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讓我們來考察一下第二規定的問題。

異化勞動的第二規定如下:“首先,勞動對工人來說是外在的東西,也就是說,不屬於他的本質;因此,他在自己的勞動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發揮自己的體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體受折磨、精神遭摧殘。……因此,他的勞動不是自願的勞動,而是被迫的強製勞動。……勞動的異己性完全表現在:隻要肉體的強製或其他強製一停止,人們就會像逃避瘟疫那樣逃避勞動。”[29]“這種關係是工人對他自己的活動——一種異己的、不屬於他的活動——的關係。”[30]

與第一個異化勞動規定所討論的勞動者與勞動對象和勞動結果之間的關係不同,第二規定是指勞動活動本身與勞動者本人相異化。由於勞動活動構成了人的自我的本質,因此人與自己的勞動活動相異化亦可稱為“自我異化”(Selbstentfremdung)[31]。按照馬克思本人的敘述,第二規定是從第一規定中推出來的。其邏輯是,既然連勞動的產品都異化了,那麽生產這一產品的勞動本身當然也就異化了。但是,看似順理成章的第二規定,其實與第一規定一樣,也存在著許多令人困惑的地方。

首先,這種勞動是一種“外在的勞動”,即“不屬於他的本質”。這種勞動“不是自願的勞動,而是被強迫的強製勞動”,是一種“自我犧牲、自我折磨”,因此“隻要肉體的強製或其他強製一停止,人們就會像逃避瘟疫那樣逃避勞動”。但是,這種狀況隻是勞動“不屬於他的本質”時所表現出來的經驗現象,還不屬於“自我異化”的概念規定。作為概念規定,它必須要交代為什麽勞動者的勞動會不屬於勞動者本人。馬克思當然也明白這一點,在對“外在的勞動”作了上述描述之後,馬上就給出了答案:“最後,對工人來說,勞動的外在性表現在:這種勞動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別人的;勞動不屬於他;他在勞動中也不屬於他自己,而是屬於別人。” [32]這才是第二規定的核心內容,即勞動者的勞動屬於了一個“別人”。

這個“別人”的存在極為重要。有了他,勞動的外在性以及勞動者為什麽會在勞動中“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才能得到真正說明。但是,這個“別人”是從哪裏來的?他為什麽可以占有他人的勞動,勞動者又為什麽會允許這個“別人”占有自己的勞動?按照常識,這當然是在某種特定的生產關係,譬如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中才能出現的事實,用馬克思後來的經濟學語言來說,就是在資本主義製度下,資本家占有了雇傭工人的勞動。可是在這裏,馬克思並沒有給出這一前提,因此這個“別人”的出現叫人感到有些突兀。

其次,如果將第二規定再與第一規定聯係起來考慮,這裏所存在的問題更大。因為,如果將第一規定理解為“自然的異化”,那麽在“自然的異化”中,勞動者與對象隻是一個單純的主客關係,沒有一個“別人”出現的空間,這樣一來,從第一規定根本就推不出第二規定;如果將第一規定理解為雇傭工人的勞動產品的異化,那麽也就等於事先預設了資本主義私人所有關係的存在。盡管這樣做可以順理成章地推出一個“別人”的存在,可是馬克思似乎並不情願這樣做,因為這樣一來就與他本人在本節開頭的預設,即從異化勞動推導出私人所有的問題設定不相符。

總之,讓“自我異化”中出現一個“別人”,這本身就是一個矛盾。正因為如此,馬克思的異化勞動規定才為後來出現望月清司式的質疑留下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