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論述起見,先讓我們對《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的內容作個概括。馬克思的這部手稿所研究的是黑格爾的國家觀,他幾乎是逐字逐句地對《法哲學原理》第三篇第三章“國家”的“國內法”(第261—313節)部分進行了摘抄和批判。[60]在“國內法”部分,黑格爾設定了三個環節:王權(單一)、行政權(特殊)和立法權(普遍),與此相對應主張“立憲君主製”(konstitutionelle Monarchie)、“官僚政治”和“等級製國會”,而馬克思的批判也正好集中在這三點上。
(1)對立憲君主製的批判(針對《法哲學原理》第272—286節)。黑格爾從主權和國家的普遍性和統一性出發,認為主權必須是不依賴任何事物的、有自我決定權的主體性(Subjektivit?t)和人格性(Pers?nlichkeit),而且這一主體性和人格性隻能是具體的、帶有肉身的人格(Person),即君主本人。因此,理想的國家製度是君主製。這樣,黑格爾就如同變魔術般地從“意誌的本性”中引出了君主製、主權在君的結論。而在馬克思看來,這完全是一種神秘主義,是徹頭徹尾的主語和賓語的顛倒。主體(主語)應該是現實的人,王權或抽象的國家隻能是現實的人的賓語。馬克思這樣寫道:
“如果黑格爾從作為國家基礎的各現實的主體出發,那麽他就沒有必要以神秘的方式把國家變成主體。黑格爾說:‘但是,真正的主體性隻有作為主體才存在,人格性隻是作為人格才存在。這也是神秘化。主體性是主體的規定,人格性是人格的規定。黑格爾不把主體性和人格看作它們的主體的謂語,反而把這些謂語變成某種獨立的東西,然後以神秘的方式把這些謂語變成這些謂語的主體。”[61]
黑格爾之所以顛倒主語與賓語的關係,是因為他想為君主製作辯護,“把君主說成是真正的神人(Gottmensch),說成是觀念的真正化身”[62]。但在馬克思看來,主權在民,而非主權在君。君主身上所體現出來的主權隻不過是人民的主權。“不是國家製度創造人民,而是人民創造國家製度”,人民主權才是實體性主權。
從馬克思這一對立憲君主製的批判來看,一方麵,他堅持了青年黑格爾派自由主義的政治立場,同時又貫徹了從費爾巴哈那裏繼承下來的唯物主義思路,將黑格爾顛倒了的人民與君主之間的關係再翻轉過來;另一方麵,針對黑格爾試圖用君主製來統一特殊與普遍、內容與形式之間對立的做法,明確提出“隻有民主製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統一”[63],才能實現普遍的國家理念的觀點,這不僅體現了他與黑格爾在政治立場上的差別,更重要的是,在後麵我們將看到,也反映了他與黑格爾在對國家與市民社會關係理解上的差別。
(2)對官僚政治的批判(針對《法哲學原理》第287—297節)。按照黑格爾的國家理論,在國家中貫徹和維護國家“決定”是行政權的職責,而行政權無非就是作為行政機關的官僚政治,而官僚政治最大的作用就是調和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矛盾。黑格爾的邏輯是這樣的:在市民社會中,同業公會和“地方自治體”(Gemeinde)雖然匯合了行業或地方的共同利益,具有了超越個體的普遍性力量,但它們仍然是市民社會中的普遍性。這種普遍性具有兩方麵的特征:一方麵,同業公會和地方自治體培育了共同體精神,這種精神是私人成為公民、市民社會上升為國家的中介環節,“因特殊領域的合法性而產生的公會精神,本身潛在地轉變為國家精神”[64];另一方麵,由於它們畢竟還屬於基於某種特殊利益的普遍性,必然帶有隻服務於行業或自治體特殊利益的局限性。要徹底克服這種局限性,還隻有通過市民社會的外部力量即官僚政治來監督和協調它們之間的利益衝突以及它們與國家之間的衝突。從這一邏輯出發,黑格爾論證了“官僚政治”的必要性,並具體地闡述了行政事務中的分工、行政機關的職能、官吏的錄用等等。不過,黑格爾的這一邏輯過於簡單,而且幾乎就是對普魯士王國的現狀描述,於是馬克思諷刺道:“黑格爾關於‘行政權’所講的一切,不配稱為哲學的闡述。這幾節大部分都可以原封不動地載入普魯士邦法。”[65]
在對官僚政治的批判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馬克思對黑格爾試圖通過官僚政治來統一國家與市民社會的態度。在討論同業公會與官僚政治的關係時,馬克思這樣寫道:“同業公會是官僚政治的唯物主義,而官僚政治則是同業公會的唯靈論。同業公會構成市民社會的官僚政治,官僚政治則是國家的同業公會。因此,官僚政治實際上把自己即‘國家的市民社會’,與同業公會即‘市民社會的國家’對立起來。”[66]
在馬克思看來,由於利益不同,代表市民社會的同業公會和代表國家的官僚政治是不可能達到統一的。黑格爾在設定兩者的關係時,雖然表麵上也主張兩者的對立,但實質上更偏重兩者的同一,他總是試圖用官僚政治去消除國家和市民社會的分裂。對此馬克思譏諷道,黑格爾雖然把兩者的關係比喻成了“兩支敵對軍隊的同一”,但卻時時刻刻都要保留“這兩支軍隊中的每一個士兵都有因‘開小差’而成為‘敵’軍的一員的‘可能性’”[67]。而從普魯士王國的國家和市民社會分裂的現實來看,黑格爾所描繪的同一隻能是“虛構的同一”,“‘官僚政治’是市民社會的‘國家形式主義’(Staatsformalismus)”[68]。
(3)對等級製國會的批判(針對《法哲學原理》第298—313節)。在法哲學中,國家的第三個環節是立法權,具體的立法機關是國會,而國會則必須由來自各個“等級”(Stand)[69]的國會議員組成。由於國會議員所代表的不是私人,而是其所屬的等級,因此他們將不再是隻代表其個人的私人等級,而是帶有其所屬等級普遍性的政治等級;由這些人所組成的國會自然就不是由全體國民代表組成的代議製,而隻能是等級製。等級製國會又分為上下兩院,上院由土地所有者等級組成,下院由工商業者等級組成,上院比下院重要,其頂點是君主,因此國家就是立憲君主製。
而在馬克思看來,私人等級作為市民社會等級,不可能轉化為普遍的政治等級,因為他隻代表私人利益,是同政治國家相對立的。近代之所以是近代,就是因為近代打破了中世紀市民等級和政治等級的同一性,實現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黑格爾不可能不知道這一點,正因為如此,他才要討論私人等級如何轉變為政治等級這一課題。但問題是,黑格爾設定等級製國會的目的與他設定官僚政治時一樣,不是為了維持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之間的分離,而是要用政治國家來揚棄或統一它們之間的對立。馬克思寫道:
“(1)黑格爾以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分離(現代的狀況)為前提,並把這種狀況闡釋為觀念的必然環節、理性的絕對真理。……他把國家的自在自為地存在著的普遍東西同市民社會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對立起來。總而言之,他到處都在表述市民社會和國家的衝突。
(2)黑格爾把作為私人等級的市民社會同政治國家對立起來。……
另一方麵,黑格爾又打算:
(1)讓市民社會在把自身構想為立法要素的時候既不表現為簡單的未被分割的整體,也不表現為分裂為許多原子的群體。他的願望是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不分離。
……黑格爾知道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分離,但他打算使國家的統一能表現在國家內部,而且要以這種形式實現:市民社會各等級本身同時構成立法社會的等級要素。”[70]
黑格爾這樣做的結果,隻能是陷入一種自相矛盾。在等級製國會的問題上,黑格爾的做法與前麵提到的立憲君主製和官僚政治一樣,“還是那一套非批判性的、神秘主義的做法,按照新世界觀去解釋舊世界觀,由於這種做法,舊世界觀成了某種不幸的中間物(Zwitterding)”[71]。而按照馬克思的思路,市民社會中的私人等級在本質上隻能是私人的,要讓他從事普遍的立法活動,“就必須拋棄自己的等級,即拋棄市民社會,拋棄私人等級”[72],成為“純粹的、明顯的個體性(Individualit?t)”[73]。因為隻有這樣的人才是“國家市民”(Staatsbürger),即公民,才能獲得政治意義和政治效能,才能從事普遍的立法活動。這一國會製度就是被黑格爾所排斥的代議製,而“代議製是一大進步”[74],它實際上才是與近代國家相符的議會形式。
這也是馬克思關於近代國家的“民主製”(Demokratie)構想。“民主製是君主製的真理,君主製卻不是民主製的真理”[75],正像這句名言所表現的那樣,當時馬克思反對立憲君主製,主張“真正的民主製”。馬克思之所以把“真正的民主製”看作是國家的目標,首先是由他的激進民主主義的政治立場所致,從這一立場出發,他認為立憲君主製國家不可能實現人民的利益,而民主製則能做到這一點;其次是他還發現,隻有“真正的民主製”才能消除社會領域和政治領域、市民社會成員和國家公民的分離。民主製構想反映了馬克思在1843年夏天的認識水平,到了1843年10月當開始為《德法年鑒》撰寫《〈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和《論猶太人問題》時他就放棄了這一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