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斷力中,人的能力得到了更為綜合的體現。判斷力以理性、感知、想象、直覺、洞察等方麵的交互作用為前提,表現為分析、比較、推論、確定、決斷等活動的統一。作為一種具有綜合性質的能力,判斷力的特點首先體現於聯結與溝通,後者既涉及上述不同能力之間的交融,也以觀念形態與外部對象之間的關聯為內容。在實質的層麵,判斷展開為人對世界不同形式的把握,判斷力則表現為實現這種把握的能力。
相應於知與行的不同領域,判斷力呈現為不同的形式。從認識過程看,判斷力主要以普遍的概念、範疇、理論與經驗內容之間的聯係為指向:隨著普遍的概念、範疇等被引用於特定的經驗對象或經驗內容,普遍概念與經驗內容之間開始建立起內在的關聯,而在這種關聯的背後,則是存在的一般性質與特定形態的統一。通過普遍概念、範疇與經驗內容的如上聯係,存在的一般性質與特定形態的內在聯係、事物的不同規定之間的相關性,也得到了把握,主體則由此進而形成了對事物不同維度、不同層麵的認知。事實上,做出認識論意義上的判斷,往往便意味著形成某種知識。在道德領域,判斷力體現於倫理規範與具體情境的結合,以中國哲學的觀念加以表述,其中所展示的也就是“理一”與“分殊”之間的溝通。從道德行為的選擇,到道德行為的評價,都涉及倫理規範如何引用於具體情境的問題,道德領域的判斷力,便表現為將“理一”與“分殊”加以統一的能力。與以上兩種形態有所不同,審美領域的判斷力,主要表現為人的目的性與對象呈現形式之間的溝通:通過確認特定對象的合目的性,人同時形成了關於對象的審美判斷。
作為把握世界與人自身之“在”的方式,判斷內在地包含著創造之維:對具體的個體而言,做出判斷,總是滲入了創造性的活動。某種判斷從社會的層麵看也許並未提供新的觀念,但隻要它超越了做出判斷的個體對世界與人的原有理解視域、包含了他對存在及其意義的新見解,那麽,這種判斷對相關的個體而言便依然具有創造的意味。與之相聯係,滲入判斷之中的判斷力,也以綜合的形式,體現了人的創造能力。在外在的層麵或直接的形態上,判斷似乎首先與想象相關:判斷所涉及的關聯,往往由想象提示。然而,想象中呈現的聯係如果沒有得到確認,便難以提供對世界或人自身存在的實際把握,而這種聯係的確認,總是通過判斷而實現。廣而言之,判斷所指向的特定境域及境域中的具體對象,常常由感知所提供,與之相對的普遍概念或原理,則關乎理性之域。總起來,判斷力的作用既關聯感知、體驗,也涉及理性的分析、推論;既需要借助想象,也有賴於直覺、洞察。從觀念與對象的聯係與溝通,到存在意義的確認,固然都涉及一般規則的運用,但規則的這種運用並無既定或不變的程式,也無法僅僅借助形式化的推繹。這裏我們無疑需要區分規則與規則的運用:規則本身呈現形式化的特點,但規則的運用則是非形式化的,正是後者凸顯了判斷力的意義,而規則本身也是在判斷力的作用過程中,才獲得現實的品格。判斷的形式或者表現為以普遍統攝特殊,或者側重於將特殊歸屬於普遍[42],二者的實質指向和現實內容,則是世界的敞開與存在意義的澄明。
做出判斷往往並不是基於對相關對象所有方麵或規定的認知。在很多情況下,判斷乃是以對相關事務既有所知又非完全知為其現實的前提。以認識過程而言,當人看到一座帶有門或窗的建築物時,常會做出“這是一幢房屋”的判斷,盡管此時他所看到的可能僅僅是該建築的某一部分(如帶有門或窗的一麵牆),而非其全部。不難看到,在以上判斷中,既涉及概念的引用(通過應用“房屋”這一概念,相關對象被歸入“房屋”這一特定之“類”),又包含著某種預期或推論。在人形成“這是一幢房屋”的判斷之時,雖然他看到的隻是一麵牆,但他同時又預期或推知這一建築還有其他三麵牆,這種預期和推知內在地蘊含於判斷過程及判斷的結果,並使當下的認識得到擴展(亦即使認識超越了特定時空中的直接呈現),而其本身則以有關房屋的背景知識為前提:根據判斷者已有的知識經驗,房屋這一類建築通常有四麵牆。判斷是一種自覺的、專注性的意識活動,然而,背景性的知識往往並不以顯性或明覺的方式呈現,而是更多地表現為波蘭尼所說的隱默之知或默會之知(tacit knowing)。事實上,作為人性能力的體現形式,判斷力的特點之一在於溝通顯性的知識係統與隱默的知識背景,而在這一過程中,它本身也體現了自覺的確認、判定與潛在的預期、推論等認知活動的交融。在判斷力的以上作用中,既可以看到直觀、聯想以及概念引用等認識功能的互動,也不難注意到自覺之知與隱默之知的統一。
在不同能力的綜合作用中,判斷力同時也展示了人的內在力量。無論是事實的認知,抑或價值的評價,都滲入了判斷力的作用。從事實的認知看,感性材料或概念形式每每隻是提供認識的條件和前提,僅僅獲得這些前提條件並不足以構成知識。唯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做出具體的判斷,才可能形成關於相關對象的認識。即使在“這是一所學校”這樣的簡單表述中,也已內在地蘊含著判斷:它的認識內涵,便是借助判斷而得到體現和確認。同樣,道德、審美領域的價值評價,也總是通過判斷而得到實現:在“他做得對”或“那花很美”這一類陳述中,已分別內含倫理判斷與審美判斷。在做出判斷之前,認識與評價過程中的各種因素往往表現為互不相關的各種質料或形式,通過判斷,它們才呈現為有意義的觀念結構和思想形態,後者的具體內容,則是對世界與人自身的把握:觀念的統一所折射的,便是存在形態的統一。進而言之,通過以不同的方式認識世界與人自身,判斷力同時又溝通了知與行:對具體對象、情景的判斷常常為人的選擇與決定提供了根據,而選擇和決定則進一步將人引向不同形態的實踐。以道德領域而言,對特定情景、普遍義務的把握以及二者關係的判斷,構成了在相關情景中作出道德選擇和道德決定的前提,後者又推動人從“知當然”(道德認識)走向“行當然”(道德實踐)。
從哲學史上看,康德對判斷力予以深入、係統的考察。在康德那裏,判斷力既涉及認識領域,也關乎道德實踐與審美過程。在認識領域,判斷力所指向的是知性與感性的溝通:“如果把一般的知性視為規則的能力,那麽判斷力就是一種歸屬於規則之下的能力,即區別某種東西是否從屬於一個已有規則的能力。”[43]這種歸屬,具體地表現為特殊與普遍的聯結(特殊的經驗內容與普遍範疇的溝通)。在道德實踐中,判斷力涉及道德概念的運用[44],在審美領域,判斷力則表現為對合目的性的評判,具體而言,也就是“通過愉快與不愉快的情感,對自然的合目的性作出判斷”[45]。當對象在外在形式上的合目的性引發審美主體自由愉悅的情感時,主體往往便會形成審美判斷。通過自然的合目的性這一概念,判斷力溝通了自然概念之域與自由概念之域[46],並使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之間的過渡成為可能。
康德對判斷力的理解,無疑涉及了人的能力。然而,在康德那裏,判斷力首先又與先天的形式相聯係,作為審美判斷力核心概念的“自然的合目的性”,便被規定為一條“先天原理”。[47]如前所述,判斷涉及特殊向普遍的歸屬,而在康德看來,“先驗判斷力”所需做的,也就是提供這種歸屬的“先天條件”。[48]與之相聯係,康德將判斷力理解為一種天賦的機能:“盡管知性能夠用規則來被教導和配置(equipped with),但判斷力是一種獨特的才能,隻能習行,無法教授。它是一種天賦的特殊品格,其缺乏無法通過學習來彌補。”[49]作為先天的稟賦,判斷力更多地表現為一種固有的機能(faculty)[50],而有別於現實的能力(capacity or power)。機能近於屬性,具有既成性,能力則以生成性為更實質的特性,它形成於現實的知、行過程之中,其作用也體現於這一過程。作為人的內在力量,人的能力同時構成了知、行活動所以發生的現實根據。然而,當判斷力被理解為先天而固有(既成)的規定時,它與現實的能力之間顯然已有一定的距離。事實上,作為“先天條件”,判斷力與範疇或純粹知性概念等認識形式已處於同一序列,相對於能力所內含的現實品格,其先驗的、被給予性的品格似乎處於更為主導的方麵。對判斷力的以上看法,從一個側麵表明,康德對人性能力的理解,仍有其自身的限度。
要而言之,理性、感知、想象、直覺、洞察、言與意,以及判斷力表現了人性能力的多重形式。這裏既涉及理性與感性的關係,也關乎更廣意義上的理性與非理性的統一;既體現了人性能力的不同表現方式,又展示了人性能力的綜合形態。與知、行過程的多樣性、豐富性相應,人性能力的形式也呈現多重性,並可從不同的視域加以概括、考察和理解。作為成己與成物所以可能的條件,人性能力本身也在成己與成物的過程中取得具體的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