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我曾撰文《〈巴黎手稿〉的文獻學研究及其意義》[44]對上述《巴黎手稿》的文獻學成果作了係統介紹,同年夏天又發表了後續論文《〈穆勒評注〉中的交往異化:馬克思的轉折點》[45],提出《穆勒評注》是早期馬克思向晚期馬克思過渡的轉折點的觀點,引起了我國學界對《巴黎手稿》的重新關注。安啟念、姚順良、張盾、魯克儉、唐正東、薑海波等人也紛紛撰文討論《巴黎手稿》,其中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對待《巴黎手稿》的寫作順序。[46]

在我這篇論文發表以前,我國學界基本上遵循的是“《穆勒評注》先行說”。譬如,張一兵就曾明確地反對蘇聯學者拉賓等人的觀點。在《回到馬克思》中,他這樣寫道:“我認為蘇聯學者的這種‘理論創造’實為一種不必要的標新立異。更主要的是,以馬克思內在的理論邏輯進程來看,這種編排不僅沒有深化我們的研究,反而帶來了許多不必要的文本解讀中的混亂。我固然承認《巴黎筆記》與《1844年手稿》是在同一時段中完成的同體文本,但絕對不讚成蘇聯、東歐學者上述那種將文本碎片化的做法。所以,我在本書中沒有采用這種觀點,且仍然將《1844年手稿》作為一個獨立的文本來對待。遺憾的是,MEGA②版的編者也無批判地同意了蘇聯學者的這種假設。”[47]從這一立場出發,《回到馬克思》對《巴黎手稿》的解讀自然采取了從《穆勒評注》到《手稿》的順序。

在我這篇論文發表以後,針對我所支持的拉賓的觀點,即《穆勒評注》寫於《第一手稿》與《第二手稿》之間,魯克儉曾撰文提出了批評,並表明支持陶伯特關於《穆勒評注》寫於《手稿》之後的解釋,甚至提出“對中國馬克思文本解讀研究者來說,我們隻能姑且采信MEGA②編委會最終支持的考證結論即‘陶伯特說’”[48]。那麽,“陶伯特說”是不是必須要予以接受呢?當然,能不能接受不取決於陶伯特在新MEGA編輯上的權威地位,而取決於她的主張是否有道理,是否證據充分。正是從這一學術標準出發,我才在《〈巴黎手稿〉的文獻學研究及其意義》一文中,對她的論點與其他人的觀點進行了對比分析,發現其證據不足且缺乏論證,並摒棄了“陶伯特說”。當時,由於篇幅所限,我的說明隻給出了提綱,在這裏,為了進一步澄清是非,我想再對“陶伯特說”的問題以及由此而來的文獻學研究的極限問題作一個補充說明。由於這可能會涉及一些枯燥的文獻學和文本細節,讀者如果嫌麻煩,可以忽略論證過程,隻看結論即可。

按照新MEGA的《編輯大綱》,編者對手稿的排列要遵循作者的寫作時間順序,即“曆史考證”的原則。但事實上,對作者未注明寫作時間的手稿順序的判定並非易事。一般說來,新MEGA編者對寫作時間的判定主要根據兩個原則來進行。第一,借助於該文獻的物理特征(記載、紙型、編號等)和事實材料(通信、紀事、原作者的記述)來對文獻的寫作日期進行推定。以《巴黎手稿》為例,羅揚借助於文獻的物理特征,譬如《第二手稿》和《穆勒評注》在紙型、寫作習慣和頁碼標記特征等方麵的一致性推斷出了《穆勒評注》就是《第二手稿》;而陶伯特則主要依據馬克思和盧格給別人的信件、他們在《前進報》上發表相關論文的時間等事實材料推斷了《第三手稿》寫於1844年的8月甚至9月初;拉賓、山中隆次、服部文男、羅揚、陶伯特等人以斯密、薩伊、李嘉圖、穆勒等人的名字和對這些人著作的引文在《手稿》中出現的順序推斷了各冊《經濟學筆記》與三部《手稿》之間的寫作關係。盡管他們的觀點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遵循了這一原則。特別是最後一點,被視為確定《巴黎手稿》寫作時間的主要依據。第二,根據手稿中反映出來的理論水平的高低、思想有無發展來判斷《巴黎手稿》的寫作順序。譬如,在拉賓論文出版以前日本學者所做的先行研究,以及拉賓本人根據馬克思對國民經濟學認識的深化來判斷《穆勒評注》寫於《第一手稿》之後等。

總之,在對《巴黎手稿》寫作順序的判定上隻能依賴於這兩條原則。第一條原則可稱為文獻學推斷原則;第二條原則可稱為思想水平推斷原則。下麵我們就分別從這兩條原則出發,對“陶伯特說”進行一番驗證,以此來回答“陶伯特說”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