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馬克思的經濟學中,私人所有一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指“基於自己勞動基礎上的私人所有”,即勞動者“所有”(Eigentum)自己的勞動條件和勞動果實,並在意識中和市民法中,確定所有物屬於自己,而不屬於他人。這是在私人層麵上所實現的“勞動和所有的同一性”。另一種是“資本主義的私人所有”。按照《資本論》中的規定,這種私人所有是建立在對“基於自己勞動基礎上的私人所有”剝奪的基礎上的[37],其實就是資本本身。它是以“勞動和所有的分離”為前提的。為論述起見,我們把前一種稱為“私人所有Ⅰ”,而把後一種稱為“私人所有Ⅱ”。
所謂兩種異化勞動是指“作為對象化活動的異化勞動”與“屬於他人的異化勞動”。所謂“作為對象化活動的異化勞動”是指人把自己的體力和腦力注入到自然對象當中,使對象成為人可以消費的勞動產品,但是,由於這一活動畢竟包含著將自己的本質力量外化於他者之中,即“異化”(Entfremdung)的本義,故可以稱為異化勞動。當然,這種異化勞動是生存所必需的,故常被稱為帶有積極含義的“對象化”(Vergegenst?ndlichung)。事實上,馬克思在《第一手稿》中也曾這樣稱呼它。但是,這裏出於討論循環論證問題的需要,盡管有些別扭,我們姑且把它稱為“異化勞動Ⅰ”。而所謂的“屬於他人的異化勞動”是指勞動者的勞動及其成果不屬於自己,而屬於他人。這其實也是異化的本來含義之一,特別是英文的異化表現“alienation”——指商品的“轉讓”或自然權利的“讓渡”——的本義。這種異化勞動的典型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指一般商品經濟下為了獲取交換價值的勞動,即商品生產者將自己的產品轉讓給他人;另一種是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即工人的勞動屬於資本家。同樣,為論述起見,我們把這兩種異化勞動統稱為“異化勞動Ⅱ”。顯然,“異化勞動Ⅰ”是指在主客關係上的異化,如果有“獲益者”的話,那就是外在對象本身;而“異化勞動Ⅱ”則是在人與人關係上的異化,其獲益者則是勞動者以外的他人。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需要說明的是,這兩組概念並不僅僅是根據馬克思成熟時期的經濟理論所作出的區分,事實上在《第一手稿》中,盡管還沒有那麽明確,但馬克思已經有了要區分這兩組範疇的意圖。我們回憶一下,在[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一節之前的“收入的三個來源”[工資、資本的利潤、地租]部分,馬克思論述的主題就是“所有”在資本家手裏的積聚和在工人那裏喪失的進程。在這一語境中,積累在資本家手裏的“所有”自然就是“私人所有Ⅱ”;與此相對應,使自己的“所有”喪失的勞動也就隻能是“異化勞動Ⅱ”。這是再明顯不過的事實,因此說《第一手稿》中包含著“異化勞動Ⅱ”和“私人所有Ⅱ”這兩個概念我想沒有人表示反對。
問題是“私人所有Ⅰ”和“異化勞動Ⅰ”,它們是否已經出現在《第一手稿》當中?從馬克思對異化勞動所作的第一規定來看,馬克思的確展開過一個主體(人)與客體(自然)之間的異化邏輯,而且正是因為這一展開給人印象強烈,才出現了望月清司那樣的“自然的異化”或者廣鬆涉那樣的“自我異化”解釋。同理,馬克思在異化勞動的第一規定和第二規定之間的過渡之所以受到質疑,也是因為第一規定是以主客關係為基礎的。因此,說《第一手稿》中存在著“異化勞動Ⅰ”,我想也不會有人反對。
這樣一來,就剩下“私人所有Ⅰ”了,這一“基於自己勞動基礎上的私人所有”在《第一手稿》中是否存在呢?實事求是地講,我們很難在[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一節中找到它。[38]之所以很難找到,一個可能的原因是由於論題不同,它被馬克思省略了。我們知道,在《第一手稿》中,馬克思討論的主題是資本主義私人所有,他所要揭示的是資本和勞動之間的對抗。而“私人所有Ⅰ”屬於一般商品經濟下的小生產者所有,或者說市民社會中的市民所有,這與《第一手稿》的主題不符。此外,恐怕還有一個更為深層的原因,當時的馬克思可能還沒有意識到討論它的必要性,抑或是即使意識到了它的必要性,也還沒有能力討論它,反正它的正式登場是在稍後的《穆勒評注》當中。
以上我們簡單地界定了“私人所有Ⅰ、Ⅱ”和“異化勞動Ⅰ、Ⅱ”,並確認了它們的存在。那麽,在馬克思那裏,它們是如何排列的?還有,它們的排列將會帶來什麽樣的結果?這顯然是判斷異化勞動理論是否屬於循環論證的關鍵。要回答這些問題,還是讓我們回到那一被視為循環論證證據的、在[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一節最後的那一問題上來:“我們已經承認勞動的異化、勞動的外化這個事實,並對這個事實進行了分析。現在要問,人是怎樣使自己的勞動外化、異化的?這種異化又是怎樣由人的發展的本質引起的?”前麵說過,“異化勞動Ⅰ”是對象化活動,其實也就是勞動過程本身。那麽,“人是怎樣使自己的勞動外化、異化的”這一提問,實際上就等於在問“人是怎樣使‘異化勞動Ⅰ’轉變為‘異化勞動Ⅱ’的”?當然,這種轉變需要某種契機,這就是“人的發展的本質”。按照馬克思接下來展開的思路,所謂“人的發展的本質”實際上就是某種特定的社會關係,即“私人所有”。但是,這一“私人所有”絕對不可能是“私人所有Ⅱ”,因為“私人所有Ⅱ”是被“異化勞動Ⅱ”推出來的,它應該位於“異化勞動Ⅱ”之前。因此它一定是那個介於“異化勞動Ⅰ”和“異化勞動Ⅱ”之間並促成了前者向後者轉變的“私人所有Ⅰ”。
這樣一來,在[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一節的最後,浮現在馬克思腦海中的應該是“異化勞動Ⅰ→私人所有Ⅰ→異化勞動Ⅱ→私人所有Ⅱ”這樣一個序列,它所表達的含義是:一般的人的勞動帶來了基於自我勞動基礎上的私人所有,這種私人所有又帶來了屬於他人的異化勞動,而這種異化勞動最終生產出了資本主義的私人所有。從形式上看,這四個概念表示的分別是不同的內容,它們各司其職,由低到高,環環相扣,共同完成了一個命題的證明。這裏麵,由於根本就不存在著同一個概念既是原因又是結果,以及兩個概念互為因果的邏輯上的缺陷,故根本就不是什麽循環論證。很多學者之所以把馬克思的異化勞動理論看作是循環論證,一個根本原因就在於沒有看到,馬克思是使用了兩種不同的私人所有和兩種不同的異化勞動,當然更沒有看到這一排列次序。從內容上看,這明顯是一個關於資本出生的曆史證明。認識到這一點十分重要。我們知道,在[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一節的開頭,馬克思所采取的是從邏輯上透過“國民經濟學的事實”去分析的方法,並運用這一方法在對第四個異化勞動規定結束之際推出了異化勞動帶來私人所有的結論。而到這一節的結尾,馬克思突然決定要從曆史的角度去追尋資本主義私人所有的起源。這種曆史視角是馬克思迄今為止從未有過的,如果對照馬克思成熟時期的經濟理論,這種視角相當於“資本的原始積累”理論;而前者所作的邏輯上的分析,大致相當於“剩餘價值學說”。
如果這一推測不錯,那麽在[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一節的最後,馬克思重提要研究私人所有的起源問題就不再是對該節開頭任務的重複,而是要換一個視角進一步研究而已。也許是這一視角轉換來得過於突然,讀者還來不及適應,再加上他本人在概念使用上不夠嚴謹,用同一個“私人所有”和“異化勞動”表征了“私人所有Ⅰ、Ⅱ”和“異化勞動Ⅰ、Ⅱ”兩種不同的概念,結果被人指責為循環論證。對此,我以為他本人至少要負一半的責任。
在我國,陳先達也曾試圖通過劃分兩種異化勞動來解決循環論證的問題。早在1983年,他在《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中就指出:“作為與私有製不可分的異化勞動,即勞動者產品、活動為別人所占有,當然離不開私有製,它同私有財產一起存在和發展,並處於相互作用之中;而作為產生私有製的異化勞動,它先於私有製。” [39]在這裏,他顯然區分了兩種異化勞動,即“作為與私有製不可分的異化勞動”與“產生私有製的異化勞動”,且認為後者“先於私有製”。這是筆者所能看到的我國學者關於這一問題的最早研究。
除此以外,魏小萍也曾從區分“外化勞動”(die ent?uβerte Arbeit)和“異化勞動”(die entfremdete Arbeit)以及“私有財產和私有製”這兩組概念的角度,來試圖說明馬克思的異化勞動理論不是循環論證。而且,她還提出:“問題的核心顯然就體現為兩個具有相關性的問題:第一,外化勞動如何發展為私有製;第二,私有製如何引起異化勞動。這是蘊含在馬克思此時研究思路中的邏輯。”[40]她的這一區分以及對解決過程中關鍵問題的指認都是我所讚同的。但是,我無法同意她對“外化勞動和異化勞動”以及“私有財產和私有製”這兩組概念的區分及其界定。前麵說過,在《第一手稿》中,馬克思對“外化”(Ent?u?erung)和“異化”(Entfremdung)這兩個詞並沒有作出嚴格的區分,而基本上是在相同的意義上使用的,況且從詞源上說,Ent?u?erung和Entfremdung這兩個德文詞本身都是對同一個拉丁文alienatio的翻譯,其本身並沒有差別。因此以這兩個詞來作為區分兩種勞動的標準有些勉強。另外,關於“私有財產和私有製”的區分也不是很妥當。姑且不說這兩個詞本身都是對同一個德文詞Privateigentum的翻譯,而且這種區分也缺少來自馬克思經濟學的學理支持。譬如,她說:“馬克思在討論異化勞動與私有財產的關係時,使用的是財產概念,而不是製度概念。”[41]姑且不管這一判斷是否符合《巴黎手稿》的事實,僅從文義來看,是“財產概念”而非“製度概念”,這是令人費解的。因為“私有財產”這一界定本身已經表明它是一種“生產關係”,它反映的已經是一種經濟“製度”。在這個意義上,我以為如果要對馬克思的私人所有概念進行區分的話,還是以劃分為“基於自己勞動基礎上的私人所有”和“資本主義的私人所有”更為準確,因為這不僅可以找到文本的依據,而且也符合馬克思經濟學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