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現代市民社會的這種異己性,人們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批評與解決方案。在本書的語境中,馬克思提到了三種:一是想回到前市民社會的生活狀態。“在發展的早期階段,單個人顯得比較全麵,那正是因為他還沒有造成自己豐富的關係,並且還沒有使這種關係作為獨立於他自身之外的社會權力和社會關係同他自己相對立。留戀那種原始的豐富,是可笑的,相信必須停留在那種完全的空虛化之中,也是可笑的。”[42]這是一種空洞的浪漫主義。二是看不到現代市民社會的內在矛盾及其發展所造成的可能性變化空間,以蠻幹的方式來炸毀它,這是一種唐·吉訶德式的荒唐行為。三是蒲魯東主義者的解決方式,把交換從整個社會體係中分離出來,以解決交換本身的難題,這同樣是一種空想。在馬克思看來,能夠取代現代市民社會或資產階級社會的,將是個人的全麵發展的社會,在這個新的曆史階段,以社會性為前提的自由人聯合體將成為新的社會組織形式。這是不同於市民社會的新社會,是人類曆史發展的第三形態。
全麵發展的個人對應於市民社會中異己性存在的個人。在市民社會或資產階級社會中,勞動分工體係使人從過去的依賴關係中解放出來,並在勞動過程中發展自己的能力和相互間的聯係,這種能力和聯係是在異己的、物化的意義上存在的,個人受到外在於自己的關係的製約,而這種關係又以物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時,人的生產與生活的關係都處於自己的控製之外。相反,全麵發展的個人都擺脫了異己性存在的個人的特征。這種個人存在的前提是:其能力發展要達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麵性,這一點正是由現代市民社會得以保證的。“這正是以建立在交換價值基礎上的生產為前提的,這種生產才在產生出個人同自己和同別人相異化的普遍性的同時,也產生出個人關係和個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麵性。”[43]這種個人的主要特征在於:他們的社會關係不再表現為外在於他們自身的關係,而是作為他們自己的共同的關係服從於他們自己的共同的控製。這種關係似乎與前資本主義社會的共同體時代的人的關係相似,但兩者有著根本的差別:在共同體中,雖然個人之間的關係表現為明顯的人與人的關係,但這種關係是以作為特殊規定的個人為紐帶而發生關係的,正是借助於現代貨幣關係,才能瓦解共同體中的個人依賴關係,才可能為個人的全麵發展提供可能性。在共同體中,個人是受他人限製的;在市民社會中,個人受不以他為轉移並獨立存在的關係的限製;在未來社會中,個人的關係受他本身控製。從生產行為來考察,在資產階級社會,單個人的生產要想成為社會生產的一部分,他必須以交換價值或貨幣為中介,“在交換價值的基礎上,勞動隻有通過交換才能被設定為一般勞動。”而在未來社會中,當勞動轉變為共同勞動時,勞動在交換以前就會被設定為一般勞動,單個人的勞動一開始就被設定為社會勞動。
在第一種情況下,生產的社會性,隻是由於產品變成交換價值和這些交換價值的交換,才在事後成立。在第二種情況下,生產的社會性是前提,並且參與產品界,參與消費,並不是以互相獨立的勞動或勞動產品之間的交換為中介。它是以個人在其中活動的社會生產條件為中介的。[44]
因此,在未來社會中,不是交換最先賦予單個人的勞動以一般社會勞動的性質,而是單個人的勞動預先具有的共同性決定了其對產品的參與。生產的共同性一開始就使產品成為共同的、一般的產品。這種共同性的勞動組織形式及其相應的社會,馬克思稱之為自由人“聯合體”。在自由人的聯合體中,“他們用公共的生產資料進行勞動,並且自覺地把他們許多個人勞動力當作一個社會勞動力來使用。”[45]“隻有當社會生活過程即物質生產過程的形態,作為自由聯合的人的產物,處於人的有意識有計劃的控製之下的時候,它才會把自己的神秘的紗幕揭掉。”[46]也隻有在這種聯合體中,自由個性與人的全麵發展才是可能的。
[1]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2—121頁。
[2]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124頁。
[3]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2頁。
[4]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70頁。
[5]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71頁。
[6]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71頁。
[7]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75頁。
[8]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83—84頁。
[9]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203頁。
[10]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204頁。
[11]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239頁。
[12]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253頁。
[13] 參見[日]望月清司:《馬克思曆史理論的研究》,韓立新譯,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9頁。
[14]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4頁。
[1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頁。
[1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2—63頁。
[1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頁。
[18] 望月清司對馬克思在這一時期沒有使用“市民社會”一詞的解釋是:“這一奇妙的現象並不意味著馬克思暫時——當時也許是永遠——放棄了‘市民社會’概念,正好相反,它表明了馬克思那一不尋常的決心:要從一個對自己而言全新的角度,即‘國家經濟學’——英國政治經濟學——來重新獲得自己早已在批判黑格爾時習慣了的那一‘市民社會’概念。……毫無疑問,留給馬克思的艱巨任務是放棄沾有黑格爾體臭的‘市民社會’(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徹底解讀英國經濟學所表象的‘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參見[日]望月清司:《馬克思曆史理論的研究》,韓立新譯,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頁。
[19]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頁。
[20]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97頁。
[2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頁。
[2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頁。
[2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頁。
[2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頁。
[2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頁。
[26]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0—131頁。
[27] 關於這一問題,我認為望月清司對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解的分析是有問題的。望月清司從分工出發來理解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從《德意誌意識形態》來看,這個分析是對的。但如果從《資本論》出發,我們就可以看出,馬克思不再從“分工”出發,而是從“協作”出發,並認為協作是資本主義社會生產的起點,分工被置於協作之後。
[2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頁。
[29]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頁。
[30]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97頁。
[3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頁。
[3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頁。
[33]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207頁。
[3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頁。
[35]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50頁。
[3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頁。
[3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頁。
[3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頁。
[39]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頁。
[40]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頁。
[4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頁。
[4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頁。
[4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頁。
[4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頁。
[4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頁。
[4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