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之罪 第一部分 尾聲 兩情若是久長時(4)
尾聲 兩情若是久長時(4)
通過實證研究,我們發現多數刑事錯案都是由多種原因重合作用造成的,如社會輿論的壓力、上級機關或領導的幹涉、快速破案的工作壓力、辦案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不高、辦案人員缺乏正確理念和敬業精神等。不過,這些原因往往都要通過證據問題表現出來或者轉化為證據問題,包括刑訊逼供、鑒定錯誤、偽造證據等形式。因此,要想預防和減少刑事錯案,就要完善我國的刑事證據規則,加強對取證、舉證、質證、認證活動的控製和管理,特別是要確立行之有效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另外,提高辦案人員收集運用證據的能力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方麵,我們要提高偵查人員的調查取證能力;另一方麵,我們也要提高檢察官和法官審查運用證據的能力。
我國有一個美好的刑事司法口號:“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然而,這是不可能實現的理想。在任何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係統中,錯案都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為案件事實對於司法人員來說都是無法親曆無法直接感知的發生在過去的事件,猶如水中之月、鏡中之花、海市蜃樓一般。因為司法人員既不是上帝也不是神仙,無法全知全覺,也無法穿越“時空隧道”,而隻能通過有限甚至短缺的證據去認識案件事實。另外,人都是會犯錯誤的。古人說,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不僅壞人會幹壞事,好人也會幹壞事。不僅惡劣的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會辦錯案,優秀的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也會辦錯案。我們承認這一點絕不是為那些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開脫,而是要人們正視刑事錯案出現的必然性並認真研究其產生的原因和發生的規律,以便把錯案的發生率下壓到最低水平。
在當下中國,刑事錯案的發現和糾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例如,杜培武的錯案得以糾正是因為偶然地發現了真正的凶手。佘祥林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為當年的“被害人”意外地生還。刑事司法出現錯案在所難免,但關鍵是我們能否建立發現錯案和糾正錯案的有效機製。雖然我們有上訪製度,有控告申訴部門,但是錯案的發現和糾正非常困難。糾正錯案往往會遇到來自很多方麵的阻力,如地方政府機關的阻力、原司法人員和偵查人員的阻力等。因此,能否主動發現錯案並及時糾正錯案也是衡量我國刑事司法製度發展水平的一項指標。
綜上所述,預防刑事錯案和及時發現並糾正刑事錯案,都需要我們完善相關的製度。雖然製度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有製度是萬萬不能的。
《血之罪》是一部關於刑事錯案的小說,其中凝聚了筆者研究這一問題的成果與心得。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血之罪》可以作為“刑事錯案研究”的普及讀本。其實,使讀者透過錯案來關注我國刑事司法製度存在的問題,也是筆者撰寫這部小說的目的之一。
何家弘
2009年大雪寫於北京世紀城癡醒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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