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環境汙染產生的生態糾紛

人類在社會化大生產的過程中,要建設、要發展,便向自然索取所需要的資源,這就引起了自然的變化,隨著人類活動的擴大加劇了對自然的影響。人類的生產活動打破了原有的生態平衡,環境汙染及能源短缺又不可避免地破壞著有序的生存環境。如今的生態問題主要存在於大氣汙染、固體廢棄物汙染、水資源汙染、森林麵積銳減、水土流失嚴重等方麵,這些環境問題都是人們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不注意保護環境而引起的。這些問題若不及時解決,會直接影響其他動植物的生存和人們的生產生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環境意識的提高,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環境汙染糾紛呈上升之勢。日趨增多的環境汙染糾紛逐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如果處理不當極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環境汙染糾紛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它具有技術性強、涉及麵廣、情況錯綜複雜、矛盾尖銳、處理困難等特點,大多數汙染糾紛是通過向環保部門投訴或環境信訪的途徑解決的,直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的不多。

由於環境汙染糾紛成因不同,在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責任與過錯程度的情況下應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處理措施。環境汙染糾紛解決模式大致分為三類:一是汙染致害人與受害人和解;二是通過民事訴訟手段解決;三是申請行政機關居中調解。由於環境行政調處模式效率高、期限短、成本低、界定責任專業性強等優勢,受害人大多申請環保部門調查處理。

環保部門受理汙染糾紛,不但涉及到行政責任,也涉及到民事責任,通過行政處罰可以追究環境違法者的行政責任,通過調解可以明晰糾紛雙方的民事責任。如果能及時解決汙染糾紛,將有力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環保部門應當重視環境汙染糾紛調解,充分利用環保部門的行政優勢和專業優勢,調以法為準繩,解以和為目標,化解環境汙染糾紛,維護受害者的環境權益。

除了采用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治理,限期搬遷和責令停產、停業等四種行政性解決方式之外,環境監察機構還采用以“協調”式的民事調解方式。環境糾紛的行政解決機製具有依附性/非獨立性、狀況性/非規範性、封閉性/非公開性及決定性/非合意性的特點。從糾紛解決效果看,投訴人對糾紛解決結果的接受度較高,但滿意程度偏低。製度層麵的主要問題包括:立法調整的缺失、解紛機構不獨立、解紛程序封閉及解紛方式單一、與糾紛解決有關的監測義務不確定、糾紛解決結果的效力不明。

從對策角度,應考慮:填補立法空白,應盡快擬定《環境損害賠償法》和《環境糾紛行政處理辦法》;設置相對獨立的糾紛解決機構,具有可操作性的辦法是在縣及縣以上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中配備專職處理糾紛的環境監察人員;增加程序公開性和調解方式的運用,具體包括增加程序公開度、保證當事人參與程序運作的基本權利,以及可考慮在行政性解決方式的基礎上強製性地增加民事性解決方式;增強環境監測在糾紛解決中的運用,進一步細化行政解決程序中環境監測站的監測義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