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馬克思為什麽會與黑格爾相反,選擇了徹底的對立呢?傳統的解釋是,這是由馬克思在《萊茵報》時期的政治實踐所致。在《萊茵報》時期,馬克思親身體會到了普魯士王國對出版自由的限製和官僚在林木盜竊法案問題上的冷酷無情,這些事實使他認識到,被黑格爾設想為理性國家的普魯士王國不僅無法解決市民社會的現實矛盾,而且根本配不上理性國家的名譽[89],因此,絕不能讓市民社會被這樣的國家簡單地揚棄,同理,絕不能讓現實中存在的市民社會與國家的矛盾就這樣簡單地被掩蓋。這一解釋固然沒錯,但是它隻說明了馬克思反對二者同一的實踐理由,而沒有說明其理論邏輯。

在筆者看來,馬克思之所以堅持國家和市民社會的分離,根本上是由於近代市民社會的本性,或者說市民社會的經濟學本質所致。前麵說過,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本質上是一個以私人利益為核心的經濟學範疇,它與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國家具有異質性。盡管黑格爾出於其客觀唯心主義的邏輯和擁護立憲君主製的政治立場出發,為了能讓市民社會統一於國家當中,可謂是煞費苦心,設定了“陶冶”、“福利行政”、“同業公會”、“地方自治體”、“等級製國會”、“官僚政治”等種種中間環節,但是無論他怎樣努力,都沒能使市民社會真正消融於國家之中。究其原因,是因為市民社會與國家是異質的,對國家而言,市民社會在內容上或在質料上具有不可消解性。

這才是馬克思選擇了對立的根本原因。誠然,我們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手稿中找不到馬克思本人對這一原因的解釋,甚至看不到他專門研究市民社會的章節,但是,我們從他的論述中可以找到他接受黑格爾市民社會規定的例子。譬如,在《法哲學原理》“國家”章中,黑格爾曾對市民社會作過這樣一個說明,即“市民社會是個人私利的戰場,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場,同樣,市民社會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務衝突的舞台,並且是它們二者共同跟國家的最高觀點和製度衝突的舞台”[90]。這是在“國家”章中黑格爾少有的對市民社會與國家異質性的說明。事實上,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手稿中專門摘錄和分析了這一部分[91],而且馬克思還讓這段話以“宗教成了市民社會的、利己主義領域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的精神”[92]的形式成為自己的市民社會規定,出現在稍後的《論猶太人問題》中。從這一事實,我們也可以推斷出,馬克思此時對黑格爾市民社會概念吸收的側重點在於市民社會與國家的異質性。其實,從上述他對黑格爾的批判來看,他的批判根據就在於這一異質性(Verschiedenheit)。

那麽,馬克思如此地強調這一異質性有什麽理論意圖呢?或者簡單地說,他要引出什麽樣的結論呢?如果我們進一步追問,必然會提出這些問題來。但是,很遺憾,馬克思本人對此沒有作任何說明。因此,我們隻能借助於馬克思後來的思想發展來推測。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以後,馬克思的思想發生了兩點變化:

第一,馬克思強調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對立在於經濟與政治的差異,從而把市民社會理解成一個不折不扣的“經濟關係的集合體”,把國家僅僅限定在“政治國家”層麵即政治領域。這樣一來,馬克思將不得不去對這種差異的根源進行探討,即研究國民經濟學,因為隻有國民經濟學才是“市民社會的解剖學”。

第二,馬克思徹底顛倒了黑格爾關於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將市民社會看作是比國家更為基礎、更為本質的存在。馬克思說道:“黑格爾想使‘自在自為的普遍東西’——政治國家——不由市民社會決定,而是相反,使它決定市民社會。”[93]言外之意,市民社會才是主語,而國家是市民社會的賓語;市民社會決定國家,而不是相反。這對於一個迄今為止崇尚理性國家觀的青年黑格爾派成員來說,無疑等於根本的背叛;但對於一個要構建唯物史觀的馬克思主義者而言,則是其理論建構的起點。事實上,在接下來的《德法年鑒》中馬克思更加明確地表明了這一立場。而且,這種立場最終會使他意識到,市民社會的內在矛盾不可能像黑格爾主張的那樣,靠政治國家來解決,而隻能靠市民社會本身的物質力量來解決。這就為他最終擺脫黑格爾的法哲學框架提供了可能。

總之,在經過了《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的洗禮以後,馬克思終於意識到,也許國家並不是最重要的,市民社會才是自己本來的研究對象,因此必須將研究重心從國家轉到市民社會上來。盡管這屬於事後推斷,但是從馬克思之後的思想變化來看,我們隻能說這才是他強調異質性的目的和結果,隻不過當時他本人沒有清晰地意識到這一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