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再回到正題上來。前麵說到,馬克思在《第一手稿》的最後並不是對自己最初設問的否定,而是要描述一個“異化勞動Ⅰ→私人所有Ⅰ→異化勞動Ⅱ→私人所有Ⅱ”這樣一個新的曆史構想。那麽,當時的馬克思究竟將這一新構想具體化到了一個什麽程度?這顯然還需要予以進一步的說明,否則這一論斷就還隻能停留在猜測的領域。

為完成這一工作,我想采取下述步驟,即先將“異化勞動 Ⅰ→私人所有 Ⅰ→異化勞動 Ⅱ→私人所有 Ⅱ”這一圖示分解,將它分為三個子階段:“異化勞動Ⅰ→私人所有Ⅰ”、“私人所有Ⅰ→異化勞動Ⅱ”、“異化勞動Ⅱ→私人所有Ⅱ”,然後再結合《穆勒評注》和《第三手稿》來分別對它們進行分析,最後再把它們重新組合起來。這樣我們就可以相對完整地看到這一構想的具體內容及其達到的水平。由於《第一手稿》已經包含了對“異化勞動Ⅱ→私人所有Ⅱ”相對完整的證明,在這裏就省略了,我將集中分析一下前兩個階段。

首先,關於“異化勞動Ⅰ→私人所有Ⅰ”。前麵說過,馬克思在對異化勞動進行規定時展開過“異化勞動Ⅰ”,但是卻沒有展開過“私人所有Ⅰ”,結果給人們造成了仿佛是從“異化勞動Ⅰ”直接去說明“私人所有Ⅱ”,即用“自然的異化”去說明資本的產生的印象。要改變這種不良印象,對馬克思而言,就必須要對“異化勞動Ⅰ→私人所有Ⅰ”進行說明。馬克思意識到了這一點,在提出了“人是怎樣使自己的勞動外化、異化的”這一追問以後,開始嚐試著對這一子過程進行說明:“人們談到私人所有時,總以為是在談論人之外的事情(Sache)。而人們談到勞動時,則認為是直接關係到人本身。”[42]這裏,“人們談到”的“私人所有”就應該是國民經濟學家所主張的“私人所有Ⅰ”;而“人們談到”的“勞動”也應該就是國民經濟學家所主張的“異化勞動Ⅰ”。從這一論述來看,此時的馬克思已經意識到,私人所有的形成跟人的勞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私人所有隻能來源於人本身,而並非是來自於人之外,而構成人本身的其實就是勞動,因此勞動(“異化勞動Ⅰ”)產生私人所有(“私人所有Ⅰ”)。這顯然是一個解釋私人所有起源的新思路,馬克思對這一新思路寄予了厚望,他充滿信心地展望道:“問題的這種新的提法本身就已包含問題的解決。”[43]

作為一個事實,對“異化勞動Ⅰ→私人所有Ⅰ”這一邏輯的說明是近代思想家,特別是國民經濟學家們已經做過的工作。譬如,洛克就對此作過鮮明的描述,即人通過勞動而“所有”(Eigentum)自然對象,人對勞動產品的私有權來源於自己的勞動。以斯密為代表的國民經濟學家們更是將這一命題視為國民經濟學的基本原則。馬克思後來在《政治經濟學批判。第一分冊》初稿片段中,曾明確地承認了這一點:“所有現代的經濟學家,無論偏重經濟學方麵或偏重法學方麵,都把個人自己的勞動說成最初的所有權依據,而把對自己勞動成果的所有權說成是市民社會(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基本前提(舍爾比利埃的著作,見同上。並見亞·斯密的著作)。”[44]

籠統地說,這一命題並不為錯,問題是這裏的私人所有究竟指的是哪一種私人所有。正是在這一問題上,國民經濟學家們非常曖昧,他們有意或無意地混淆了“私人所有Ⅰ”和“私人所有Ⅱ”,結果出現了資本(“私人所有Ⅱ”)也是由資本家本人的勞動(“異化勞動Ⅰ”)所帶來的結論,即“資本是積累起來的自己的勞動”。這是馬克思所不能接受的,這也正是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所要竭力反駁的。正是因為如此,他在此借助於批評蒲魯東而批判了國民經濟學的虛偽性:“國民經濟學雖然從勞動是生產的真正靈魂這一點出發,但是它沒有給勞動提供任何東西,而是給私人所有提供了一切。蒲魯東從這個矛盾得出了有利於勞動而不利於私人所有的結論。然而,我們看到,這個表麵的矛盾是異化勞動同自身的矛盾,而國民經濟學隻不過表述了異化勞動的規律罷了。”[45]接下來,馬克思提出,不能像蒲魯東那樣,簡單地認為隻要提高工資就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因為工資隻不過是工人自己勞動異化的結果。資本家用工資來購買工人,實際上等於用工人自己的勞動成果來購買工人自己。真是豈有此理!

但是,如果拋開被當作“資本家勤勞致富”這一辯護因素以外,這一命題對馬克思而言也並非不能接受。事實上,馬克思接下來在《第三手稿》開頭[私人所有和勞動]部分,就對斯密等人的勞動是“私人所有的主體本質”思想——而這不過是“異化勞動Ⅰ→私人所有Ⅰ”的另一種說法而已——給予了高度的評價,認為這是相對於貨幣主義者和重商主義者的巨大進步,屬於“啟蒙的國民經濟學”、“國民經濟學的路德”[46]。從這一評價來看,馬克思應該是對“異化勞動Ⅰ→私人所有Ⅰ”的思路比較認同的,並應該對這一思路作過展開論述。但遺憾的是,我們在此處卻找不到相應的論述。之所以找不到,可能跟《巴黎手稿》的文獻保存狀況有關。因為殘留下來的[私人所有和勞動]部分隻是[對筆記本Ⅱ第ⅩⅩⅩⅥ頁的補充],而它要補充的第ⅩⅩⅩⅥ頁已經遺失了。我推測,遺失的那部分應該包括對這一思路的展開證明。

其次,關於“私人所有Ⅰ→異化勞動Ⅱ”。望月清司曾一針見血地指出:“馬克思在對(異化勞動的)第二規定和第三規定進行說明時展開過隻能被視為私人所有→異化勞動這樣的邏輯。”[47]實際上這也是盧森貝、大井正、廣鬆涉、山之內靖等人的潛台詞。“沒有私人所有Ⅰ,哪來的異化勞動Ⅱ”!這是他們共同信奉的推論。這一推論沒有錯,我想連馬克思本人也不會否定。因為“異化勞動Ⅱ”不可能是先驗的,按照馬克思的曆史唯物主義,它隻能是私人所有這一物質的社會生產關係的產物。隻不過馬克思在《第一手稿》中並沒有展開這一邏輯。之所以沒有展開,一個可能的原因是,馬克思為了避免與國民經濟學產生混同,因為國民經濟學也是用私人所有來說明異化勞動的;另一個原因是當時的馬克思還沒有能力建構一個屬於自己的“私人所有Ⅰ→異化勞動Ⅱ”理論。因為,這是馬克思經濟學理論中最難的部分,這相當於包括“商品章”在內的《資本論》的前兩篇,熟悉馬克思經濟學的讀者都知道,這兩篇是馬克思付出心血最多的部分。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馬克思在整個《巴黎手稿》中都沒做過這方麵的努力。實際上,在《第一手稿》之後的《穆勒評注》中,馬克思馬上就研究了“私人所有Ⅰ”的運動規律,分析了“私人所有Ⅰ”世界中的分工與交換問題。他發現,“私人所有Ⅰ”的交換會給勞動帶來質的變化,即它會使本來的勞動(“異化勞動Ⅰ”)變成“異化勞動Ⅱ”。他說:“以交換關係為前提,勞動成為直接的營利勞動(Das Verh?ltni? des Tausches vorausgesezt,wird die Arbeit zur unmittelbaren Erwerbsarbeit)。” [48]這應該是馬克思第一次對“私人所有Ⅰ”到“異化勞動Ⅱ”的闡述。

那麽,什麽是“營利勞動”(Erwerbsarbeit)?按照馬克思的規定:第一,“營利勞動以及勞動者的產品同勞動者的需要、同他的勞動使命沒有任何直接的關係”;第二,“產品是作為價值,作為交換價值,作為等價物來生產的,不再是為了它同生產者直接的個人關係而生產的”[49]。這種勞動顯然不同於一般的人類勞動,其目的不在於直接滿足自己的需要,獲得使用價值,而在於通過交換而謀利,獲得交換價值。因此,它是“完全偶然的和非本質的”(Es ganz zuf?llig und unwesentlich wird)[50],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一種異化了的勞動。

由於“營利勞動”的前提是交換,因此從事這一勞動的生產者必須將自己的勞動產品拿出去進行交換,而這無疑等於將自己的所有物“轉讓”(Ent?u?erung)給他人。按照前述規定,讓自己的所有物屬於他人,這就是“異化勞動Ⅱ”。但是,在單純的商品交換,即“私人所有Ⅰ”的世界裏,私有者將自己的所有物轉讓給他人的唯一理由,就是在轉讓的同時還能夠獲得來自他人的等價物,這是所謂的“交換的正義”。有了“交換的正義”,“私人所有Ⅰ”成立的根據即“勞動和所有的同一性”就會以一種間接的方式維係著。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雙方所遵循的是等價交換原則,那一作為“積累起來的他人的勞動”的資本是無從產生的。也就是說,這種“異化勞動Ⅱ”無法帶來“私人所有Ⅱ”。

那麽,究竟在什麽條件下,或者換一個問法,究竟什麽樣的“異化勞動Ⅱ”才能夠生產出“私人所有Ⅱ”?這是問題的關鍵。在《穆勒評注》中,馬克思雖然已經能夠對“私人所有Ⅰ→異化勞動Ⅱ(營利勞動)”這一過程作出相對完整的說明,但是對這一關鍵問題還是沒有能力回答的,直到十幾年後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以下簡稱《大綱》)他才給出了標準答案,即當潛在的資本家用手裏的“自由的貨幣”購買的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他人的勞動,並將它投入到自己的生產過程中時;或者如果用《大綱》中的經濟學語言來說,就是“資本和勞動相交換”時,“異化勞動Ⅱ”才會帶來“私人所有Ⅱ”。因為,此時的“異化勞動Ⅱ”已經不是那個一般商品經濟下的“營利勞動”,而是資本主義條件下的“雇傭勞動”。在這種狀況下,對勞動者而言,勞動不再屬於自己;而對於資本家而言,則可以“領有”(Aneignung)他人的勞動。本來,近代市民社會的基本理念是“勞動和所有的同一性”(“私人所有Ⅰ”),即通過勞動領有自己的勞動產品,或者通過等價交換獲得他人勞動的產品。但是,到了資本主義社會,這種狀況會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即會出現“勞動等於創造他人的所有,而所有等於支配他人的勞動”[51],這是一個與近代市民法完全相悖的“勞動和所有的分離”(“私人所有Ⅱ”)狀態。在《大綱》和《資本論》中,馬克思把它稱為“領有規律的轉變”(Umschlag des Gesetzes der Appropriation oder Aneignung)[52]。這裏不能展開,在我看來,這一理論應該是馬克思關於“私人所有Ⅰ→異化勞動Ⅱ”以及“異化勞動Ⅱ→私人所有Ⅱ”的最完整的論述。

如果回到《第一手稿》,馬克思雖然沒有在其中展開“私人所有Ⅰ→異化勞動Ⅱ”的邏輯,也未能對“異化勞動Ⅱ”的雙重性即“營利勞動”和“雇傭勞動”以及前者向後者的轉變邏輯作出說明,但是他卻展開過一個相對完整的“異化勞動Ⅱ→私人所有Ⅱ”的敘述。譬如異化勞動的第二規定,即“這種勞動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別人的;勞動不屬於他;他在勞動中也不屬於他自己,而是屬於別人”[53]。這一規定所描述的無疑是勞動者在資本主義直接生產過程中對自己勞動所有權的喪失過程,即“領有權”發生“轉變”的部分,從這點來看,“領有規律的轉變”可謂是對早年異化勞動第二規定的再現。

以上,我們通過分析發現,馬克思在《第一手稿》的最後提出了那一曆史圖式以後,並沒有讓它僅僅停留在構想的水平上,事實上在接下來的《穆勒評注》和《第三手稿》等處為將它具體化還進行了艱苦的理論努力。當然,由於當時受經濟學知識等的局限,他還無法對一些理論環節作出說明。但是,他畢竟天才地預言到了《大綱》中“資本的原始積累”理論,證明了“資本是積累起來的他人的勞動”這一偉大命題。年輕的馬克思能達到這樣的理論高度實在是令人歎為觀止。在這個意義上,《巴黎手稿》就是早期的《大綱》;或者反過來說,《大綱》就是晚期的《巴黎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