,如查確有此事,請貴國如何設法逐去」一節,切實照複本大臣查照。緣中兵若仍留駐北圻,則與我兩國前訂各款甚有不符。近時我法國兵官迅速撤退台北各軍,並將所有俘獲中國兵士妥為交還;經貴大臣照稱,以為實心和好之明據。且應由貴國一律照辦,不致於前此所約明者稍加遲延施行,以答我國禮讓之情,是乃本大臣所深望焉』等因到本大臣。準此,除已電奏外,相應谘會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一六(三○七五頁)。

幫辦福建軍務楊嶽斌谘呈正二三月分電奏稿(陳報赴台軍務情狀)

五月二十二日(七、四),幫辦福建軍務楊嶽斌文稱:

案準福州將軍穆谘轉準欽差大臣左谘開:『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準總署谘:沿海、沿江衙門電奏每月錄原文匯奏,致總署信亦按月錄呈備核等因;並抄錄兩廣督部堂張原奏及另片後抄光緒十年十一月軍機大臣奉旨:「即著該衙門谘行沿海沿江將軍、督、撫、統兵大臣一體照辦;餘依議。單二件、片一件並發。欽此」。欽遵知會』到本前部堂。準此,查本前部堂迭次電請貴衙門代奏之件除匯繕清單恭折具奏外,相應將光緒十一年正月分電奏三條、二月分電奏二條、三月分電奏一條另繕清單,谘呈貴衙門,請煩查照。

照錄清單

計抄呈光緒十一年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六條清單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斌去臘二十八日到泉,所有幹軍十二營經總督楊昌浚商留六營暫紮福州省南六十裏之坊口,策應金牌、長門一帶;餘六營尚未到泉。斌連日先看營基,至如何恪遵設法渡台,屆時詳密陳明。乞代奏。斌肅』。

正月二十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幹軍尚未到齊,槍械亦驟難運全。茲值台防萬緊,憂心如焚。斌受恩深重,自應遵旨;已於正月十八日,先帶衛隊暗繞渡台。俟到台,再當詳細陳明。斌現一麵派令營務處主事楊秀實等駐泉趕催隊伍到齊稍為駐紮,並趕催槍械分發,急加操練。所需渡台經費及帶行餉,已電請左中堂、福州將軍、督、撫商由廈門厘稅項下就近撥給領放;並請添備軍火,以便隨時設法東渡。求代奏。斌叩。效』。

正月二十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十八夜坐「長勝」小輪放洋,對渡鹿港;駛行二百裏遠,迷霧四起、大風複作,萬難前行。且計十九早潮必不能趕進鹿港,遂回輪寄泊金門山外。十九夜,另乘小輪往澎湖,探明對渡之安平、布袋等口皆有法船遊泊;星夜即鼓輪直南折東。二十一早,繞至台灣後山之埤南廳登岸。唯斌遠涉風濤,感冒致疾;擬稍息,即覓向導由深山生番內過,先赴台南。現已一麵飛飭各軍覓船妥速渡台。乞代奏。楊嶽斌自埤南叩』。

二月十二日,請左宗棠代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二十四日埤南起程,二月初三到台灣府。所部無論雇商輪、民船,必設法整散暗渡。所有斌在台催候兵到,現與劉璈等籌防及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各情形,已具折密請左中堂代遞。竊思欲守全台,必先守澎湖;該地必得威重大員鎮守。擬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再相機渡台。乞代奏。斌叩。震』。

二月二十八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在台灣候兵,並籌布一切;已於二十二日先請左中堂代奏在案。二月二十六日,奉旨催赴台北會剿;遵即於三月初二日啟行前進。斌知兵難渡台而必隻身先渡者,實恃劉銘傳年富力強,在台日久、曆事既多,地方軍民情形無不洞澈;雖以殘年六十有四、積傷多病之身效力戎間,亦所心願。茲聞劉銘傳有引退之誌;如已疏請,斌複何所依傍!現值台防萬緊,惟有仍求天恩留辦台灣軍務,庶諸有所商承,共持危局。乞代奏。斌叩。儉』。

三月二十二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由泉州帶衛隊東渡時,敝部尚未到齊;彭楚漢派千總王光庭帶親兵百名、副將裘德成帶南字中營,均由廈門先後渡台。斌一麵飛催敝部,設法暗渡。斌三月二十日行抵台北府城,適據呂文經雇渡台大快船回過澎湖,探報分統王仁和及營官周文翔、方國淮挑帶九哨勇夫千餘人,未帶軍械、改裝民商,於二月二十四日由泉州秀塗坐「平安」輪船駛渡埤南,行至恒春縣洋麵被法人攔截,帶往澎湖地方。現在和議粗定,停戰有期,撤兵在即;惟有仰懇代奏後,並求照會駐京法公使轉飭澎湖法帶兵官按照公法,將人船交出之處,出自酌奪施行。斌叩。養』。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三(三○八一頁)。

軍機處交出前陝甘總督楊嶽斌遵旨續陳電奏抄折

五月二十四日(七、六),軍機處交出前陝甘總督楊嶽斌抄折稱:

為遵旨續陳電奏,匯繕清單,恭折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光緒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準福州將軍臣穆圖善轉準欽差大臣大學士臣左宗棠谘開:『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準總署谘:沿海、沿江各衙門電奏每月錄原文匯奏,致總署信亦按月錄呈備核』等因。準此,所有微臣光緒十年十一月、十二月分電奏,業經臣繕具清單於本年正月十五日由驛具奏,並谘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在案。至以後每月電奏,自應懍遵前次諭旨,按月匯陳,以照明晰。謹將光緒十一年正月分電奏三條、二月分電奏二條、三月分電奏一條匯繕清單,恭呈禦覽,並谘呈軍機處、總理衙門備核。所有續陳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緣由,謹恭折由驛具陳。

再,臣自正月十八日在泉州遵旨赴台,至三月二十九日馳抵台北府六堵營次;軍行在途,海道未通,因未能按月匯報。合並聲明。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謹奏。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單並發。欽此』。

照錄清單

謹將光緒十一年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六條匯繕清單,恭呈禦覽。計開: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斌去臘二十八日到泉,所有幹軍十二營經總督楊昌浚商留六營暫紮福州省南六十裏之坊口,策應金牌、長門一帶;餘六營尚未到泉。斌連日先看營基,至如何恪遵設法渡台,屆時詳密陳明。乞代奏。斌肅』。

正月二十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幹軍尚未到齊,槍械亦驟難運全。茲值台防萬緊,憂心如焚。斌受恩深重,自應遵旨;已於正月十八日,先帶衛隊暗繞渡台。俟到台,再當詳細陳明。斌現一麵派令營務處主事楊秀實等駐泉趕催隊伍到齊稍為駐紮,並趕催槍械分發,急加操練。所需渡台經費及帶行餉,已電請左宗棠、福州將軍、督、撫商由廈門厘稅項下就近撥給領放;並請添備軍火,以便隨時設法東渡。求代奏。斌叩。效』。

正月二十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十八夜坐「長勝」小輪放洋,對渡鹿港;駛行二百裏遠,迷霧四起、大風複作,萬難前行。且計十九早潮必不能趕進鹿港,遂回輪寄泊金門山外。十九夜,另乘小輪往澎湖,探明對渡之安平、布袋等口皆有法船遊泊;是夜即鼓輪直南折東。二十一早,繞至台灣後山之埤南廳登岸。惟斌遠涉風濤,感冒致疾;擬稍息,即覓向導由深山生番內過,先赴台南。現已一麵飛飭各軍覓船妥速渡台。乞代奏。楊嶽斌自埤南叩』。

二月十二日,請左宗棠代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二十四日埤南起程,二月初三到台灣府。所部無論雇商輪、民船,必設法整散暗渡。所有斌在台催候兵到,現與劉璈等籌防及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各情形,已具折密請左中堂代遞。竊思欲守全台,必先守澎湖;該地必得威重大員鎮守。擬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再相機渡台。乞代奏。斌叩。震』。

二月二十八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在台灣候兵,並籌布一切;已於二十二日先請左中堂代奏在案。二月二十六日,奉旨催赴台北會剿;遵即於三月初二日啟行前進。斌知兵難渡台而必隻身先渡者,實恃劉銘傳年富力強,在台日久、曆事既多,地方軍民情形無不洞澈;雖以殘年六十有四、積傷多病之身效力戎間,亦所心願。茲聞劉銘傳有引退之誌;如已疏請,斌複何所依傍!現值台防萬緊,惟有仍求天恩留辦台灣軍務,庶諸有所商承,共持危局。乞代奏。斌叩。儉』。

三月二十二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由泉州帶衛隊東渡時,敝部尚未到齊;彭楚漢派千總王光庭帶親兵百名、副將裘德成帶南字中營,均由廈門先後渡台。斌一麵飛催敝部,設法暗渡。斌三月二十日行抵台北府城,適據呂文經雇渡台大快船回過澎湖,探報分統王仁和及營官周文翔、方國淮挑帶九哨勇夫千餘人,未帶軍械、改裝民商,於二月二十四日由泉州秀塗坐「平安」輪船駛渡埤南,行至恒春縣洋麵被法人攔截,帶往澎湖地方。現在和議粗定,停戰有期,撤兵在即;惟有仰懇代奏後,並求照會駐京法公使轉飭澎湖法帶兵官按照公法,將人船交出之處,出自酌奪施行。斌叩。養』。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覽。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六(三○八五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谘呈三四月分電奏及往來電信稿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電奏、電信暨欽奉電旨,自奏明抄谘後,均經隨案分谘各在案。嗣於三月二十三日,準總理衙門電開:『嗣後接發電信,每月匯總抄錄,密谘備查;毋庸逐件分谘』等因,自應遵照辦理。茲將三月二十三日起、至四月底止曆奉電旨、電信暨由閩電請代奏各稿共九件,一並錄谘。為此合谘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三月二十三日總署電:『嗣後接發電信,每月匯總抄錄,密谘備查;毋庸逐件分谘。養』。

北京來電,三月二十六日亥時到:『左中堂、穆將軍、楊製:密號。巴使到津,詳約將定;法允畫押後,即退兵。諒不失信,仍應戒備不虞。宥』。

北京來電,四月二十三日到:『左中堂:密號。法約現已商定,頃傳聞貴處劄令彭軍門、王詩正襲取澎湖,誘擒孤拔;法人聞此消息,由台南(?)調陸兵二千餘分往基、澎。此等謠言,恐誤大局;究竟是否有因?遵旨密詢。希即複』!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三日:『總署鈞鑒:密號。前奉旨初一停戰;已廿餘日,款事究竟如何?未奉續電,不勝焦急。昨準粵督電:法運兵械馬匹。又據台商雲:『基隆仍築炮台,並運炮至澎湖』。又浙提來信:『法兵頭利士俾士照會:「開」、「琛」、「瑞」三輪仍不得出口,出即炮擊』等語。此時雲、粵之兵已退,是我如約停戰,法仍潛蓄狡謀;倘和局不成,基、澎不還,則彼戰備皆具,我又盡落後著。可否將近日議和情形,隨時電示;如何決裂,庶得先發製人,免墮奸謀。祈代奏。棠、善、浚啟。澲』。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七日:『總署鈞鑒:密號。頃彭楚漢等電:「澎湖廳及營弁聞當時退至中墩,現與該協周善初俱在灣家,潰勇已由台道先送回粵。被擄幹軍,一半載往西貢、一半載往基隆做工「等語。查前奉虞電:「「平安」船被擄勇丁,已由赫德電法兵官勿加虐待;諒稍遲,即可放回」。茲竟分赴西貢、基隆工作,不解何故?乞詰問法公使;並祈代奏。棠、善、浚啟。沁』。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八日:『總署鈞鑒:密號。宥電謹悉。和議詳約未定,退兵無期;而基隆、澎湖法日營戰守之具,久必有變。澎島被踞,台灣防務南重於北。楊厚帥又已遵赴台北,三帥共駐一隅;擬請其仍回台南,督劉璈等趁停戰期內,暗中嚴密籌備,免猝為所乘。祈代奏請旨,密飭厚帥遵辦,台南幸甚。棠、善、浚啟。勘』。

左、穆、楊會電總署,請代奏:『總署鈞鑒:密號。前奉電旨:越南宣光以東,三月初一停戰,十一華兵拔隊撤回等因。當以基、澎被踞,未聞議及;電請代奏。嗣準貴署電複:法允畫押後即退兵,諒不失信等因。茲據台北通商稅務委員等會詳,抄錄孤拔告示:奉法廷諭,暫約內彼此均不得增築炮台、城壘及......』(本文未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九(三○九八頁)。

軍機處交出上諭催岑毓英將滇軍撒回並釋還法俘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軍機處交出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奉上諭:

據岑毓英電奏:『雲軍七萬餘人已撤回二萬三千餘人,均抵開化、臨安邊界;留粵勇七千餘在後彈壓,陸續撤回』等語。法人現已退出基隆,專候滇軍及劉永福營一律撤回,即將澎湖退出。著岑毓英懍遵迭次諭旨,迅將關外滇軍全數撤回邊界,不得稍涉遷延;並飭劉永福趕緊督率所部入關,毋任逗留。仍將抵關日期,飛速馳奏。前據李鴻章電奏:『據教士報稱雲南拿獲法兵四、五名,在營囚係;請飭交還』等語。並著岑毓英查明所獲法兵,妥為交還。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三○(三一○○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谘陳法提督函請保護通事書啟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年五月初八日,準法提督李士卑斯來函,以中、法和款告竣,此次募請華民充當通事、書啟,當初天津有事曾訂和約之中,以作通達語言文牘日後調停地步。嗣後仍宜保護,以免生竣(?)而全邦誼等由到本爵部院。準此,查兩國休兵,永敦和好;法國所募通事、書啟之人,既有訂約,自願一體保護,以篤邦交。除函複、分別谘行查照外,相應抄錄李士卑斯函稿谘呈。為此谘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三一(三一○一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谘報法國請將所募通事書啟人等加恩保護已予允行

六月初七日(七、一八),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六月初五日,接法國水師提督李士卑斯函稱:『諒山釁起,一旦失和,惟奉國命,實出勢不得已。因此親往滬地募請華人,以作語言、文牘之用;調停事務,有俾和局速成之期。不料兩國欽差會議再三,終成畫餅;所以基隆、澎湖等處並東京一帶地方,戰務迭經一年,商民頓使失所。徒深惋惜,莫可如何!今得鄰國介紹,巴欽差赴津與貴中堂複修前好,永敦友誼;刻接所派羅委員、馬稅務司來船敘談之下,甚覺儒雅宜人,深為欣慰。倘以後交涉事件,彼此均宜慎重,遵照前後條約辦理,以篤邦交而修和會,即本提督所深願,諒貴中堂有同情也。至所獲「平安」輪船統領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及台道委員劉榮南並弁兵民等共計八百零三名,如數交與羅委員、馬稅務司點名查收。至揚子江所獲華人二十二名,已在寧波釋放;基隆所獲華人一百十二名,前撤兵時已麵交蘇統領帶回矣。前後總共計九百三十七名,全數交還,並無一名存留。本提督函矚閩撫劉欽差,請將所募通事、書啟人等許福昌等共八名轉奏加恩保護,並囑請谘達貴中堂;已蒙劉欽差複函允準谘辦矣。仍祈貴中堂照谘施行,曷勝拜禱』等因到本大臣。準此,查此事前據法國水師李提督以募請華民充當通事、書啟人等,嗣後仍宜保護,函請福建撫部院劉(銘傳)轉谘,業經分飭一體保護在案。茲準前因,相應谘明貴衙門,請煩查照。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一(三一一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谘報點收法國在澎湖台灣所俘弁勇商民等八百三名

六月初八月(七、一九),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六月初五日,準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呈稱:『本年五月二十日,準羅中書、馬副稅司會銜谘呈內開:「竊照本月初八日,奉北洋大臣李劄開:收取「平安」輪船弁兵事宜,應派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司馬士,即乘「利運」輪船先赴廈門;並谘請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遴派熟悉幹軍妥幹員弁,會同羅中書、馬副稅司前往澎湖與法兵官約定日期,將前擄「平安」輪船弁兵四百餘名並由西貢送到弁兵二百五十名、又法國兵船另獲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按名收回。即一麵將日期人數情形由電稟聞,一麵仍由「利運」輪船載赴廈門交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分別運送安插。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務須遵旨與法兵官理論,勿任稍有短少。該員等俟按名收回,交與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後,即乘原船回津銷差等因。奉此,遵於本月初十日由津乘坐「利運」輪船,十六日到廈謁商貴軍門,即行會同欽差幫辦福建軍務前陝甘督部堂楊〔嶽斌〕委員劉鎮並貴軍門委員王令、楊都司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定於十八、十九等日將「平安」輪船所載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並各商民共八百三名,按名收回;並無被傷短少,即日載由「利運」輪船到廈。除將收回日期、人數情形電稟北洋大臣外,理應將前收回弁兵並各商民名數備文粘單谘呈點驗,給複施行。計粘收回「平安」輪船弁兵並各商民名數單一紙」等因到本提督。準此,除照單分別按名點驗,將幹軍員弁、勇丁收住廈門,候谘請楊前部堂察奪辦理;所有台灣、澎湖商民九十名,擬會商興泉永道安撫歸業。除照複羅中書馬副稅司、谘會楊前部堂查照、照會興泉永道並分別谘明外,相應呈請查照』等因到本大臣。準此,相應谘明貴衙門,請煩查照。

福建水師提督統領南字、靖海、練軍等營兵勇世襲雲騎尉利勇巴圖魯彭楚漢,今將羅中書、馬副稅司單開收回「平安」輪船弁兵並各商民名數,抄折附呈鑒核。計開:

西貢送來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二百五十名。

「平安」輪船弁兵湯賢博等共四百六十三名。

台灣、澎湖商民共九十名。

統共八百零三名。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四(三一一四頁)。

軍機處交出李鴻章請獎點收被俘弁勇商民委員羅臻祿馬士等抄片

六月十一日(七、二二),軍機處交出李鴻章抄片稱:

再,幫辦福建軍務前陝甘督臣楊嶽斌所部弁勇,前乘「平安」輪船渡台被法國兵船擄去七百餘人;臣於法約定後,與該國公使巴德諾議明全數釋回。其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及因案牽涉之人,該公使亦請釋放。當經奏奉諭旨允準,著臣迅派妥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將擄去弁兵妥為收回等因,欽此。旋據巴德諾函開:『接該國水師提督李士比電稱:前截獲「平安」輪船弁兵在基隆者百名,已就近釋放;在澎湖者四百餘名及運往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回澎,俟中國委員到日交還。另有拿獲台灣、澎湖人二十二名,一並交還。請將中國俘獲該國兵士及牽涉之人釋放』等情。經臣電知各督、撫臣查照辦理;一麵遴派候選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洋員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乘坐「利運」輪船馳赴廈門,稟商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加派熟悉幹軍員弁同往澎湖妥辦。旋據羅臻祿、馬士稟稱:該員等於五月十六日抵廈門,與彭楚漢並楊嶽斌委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即於十八、九日將「平安」輪船所載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二百五十名,又弁兵楊賢博等四百六十三名,又台灣、澎湖商民九十名,共八百三名,全數收回,並無被傷短少;即由輪船運至廈門。並據彭楚漢來文:已將該弁兵、商民八百三人照單按名點驗,分別住候安插等因前來。除谘總理衙門查照外,查羅臻祿等迭經派辦洋務交涉事件,均稱得力;此次航海遠役,親至澎湖法營會商法提督李士比將幹軍弁勇全數收回並無被傷短少,又於巴德諾原函之外收回商民數十人,辦理甚為妥速,保全兵民多命,實屬勞績卓著。擬請天恩將候選中書科中書羅臻祿以同知,不論雙、單月盡先選用;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給予三等第二寶星,以示鼓勵。理合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九(三一一八頁)。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知澎湖撤兵事並請速示越地華軍全部退出情形

六月十一日(七、二二),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稱:

本月初五日,準貴王大臣來函:所有在澎湖兵船何日全行撤盡之處,即希複知一切等因前來;本大臣當即轉電外務部請示在案。現接回音,據稱已飭水師提督李催退澎湖兵,迄今似可撤竣等語。頃亦準李提督六月初七日發電:『媽宮撤兵,業已妥備;即將赴滬』等語。本大臣既得此信,想澎湖地方兵船已經開出矣。至貴衙門交閱滇、粵督撫所發中國軍兵退出北圻各電,本大臣閱悉鳴謝;足征貴國撤回各軍,雖道路艱難以致延擱,而實係陸續撤回。並希貴王大臣速能將中國軍兵全數業已退回界內一節,明白達知本大臣為盼。專此,順頌日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三一一九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谘呈收回被俘弁勇並請將委員羅臻祿等給獎片稿

六月十二日(七、二三),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為照本大臣於本年六月初八日,在天津行館附驛具奏「「平安」輪船弁兵已全數收回並請將辦理妥速之羅臻祿等給獎」一片。除俟奉到諭旨另行恭錄谘行外,相應抄片谘會貴衙門,請煩查照。

計奏片稿(詳見十一日軍機處交出抄片)。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一(三一二○頁)。

法國漢文正使微席葉函知法兵船撤離澎湖

六月十三日(七、二四),法國漢文正使微席葉函稱:

俄頃巴大臣接準李提督電稱:『所有兵船已於本月十一日開出澎湖』等因前來。當即怖達,祈稟明堂憲知悉為荷。

專此,順頌晚佳。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五(三一二二頁)。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法兵船撤離澎湖

六月十四日(七、二五),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稱:

本國撤回澎湖軍兵一事,本大臣近已函致貴王大臣,以現今似可撤竣等因。茲準李提督六月十一日發電,亦稱刻下開出媽宮赴滬等語。至貴署六月十三日來函所稱劉、滇各軍業已全行撤回界內,越境並未留兵;至廣西所留法國弁兵,業已送交北圻各等語。本大臣接準閱悉一切,即當怖覆。

順頌日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六(三一二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谘陳獎賞轉運台灣餉械在事出力人員

六月十九日(七、三○),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據蘇鬆太道邵友濂詳稱:『案奉憲劄: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準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谘:正月二十日,準軍機處抄交貴大臣具奏「轉運台灣餉械在事出力員弁、翻譯、司事、西商酌擬獎敘」一折,本日奉旨:「周國興等均著照所請獎勵。該衙門知道。單並發。欽此」。除文武員弁由吏、兵二部辦理外,本衙門查原單內開:「華安」輪船主英商施道德請給二等第二寶星,「威利」輪船正管輪英商克郎勒特、英商麥高倫、馬立師洋行主英商馬立師、祥生船廠主英商格蘭、保家洋行主英商譚佛司、瑞生洋行主德商補海師岱等六名請給三等第一寶星,應由貴大臣飭令江海關道照式製造頒給等因。準此,劄道照式製造頒給具報等因。奉經職道遵即照式製就二等第二金寶星一麵、三等第一銀寶星六麵,移送候補道龔照瑗轉給在案。所有寶星七麵共計工價庫平銀一百一十八兩八錢五分七厘一毫除在洋稅項下動支外,理合詳報察核,谘明總理衙門查照,實為公便』等情到本閣爵大臣。據此,相應谘明。為此合谘貴衙門,請煩查照。

戶部行知查明洋款動用餘存各數目

六月二十三日(八、三),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等奏「遵旨查明洋款動用餘存各數目開單覆奏」一折,光緒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單並發。欽此』。又於清單內,同日奉旨:『覽。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移谘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遵照。至台、內勇營應如何酌量遣撤?每月可節省餉項若幹?應由該大臣、督、撫隨時奏谘報部查核。其籌辦善後各事宜一切用款,應並令撙節動用,毋稍虛糜。仍將動支銀款,亦即先行詳細奏報,暨谘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六三(三一四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