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專製政治的解體,思想意識形態的解放,戴震思想中所包含的近代思想因素也逐步被人們認識。從20世紀初期開始,戴震倫理學中包含的自由精神就為現代進步思想家所認同。最早認同戴震等人自由思想的是蔡元培先生。蔡先生於1907—1911年在德國留學期間撰寫《中國倫理學史》時就說道:“然如梨洲、東原、理初(案:俞正燮)諸家,則已漸脫有宋以來理學之羈絆,是殆為自由思想之先聲。”[26]蔡先生還將戴震的倫理學與西洋的功利派的倫理學做了比較,認為兩者之間有相似之處:“至東原而始以人之欲為己之欲之界,以人之情為己之情之界,與西洋功利派之倫理學所謂人各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為界者同。”[27]
繼蔡元培先生之後,梁啟超在《戴東原哲學》一書中將戴震的哲學說成是“情感主義哲學”,並認為這種哲學對宋明理學的“理性主義哲學”是一種反動。而對其倫理學中具有的自由意誌亦有明確的論述。在梁啟超之後,係統研究戴震的現代思想家要數胡適。胡適的《戴東原的哲學》一書雖然主要從科學主義的立場來研究戴震的倫理學,並沒有明確地說戴震倫理學包含有自由意誌的成分,但在比較戴震的倫理學與西洋的功利學派的倫理學時,還是間接地揭示了戴震倫理學有追求自由的傾向。如胡適認為,戴氏的主張頗近於邊沁(Bentham)、彌爾(J.S.Mill)一派的樂利主義(Utilitarianism)。樂利主義的目的是要謀“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戴氏也是主張:“‘聖人治天下,體民之情,遂民之欲,而王道備。’‘道德之盛,使人之欲無不遂,人之情無不達,斯已矣。’”[28]而邊沁、彌爾(今作密爾)等人功利主義派的倫理學恰恰是屬於自由主義學派的,胡適看到戴震倫理學與功利主義學派的關係,實際上也算是看到了其倫理學追求自由的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首先認識到戴震倫理學中包含自由精神的學者是周輔成先生。他在1956年撰寫的長文《戴震的哲學》,以及1957年出版的著作《戴震——十八世紀中國唯物主義哲學家》一書中,對此做了精辟的論述。周先生認為,戴震所講的“客觀規則,並不妨害人類的自由”,“因為二者都是天性或自然規律在人身上的表現”。戴震既講“命”之限製,又講循“性”的自由發展以盡“才”,而對於性、命、才三者之間的矛盾關係,戴震是這樣來處理的,那就是讓性、命、才三者同時俱進,使它們處在相反相成的關係之中。周先生以現代哲學的語言對此做了闡釋:“性既是‘存乎材質所自為’,‘逞己而為’,則性的展開,是殊性的展開,也是殊性開展的自由,這就指道德行為上‘自由’的意義;也合乎馬克思主義出現以前唯物主義者如斯賓諾莎等所謂‘內在必然性即自由’的意義。”[29]戴震所謂道德上的“善”的意義,就是從人這個“自由”中推演出來的。“善不是背叛‘命’,而是循乎‘命’;這就指人類的意誌自由是相對的。”“須知,人類的意誌行為,如果是絕對自由,這其間決不能推演善的意義。因為失去了評判‘善’的客觀標準。任何人皆可自有一標準。反之,若人類意誌和行為,完全是被客觀世界決定,人類自身無絲毫自由可言,那末,任何善行,皆是客觀世界的機械活動的結果,都是被動的,這樣,善與不善,不能區別,也等於否認善的存在。這個道理,在中國古代哲學家中,本來已被荀子和王充都見到,但他們說得不夠詳細。隻有到了戴震他在相對的意誌自由論的基礎上,提出‘無失’和‘純粹中正’為善的標準,才使這問題更得到發展。”“善乃是人的自由在循乎命定中所取得的成績。”[30]因為人有道德理性,有自由意誌,他可以權衡輕重,因此,人的一切行為,必須自負其責,“他在‘必然’中,可以充分自由,但也必須對於‘命’,對於他人,負完全的責任”[31]。這是20世紀中國學界對戴震倫理學中的自由思想揭示得最為充分的觀點。但是,周先生並沒有把戴震倫理學中的自由精神看作與宋明理學相區別的基本標誌,亦未從“分理”與自由的關係上來論述戴震的自由觀,即未從其倫理學的本體論角度來闡述戴震倫理學中的自由意誌。
在我們看來,戴震倫理學中所包含的自由思想可以從以下四個層麵來認識。第一,本體論意義上的,即分理與自由的關係。戴震堅信,人類像宇宙中的萬物一樣都有自己得之於天的先天的秩序與規定性——分理,每個人因為有得之於天的內在秩序與規定性——分理,因而就是自律的。當他們表現為類的活動時也必然是有內在的秩序性,因而是無須管束的。人按照自己的內在秩序、規定性展開自己,因而它在本質上是自律而自由的。這便是戴震倫理學中本體論意義上的自由。也是他將宋儒的普遍性的“天理”解構成自然之“分理”的理念意義之所在。第二,自由意誌與道德律令二者之間的孰先孰後的關係問題。戴震認為,人類倫理規範的本質就是人的自律而自由的正當活動。用戴震的話來說是:“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人欲、人情是人之為人的基本屬性,隻有使人的合理欲望、情感得到充分的滿足以至於纖毫無憾的境地,才有所謂“理”存在。因此,人類生活的本質是實現人的自由意誌,隻有在實現自由意誌的過程中,為了保證每個人的自由不受侵犯而製定出一定的規則,才會有真正的人倫規則可言。人類社會裏並不存在優先於人類自由活動的先驗的“天理”,無論是在曆史的時間維度上還是人類的思維邏輯中。戴震把人的自由意誌及在自由意誌指導下的遂欲達情行動的合理行為界定為“理”,從而亦就把人的自由意誌從時間上和邏輯上放在了優先的地位。第三,“欲而不私”。充分領悟忠恕、絜矩之道,做到“欲而不私”。這一命題探討了自由的邊界問題,亦即個人自由與社會公正、社會法則的關係問題。第四,“盡性知命以逞才”。揭示自由與必然、自由與具體曆史條件下的當然之則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