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據城市中心位置的德政碑,無疑是民眾注目的焦點,特別是在兩京以外的城市中,沒有了壯闊雄偉的宮殿廟堂、巨大規整的城坊布局,在一個被簡化與縮小的空間尺度中,德政碑所占據的位置更為耀眼。我們暫且將目光移出兩京這樣的禮儀之都,設想在前現代的物質條件下,一個長期身處帝國邊緣的庶民,如何來感知到國家權力的存在。改易正朔、大赦改元、頒曆授時、避諱更名、誕節國忌這些國家典製上的變化,無疑會通過詔命的傳達及對民眾日常生活的滲透[123],使人們感受到國家權力的無所不在。而分布於帝國各地,可以被民眾閱讀、觀看到的德政碑[124],則作為一種物質性的存在,展現出國家對地方社會的關注與引導。德政碑不僅是帝國體製下理想政治秩序的象征物,同樣也成為普通民眾感知國家權威存在的重要渠道之一。
為去任地方官員立碑頌德的傳統,至少可以追溯到漢代[125],除此之外,漢晉時期祈報神祇的祠廟碑刻,往往會稱頌地方官德行,多少也涵括了德政碑的功能。[126]但到了唐代,這一最初或淵源於地方社會,帶有民間自發性質的立碑紀念活動,麵貌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中最關鍵的是立碑的性質從“私”到“公”的轉變,漢代頌德去思之碑,往往由地方耆老故舊自發聚集所立,其間並無國家權力的身影。盡管唐代德政碑請立的過程中仍保留了民眾上請這一要件,但必須經過有司覆按政績,得到批準之後,方許立碑。而且重要官員的德政碑往往由朝廷差官撰文,整個頒授程序已被納入國家的行政體製之中,成為考課、獎勵地方官員治績的一種手段[127],具有鮮明的官方性質,因此德政碑成為國家權力滲入地方社會的象征物。從唐代德政碑頒授的實況來看,背後反映的往往是地方與中央之間的權力關係。
從目前掌握的史料來看,唐代德政碑的頒授可能更多地沿襲北朝以來的傳統,將這些慣例製度化的同時,強化了中央對於地方官員立碑頌德行為的控製。
丁亥,以牧守妄立碑頌,輒興寺塔;第宅豐侈,店肆商販。詔中尉端衡,肅厲威風,以見事糾劾。[128]
正光三年(522)的這一詔令,透露出官員妄立碑頌在北魏後期已成為地方吏治中常見的弊病之一,這一風氣的形成或許與十六國以降中央對地方控製的鬆弛有關。積弊由來已久,自非一日可以**滌,因此在編修《唐律疏議》時,已對如何限製、懲處官員妄立德政碑做出了詳密的規定:
諸在官長吏實無政跡輒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者,杖一百。有贓重者,坐贓論。受遣者,各減一等。雖有政跡,而自遣者,亦同。
【疏】議曰:“在官長吏”,謂內外百司長官以下,臨統所部者。未能導德齊禮,移風易俗,實無政跡,妄述己功,崇飾虛辭,諷諭所部,輒立碑頌者,徒一年。所部為其立碑頌者,為從坐。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者,杖一百。若虛狀上表者,從“上書詐不實”,徒二年。“有贓重者,坐贓論”,謂計贓重於本罪者,從贓而斷。“受遣者,各減一等”,各,謂立碑者徒一年上減,申請於上者杖一百上減。若官人不遣立碑,百姓自立及妄申請者,從“不應為重”,科杖八十。其碑除毀。注:雖有政跡,而自遣者,亦同。
【疏】議曰:官人雖有政跡,而自遣所部立碑,或遣申請者,官人亦依前科罪。若所部自立及自申上,不知、不遣者,不坐。[129]
這一法律條文雖形成於唐初,但可以被視為對南北朝以來強化中央權威,限製地方長官擅自立碑頌德的各項行政、製度經驗的總結,其關鍵點在於將立碑的最終審批權收歸中央[130]:“製州縣長吏,非奉有敕旨,毋得擅立碑。”[131]這一基本原則在整個唐代被多次重申,並大體得到了嚴格的貫徹[132],因而,中唐時封演在定義德政碑時,已將“恩敕聽許”視為必備條件:
在官有異政,考秩已終,吏人立碑頌德者,皆須審詳事實,州司以狀聞奏,恩敕聽許,然後得建之,故謂之“頌德碑”,亦曰“遺愛碑”。[133]
根據封演的定義,並結合對唐代德政碑申請過程中一係列製度規定和運作慣例的考察,筆者認為德政碑的頒授大約有以下幾個程序:吏民詣闕上書請留不許→官員任滿離任→州司申省,省司勘覆定→奏聞,許立德政碑。
這一看上去並不十分複雜的申請程序,卻為地方官員與朝廷之間的博弈提供了相當的空間。中國古人素有“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之說,立德者近乎聖,非常人所能企望,立言在於著述,而德政、紀功之碑則是立功最直觀的體現,因而士人精英對鏤之金石以誌不朽之事有著強烈的文化認同與心理需求,這構成了地方官員追逐德政碑的內在驅動力。張籍《送裴相公赴鎮太原》詩雲,“明年塞北清蕃落,應建生祠請立碑”[134],便反映出唐代士人對建功立碑的普遍希冀。而唐人墓誌中普遍將獲立德政碑作為一生中重要的事功鄭重地加以記錄,如崔泰之墓誌雲:“政刑具舉,風澤斯洽,州人立碑頌德,於今存焉。”[135]因貶逐而客死嶺外的張九齡,其簡短誌文中有“序夫官次,存乎事跡,列於中原之碑,備諸良史之筆矣”[136]一語,多少透露出對平生功業的自負與最終遭際的不平。權德輿所撰杜佑淮南遺愛碑中則特意表出,“初撫人、廣人,皆鏤堅石,以攄盛烈;及茲而追琢者三矣”[137],彰顯杜佑三獲德政碑的治績。[138]甚至在傳奇小說中有尚書李文悅之魂托進士趙合求取德政碑的故事[139],而在著名的南柯一夢中,“風化廣被,百姓歌謠,建功德碑,立生祠宇”亦作為唐代官僚仕宦成功的重要標誌被特別舉出[140],由此可見士人群體對德政碑的熱衷。而如宋璟那樣,保持清醒頭腦,拒絕為自己立碑頌德之請者,可謂鳳毛麟角。[141]
而上文所引唐律條文所欲抑製的便是官僚群體因企羨而產生的自利取向。另一方麵,我們則可以注意到,在製度實際的運作中,德政碑的頒授往往是和地方吏民詣闕請求官員留任未許聯係在一起的。
無幾,(韋抗)遷右台禦史中丞,人吏詣闕請留,不許,因立碑於通衢,紀其遺惠。[142]
(元結)既受代,百姓詣闕,請立生祠,仍乞再留。觀察使奏課第一,轉容府都督兼侍禦史、本管經略使,仍請禮部侍郎張謂作甘棠以美之。[143]
尋上疏請歸鄉拜墓,州人詣闕請留(王)晙,乃下敕曰:“彼州往緣寇盜,戶口凋殘,委任失材,乃令至此。卿處事強濟,遠邇寧靜,築城務農,利益已廣,隱括綏緝,複業者多。宜須政成,安此黎庶,百姓又有表請,不須來也。”晙在州又一年,州人立碑以頌其政。[144]
以上所舉三例,前兩例吏民詣闕請留,皆未獲許,官吏如期受代,而德政碑或生祠不過是作為官員留任未果之後的一個替代品出現的。第三例雖乞留成功,但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王晙留任時間很短,不過一年。揆諸史籍,我們確實能找到個別唐代吏民上書乞留成功的案例,但留任時間皆不長,一般不過一年。[145]第二,王晙這一個案較為特殊,他本人是因歸鄉拜墓而自請離任,並非任滿受代。從以上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唐代中央一直有意識地抑製地方官員的長任傾向,嚴格執行地方官員任滿受代的製度,強化了官員的流動性[146],其中的根本原因或許便是汲取南北朝以來地方勢力坐大的教訓,鞏固中央對於地方的控製。但剛性的製度規定與德政留任的文化觀念及官員長任的自利取向之間往往會產生各種矛盾,於是頒授德政碑成為化解矛盾的一種有效方法。[147]作為官員離任替代物的德政碑,一方麵因其所具有的紀念碑性,自可滿足士人精英對於政治聲望與不朽聲名的追求,進而抑製了官僚群體暗藏的長任自利取向,另一方麵在德政碑製度的運作過程中,國家借助對治吏楷模的塑造,向民眾展示了中央對地方吏治的關切,強化了國家權力在地方社會中的存在感,當然同時也維護了官員任滿受代的製度。因而,“去任請碑”成為確保唐代德政碑製度有效運作的一個最關鍵齒輪,這一製度規定在安史之亂後並無實質性變化,隻是為了適應各地普遍設立藩鎮的新形勢而略有調整:
(貞元)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長吏請立德政碑,並須去任後申請,仍須有灼然事跡,乃許奏成。若無故在任申請者,刺史、縣令,委本道觀察使勘問。”[148]
綜上所述,朝廷通過地方官員不得自遣所部吏民上請、去任後方得請碑、有司覆按政績、懲處無政績輒立碑的官員等一係列周詳的製度規定,牢牢掌握了德政碑頒賜的主導權,並通過這一製度的有效運作,構築起了理想化的中央—地方關係圖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