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業改製中的職工權益糾紛

企業改製是指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重新設立,原企業的權利義務有新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係的不斷完善和經濟結構調整步伐加快,隨著經濟結構加速調整,行業有進有退、企業有生有死、人員有入有出是個必然過程,由此引發的變更、解除勞動合同及下崗、內退、買斷工齡的爭議不斷出現,大批職工下崗轉崗,職工利益補償及社會保障問題十分突出,引發了企業在職職工、下崗職工與企業之間的突出矛盾。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麵:

一方麵,一些企業亂集資,加重企業職工負擔,並且到期後,不能按時兌現引起職工不滿;有的企業為了自身利益,不能嚴格遵守勞動法,連續很長時間不發職工工資,造成職工生活困難,等等。這些不當做法引發了企業在職職工、下崗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嚴重矛盾,有的甚至導致了群體性上訪事件。

另一方麵,一些國有企業改製致使一部分職工下崗後,“主人翁”的心態一時難以調整過來,沒有實現再就業,最低生活保障率不高,下崗職工生活困難,特別是有關方麵的人員,年齡大,工齡長,貢獻多,在企業改製後沒有得到政府和企業的妥善照顧和應有的關心。

企業改製發生的職工權益糾紛有以下特點:(1)必然性。勞資矛盾是市場經濟本質的矛盾,有關企業改製的權益糾紛,是深化企業改革過程中必然產生的現象,這是不可回避的。(2)集中性。由於企業改製的時間比較集中,因此引發的權益糾紛也相對集中在一段時間內。(3)政策性。企業改製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新型勞動關係,基本都是推行國家政策過程中的派生物,爭議的內容與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息息相關,國家產業政策是企業解決糾紛的依據,解決這類糾紛也應當參照國家產業政策,依據法律來解決。(4)群體性。企業製度的改革,不僅是企業管理的改變,而且有企業性質、企業法人的變更、企業的重組,對職工自身利益的影響很大,涉及到下崗、買斷工齡問題,這類糾紛若得不到及時妥善處理,不僅不利於社會穩定,而且會造成不良影響。

為了切實減少企業改製中的職工權益糾紛,應該做到以下幾個方麵:(1)企業改製及改製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職代會代表的產生、程序以及表決生效的條件都必須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2)裁減人員以及安置方案必須依照《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程序進行;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必須向職工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為職工的再就業和領取失業救濟金提供條件;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經濟補償金必須一次發放或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分期支付;對於續轉的勞動關係,應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故意不簽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3)實行股份合作製或職工投股的,應按《公司法》及有關法的規定,由改製後的企業向職工出具出資證明書,並按法定程序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4)履行公示程序。對於企業改製所涉產權的重大變更、企業經營方向、法人統理結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的清欠或繳納,離退休職工的相關待遇、裁員及安置方案等,都必須進行公示,廣泛聽取意見,保障職工的知情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