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大黨的成立有其深刻的曆史背景和主客觀原因,既是印度民族資本和印度民族民主運動發展的需要,也是殖民當局推行兩手策略的產物。
一、民族資本的發展
國大黨的誕生首先是印度民族資本發展的要求和必然趨勢。印度民族資本誕生於19世紀50年代,到70—80年代逐步有了起色。然而,民族資本的發展過程障礙重重,到處受英國資本和殖民當局的排擠和壓製。在投資總額中,英資所占比重大於印資。所有鐵路、港口、電報、水利工程都屬於英國殖民者或資本家所有。
19世紀50年代,印度人和英國人同時開始興辦大工業。印資工廠將發展重心放在棉紡織業,工廠主要建立在孟買、阿邁達巴德、那格浦爾等產棉區。到1898年,全印177個棉紡織廠多數是印資工廠。到80—90年代,印度棉紡織廠製造的產品在市場上已經占有一定的份額。除了棉紡織產品外,印資工廠還發展諸如碾米、磨粉、製糖、榨油、繅絲等小規模的原料加工工業。這段時間民族資本迅速增長,“從事民族工業產銷的商人轉變為民族商業資產階級,人數不斷增長”[1]。
但是,印度民族工業舉步維艱,處處麵臨不公平的競爭。英國在印度的資本輸出推動著英資企業的發展,並且通過剝削壓榨印度得到大量的資本來發展自身企業,加之英國殖民者在政治上的大力支持,使得英資企業不論在發展速度還是規模上都遠超印資企業。
英國的資本輸出始於19世紀50年代,發展到60—80年代,主要形式為商品傾銷和榨取原料服務。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渠道:(1)絕大部分資本來自於英印殖民政權向英國資本家所借的債款,這些巨額債款構成了印度國債。此外,英國資本家通過來印修築鐵路、港口,架設電線網,為英國積累原始資本。英國大規模投資修建鐵路目的有二:於政治上可更牢固地控製印度,一旦發生起義便於鎮壓;於經濟上可為傾銷英國產品和榨取原材料提供交通便利,並從鐵路運營等方麵賺取高額利潤。(2)建築水利工程,開辦工廠企業,經營種植園。(3)英國資本家來印度開辦銀行。英國銀行家從經營金融業務中謀取利益,並貸款給買辦商人和英國資本家,促進了英國投資、商品傾銷和原料榨取,接著還出現了壟斷組織經理行,該組織提供資金、技術和設備以幫助英國資本家在印度修建鐵路、辦種植園和開銀行等。
印度民族資本從一開始就受到英資和殖民當局的打擊。在資金方麵,流動資金對於剛起步的印度民族工業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然而,英國銀行不提供長期貸款,隻能從高利貸者處借款。在機器設備的購買和引用技術人員方麵,英國人進行嚴格的控製。在稅率方麵,英國殖民者給印度商務貿易運輸設定高運費率,卻取消了本國的棉紡織品的進口稅,即便後來恢複了棉紡織品的進口稅,卻給印度棉紡織品加上3.5%的出廠稅。
雖然印度資本家在進行買辦貿易和出口原料貿易方麵有利可圖,但工業資本的競爭卻大大限製了印資的發展,因為機械、貸款和科技人員被限製,根本不可能為工業發展提供條件。在這樣的情況下,由買辦商人和地主組成的印度新興民族資產階級越來越認識到打破現狀的必要性。
二、區域性民族組織的建立
19世紀70—80年代民族運動的第一個突出進展,是新的地區性民族主義組織的建立和大規模政治鼓動的開展。
印度原本存在一些民族主義組織,但在大起義後都處於停滯狀態。孟買地區的“德幹協會”麵臨瓦解,“孟買協會”在成立後不久也停止了活動,“馬德拉斯本地人協會”瓦解,“東印度協會”也很快名存實亡。原因主要有:組織結構鬆散;鬥爭方式軟弱;缺乏對新形勢的適應力和應對策略。
在這種形勢下,“從1875年到1885年,出現了一種新的政治趨勢,更年輕、更激進的民族主義知識分子進入政壇。他們發現那些原有的協會在綱領、政治活動和社會基礎方麵過於狹隘,因此開始建立新的協會”[2]。在這批年輕的激進民族主義知識分子的帶領下,新的區域性民族組織如雨後春筍般建立起來。
1870年,孟買年輕的民族主義者卓施和倫納德在孟買管區的馬哈拉施特拉成立了“浦那人民協會”,富裕農民也參與其中。這裏原來的“德幹協會”陷入瓦解。
1876年,孟加拉年輕的民族主義者蘇倫德拉納特·班納吉和阿南德·鮑斯在孟加拉管區建立了“印度協會”,成為孟加拉第一大組織,其影響力大大超過了“英印協會”。英印協會主要反映自由派地主利益,而且範圍狹窄;而印度協會主要反映中產階級的要求,廣泛吸收中產階級和青年學生參加,並能引導大眾參與當前的重大政治運動。
1884年,馬德拉斯年輕的民族主義者蘇布拉曼尼亞·阿葉爾、維臘臘加瓦·恰裏阿爾、阿南達·恰魯等在馬德拉斯管區建立了“馬德拉斯紳會”,不久發展到82個分支。
1885年,孟買激進的知識分子梅塔、帖蘭和提亞勃吉在政治上脫離達達拜·富蘭吉和丁肖· 佩提特等的領導,組建了“孟買管區協會”,比以往的組織更為活躍。
以上4大區域性民族組織具有前所未有的廣泛基礎,不僅得到工業資本家的支持,而且吸引了大量青年知識分子的參與。青年知識分子提出了一係列反映資產階級利益的要求:取消民族報刊限製法和武器管製法;提高文官考試最高年齡標準,同時在印度也舉行考試,讓印度人有機會參加;要求立法會議印度成員應通過選舉產生,不應采取任命方式,以便中產階級的代表能進入立法會議;要求擴大立法會議職權,使它不致成為一個空有其表的花瓶;反對當局為滿足蘭開夏工業巨頭的要求對印度棉織品征收出廠稅。在提出這些主張時,“印度協會”和“浦那人民協會”開始采用大規模政治鼓動的鬥爭方式。
三、民族運動理論的形成
19世紀70—80年代民族運動的第二個突出進展,是把資產階級民族主義要求理論化,揭露殖民統治的本質,從理論上論述民族運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為以往的和未來的政治經濟要求提供理論依據。這套理論著重揭露英國殖民者對印度的殘酷剝削和掠奪,分析印度貧苦的根源,提出有關政治經濟的改良主張,概括起來可以稱之為關於印度貧困與複興道路的學說,是由兩位著名的思想家和民族運動領導人達達拜·瑙羅吉和馬哈底瓦·倫納德提出的。
在英國期間,達·瑙羅吉深入剖析英國對印度的殖民剝削政策及其對印度的影響,提出了“財富外流論”(或稱“經濟耗竭論”)的學說,深刻揭露了英印關係的實質。此後繼續進行深入研究,1873年寫了《印度的貧困》一書,對英國的剝削政策及其結果進行全麵剖析。1876年,在對這本書改版時,他的理論已完全成形。這套理論在1901年出版的他的著作集《印度的貧困與非英國式統治》一書中得到了最全麵的闡述。
達·瑙羅吉相信,隻要向英國輿論呼籲,申明大義,英國人就會考慮英印雙方利益的大局,改變在印度的殖民政策。他提出的具體辦法是:降低稅收,減少開支,殖民政權幫助發展印度民族工業,對民族資本一視同仁,實行保護關稅,高級公職盡量由印度人擔任。在鬥爭方式上,他主張憲政鼓動,即用上書、請願和集會等合法的鬥爭方式提出印度人的要求。
這個理論的提出引起強烈反響。英國統治者竭力反駁,百般美化自己;印度民族主義者則很受啟發,思路因之而開闊。正如賈·尼赫魯後來所說,達·瑙羅吉的《印度的貧困與非英國式統治》一書“在我國民族思想的發展中起了革命作用”,“給我們的民族主義提供了政治經濟理論基礎”。[3]
民族主義理論另一創立者馬哈底瓦·戈文達·倫納德是孟買管區資產階級運動的領袖,也是國大黨奠基人之一。他注重理論研究,結合印度實際,鑽研了亞當·斯密、馬爾薩斯、李嘉圖和李斯特等著名西方經濟學家的著作,吸收各名家學說的思想內容,對印度的貧困和振興道路提出了自己的一套學說。這套理論可以稱之為“農業附庸論”或“工業振興論”。他認為英國殖民剝削是造成印度貧窮和經濟落後的根本原因。但他不認為財富外流是關鍵,而認為關鍵是英國壓製印度工業發展,把印度變成它的農業附屬國。為此,他認為印度人要有進取精神,敢於投資興辦民族工業和商業,特別是辦大機器工廠。他要求殖民政權考慮印度的長遠利益,支持民族工業的發展,如實行保護關稅政策,發放低息供款,向印度工廠加工訂貨,興辦技術學院培養高級技術人才等。此外,他還主張改善信貸係統,使之現代化,以便資金周轉,適應工業發展的需要。
土地問題在馬·倫納德的經濟理論中占有重要地位。1880—1883年他寫了許多文章闡述自己的主張。他認為,土地問題的解決原則必須和實現國家工業化的總目標一致起來。也就是說必須促進農村資本主義的發展。具體主張是,必須順應不可避免的土地資本集中的潮流,不應采取任何手段加以幹預。土地兼並會產生大地主,但隻要鼓勵和引導他們在農業上投資,改進農業經營條件,就有可能使地主轉變為農業資本家,這正是國家工業發展的要求。他還主張把農民從債務負擔中解脫出來,以防發生階級對抗,辦法是廣泛發展農村工業,容納過剩勞動力;建立農村信貸網,向農民提供信貸。總之,他發展農業資本主義道路的主張是以發展地主土地所有製為前提,然後逐步向資本主義經營方式轉變。這實質上是普魯士道路。
馬·倫納德和達·瑙羅吉的理論基本上是一致的,兩者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理論整體。印度資產階級經濟學家正是把他們兩人作為印度經濟理論的奠基人,他們的理論後來為國大黨所遵循,成了它製定經濟政策的依據。
四、建立全國統一組織的趨勢
19世紀70—80年代民族運動的第三個突出進展,是出現了建立全國統一組織的要求。這是運動發展的必然趨勢,並且在新的一批地區性民族主義組織出現後表現得更加鮮明。從本質上說,這是民族資產階級產生、印度各民族開始朝近代民族發展、資產階級民族主義意識加強的結果。
印度各民族向資產階級民族轉化的過程受到了殖民統治的阻撓和壓抑,導致印度資產階級民族的形成和資產階級逐步取得經濟、政治統治地位的過程完全脫節。例如,在經濟上,國內市場不是印度商品而是英國商品占支配地位;在政治上,印度資產階級處於無權地位。這樣形成的近代民族稱不上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族,而隻是資產階級民族的殖民地變種。民族資產階級不能忍受這種狀況,他們雖然還沒打算奪取民族統治權,但希望爭奪國內市場,並參與國家管理。他們將印度這個多民族國家看成是一個民族整體,迫切需要有一個統一的組織來集中全國力量,建立統一戰線進行鬥爭。此時資產階級還無意聯合下層群眾。他們認為,隻要把現有各省的民族力量聯合起來,形成全國民族主義組織,就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利益,這為建立全印統一組織提供了思想基礎。
建立統一組織的要求來自3大管區許多民族主義組織,來自許多改良活動家。其中,最早采取行動的是蘇·班納吉和他領導的印度協會。蘇·班納吉在發起印度協會時,就已認識到建立全印統一組織的必要。由於其他管區原來的那些組織多陷於停滯狀態,沒有條件聯合建立全印組織,他就想以印度協會作為基礎,逐漸擴展,把它變成未來全印度運動的中心。該組織取名印度協會,用意即在此。他訪問印度各地,就文官考試年齡限製等問題作巡回演講,就是為了使全印度在共同的政治要求下團結起來。這個任務出色地完成了。1882年5月27日,他在《孟加拉人》報上著文,提出召開由全國各民族組織參加的國民會議的主張。他寫道:“迄今我們的共同團體都還是孤立活動,而隻有協調一致的行動才能使我們的公共運動具有真正的代表性。現在是時候了。我們應該每年一次召開國民會議,實現緊密團結,為全國各政治團體就共同的政治運動采取統一行動準備道路。”[4]
1883年,發生了艾爾伯特法案事件。在英國執政的自由黨政權希望用自由主義手段平息印度人民的不滿。印度總督會議立法成員艾爾伯特在總督雷朋支持下,擬定一項法案,規定歐洲人犯罪也可以由印度法官審理。這個法案準備提交立法會議討論,不料它卻激怒了幾乎所有在印度的英國人。他們建立了統一組織,采取威嚇利誘等一切手段對艾爾伯特進行攻擊。印度民族主義者支持這個法案,但由於組織分散,顯得軟弱無力。結果,英國保守勢力得勝,不但法案受挫,連總督也被迫辭職。這件事從反麵進一步教育了印度民族主義者,使他們看到,印度人要形成強大的力量,非得有全國統一的組織不可。
五、殖民當局的兩手策略
殖民統治者出於控製與扼殺印度民族運動的目的,往往交替或結合施行鎮壓與籠絡的兩手策略。總督李頓任職期間(1876—1880),對印度民族運動主要是鎮壓加控製,殖民者采取了幾項控製政策:
第一項是1877年再度宣布降低文官考試的最高年齡,由原來的21歲降至19歲,旨在限製印度青年的應考機會,削弱他們同英國青年的競爭能力。因為印度教育落後,加之還要遠赴倫敦趕考,增加了經濟負擔,使得大批青年難以獲得應考機會。因此這次降低文官考試年齡引發了一次全國性的抗議浪潮,印度協會為主要發起者和組織者,問題雖然沒有解決,卻進一步激發了他們的民族覺悟。
第二項是1878年當局頒發的《武器管製法》。它規定農村居民不得攜帶武器,以防止農民群眾發動武裝暴力鬥爭。武器管製法的頒布,使廣大村民無法抵禦密林中的猛獸,盡管義憤填膺,卻又無法抗拒殖民者的高壓政策。
第三項是1879年頒布的旨在壓製民族報刊的所謂印度地方語言報刊法。它規定凡是用印度民族語言辦報刊的,必須向政府交納大筆保證押金,保證不刊登所謂“煽動性”文章。如一旦發現,即沒收押金,勒令停辦,甚至監禁編輯,沒收印刷所全部財產。目的明顯在於掐住民族主義者的喉舌,剝奪他們出版、言論的自由權利,矛頭特別指向日益壯大起來的左派力量。
第四項是於同年取消了英國棉織品3.5%的進口稅,保護英商利益,控製印度市場,打擊印度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以上這一係列的殖民控製政策,固然對民族運動是一個嚴重的打擊,但同時又喚起了印度人民的覺醒,使他們更加深信,要想複興印度民族,不爭取自主權,別無出路”[5]。
1880年英國大選後,保守黨下台,自由黨組閣,改任了印度總督,由具有自由主義傾向的雷朋(1880—1884年在任)取代了李頓。雷朋對印度民族運動的態度是籠絡上層人物,施印度人以小恩小惠,以緩和英印民族矛盾。
雷朋上台後,於1882年頒布《地方自治法》。改用選舉法產生多數市議會和縣自治局的成員,使印度知識分子有更多的機會參政;讓印度人擔任城市某些無關緊要的管理職務;縣以下的各鄉鎮,設立鄉鎮公所,由鄉鎮大會選舉代表,由代表會議再推選出鄉長或鎮長,以管理地方事務。地方自治法實施情況不一,隻有孟加拉省基本上完成了。這一點點微不足道的自治權還使英國印度事務大臣極度不安,不久便在英國議會提出要修改《印度自治法》。後來實際上自治法已名存實亡。
印度民族主義者一方麵感到欣慰,因為取得了某些讓步,盡管是微小的,但同時又發現自己並未獲得應有的地位。他們發現殖民當局在任命各級立法會議的印度成員時,主要是任命王公、地主。而且他們在立法機構中也隻是徒有其名,並無實權。看清事實後他們通過報刊發泄不滿情緒。
1883年,當局又提出一項所謂司法改革。在雷朋授意下,總督會議立法成員艾爾伯特起草一個法案,即《艾爾伯特法案》。該法案規定:撤銷歐洲籍的英國臣民在法庭審理中所享有的特權;英國人同印度人一樣,都可以由印度法官審理。該法案使印度民族主義者感到滿意,視之為在法庭上終止了種族歧視,但卻引起了英國人的強烈反對。印度人民,特別是溫和派對英國人的抗議表示了反抗議。為此,1884年在加爾各答召開會議,準備對英國的反動勢力進行抗爭。
然而,由於民族主義力量分散,缺乏強大的組織力量和堅強的後盾,最終這個法案被議會否決。但采取了一個模棱兩可的辦法,規定把審訊英國人的權力籠統地授予法院的法官和縣長,他們中也可能有印度人。實際上,司法權還是掌握在英國人手裏。這年,雷朋被迫辭職,被召回英國。民族主義者的幻想破滅。他們感到十分失望和屈辱,並深刻地認識到要取得憲政改革的勝利,必須尋找有利於團結統一和增強鬥爭力的新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