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異化勞動前兩個規定的基礎上,馬克思又引出了異化勞動的第三規定:“異化勞動,由於(1)使自然界同人相異化,(2)使人本身,使他自己的活動機能,使他的生命活動同人相異化,因此,異化勞動也就使類同人相異化;對人來說,異化勞動把類生活(das Gattungsleben)變成維持個人生活(das individuelle Leben)的手段。第一,它使類生活和個人生活異化;第二,把抽象形式的個人生活變成同樣是抽象形式和異化形式的類生活的目的。”[43]按照這一敘述,第三個異化規定是接著第一規定和第二規定來的。這一規定看似簡單,但是由於馬克思對“類本質”認識的特殊性,也產生了幾個令人困惑的問題。

馬克思的“類本質”或者說“類存在物”——這隻是我們對Gattungswesen一詞的不同譯法而已——概念,如果從整個《巴黎手稿》來看,大致包含三種含義:(1)人是一種普遍的自然存在物,人需要靠外部自然界生存,是“自然界的一部分”[44]。(2)人能夠有意識地從事自由自覺的活動。人有對象意識和自我意識,並能夠進行改造世界的生產活動。(3)人是一種“共同體存在”(Gemeinwesen),或者說是社會存在,如果用後來的馬克思的話說,“人是社會關係的總和”。但具體到《第一手稿》,馬克思所說的“類本質”主要是指哪種含義,或者哪幾種含義,這對於本章的主題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

先給出我的結論,在《第一手稿》階段,馬克思所說的“類本質”隻是包括(1)和(2)這兩種含義,而並不包括(3)的含義,馬克思在(3)的含義上使用“類本質”概念始於《穆勒評注》。首先,讓我們看一下馬克思對“類本質”第(1)種含義的闡述。關於這一含義我們可以聯係《第三手稿》中的[對黑格爾的辯證法和整個哲學的批判]一節予以討論,因為在那一節,出於對黑格爾唯心主義的批判,馬克思也明確地將人的“類本質”理解為一種普遍的自然存在物。譬如,馬克思這樣說道:“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麵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動的自然存在物;這些力量作為天賦和才能、作為欲望存在於人身上;另一方麵,人作為自然的、肉體的、感性的、對象性的存在物,同動植物一樣,是受動的(leidend)、受製約的和受限製的存在物。”[45]

既然是有生命的存在物,他就不得不依靠外部自然去生存,無論其進化到何種程度,也要以大地、水、空氣、食料等為自己生存的必需條件,通過與外在自然的物質代謝,來維持自己的生命活動。這是一個“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無法擺脫的自然的局限,是生命的真理。在這個意義上,人是一種“受動的”存在。但是,人還擁有“素質”、“能力”、“衝動”、“**”等生命力,為了生存,他還會主動地去改造外在的自然界,在這個意義上,他又是一個積極的、“能動的自然存在物”。對這一辯證關係,馬克思有過一段精彩的描述:“因此,人作為對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個受動的存在物;因為它感到自己是受動的,所以是一個有**的存在物。**、熱情是人強烈追求自己的對象的本質力量(Wesenskraft)。”[46]也就是說,正因為人是“受動的”才必然會轉變為“有**的”,人的能動性是從受動性中產生出來的。

“有**”是人有目的地利用自然的開始。這一利用一旦開始,人就會將外部的自然界視為“需要的對象;是表現和確證他的本質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對象”[47],有了這種對象意識,人就可以將自己和對象區分開來,從而也就能將自己的活動視為“對象化活動”。這樣一來,人就逐漸變成了自覺的“對象性存在”,成了“人的自然存在物,就是說,是自為地存在著的存在物,因而是類存在物”[48]。這也就是我們上麵所說的“類本質”的第(2)種含義,即人能夠有意識地從事自由自覺的活動。

關於這第(2)種含義,馬克思在《第一手稿》異化勞動第三規定的開頭部分這樣寫道:“人是類存在物(Gattungswesen),不僅因為人在實踐上和理論上都把類——他自身的類以及其他物的類——當做自己的對象;而且因為——這隻是同一種事物(Sache)的另一種說法——人把自身當做現有的、有生命的類來對待,因為人把自身當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來對待。”[49]這段話基本上確定了第三規定中“類本質”概念的基調。接下來,馬克思又使用了“人則使自己的生命活動本身變成自己意誌的和自己意識的對象”、“人卻懂得按照任何一個種的尺度進行生產,並且懂得處處都把固有的尺度運用於對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規律來構造”、“正是在改造對象世界的過程中,人才真正地證明自己是類存在物”等說法來說明“自由的有意識的活動恰恰就是人的類特性”[50]這一點。

但是,人如此高尚的“自主活動、自由活動”,卻在異化勞動中變成了單純維持人的肉體生存的手段。馬克思不無遺憾地總結道:“這樣一來,異化勞動導致:(3)人的類本質(Gattungswesen),無論是自然界,還是人的精神的類能力,都變成了對人來說是異己的本質,變成了維持他的個人生存的手段。異化勞動使人自己的身體同人相異化,同樣也使在人之外的自然界同人相異化,使他的精神本質、他的人的本質同人相異化。”[51]這就是第三個異化勞動規定“類本質”異化的基本含義。

“類本質”概念擺脫孤立個體的自我實現和個體自由的桎梏,被賦予第(3)種含義即“社會存在”的內容是在《穆勒評注》。在《穆勒評注》中,馬克思不僅明確地將人定義為“人的真正的共同存在性”、“社會本質”[52]、“總體性存在”(totales Wesen)[53]等,還將“類本質”和“類享受”概念視為“社會的活動”(gesellschaftliche T?tigkeit)和“社會的享受”(gesellschaftliche Genu?)[54]。也就是說,直到《穆勒評注》,馬克思對人的認識才達到了《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的水平。

總之,由於第三規定中的“類本質”僅僅是指人的活動的“自由自覺”的特性,因此它仍然是一個孤立人的“類本質”,而不具有“類”的字麵含義,即由複數人所組成的共同體或者社會的表象。這對於試圖將第三規定解釋成社會關係異化的論者來說,應該是一個很大的遺憾。但這就是《第一手稿》的事實,無法改變。那種一看到“類本質”就說馬克思已經包含了“社會關係的總和”思想的觀點隻是望文生義的結果。姑且不說望月清司,就是在我國有這種嫌疑者也大有人在。

由於“類本質”沒有“共同體本質”或者“社會關係的總和”這樣的含義,那麽接下來,當他在定義第四個異化勞動規定時,也就不得不遇到更大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