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國憲法概述

一、我國的憲法曆史發展

中國幾千年前的曆史典籍中就有了“憲法”一詞,但其含義僅指普通的典章法令。1898年康有為、梁啟超協助光緒皇帝實行“戊戌變法”,要求“伸民權、爭民主、開議院、定憲法”,揭開了中國近代立憲運動的序幕。1905年清政府派五名大臣出洋考察憲政,1906年宣布仿行憲政,1908年頒布《欽定憲法大綱》。1911年武昌起義爆發後,清政府緊急炮製出《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簡稱《十九信條》),宣布正式立憲。但若從當時的時代背景、立憲目的和內容去作進一步考察和分析,便不難得出清政府假立憲、真獨裁的結論。

1912年辛亥革命勝利後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曆史上唯一的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文件。它確立了“主權在民”和“權力分立”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製度。這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共七章,以資產階級國家的三權分立為原則,具體設計了一套責任內閣製的國家機構。其基本精神在於擴大議會職權,限製總統權力,防止專製製度複辟。在人民的自由權利方麵,也就資產階級憲法的一般民主自由原則作了某些規定。總的來看,這部約法集中注意的是確認民主共和政體。其後的袁世凱及其繼任的北洋軍閥們先後製定了“天壇憲草”(即1913年《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袁記約法”(即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曹錕的“賄選憲法”(即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以及1925年段祺瑞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都是用民主憲政之名行軍閥專政之實。1928年後,南京國民政府先後頒布了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6年“五五憲草”(即《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以及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

解放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革命根據地頒發了許多重要的憲法性文件,如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41年《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和1946年《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這些憲法性文件都是具有新民主主義性質的憲法雛形。

新中國成立前夕,第一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成員製定出建國初期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憲法主要內容是:第一,規定了我國製度的基本原則。它確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規定了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為實行民主集中製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第二,它規定了我國的基本經濟製度,確認了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製、合作社所有製、個體勞動者所有製和資本家所有製四種基本形式。第三,確認了公民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

“**”期間製定了1975年憲法,它是在特殊的曆史背景下製定的一部有嚴重缺點和問題的社會主義憲法。其主要缺陷是:第一,在指導思想上力圖以根本法的形式使極“左”思潮合法化。第二,在內容上是對民主憲政和人權的大破壞。第三,隨意刪減憲法條文,使憲法體係殘缺不全。“**”後的1978年憲法一方麵恢複了1954年憲法的很多內容,另一方麵還保留了“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等錯誤提法,對“**”仍持肯定態度。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了建國後的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憲法是對1954年憲法的繼承和發展,也是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撥亂反正和民主建設成果的確認和鞏固。在結構上,除序言外,分為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徽、首都四章,共138條。在內容上,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二,發展民主憲政體製,恢複完善國家機構體係。第三,加強民主與法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第四,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經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修正,憲法內容進一步完善,在我國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是由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於1988年4月12日通過的。其修改內容有兩條:(1)憲法第11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從而確認了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2)將憲法第10條第4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樣,既堅持了原來關於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或集體的原則,又開始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的靈活做法。

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是由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29日通過的。其主要修改內容有:(1)在序言部分,增寫了“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等重要內容;同時將“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2)在經濟製度的規定方麵,確認了“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製”作為集體經濟的一種形式的法律地位,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同時刪去了有關“計劃經濟”“國家計劃”的用語,並將“國營經濟”“國營企業”的提法分別修改為“國有經濟”“國有企業”。(3)在國家機構部分,將縣級國家政權機關的任期由“三年”修改為“五年”。

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是由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主要修改內容有:(1)確立鄧小平理論在國家中的指導思想地位。(2)確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3)指明“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並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4)確認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和“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製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5)將憲法第28條的“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是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於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其主要內容包括:(1)確立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2)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3)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4)完善土地征用製度。(5)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發展非公有製經濟的方針。(6)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7)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製度的規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9)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10)關於緊急狀態的規定。(11)關於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12)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13)增加對國歌的規定。

我國現行憲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1954年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些文獻都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近代100多年來中國人民為反對內外敵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自由幸福進行的英勇鬥爭,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中國人民掌握國家權力的曆史變革。

曆史總能給人以深刻啟示。回顧我國憲法製度發展曆程,我們愈加感到,我國憲法同黨和人民進行的艱苦奮鬥和創造的輝煌成就緊密相連,同黨和人民開辟的前進道路和積累的寶貴經驗緊密相連。

二、我國的國家性質

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誌和根本利益,成為曆史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製上的最高體現。

國家的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國家的領導核心和指導思想,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政體,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製度,愛國統一戰線,社會主義法製原則,民主集中製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等等,這些憲法確立的製度和原則,我們必須長期堅持、全麵貫徹、不斷發展。

1.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方麵取得了重大進展,成功開辟和堅持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為實現最廣泛的人民民主確立了正確方向。這一政治發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體內容、基本要求,都在憲法中得到了確認和體現,其精神實質是緊密聯係、相互貫通、相互促進的。

我國現行憲法第一條規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其基本內容包括:(1)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2)人民民主專政必須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3)人民民主專政是最大多數人的民主;(4)人民民主專政是民主與專政結合;(5)在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中,建立了極其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形成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

人民民主專政是以毛澤東同誌為首的中國共產黨從中國革命和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出發,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特別是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產物。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專政是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為指導創立的科學社會主義理論。人民民主專政是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人以馬列主義為指導,創立的有中國特色的革命理論,兩者有共同的理論基礎。人民民主專政同無產階級專政一樣都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和最高原則的國家政權。人民民主專政與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職能是一致的,曆史使命也是相同的。人民民主專政真實地反映了我國政權的性質。人民民主專政反映了我國階級狀況的變化,反映了我國階級關係的變化,反映了我國政權民主和專政兩個內容的關係。所以說人民民主專政最符合中國的國情。

我國存在非常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我國憲法序言中規定,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2.我國的基本經濟製度

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社會主義公有製是我國經濟製度的基礎,主要包括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兩種形式:(1)全民所有製,即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2)集體所有製,我國農村的集體所有製經濟是在建國初期個體農業社會主義化的過程中建立起來的,而城鎮的集體所有製經濟則是在對手工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改革開放以來,集體所有製經濟在我國城鄉得到極大的發展。目前城鎮的集體所有製經濟主要表現為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

在法律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製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社會主義公有製消滅人剝削人的製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市場經濟要求國家平等地對待各種經濟活動主體,不應搞差別對待。此外,中國加入WTO時已經承諾,遵守非歧視原則,“將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中國企業、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和個人給予相同的待遇”。因此,平等保護不同所有製下的財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和我國融入世界經濟的前提條件。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現行憲法上述規定強調了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致力於改善人民生活。黨的十八大提出了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完善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更大程度更廣範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宏觀調控體係,完善開放型經濟體係,推動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我們要全麵把握機遇,沉著應對挑戰,贏得主動,贏得優勢,贏得未來,確保到2020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實現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

事實證明,私人財產能否得到有效和充分的保護,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要“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製度,加強對各種所有製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製度,這既是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製度,引導、監督和管理非公有製經濟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財產安全、促進民間投資的需要,更是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需要。

3.我國的基本文化製度

我國憲法對基本文化製度作了如下的規定:

(1)文化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

(2)國家發展教育事業。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3)國家發展科學事業。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4)國家發展醫療衛生體育事業。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健康。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5)國家發展文學藝術及其他文化事業。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6)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製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製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三、我國的國家形式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關鍵是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以增強黨和國家活力、調動人民積極性為目標,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指出:“新形勢下,我們要毫不動搖堅持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也要與時俱進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我們要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繼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我們要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理念,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共同建設,共同享有,共同發展,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我們要按照憲法確立的民主集中製原則、國家政權體製和活動準則,實行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協調,保證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保證國家機關統一有效組織各項事業。

1.人民代表大會製度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就是指我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人民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再以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組織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的各級其他國家機關,組成統一協調的國家政權機關體係,共同行使國家權力,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一種政治製度。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主要包括如下環節,民主選舉人民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組織全部國家機構,統一協調全部國家機構共同行使國家權力,貫徹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與西方國家的議會製政體不僅在性質上不同,在組織與運行原則上也不相同。西方各國的議會製政體是在三權分立的原則下組成與運行的,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則是在民主集中製的原則下組成與運行的。所謂民主集中製,就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集中,在集中的指導下實行民主,將民主與集中有機結合的一種原則。隻有認真貫徹民主集中製原則,才能在我們的國家生活中造成一個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紀律又有自由、既有統一意誌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麵。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我國根本的政治製度。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為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創造了現實的基礎和條件。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創造出來的,是人民革命政權建設經驗的總結,是人民革命政治鬥爭的直接產物。無論是國家的軍事製度、財政製度,還是立法製度、行政製度、審判製度和檢察製度,無一不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產物。隻有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才是把我國的一切國家政權機關的組織與活動都包括在內,涵蓋我國政治生活各個主要方麵的政

治製度。

2.基層群眾性自治製度

基層群眾性自治製度是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形式及其運作方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製度的一個重要方麵。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第111條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些規定為我國基層群眾性自治製度和基層民主製度建設提供了憲法依據。依據現行憲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是非政權型的自治,具有基層性、自治性、獨立性等特點。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至9人組成。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吸收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居民參加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至7人組成。村委會成員中,婦女應有適當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的任務主要包括: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或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等。

3.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我國自古以來都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采用單一製的社會主義國家結構形式是曆史的必然。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我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又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可見,我國存在三種不同的行政單位:一般行政單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劃基本上是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縣級市)、鄉(民族鄉、鎮),在有自治州和中心城市管轄(地級市)的情況下,則為四級。

我國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大致如此:(1)普通的地方製度:在各級地方按行政區劃設立各級政權機關。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2)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不僅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3)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高度自治製度:根據“一國兩製”的構想,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製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力。但是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外交、防務;任命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將有關法律發回;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並對基本法有解釋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基本法享有修改權。

四、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憲法的根基在於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隻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眾,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

我們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麵權利得到落實,努力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我們要在全社會加強憲法宣傳教育,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和法製觀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讓憲法家喻戶曉,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我們要通過不懈努力,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相信法律、自覺運用法律,使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而且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我們要把憲法教育作為黨員幹部教育的重要內容,使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憲法的基本知識,樹立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自覺意識。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我們要堅持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高度重視道德對公民行為的規範作用,引導公民既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又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做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相一致。

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廣泛性、平等性、現實性與統一性的特點。依照憲法規定,我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1.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1)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

(6)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權利: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受保障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7)特定人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的權利和權益;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保障殘廢軍人及烈、軍屬的權利;照顧殘疾公民;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2.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6)其他義務:夫妻雙方實行計劃生育;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

3.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我國現行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有下列主要特點:

(1)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憲法規定體現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我國公民在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上和在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上都一律平等。

(2)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享有權利和自由的主體非常廣泛,同時,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範圍也非常廣泛。

(3)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是從我國國情即從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實際出發,是可能性和必要性的有機結合。同時,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是既有法律規定,又有物質保障的,從而是有現實性的。

(4)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首先,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要履行的義務的主體是同一的。其次,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如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是結合在一起的,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再次,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互相製約的。

五、我國的國家機構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我國國家機構從橫向角度,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主席、行政機關、國家軍事領導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從縱向角度,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國家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和特別行政區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在代表總額中規定華僑應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若幹人。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2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憲法第62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15項職權,分為五個方麵,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製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會議的決議行使職權,包括預備會議、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在必要時,經主席團和各代表團團長會議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主席團決定,也可以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也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包括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幹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從代表中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時,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即告結束。現行憲法第67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分為六個方麵,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立法權;解釋法律;決定權;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通過舉行會議、作出會議決定的形式行使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委員長召集並主持。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要的日常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常務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幹人,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委員長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代常務委員會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國家主席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對外代表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國家主席的職權主要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盡管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國家副主席的職權,但規定了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3.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幹人、國務委員若幹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和秘書長的人選。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任免決定以後,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公布。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製,總理負責製是指國務院總理有權領導國務院的各項工作,對屬於國務院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擁有完全決定權,同時總理對國務院的工作負相應的責任。在組成新一屆的國務院時,國務院的組成人員,由總理提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國家主席任命。國務院組成之後,總理有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提出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議案的權利。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國務委員受總理委托,負責某項或某些方麵的工作或任務,並且可以代表總理進行外事活動。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都是在總理領導下工作,向總理負責。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總理擁有最後決定權,並對決定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國務院有關人員,均要由總理簽署。

4.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參與國家權力的行使。審判權是指法院依法審理和裁決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權力。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任何公民有權拒絕人民法院以外的機關、團體或個人的非法審判。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它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若幹人組成;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上述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其他組成人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同時,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直轄市或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免。我國的各級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國家行政區為基礎設置的,其係統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和審判監督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和它認為應由自己審理的第一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省、自治區按地區設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設中級人民法院;在省轄市、自治區轄市、自治州設中級人民法院。其審理的案件有: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是指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刑事和行政等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若幹派出法庭。

我國實行的審級製度是四級兩審終審製,即凡案件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製度。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如果當事人或他們的代理人不服,可以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錯誤,應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審判的一切案件都是終審判決。

人民法院在開展審判工作中,必須遵守以下主要原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公開審判原則;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合議製原則;回避原則。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我國,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各級國家機關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民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實行監督,以保障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實施。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長一個、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幹人組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免,並須報上

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其他組成人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各級人民檢察院的任期每屆均為五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係統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工作。這種檢察機關係統中的領導關係具體表現為:第一,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批準任免和建議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第二,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重大案件中,如遇到自己不能解決的情況和困難時,上級人民檢察院應及時給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時可派人協助工作,也可以把案件上調自己辦理。

人民檢察院有如下職權:第一,法紀監督。法紀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對背叛國家、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對直接受理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第二,偵查監督。包括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第三,公訴和審判監督。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如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依法提出抗訴。第四,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等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5.中央軍事委員會

現行憲法第9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國防法第1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第2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現行憲法規定設置中央軍事委員會作為我國國家機構的一部分,不僅明確了武裝力量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而且對中央國家機關分工行使國家權力,加強武裝力量的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其他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製。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6.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它們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權力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由其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它們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起構成我國國家權力機關體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鄉、民族鄉、鎮、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為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有: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選舉罷免本級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決定重大的地方性國家事務;監督其他地方國家機關的工作;保護各種權利。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方式主要是舉行會議。會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議由本級人大常務會召集。鄉級人大會議由上一次的會議主席團負責召集。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時先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時由主席團主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鄉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本級人大會議。地方各級會議的主席團、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及縣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和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大會審議。所有議案都必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常行使地方國家權力的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其職權包括: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主持選舉和召集會議;決定本級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的任免或職務撤銷;決定重大的地方性國家事務;監督其他地方國家機關的工作。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我國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自治縣、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它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對於同級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必須貫徹執行。同時,作為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要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服從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這種體製有利於保證國家行政活動的統一性,調動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主動性,因地製宜地開展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鎮的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權:執行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保護各種合法權利。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有權發布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並有權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等。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可以製定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組成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則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首長及其副職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務會議還有秘書長參加。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六、我國的選舉製度

我國的選舉製度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及關於選舉各級人民代表的其他法律規範所規定的各項具體的製度的總和,包括選舉的原則、選舉的範圍、選民資格、選區劃分、選舉主持機構的設立及運行、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及確定、投票程序、選舉訴訟等一係列具體的製度,屬於狹義的選舉製度。廣義的選舉製度是指由選舉法所規定的推舉、選擇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其他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和方法等具體製度的總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選舉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於1953年2月11日通過,共10章66條。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新的選舉法,即現行選舉法,共11章44條。現行選舉法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 2004年和2010年五次修改。

1.選舉製度的基本原則

我國選舉製度的基本原則是:普遍性原則,平等性原則,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原則,無記名投票原則,選民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原則,選舉權的保障原則。

2.選舉程序

選舉程序是選舉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選舉工作各階段具體步驟的總稱。選舉程序在選舉製度運行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是保障選舉工作正常進行,實現選舉製度基本原則的基本條件。選舉程序一般包括選舉機構的設立、選區劃分、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投票等不同的環節。

3.罷免製度

罷免製度是民主選舉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選舉製度的社會效果。我國選舉法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目的出發規定了對人民代表的監督與罷免程序。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在直接選舉中選民成為罷免權主體,在間接選舉中選舉單位成為罷免權主體。

有關罷免代表的法律程序,選舉法作了如下規定:對於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麵提出罷免要求。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七、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製度和政治協商製度

習近平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指出:“要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完善工作機製,搭建更多平台,為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政協更好發揮作用創造條件。”《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 “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製度建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製度化發展,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係”。

1.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製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製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黨製度,是我國民主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明顯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兩黨製和多黨製,在性質上也區別於某些西方國家多黨製下的一黨長期獨立執政的政黨製度。從形式上講,它同樣有別於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的一黨製。這種製度是指在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中,作為工人階級先鋒隊的執政黨邀請其他政黨參與執政,共同管理國家事務。它根源於我國的國家性質即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其具體表現為:中國共產黨居於國家政權的領導地位,是執政黨;而各民主黨派則是同中國共產黨合作的參政黨。但這種合作以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前提。目前,同中國共產黨合作共事的有8個民主黨派。它們是: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製度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製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政治協商,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以及無黨派人士團結合作,互相監督,共同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製度的基本特點主要有:(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多黨合作的政治基礎。中國共產黨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係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和一部分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聯盟,是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共同致力於社會主義事業的親密戰友,是參政黨。中國共產黨對各民主黨派的領導是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各民主黨派在同中國共產黨的合作中認識到,否定了共產黨領導,就否定了自己的曆史道路和前進方向。(2)“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多黨合作的基本方針。中國共產黨處於執政地位,領導著擁有十幾億人口的國家,非常需要聽到各種意見和批評,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充分發揮和加強民主黨派參政和監督的作用,對於加強和改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麵具有重要意義。“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真實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相互信任、真誠合作的關係。(3)各民主黨派都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製定執行。民主黨派的領導人和許多成員參加了國家政權機關的工作,被選舉為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其中還有不少擔任各級人大、政府和政協的領導職務。(4)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都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同時又共同負有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責任。

八、民族區域自治製度

我國現行憲法第4條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謂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權的政治製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195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4年憲法規定少數民族實行自治,享有自治權。現行憲法以及1984年頒布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詳細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行使的廣泛的自治權,主要有:(1)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變通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2)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3)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4)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6)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7)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九、特別行政區製度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領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社會、經濟製度,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級行政區域,是為了通過和平方式解決曆史遺留的港、澳、台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一國兩製”方針的具體體現,是把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結合中國具體情況的創造性運用。現行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製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62條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製度。全國人大分別於1990年和1993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將同時存在兩種法律製度,即內地實行社會主義法律製度,香港和澳門實行資本主義法律製度。

特別行政區作為單一製國家的組成部分是不能從祖國分離出去的,不容許破壞“兩製”,也不容許破壞“一國”。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一個主權國家內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不是平行的、並列的夥伴關係。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下的自治,不是特別行政區本身固有的權力,高度自治的權力來源於中央。中央負責管理的僅限於涉及特別行政區的外交、防務以及其他屬於國家主權和國家整體權益範圍內的事務。特別行政區受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在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之間沒有任何中間層次。國務院對特別行政區產生直接管轄的關係,並不是說其他中央最高國家機關與特別行政區沒有任何關係。特別行政區是一級地方政權。特別行政區隻有一級政府、一級政權。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再下設任何政權單位,本身就是直接聯係市民的政權組織。

特別行政區政治體製所采用的行政長官製,是一種創造性的政治體製模式,行政與立法互相製衡,互相配合,實行行政主導。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又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權擬訂並提出法案、議案,由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議案應當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司法機關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獨立於行政、立法之外,其活動不受任何幹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特別行政區享有終審權,並為此設立終審法院,以保持特別行政區司法製度的獨立性。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這種政治體製,有利於維持香港、澳門的穩定和繁榮,保證特別行政區能夠順利有效地運作,避免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間可能產生的僵局,使三者之間既有分工,又有協調。

(本章完)