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述兩個異化勞動規定中所包含的邏輯難題,並非為所有的《手稿》研究者所關注。望月清司是少數的幾個注意到這一點的學者。他在《馬克思曆史理論的研究》一書中,詳細地討論了“自然的異化”與“勞動產品的異化”這兩種異化的差異及其理論困境。他首先批評了大井正、梅本克己、廣鬆涉、曼德爾等人將[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一節中的“勞動者”理解為資本主義的雇傭工人,實質上也就將第一規定等同於雇傭工人的“勞動產品的異化”,忽視了第一規定中“自然的異化”一麵。指出這種做法不但違背了馬克思將“自然的異化”視為第一規定的事實,而且還會導致將“‘資本主義雇傭勞動’的勞動產品異化……同時解釋成感性的外部世界=自然對象=自然這一貫穿整個曆史的東西的異化”[33]。
為了避免這種不合常識的結論,望月清司提出應該將第一規定就定義為“自然的異化”。他說:“因此第一規定不外是勞動過程異化。勞動過程異化包含了符合異化勞動的字麵意義上的‘第一規定’。”[34]當然,這種異化勞動就是人的對象化活動的過程,是貫徹人類社會始終的。但是,這樣一來,如何從第一規定過渡到第二規定將必然成為一個難題。因為,第二規定顯然是某種特定的生產關係下的產物,而“自然的異化”則顯然缺少這方麵的內容。望月清司說道:“這種從‘屬於一個別人的強製勞動’角度對異化=外化的‘概括’與‘自然的異化’在邏輯上明顯是顛倒的”[35],但是,馬克思好像無視了兩者之間存在著的這一“非整合性”[36],“犯了如下錯誤,即從貫穿整個曆史的勞動過程異化即‘自然=事物(物象)的異化’出發,通過資本統治下的苦惱這一勞動異化,來描寫異化勞動第二個規定‘勞動的外化’”[37]。
也就是說,望月清司認為,從第一規定到第二規定缺少一個能夠過渡的必然環節,即能夠使這個“別人”出現的環節。“那麽,我們究竟應該到哪裏去尋找那失去的一環呢?”[38]他自問自答道:隻有到《穆勒評注》中去尋找。他是這樣推論的:問題既然出在第一規定中的主體是一個貫穿於人類社會始終的孤立的“個體”(Individuum),其本身不具備社會關係屬性,那麽,如果預先讓這一“個體”置身於由複數個體組成的經濟社會中,讓其沾上私人所有關係的特征,然後再讓它回到第二規定的世界,問題不就得到解決了嗎?出於這一推論,他首先需要一個由複數的人組成的世界。按照他的理解,在[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一節,異化勞動的第三規定“類(Gattung)本質的異化”與這一世界最為接近,因為“類”,至少從字麵來看就不是一個孤立的人,而是由一群人組成的整體。但是,很遺憾,在後麵我們將分析,第三規定中的“類”並不是那個由一群人組成的共同體,當然更不是由一群私有者組成的社會。那麽,在整個《巴黎手稿》中有沒有由私有者組成的社會呢?有,這就是《穆勒評注》。在《穆勒評注》中,馬克思展開過“先將‘類’升華到與國民經濟學‘市民社會’相對峙的‘社會’概念,然後再把‘類’看作是‘異化’了的‘人的=社會的互相補充的活動’”[39]。也就是說,《穆勒評注》提供的恰好是一個私有者的分工與交換的世界。在這個世界中,是能夠找到那個帶有私人所有關係特征的“個體”的。於是,望月清司就大膽地給出了他的結論:“我們多次提到,《經濟學哲學〈第一〉手稿》基本上是站在孤立人立場上建立起來的‘自然=事物的異化’理論,這種異化論雖然揭示了勞動過程的異化,但是缺乏‘協作’的視點,結果使馬克思在那個孤立人如何從‘類’中脫離出來變成‘個體’的問題上陷入了困難的境地。後來,馬克思之所以能夠進行反省,把‘類’看成是(1)一個自在的普遍的共同存在,看成是(2)對應於‘市民(的)社會’的、由曆史所決定的共同體,《穆勒評注》起到了決定性作用。”[40]
總之,他的推理頗有想象力。個體要從第一規定的“自然的異化”直接跳到異化的第三規定,然後再從第三規定“類”中擺脫出來,飛躍到《穆勒評注》,在經過了市民社會的陶冶之後,最終“個體與類相異化並成為獨立的個體”,再回到第二規定的世界。也就是說,為解決第一規定和第二規定之間的非整合性問題,他讓個體遍曆了“第一規定→第三規定→《穆勒評注》→第二規定”,最終從孤立的個人成長為一個市民社會中的私人。其過程之複雜,令人眼花繚亂;其跨度之大,更是令人咋舌。
但是,他的論述中還存在著幾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第一,望月清司將第一個異化規定完全解釋成“自然的異化”是不妥當的。誠然,在沒有明確地區分“自然的異化”和“勞動產品的異化”的基礎上就貿然說“物象的異化”導致了資本對工人的支配顯然很荒唐,在這一點上,望月清司的批判無疑是正確的。但是,他在批判大井正、梅本克己、廣鬆涉、曼德爾等人的錯誤的同時,卻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即反過來將第一個異化勞動規定單純解釋成了“自然的異化”,忽視了“勞動產品的異化”的方麵。[41]這顯然與[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一節馬克思的敘述不符,正像筆者在這之前所交代的,馬克思除了“自然的異化”之外,的確還將“勞動產品的異化”當作了第一規定的內容。因此,望月清司對馬克思的第一規定的解釋過於偏頗。
第二,望月清司試圖通過引入異化勞動第三規定中的“類本質”概念來解決第一規定向第二規定過渡上的困難,這種做法過於牽強。首先,從文本順序來說,馬克思說第二規定來自第一規定,而第三規定出現於第二規定之後,故在邏輯上讓第一規定中的“個體”具有“類”的性質是困難的;而且,即使不考慮這一出場順序上的問題,望月清司將第三規定中的“類”預設為一個由複數人組成的共同體或者社會也缺乏根據。因為,我們從後麵將看到,這與馬克思在第三規定中對“類”的定義不符,第三規定中的“類”根本就不具有共同體或者社會的含義,所謂“類本質”隻不過是人的自由自覺的本性而已。在這個意義上,讓第三規定的“類本質”沾染上市民社會的習氣然後再回到第二規定的設想從一開始就是徒勞的。
當然,這裏對望月清司的批評並不意味著要否認他的功績,即他敏銳地發現了異化勞動規定的問題所在以及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第一規定之後引入私人所有關係。望月清司的初衷是為了完善馬克思的異化勞動規定,以此來對早期馬克思作出“整合性”的解釋。其主觀願望是好的,但其方法未必有效。我以為,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在第一規定和第二規定之間設定一個私人所有關係占統治地位的理論環節,以此來解決第一規定向第二規定的過渡問題。即,在自我勞動的基礎上,勞動者獲得了自己的私人所有,然後以自己的私人所有為前提與他人進行分工和交換;在這一過程中,私有者發生分化,一部分人失去了自己的生產資料,另一部分人積攢起來自由的貨幣,於是一般私有者的分工交換關係開始向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轉變,勞動轉變成雇傭勞動,工人開始在有產者的工廠裏進行生產。有了這一環節,第一規定中的勞動產品為什麽會發生異化,以及第二規定中工人的勞動為什麽會不屬於自己,而屬於一個“別人”等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當然從第一規定中推出第二規定也就會變得順理成章。
從後來馬克思對異化勞動四個規定所作的總結來看,馬克思並非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問題。他之所以沒有在討論異化勞動第二個規定之前預設這一環節,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原因:第一,可能是受製於他在[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一節開頭所作的聲明,即要從異化勞動推出私人所有,而絕不重蹈國民經濟學從私人所有推出異化勞動的覆轍,於是刻意回避了關於私人所有關係的預設,以避免與國民經濟學發生混同。其實,馬克思大可不必這樣擔心。在下一章中我們還會詳細說明,跟這些問題相關的有兩種私人所有和兩種異化勞動。所謂兩種私人所有分別是,“基於自己勞動基礎上的私人所有”和“資本主義的私人所有”。為論述起見,我們把前一種稱為“私人所有Ⅰ”,而把後一種稱為“私人所有Ⅱ”。所謂兩種異化勞動是指“作為對象化活動的異化勞動”和“屬於他人的異化勞動”。我們把前一種稱為“異化勞動Ⅰ”,而把後一種稱為“異化勞動Ⅱ”。馬克思在這裏試圖說明的是雇傭工人的勞動(“異化勞動Ⅱ”)帶來了資本(“私人所有Ⅱ”),而國民經濟學中所討論的實際上是私人勞動(“異化勞動Ⅰ”)給自己帶來了財富(“私人所有Ⅰ”),然後人們在市民社會(“私人所有Ⅰ”的世界)中從事追逐價值的生產活動(即為了營利的“異化勞動Ⅱ”),這也就是馬克思所說的國民經濟學從私人所有來推出異化勞動的真正含義,這種推論當然無法揭示“資本是積累起來的他人的勞動”這一資本主義私人所有(“私人所有Ⅱ”)的本質。顯然,這是兩個性質根本不同的問題。論題不同,隻要交代清楚,讀者也不會產生誤解,馬克思還是應該在從“異化勞動Ⅱ”推出“私人所有Ⅱ”之前,對這一推論所需要的“私人所有Ⅰ”做一個交代。當然,還存在著另外一種可能,這就是馬克思在《第一手稿》當初,由於缺乏經濟學的知識,他對“異化勞動Ⅰ”如何轉變成“異化勞動Ⅱ”,“私人所有Ⅰ”如何轉變到“私人所有Ⅱ”等還很難作出科學的說明,結果在從異化勞動第一規定向第二規定過渡時出現了邏輯上的缺失。關於這一部分的詳細論述,請參照下一章“馬克思的異化勞動理論究竟是不是循環論證”。
第二,這可能還跟馬克思所預設的結論有關。作為一個事實,馬克思是在討論完整個異化勞動四個規定之後,才引出一個勞動者與“他人”的關係的。即,如果說自己的勞動產品和勞動活動不屬於自己,那麽到底屬於誰呢,既然不屬於“神”,那就隻能屬於“人”,而這個“人”既然不是勞動者本人,那就隻能是“工人之外的他人”[42]。如果讓這個“他人”在異化勞動的第二規定中就已經出現,那就等於要得出的結論已經包含在論證過程之中了。這樣做似乎不妥。
第三,這可能還跟馬克思此時的異化理解框架有關,後麵我們將闡明,馬克思此時基本上應用的是費爾巴哈的異化概念框架,黑格爾的異化框架還沒能成為他的概念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